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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古人如何給性騷擾斷案

發佈: 2007-8-12 01:38 |   來源: 生活  |  查看: 94次

現代人對“性騷擾”一詞都熟得很。電視﹑報紙時常有所報道﹐地不分南北﹐人不分貴賤﹐有此癖好者甚多。“食色﹐性也”﹐“人之大欲存也”﹐孔老夫子明察秋毫﹐一句話點明要害。“性騷擾”一詞為現代人所發明﹐但此類行為卻不為現代人所獨有。

晚清文人陳熾在他的《庸庵筆記》裏就有記載。

有一男子在路旁小解﹐恰好被一婦女撞見。此男子非但不迴避﹐反而大耍流氓﹐一邊繼續撒尿﹐一邊笑著用手指著自己的生殖器。彼時女子和現代女子不一樣﹐哪見過這場面﹐頓時號啕大哭﹐覺得受了奇恥大辱﹐回家後就上吊﹐死了。案子送到了刑部﹐大多數人認為該男子行為可惡﹐但一無手足勾引﹐二無語言調戲﹐只能擬為“緩決”﹐也就是“死刑暫緩執行”的意思。現代人看來﹐這一量刑已相當嚴重﹐但彼時法律與現代法律不同。清代律例規定﹐凡調戲婦女企圖誘奸而未成﹐致使被調戲婦女羞憤自盡的﹐要判處“絞監候”﹐這是一個死罪﹐但要在每年的秋審中再作決斷──“殺”還是“不殺”。所以這是個模糊的問題﹐要由朝廷大員在會同秋審時決定﹐可是刑部必須先拿出個意見供會審官員參考﹐而這個意見往往能獲得通過。那個耍流氓的男子就死在這個節骨眼上﹐大多數刑部官員認為判個“死緩”就夠了﹐可刑部有個司員一口咬定﹕“調戲雖無言語﹐勾引甚於手足”﹐於是擬為“情實”﹐也就是應該殺的意思﹐就這兩個字送了那個小流氓的命。

沒過多久﹐又出了個類似的案子。一個私塾先生﹐上課上到一半﹐起身到室外僻靜處小解﹐偶一抬頭﹐卻見對面樓上有一少女倚窗眺望﹐塾師不禁對那位少女笑了笑﹐那少女臉色大變﹐馬上關了窗。塾師小解完畢﹐像沒事一樣回到課堂。沒過多久﹐就聽得外面吵吵嚷嚷﹐說是對面有一少女上吊身亡。塾師一聽﹐不由得拍桌驚呼﹕“哎呀﹗今天錯了。”座下恰好有一學生是少女的弟弟﹐急回家探視。女兒死得莫名其妙﹐父母百思不得其解﹐一聽兒子說起塾師的非常舉動﹐大為可疑﹐立馬報官。塾師被捉將官裏去﹐問成了“絞監候”。案子到了刑部﹐多數司員也擬為死緩﹐還是上次那個司員﹐堅持“雖無實事﹐其心可誅”﹐擬為“情實”﹐又送掉一條性命。

讀了這兩則故事﹐那些有“性騷擾”癖好的大概要暗自慶幸──真是趕上了好時候﹐不然﹐多少腦袋都不夠掉的。“刀筆殺人”的厲害可見一斑。但另一個疑問必須提出﹐那位刑部司員為何道德感如此強烈﹐非得殺而後快呢﹖

其實﹐與其說那位刑部司員心太狠﹐倒不如說當時的法律太嚴酷。在現代根本構不成犯罪的行為﹐在那時卻要問成死罪﹐法律嚴酷至此﹐原因何在﹖案子發生在晚清﹐但根子卻在法律傳統上。

古人斷案﹐十分強調犯罪動機。而這一傳統﹐最早發端於漢儒董仲舒。

西漢武帝時有一起傷害案。甲的父親乙和另一人丙發生口角﹐由動口升級為動手。丙抽出佩劍要去刺乙﹐甲眼看著父親要吃虧﹐趕緊抄起一根棍子朝丙打去。沒想到丙沒有打著﹐卻結結實實打在父親身上。旁人看見甲打傷父親﹐就把他抓起來送到官府。漢律規定﹐毆打父親是砍頭示眾的大罪。這個案子如何判法﹐漢朝的法官吵成一團﹐都拿不定主意﹐於是請出當時的法律權威﹐大儒董仲舒。董仲舒說﹐父親是最親密的親屬﹐見父親危險﹐當然要去救援﹐拿棍子打人是為了救父親﹐不是為了害父親﹐“志善違於法者免”﹐沒有犯罪動機怎能定毆父的罪﹐所以甲應該定無罪。於是﹐“原心問罪”就成了古人的法律傳統。後人更上一層樓﹐就有了“存天理﹐滅人欲”的那一套。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不管外在行為如何﹐只要法官大人認定你心存惡念﹐就可定罪問刑﹐“腹誹罪”﹑“文字獄”﹑“思想犯”都打那裏出來。

古人是否認同同時代的法律﹐我們已無法去問古人了﹐只能從他們的文字中尋找蛛絲馬跡。陳熾在他的筆記裏說﹐那個心狠的司員在一年後與人打麻將時突然暴斃﹐就是“刀筆殺人”的報應﹐大概陳熾也不完全同意這兩起案件的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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