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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棋][轉貼]中國圍棋規則

[圍棋][轉貼]中國圍棋規則

中國圍棋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圍棋的棋具

一、棋盤盤面有縱橫各十九條等距離、垂直交叉的平行線,共構成361個交叉點(以下簡稱為「點」)。在盤面上標有幾個小圓點。稱為星位,中央的星位又稱「天元」。

二、棋子棋子分黑白兩色。均為扁圓形。棋子的數量以黑子、白子各180個為宜。

第二條 圍棋的下法

一、對局雙方各執一色棋子,黑先白後,交替下子,每次只能下一子。

二、棋子下在棋盤的點上。

三、棋子下定後,不得向其它點移動。

四、輪流下子是雙方的權利,但允許任何一方放棄下子權。

第三條 棋子的氣單個棋子在棋盤上,與它直線緊鄰的空點是這個棋子的「氣」。棋子直線緊鄰的點上,如果有同色棋子存在,則它們便相互連接成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它們的氣也應一併計算。棋子直線緊鄰的點上,如果有異色棋子存在,這口氣就不復存在。如所有的氣均為對方所佔據,便呈無氣狀態。無氣狀態的棋子不能在棋盤上存在。

第四條 提子把無氣之子提出盤外的手段叫「提子」。提子有二種:

一、下子後,對方棋子無氣,應立即提取。

二、下子後,雙方棋子都呈無氣狀態,應立即提取對方無氣之子。

第五條 禁著點棋盤上的任何一點,如某方下子後,該子立即呈無氣狀態,同時又不能提取對方的棋子,這個點,叫做「禁著點」,禁止下子。

第六條 禁止全局同形再現

第七條 終局

一、棋局下到雙方一致確認著子完畢,為終局。

二、對局中,有一方中途認輸,為終局。

第八條 活棋和死棋終局時,經雙方確認,不能避免被提取的棋,都是死棋。終局時,經雙方確認,不能被提取的棋,都是活棋。

第九條 計算勝負雙方下子完畢的棋局,計算勝負採用數子法。

一、先將雙方死子全部清理出盤外,然後對一方的活棋(包括活棋圍住的點)以子為單位進行計數。雙方活棋之間的空點各得一半,一個點即為一子。

二、勝負的基準以棋局總點數的一半180又1/2點為歸本數。凡一方活棋與所屬空點的總和大於此數者為勝,小於此數者為負,等於此數者為和。

三、採用貼子方式的棋局,勝負標準另行規定。
第二章 競賽規定
第十條 先後手的確定對局的先後手,由大會抽籤編排或對局前猜先決定。

第十一條 貼子為了抵消黑方先手的效率,現行全國性正式比賽在終局計算勝負時,黑方需貼出二又四分之三子。

第十二條 計時計時是保證比賽順利進行的重要手段之一。一切有條件的比賽應採用計時制度。

一、時限根據比賽性質的不同,應事先規定一局棋的每方可用時限。棋手用時不得超過規定時限。規定一局棋的時限可長可短,基層比賽可規定為1-2小時,全國比賽要求在一天之內結束。

二、讀秒在採用讀秒的比賽中,應事先規定在時限內保留幾分鐘開始讀秒。全國比賽保留五分鐘讀秒,基層比賽亦可保留一分鐘開始讀秒。讀秒時,凡一步棋用時不足一分鐘的不計時間。每滿一分鐘則在保留時間內扣除一分鐘,但不得用完規定時間。讀秒工作由裁判員執行,在30秒、40秒、50秒、55秒、58秒、一分鐘時各報秒一次。每扣除保留的一分鐘,裁判員應及時通知棋手「還剩x分鐘」。最後一分鐘讀秒的方式是30秒、40秒、50秒、然後1、2、3、4、5、6、7、8、9...以準確的語聲逐秒報出。最後的報法是「10,超時判負」。快棋比賽的讀秒辦法,可根據具體情況由競賽大會另作規定。

第十三條 終局

一、除總則第七條的規定外,凡比賽一方棄權或因各種原因被裁判員判負、判和的對局,也作終局處理。

二、雙方確認的終局,確認的次序應是,先由輪走方,後是對方以異色棋子一枚放於已方棋盤右下角的線外。

第十四條 對局的暫停和封棋

規定有暫停的比賽對局中(如一日制比賽,中午須暫停等)暫停時間不計入對局時限。重大的比賽,可採用封棋制度,當比賽到規定的封棋時間,而對局尚未結束。已下過子的一方應立即退場,輪下子的一方思考後,把準備下的點寫在記錄紙上,然後密封交裁判員。續賽時,裁判員當場啟封,按所標記的位置下子,比賽繼續進行。

第十五條 賽場紀律

比賽中,對局者不得和其他人議論對局的棋勢,或查閱有關資料。

一、對局者不得無故棄權和中途退出比賽。

二、比賽時,對局者不得有任何妨礙對方思考的行為。

三、比賽中,對局者不得和其他人議論對局的棋勢,或查閱有關資料。

四、比賽中,對局者不得隨意在賽場來回走動,觀看他人的棋局。

五、對局者應注意言行文明,保持衣著整潔。

第十六條 對局者的權利和義務

一、讀秒時,有詢問己方還剩幾分鐘的權利。

二、如出現足以妨礙自己正常比賽的現像或發現問題,有向裁判員提出意見的權利。但除較緊迫的事件外,對局者應在自己走棋的時間內提出。

三、終局計算勝負時,對局者有要求糾正數子和計算勝負失誤的權利。

四、裁判員作出判決,對局者必須服從,如有疑義應通過組織程序立即向大會提出申訴。

五、對局者有遵守賽場紀律的義務。

六、在對手離席時下的子,有告訴對方棋子下在哪裡的義務。

七、比賽終局後,對局者有整理好棋具和立即退場的義務。
第三章 裁判法
第十七條 行棋

一、一方並未表示棄權,另一方連走二步,判連走二步者為負。

二、棋子下完後,又從棋盤上拿起下在別處。判棋子放回原處,警告一次。如棋子確繫掉落,允許其揀起後任選著點。

三、對局中途發現前面下的棋子已有移動,在徵得對局者一致意見後,可判移動之子挪回原處,或者判移子有效。在對局者意見不一致時,應立即報請裁判長處理。裁判長可根據移動之子對棋局進程的影響程度,判:1.移動之子挪回原處;2.移動之子有效;3.和棋4.重下;如屬故意移子,應判移子者為負。

四、對局中,因外界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棋局散亂,應經雙方復盤確認後,繼續比賽。如雙方沒有能力復盤,則判和或重下。如對局者確屬無意散亂了棋局,可復盤續賽。不能復盤的,則判散亂棋局一方為負。如對局一方故意散亂棋局,判負。

第十八條 提子

下子後,誤將對方有氣之子提取,判誤提者警告一次,把有氣之子放回原處。

第十九條 禁著點棋子下子在禁著點上,判著手無效,棄權一次。

第二十條 全局同形再現

一、劫爭馬上回提,判回提者著手無效,棄權一次。

二、終局時,按照禁止全局同形再現的原則,不允許如圖3所示的「假生」作為活棋。

三、對雙方互不相讓的三劫、四劫循環,長生、雙提二子等罕見特例,可判和棋或者重下。

四、根據禁止全局同形再現的原則,對局者不得把如圖8或類似的情況作為不能終局的理由。

第二十一條 終局

一、輪走方確認終局,著手隨之棄權,如對方不同意終局,可再下子。此時棄權方恢復著手權利,對局繼續進行,直至雙方確認終局。

二、雙方都表示終局後,如棋盤上尚留有雙方可爭之點,按雙活處理。

三、對死棋和活棋的確認,必須對局者雙方意見一致。如有爭議,以實戰解決。

第二十二條 封棋

續弈時,封局方必須按封棋的點下子。如封棋之點已有棋子時,判棄權一次,輪對方下子。

第二十三條 計時

在有計時制的比賽中:

一、一方遲到超過賽場規定時間,判其棄權作負。

二、雙方遲到超過賽場規定時間,則判雙方棄權作負。

三、一方或雙方遲到均未超過規定時間,則在一方或雙方時限內分別扣除各自的遲到時間。

四、提子時,必須把棋子提清後方可按鐘,違者勸告或警告一次。但在讀秒時,提子不計時間。

五、對局者用時(包括讀秒)超過時限,一律判負。

六、讀秒時間棋手離席,裁判員應按規定繼續讀秒計時,超時判負。棋手如急需離席,須在對方思考時提出,並徵得裁判員同意,但每局隻限一次。

第二十四條 賽場紀律

一、對局者在比賽中,無故中途退場,警告一次並申報大會組委會。

二、對局者如有妨礙他人思考的行為,給予勸告或警告一次。

三、對局者在比賽未終局時,查閱資料或與他人交談棋勢者,根據情節判警告一次或判負。

第二十五條 其他

一、凡裁判法所未包括的犯規現像,裁判員根據總則或競賽規程的精神,作合理的判決,對不能確認的判例,應及時申報裁判長處理。

二、對局者被判的警告,應記錄在案,在一局棋裡滿二次者,判該局為負。
第四章 比賽辦法
第二十六條 比賽種類

一、個人比賽

二、團體比賽有兩隊以上參加,每隊人數相同,通過事先規定的比賽方法決出名次或分出勝負。團體賽有:分臺定人制、分臺換人制、臨時定臺制、全隊輪賽制、隊員總分制等。全國團體比賽一般採用分臺定人制。各隊按棋手的段位高低或棋藝水平排定臺次,臺次排定後不得更動。在有替補隊員的團體賽中,替補細則由比賽大會另訂。

三、段、級位比賽段、級位賽是考核棋手棋藝水平的比賽。根據比賽的局數和勝率,可以評定段、級位或升段、升級。我國的段位制分國家段位和地方段位兩種。國家段位從初段至九段,九段最高;地方段位從初段至六段,六段最高。段位以下是級位,從9級至1級,1級最高。

第二十七條 比賽辦法

根據參加人數的多少,賽程的長短。可採用不同的比賽辦法。

一、淘汰制。分單敗淘汰、雙敗淘汰和多敗淘汰三種,凡被淘汰者,即失去續賽資格。淘汰制比賽適用於人數多,賽程短的情況。

二、循環制。由一個棋手(隊)與參賽的其他棋手(隊)逐個輪流進行比賽。循環制適用於參加人(隊)數不多,賽程又允許的情況。循環制通常採用一局制,也可採用每個對手下二局的雙循環制。

三、積分編排制。以積分的相同或相近為主要原則而進行編排的比賽,為積分編排比賽。由於它的輪次可根據情況適當增減,賽程介於淘汰制和循環制之間。

四、多局決勝制。適用於兩個人的比賽,一般是三局兩勝制、五局三勝制、七局四勝制、或十局制。

五、全隊循環制。適用於兩個隊的對抗賽,即一方隊員逐一和另一方所有隊員輪流對弈。

六、擂臺賽。用打擂臺的方式進行團體對抗。參加擂臺賽的雙方人員,必須依次排好順序。打擂臺的方式為每次隻賽一局,負者淘汰,勝者接著和對方另一人比賽,凡一方最後一位棋手敗北,擂臺賽即結束。

第二十八條 成績計算

一、個人賽記分辦法。每局棋的結果,在成績表上,勝者記2分,負者記0分,和者各記1分。名次確定:1、採用循環制的比賽,計算成績時根據個人積分排定名次,積分高者列前,如遇積分相同,則按下列原則依次比較,並區分名次。A、累計個人所勝對手積分,加上所和對手積分的一半進行相互比較,分數高者列前。B、整個比賽,警告次數少者名次列前。C、名次並列。D、如名次不允許並列,應加賽或抽籤區分名次。 2、在積分編排制的比賽中,採用比較總得分的方法區分名次,總得分高者名次列前。總得分的計算公式為:總得分 = 個人積分 +(對手積分總和 / 1/2最高積分 - 輪次數)如總得分相等,則按上項B、C、D三條區分名次。

二、團體賽記分辦法,團體賽每人局分的記法和個人賽相同。每場比賽根據兩隊間局分的多少記場分。局分多者為勝,場分記2分;局分少者為負,場分記0分;局分相等者為平,場分各記1分。名次確定:1、在循環制的團體賽中,各隊所得場分高者名次列前;如場分相等,局分高者名次列前;如局分相同,比第一臺棋手的局分,高者列前;以下依臺次相比,如全部一樣,允許並列。2、在積分編排制的團體賽中,團體成績根據總得分的高低區分名次,總得分為:總得分 = 場分 +(對手場分總和 / 1/2最高場分 - 輪次數)。如相同則依循環賽順序區分名次。

三、區分名次的加賽如比賽不允許名次並列,可安排加賽。加賽的細則,包括局數、時限、團體人數等。由競賽組織機構事先規定。

第二十九條 棋手退出比賽

棋手退出比賽,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比賽尚未開始,有棋手退出比賽。在時間允許的情況下應重新抽籤。

二、在循環制比賽中,如果棋手退出比賽,其已賽局數不足總輪次的一半,則其已賽成績全部無效。如果已賽局數達到輪次的一半,則以下棄權的各局,都作對手勝。

三、在積分循環制的比賽中,棋手退出比賽,其已賽成績有效,以後各輪比賽,不再編排。計算與該棋手已賽過的對手的辦法:已賽部分積分有效。未賽部分應為A(即:積分/已賽局數)*未賽局數。A如大於1,則按1計算。

四、在對抗賽或團體賽中,棋手中途退出比賽,已賽成績均有效,未賽部分均作對方勝。
第五章 競賽組織及其他
第三十條 競賽組織

根據各種比賽的需要,建立相應的競賽組織機構,負責比賽的籌備工作,處理競賽中的問題,做好比賽善後工作。比賽的籌備工作主要是:

一、根據比賽的規模和條件,聘請相應數量的裁判員,並指定裁判長。如裁判員人數較多,也可增設副裁判長。

二、根據報名人數,確定比賽的方法和賽程。

三、準備比賽的場地和器材。

第三十一條 裁判長的職責

一、草擬本次比賽的補充規定,提供組委會討論通過執行。

二、組織裁判員學習規則和規程。

三、對裁判員明確分工,對嚴重矢職的裁判員有撤消裁判資格的權利。

四、主持比賽的首輪抽籤,監督比賽的編排及成績公佈。

五、檢查比賽場地、設備及用具。

六、及時處理裁判員上報的各種問題,處理競賽工作特殊事例。

七、比賽結束後,向大會宣佈比賽優勝名次。

八、做好賽後總結,對裁判員寫出評語。

九、維護賽場紀律,倡導優良賽風,做精神文明的帶頭人。

第三十二條 裁判員職責

一、裁判員應熟悉規則,嚴肅認真,公正準確地執行任務。

二、執行競賽規程,圍棋規則和賽場紀律。對犯規或違紀的棋手及時做出公正的判決。

三、負責比賽的監局、記錄、計時和計算勝負等工作。

四、及時公佈比賽成績,正確做好編排工作。

五、對難以處理的重大問題,及時上報裁判長。

六、不做任何妨礙棋手比賽的動作,不對未完的棋局進行議論探討。七、裁判員有及時較對比賽鐘準確的義務。

第三十三條 比賽器材

一、棋盤標準的圍棋盤略呈長方形。橫線的等距離為2.25--2.35釐米,縱線的等距離2.4--2.5釐米,盤面外側留有2釐米。

二、棋子標準圍棋子的直徑2.2--2.3釐米,厚度不超過1釐米。

三、計時鐘圍棋比賽計時鐘由兩個鐘面、兩個按鈕組成,能夠一停一走或同時停止的專用棋類比賽鐘。

四、秒錶讀秒使用一般的秒錶。基層比賽也可用手錶代替。

第三十四條 本規則的解釋權屬國家體委。

[ 本帖最後由 浮不出水面 於 2006-12-14 15:3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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