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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溪訊息(轉貼)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
有效日期 2006/3/16  至  2008/12/31
發文字號 北府農林字第0940701812號
公告主旨 本縣三峽鎮竹崙溪實施禁漁規定,禁止以任何方式採捕水產動植物(含垂釣、撈蝦、徒手捕捉等),以確保河川生物資源保育及永續利用。
依據 一、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規定。二、三峽鎮公所94年06月22日北縣峽農字第0940015291號函暨本府94年
資料來源 農業課
內容 一、禁漁範圍:竹崙溪(俗名鹿母潭溪)「自竹崙溪與竹坑溪交匯處攔砂壩起上游流域(含支流全部)」。
二、自95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漁獵。
三、禁止事項:嚴禁以任何方式採捕水產動植物(含垂釣、撈蝦、徒手捕捉等)。
四、罰則:違反上述公告事項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五款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五、前項禁止期限及範圍得視實際需要或保育成效,重新檢討後適度開放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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