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亞寶社區 >> 資訊 >> 文化教育 >> 詳細內容 在線投稿

教育人員隱匿性侵 終身免職

發佈: 2011-2-25 06:18 |   來源: sina.com  |  查看: 14次

【記者游婉琪台北報導】校園裡若發生性侵事件,狼師會被逐出校園,校長、主任、老師如有知情但隱匿不報者,將遭停職解聘並終身永不錄用。校方24小時內未主動通報,最高處以15萬元罰緩。

教部祭出最重罰則

教育部部務會報修正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教師法》及《教師人員任用條例》等3法,往後學校教育人員如對校園性侵隱匿不報,或偽造、湮滅、隱匿性侵證據者,經查證屬實,將予以解聘或免職。校方如果未在事發24小時內通報者,將處以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教育部次長吳財順強調,剝奪教育人員的身分是「最嚴重的行政罰則」,對校園造成宣示性作用。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如有隱匿性侵不報者,將處以6千到3萬元,修法將罰鍰提高成3萬到15萬。

相關程序需標準化

全國教師會理事長劉欽旭對教育部的修法方向完全支持,建議可以再加重罰則。他指出,教育人員理應保護學生,明知案情卻故意隱匿,於情於理都說不過去。

日前全教會曾邀請各校輔導主任針對修法建議討論,卻發現每個人對「通報」的解讀各有主張。劉欽旭強調,教育部既然要重罰,遊戲規則就得講清楚,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標準化的通報程序,避免產生誤會。

全國校長協會理事長張榮輝表示,無論老師、主任或校長,隱匿校園性侵等同幫兇,助長狼師持續犯罪。他認為隱匿不報確實有重罰的必要,但不應「一罪多罰」,要視情節輕重給予不同處分。

審判冗長 狼師仍在

部分立委提案增訂《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之1修正草案,對隱匿的老師與校長處以刑責,明文規定凡不通報或遲延通報校園性侵害事件的教育人員,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隱匿或湮滅校園性侵害證據者,則處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張榮輝表示,立委期盼祭出重典杜絕校園性侵事件,然而,當性侵害事件發生時,校長往往不是第一線人員,如果當事人先行訴諸媒體或民意代表,使校長被指稱隱匿不報,遭受刑罰重責實在不公。

吳財順解釋,刑責屬於司法機關權責,審判過程冗長,恐怕狼師依然留在教育現場。而行政調查原則2年、特殊4年,即可立即解聘狼師,將刑責留待司法體系慢慢審查,更加符合社會期待。

人本堅持要負刑責

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表示,教育部終於在各界的壓力下「劃清紅線」,提出加重罰款最高達15萬元的嚴處,雖然不如人本原先預期能訂出刑責,但總算走出第一步。

馮喬蘭表示,過去許多校園性侵案,正是因為沒有通報而無法成案,導致不能用刑罰對相關人員懲處。她強調,修法通過前,人本會持續堅持將刑責納入修正內容,不讓教育人員獨立於刑法外。

打印 | 收藏此頁 |  推薦給好友 | 舉報
上一篇 下一篇
 

評分:0

發表評論
查看全部回復【已有0位網友發表了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