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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7日鑑賞期 谷歌訴願遭駁回

發佈: 2012-2-03 15:17 |   來源: sina.com  |  查看: 80次

(中央社記者許雅筑台北3日電)台北市政府法規會今天表示,經濟部的訴願決定書認定Google Android Market的服務條款違法,依法Google必須提供消費者7日鑑賞期,北市裁罰Google新台幣100萬元合法正當。

台北市法規會指出,訴願過程中,Google抗辯並非Android Market經營者,但經濟部訴願決定書明指,Google集團網站上可見台灣辦公據點,且Google有招募Android Market網站相關員工、負責推動台灣網站業務,認定Google有參與Android Market的管理經營,為共同行為人,依行政罰法第14條規定可列為處罰對象。

法規會表示,Google又抗辯Android Market是網路交易平台,但經濟部認定,消費者購買商品時使用的相關契約條款、網路環境均屬於業者附隨提供的服務,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規定範疇。

況且,程式開發者欲在Android Market上販售軟體,必須以Google擬定的軟體開發工具(Software Development Kit)撰寫,程式也只能在Android Market使用,因此認定其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付費軟體下載,並直接對消費者收費營利,而Google對於程式開發者或消費者的權利義務關係,有實質影響。

經濟部訴願決定書指出,消費者在Android Market網站提供信用卡等資料並完成軟體下載後,買賣契約即成立,此舉屬「郵購買賣」,符合消保法中「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要件。

決定書指出,Google在北市府要求的限改期間後,仍未修改相關服務條款或建立退款機制,導致網站暫停服務前已付費交易的消費者無法行使法律賦予的7日猶豫期權利,未盡改善義務,因此駁回Google訴願。

法規會主任委員葉慶元呼籲Google尊重台灣法律及消費者權益,儘速重新開放Android Market付費軟體銷售。10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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