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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結婚 V.S 離婚 (戀愛的墳墓 V.S 婚姻的墳墓)

【民法】結婚 V.S 離婚 (戀愛的墳墓 V.S 婚姻的墳墓)

結婚
許多結婚的新人,在眾人祝福下進入禮堂,宣佈日後將永結同心,並簽署一份「結婚證書」,這紙結婚證書,究竟有何意義?是不是一定要這張證書才能證明夫妻關係呢?

在我國民法規定中,對於結婚採取「儀式婚主義」,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也就是說,兩人結婚只要有公開儀式與二人以上證人即可成立,並沒有硬性規定必須簽署結婚證書,到戶政機關登記結婚也不是必要的手續。

那麼,結婚登記與結婚證書又有什麼意義呢?

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事實上,舉行公開儀式時間畢竟很短,二人以上證人也不多,很容易讓人懷疑結婚的真正,因此民法才規定,如果新人辦理結婚登記後,法律上就認為雙方具有婚姻關係,當他人要主張這個結婚無效時,他人就必須負舉證責任,這是一個舉證責任轉換的規定。而辦理結婚登記時,必須要交驗結婚證書作為證明文件。

辦理結婚登記時應該準備以下文件:一、結婚證書。二、雙方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份證(外國人憑護照)、印章(或簽名)。三、與外國人士或國內無戶籍之華僑結婚者,附繳單身證明。(但經法院公證結婚者免提)四、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佈施行後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者,憑大陸有關機關結婚證明文件經海基會驗證後辦理。五、當事人最近二個月內拍攝之正面、脫帽(直四公分橫二.八公分或是二吋)、半身薄光面黑白或彩色相同之照片三張(不得戴有色眼鏡)。

離婚
在民法規定中,可以請求法院判決離婚的情形,
規定在第一0五二條:「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者。
二、與人通姦者。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有不治之惡疾者。 ~~包含陽痿~~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十、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在本條規定中,並未包括「分居」二字,因此只單純以「分居」為理由是無法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本條規定中,諸如「惡意遺棄」、「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甚至於「重婚」或「與人通姦」等情形,都屬於夫妻分居的情況,可以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事實上,若是夫妻雙方感情不睦而分居,應視其分居理由,如果因此難以維持婚姻,可以請求判決離婚。

[ 本帖最後由 cunlin 於 2006-11-1 08:1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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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的男女因愛而結婚
雙方的男女因恨而離婚
愛恨情仇總是圍繞在男男女女的左右
讓婚姻的路出現許許多多的障礙阻礙
神啊!!請救救他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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