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亞寶社區 >> 資訊 >> 政治新聞 >> 詳細內容 在線投稿

立院初審 陸船越界可處罰鍰

發佈: 2011-11-28 14:56 |   來源: sina.com  |  查看: 73次

(中央社記者呂欣憓台北2011年11月28日電)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未來大陸漁船如果越界捕魚,最高將被罰到新台幣50萬元,希望藉此嚇阻日益嚴重的越界捕魚狀況。

鑑於大陸漁船越界捕魚狀況日益嚴重,嚴重威脅台灣漁民生計,立委提案修法,對越界的大陸船舶處以罰鍰,內政委員會因此初審通過增訂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0條之1。

法案明定,大陸船舶如果未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並經主管機關扣留,可處船舶的所有人、營運人、船長或駕駛人新台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不過考量漁船越界捕魚的違法情節和不法獲利通常低於一般商船,因此規定如果船舶是漁船的話,則處5萬到50萬元罰鍰。

海巡署副署長王崇儀在面對朝野立委質詢時表示,對大陸漁船越界捕魚目前有驅離、留置船舶和人員等行政手段,漁船違法捕魚狀況嚴重時,最重可以整艘船沒入,今年1到9月,海巡署共帶回1574艘大陸漁船,違法捕魚情形嚴重的船隻就破壞漁具、沒入漁獲,但還是沒有警惕作用。

王崇儀說,在金門、馬祖海域,常有10噸以下的小型漁船越界捕魚,海巡署船隻過去要抓人時,他們就跑掉,海巡署離開後又跑回來捕魚,因此如果能在這些行政手段之中增加更切膚之痛的處罰,像是罰錢,對家計型的漁船來說,會有嚇阻作用。

王崇儀希望法案通過後,可以給海巡署一點執法空間,罰錢的手段配合行政措施交互運用,因此法案修正後也賦予海巡署裁量空間,規定罰鍰由海巡署執行處罰。1001128

打印 | 收藏此頁 |  推薦給好友 | 舉報
上一篇 下一篇
 

評分:0

發表評論
查看全部回復【已有0位網友發表了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