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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海峽論壇廣告於法不合 已告知業者

發佈: 2009-4-30 02:32 |   來源: sina.com  |  查看: 70次

(中央社記者林思宇、謝佳珍台北2009年4月29日電)立委指媒體播放刊登海峽論壇廣告,明顯違法。陸委會副主委劉德勳說,廣告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4條規定有不一致的地方,陸委會認為不宜刊登,已告知廣告公司。

NCC今天在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進行「廣播電台之管理與檢討」專案報告,主任委員彭芸備詢。

民進黨籍立郭玟成表示,電視台播放中國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所主辦的海峽論壇廣告,明顯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不能為中供作政治性宣傳」的規定;此外,有平面媒體刊登福建海峽論壇的廣告,也是明顯違法。

NCC傳播內容處長何吉森傍晚表示,NCC已經側錄電視廣告,將函請經濟部與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認定。

何吉森解釋,由於海峽論壇是兩岸經貿交流,要先釐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經濟部還是陸委會,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後,如果違法,將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劉德勳接受中央社訪問說,廣告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4條規定有不一致的地方,陸委會認為不宜刊登,已告知廣告公司。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4條規定,「依本條例許可之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得在台灣地區從事廣告之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前項廣告活動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一、為中供從事具有任何政治性目的之宣傳。二、違背現行大陸政策或政府法令。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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