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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役男及家屬常詢兵役問題彙總Q&A

役男及家屬常詢兵役問題彙總Q&A

一、體檢後因身體狀況改變不適服役,應如何申請複檢-請役男赴醫院詳細檢查後,請領一份診斷證明書,送戶籍地兵役課辦理申請複檢,再由市縣市政府處理函覆,有關複檢過程的進度查詢等任何疑問,均可以電話向兵役課查詢。

二、畢業後將應徵入營,若有臨時事故不克入營,應如何辦理延期-依據徵兵規則第二十八條所定之延期入營原因共有十九項請於本處網頁之公告欄內查詢,符合者可於接獲徵集令後檢具證件向兵役課申辦(網址:訪客無法瀏覽此圖片或連結,請先 註冊登入會員 )。

三、畢業後將應徵入營,但家庭環境特殊,需役男本人負擔家計時,應如何申請辦理-役男家庭狀況特殊須其本人負擔家計時,可申請服補充兵,但因本項申請條件較為繁複,宜由役男本人攜帶戶口名簿,親赴戶籍地兵役課由專人為其解說較為允當。

四、申請出境應如何辦理-若是經學校推薦出境者,由學校函附相關資料,送市縣市政府處理,期限是一年以內;若是自行出國觀光或遊學者,請檢附身分證及護照,逕向戶籍地兵役課申請辦理即可,期限是二個月以內。

五、畢業後將應徵入營,應如何確知入營時間-役男可以隨時以電話向戶籍地兵役課告知姓名、身分證字號,查詢預定入營的先後排序,與相近的入營時間。

六、在學校上軍訓課的時數可以折抵役期,應如何計算-依據兵役法的規定,軍訓課折抵役期時間不得逾三十日,有關各級學校折抵日數詳如常備兵服役指南附表一所載對照表。

七、接到徵集令後,應速作入營準備,如公務上之交代或私事之處理;合於徵兵規則第二十八條附件(服預官者為大專預官考選作業規定第十八條附件三)延期徵集入營事故原因者,應即由本人或戶長向區公所申請並轉市政府核辦,如不合延期徵集,仍應依限入營。役男如仍在公私立高中以上學校就學或軍事學校(班隊)受訓不能應徵時,須即向區公所兵役課申辦相關手續。

八、為貫徹精兵政策,配合「精進案」實施期程,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及常備兵不分軍種兵科,服役屆滿一年八個月者,一律提前二個月退伍另曾受大專集訓及軍訓課程之役男均得依規定再予折算役期。

九、役男收到徵集令後務必準時到達集合地點集合,逾時應自行入營報到,乘坐運輸工具時須遵守交通秩序並接受領隊人員之指導。

十、輸送入營之運輸工具,有一定容量,送行家屬及親友不得隨同搭乘。

十一、逾期不到應徵役男,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移送法院懲辦。(未按時報到之預官,即喪失預官資格)。

十二、應徵服役役男請於接獲徵集令後,攜帶徵集令及健保卡向原投保單位辦理轉出手續,轉出日期為入營日期,並由國防部統一辦理轉入手續。

十三、役男入營後如家庭貧困無法維持生活,請即向區公所申請生活扶助(須經審核)。

十四、入營役男如係在校學生,接獲徵集令後得向原就讀學校請領「保留學籍證明書」以憑保留學籍。

十五、應徵役男如申請「家庭因素服補充兵役」核辦中接到徵集令時,應即向戶籍地區公所詢問已否核定服補充兵役,如未經核准者,應依規定應徵入營服役,入營後家庭未發生重大變故不得申請提前退伍。

十六、經本府核定列為甲級生活扶助戶者,請檢具所核定之證明文件,俾利入營後憑辦優先以戶籍地抽籤分發服役之用。(補充兵及預官不適用)

十七、入營應攜帶物品(下表5、6、7、9項次服補充兵役者不適用;6、9項次服預官者不適用),呼叫器、大哥大、違禁品等請勿攜帶。
第01項/攜帶物品:身分證正本、印章/用途:核對個人基本資料
第02項/攜帶物品:徵集令(入營通知書)/用途:核對入伍日期及徵集地等資料
第03項/攜帶物品:全戶戶籍謄本乙份/用途:核對戶籍地所在,以利依戶籍地分發事宜(補充兵役者為參考用)
第04項/攜帶物品:郵局存摺封面影本/用途:辦理薪餉轉帳用
第05項/攜帶物品: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用途:(大專以上程度畢業役男)核對教育程度與所習科系
第06項/攜帶物品:民間專長證照(書)或公會證明或特種考試及格證書…等/用途:提供專長選兵參考
第07項/攜帶物品:家長照片二張/用途:辦理福利品購買證
第08項/攜帶物品:個人生活照三~五張/用途:黏貼於莒光作文簿
第09項/攜帶物品:弟二人入營,其中一人已在外島服役之外島服役證明/用途:辦理優先以戶籍地抽籤分發服役用
第10項/攜帶物品:個人醫療用品 以備不時之需
第11項/攜帶物品:近視備份眼鏡/用途:預備替代用

十八、當役男服役時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個人受到不當處分或冤屈不平事件及官兵家屬應享受優待受到侵害時可致電本府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231789。

另軍方有關單位申訴電話如下:

國防部:0800-534785、0800-534885、

陸軍總部:0800-060070、

海軍總部:0800-221760、

空軍總部:0800-081400、

聯合後勤司令部:0800-251090、

海巡署:0800-011580、0800-012580、

陸戰隊司令部:0800-756013、

憲兵司令部:0800-221507、

後備司令部:0800-231882。

十九、市府為對設籍本市之在營官兵及替代役役男(含未設籍本市但在本府機關服勤者)服役期間因事故造成重大傷亡者,於事故發生時派員慰問重大傷亡官兵及其家屬,致送及時慰問金,藉表達市府關懷慰助誠意。

二十、住院慰問為義務役在營官兵及替代役役男(含未設籍本市但在本府機關服勤者)因傷病住院者,依軍醫院通報即派員到院慰問,輕傷者致贈慰問金一千元,重傷者致贈慰問金三千元,並致送市長慰問信函,表達關懷慰助之誠意。

廿一、優先戶籍地分發之條件:

1貧困徵屬經臺北市政府(兵役處)核列甲級生活扶助戶者。
2「因公死亡」官兵之獨子。
3於外島服役役男「因公死亡」,其兄弟入營服役者。
4兄弟已經在外島服役中之役男,可以檢附相關資料,在入伍後,呈報總部審查,結訓分發時,亦可優先以戶籍地分發。
5兄弟二人在營服役,先入營之役男未在戶籍地服役,後入營之役男,可以申請戶籍地分發。
6兄弟二人同時在外島服義務役,其中一人(離退伍時間六月以上者),可以申請調本島服役。

廿二、役男自入營日起之意外保險如下:

1兵役處為照顧役男入營輸送當天之安全保障,向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臺北市徵集役男入營輸送期間團體保險」,每人保險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萬元。

2依軍人保險條例,由國防部主管,業務委託中央信託局辦理,分死亡、殘廢二種給付;給付金額係按作戰、因公、病故或意外等原因及年資、階級予以核算保險基數而定。

3另一種是國防部投保「國軍官兵意外險」,其分為執行公務死亡者理賠金額新臺幣三百萬元,非執行公務死亡者理賠金額新臺幣二百萬元。

廿三、現役軍人自九十年二月一日起納入全民健保,保費由國防部全額補助,其規定如下:

1憑徵集令影本向原投保單位辦理「轉出」手續,原健保卡繼續使用,毋須繳回。

2入營前,倘有迄今尚未投保或有中斷投保區間者,請速依適法身分補辦投保手續。

3徵服補充兵役,因係短期服役(十二天),無須辦理轉出手續,應以下列適當資格參加健保:

1原屬第一類被保險人,其受訓期間原服務單位准予留職停薪者,得經原服務單位同意,在該單位繼續加保。

2原屬第二、三類被保險人,如受訓期間仍具工會或農、漁會會員資格,繼續在原工會、農會、漁會加保。

3原屬第五類被保險人(低收入戶)繼續在原投保單位(即鄉、鎮、市、區公所)加保。

4不符合前三項各類保險人身份,但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被保險人眷屬資格者,依附被保險人加保。不能以眷屬資格依附被保險人加保者,屬第六類被保險人,應在戶籍所在地加保。

廿四、入營後因病停役之規定:

因病停役必須經指定之軍醫院檢定,確屬不堪服現役或繼續接受訓練,可檢附診斷證明書向所服役部隊人事權責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定後,辦理停役。因病停役人員在完成歸鄉報到後同意申辦出境及就學,體位判定前,不實施點閱及教育召集。

廿五、本市在營軍人家屬可享有的各種補助與救濟:

1依「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及「臺北市在營軍人貧困家屬及遺族特別補助辦法」規定,核符列級貧困徵屬除發給一次安家費及生活扶助金外,遇有急難或災變致家庭生活困難者,得於每三個月申請一次特別補助費。另依規定得申請核發生育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及急難慰助金,而未列級徵屬遇婚、喪亦可申請慶弔儀金。為配合全民健保之實施,經列級貧困徵屬,自付部分之醫療費,得憑醫療院所收費單據向其戶籍所在區公所兵役課申請補助;另核列甲級之貧困徵屬可申請健保費補助。

2三節慰問本市列級貧困徵屬、國軍遺族、抗日義士及義務役一等公殘等人員,慰問金及生活扶助金依規定均採郵政劃撥入帳,並寄送市長慰問信函問候致意。

廿六、申請核列貧困徵屬等級相關規定摘要如下:

1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二條所稱家屬,係指役男下列親屬:

嚹1配偶。

嚹2直系血親。

嚹3其他依法受其扶養而共同生活者。

前項第三款規定,以役男服役一年前經戶籍登記持續為同戶生活,並原由其扶養者為限。

2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六條所稱老弱而無工作能力,係指年齡五十五歲以上或十八歲以下而無固定收入之人,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嚹1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者。

嚹2罹患嚴重傷、病,在三個月內無法痊癒者。

嚹3照顧無法自理生活身心障礙者或罹患嚴重傷、病,在三個月內無法痊癒之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者。

囯4大學校院博士班、空中大學、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及夜間部以外之在學學生而無固定收入者。

嚹5獨自照顧六十五歲以上老人或扶養十二歲以下直系血親屬卑親屬者。

嚹6婦女懷孕無固定收入者。

嚹7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年齡之計算,以調查當時之實足年齡為準;第一款及第三款身心障礙者,須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第二款、第三款之罹患嚴重傷、病及第六款之懷孕婦女,應檢具公立醫療機構或私立醫院之診斷書;第四款之在學學生,應檢具相關在學證明資料。

3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在營軍人家屬每月收入總額未達最低生活費標準者,按其收支百分比區分為下列扶助等級:

嚹1甲級:未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百分之十者。

嚹2乙級:已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百分之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七十者。

嚹3丙級:已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百分之七十以上,未達最低生活費標準者。(符合以上標準的役男,請於接獲徵集令後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

廿七、什麼是替代役?

我國為實施徵兵制國家,參考引進歐洲社會役制度,如德國等十餘國,對溢出或不適備兵役之役男,另行立法設計於非軍事領域對國家盡義務之規範,其性質仍為兵役制度之一環,其服役期間不具有現役軍人身分,退役後不具後備軍人身分,役畢後納入戰時勤務編組,乃統稱為替代役或社會役。

廿八、我國為什麼要實施替代役?

1近年由於科技之發展,國防戰略與觀念,已有大幅之轉變,社會各界乃有建議實施社會役之呼 聲。行政院遂組成專案小組,邀集各相關部會進行研究,咸認原則可行,復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日政策宣示「配合國防改革建立替代役新制」,故責由內政部組成專案小組,展開規劃工作。

2將世界上實施徵兵制國家解決兵員溢額之方案,加以分析比較;為兼顧國防安全與國家利益,我國兵役制度仍應維持義務役與志願役併行,並酌採歐洲社會役(替代役)制度,為最有效且符合國家與社會的實際需要。

3從歐洲各國的經驗得知,社會役可培養青年熱愛鄉土,服務人群觀念,讓役男有多元管道,貢獻所學,發揮潛能,俾提高人力資源的有效運用。?

廿九、替代役規劃類別及役期?

1「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類別如下:

 1社會治安類:

嚹嚹警察役(擔任機動保安警力、守望相助社區巡守、交通助理、刑事鑑識、矯正機關警衛、收 容處所警衛及駐校警等輔助勤務。)

嚹嚹消防役(擔任救災及傷病患救助等輔助勤務。)

嚹2社會服務類:

嚹嚹社會役(擔任獨居老人與病、殘榮民及身心障礙者之居家照顧及機關照顧等輔助勤務。)

嚹嚹環保役(擔任環保稽查、檢驗、資源回收、環境清潔、輻射建築物偵檢、河川巡防、水井查察、水源區保育、閘門安全維護、山坡地保育及查緝野生動物獵捕等輔助勤務。)

醫療役(擔任山地、離島、偏遠地區及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等之醫療保健服務、防疫、公共衛生等之稽查等輔助勤務。)

教育服務役(擔任山地、離島、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教育等輔助勤務。)

 3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類別:目前已增列司法行政役、文化服務役、土地測量役、觀光服務役、外交役、體育役、經濟安全役及公共服務役。


2「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役期如下:

常備役體位以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役期比照常備役為一年十個月,常備役體位服替代役之役期較常備兵役長二個月(役期為二年);以宗教因素服替代役之役期較常備兵役長四個月(役期為二年二個月)。?

三十、替代役如何申請?

1「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如下:

中華民國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於徵兵檢查為常備役體位者,得依志願申請服替代役;替代役體位者,應服替代役。

2前項申請服替代役役男,具下列資格者,得優先甄試,並依下列順序決定甄選順序:

嚹1因宗教、家庭因素者。

嚿2國家考試及格合於第四條第一項類別專長證照者。

3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給合於第四條第一項類別專長證照者。

4具備相關之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者。前項所稱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由主管機關會同需用機關定之。因犯罪於法院審理中或經判決有罪確定,經替代役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申請服替代役或限制其所服替代役類(役)別。但少年犯罪、過失犯或受緩刑之宣告而未經撤者,不在此限。

5申請服替代役之資格、申請程序、期限、條件、錄取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卅一、替代役實施之起徵對象?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如下:

嚹1本條例起徵對象為中華民國七十年次以後出生之役男。

嚹2中華民國六十九年次以前出生之役男有履行兵役義務者,得依第五條規定申請服替代役。


卅二、替代役之待遇?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如下:

替代役役男之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比照國軍義務役士官、兵標準發給;其中主、副食費得考量實際物價及相關辦伙所需費用調整之;經派往往國外地區服勤者,得考量駐在國之地理環境、交通狀況、艱苦程度及經濟條件等因素,分級發給國外之地域加給,前項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之發放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卅三、替代役之訓練?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如下:

嚹1訓練區分為軍事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 ⓝ

嚹2前項軍事基礎訓練,由主管機關(內政部)會同國防部辦理(訓練時間五週);專業訓練,由需用機關辦理(訓練時間二至十二週)。

嚹3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經核定者,應實施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其基礎訓練併同專業訓練由需用機關辦理。

卅四、替代役之服勤管理?

嚹1需用機關得視需要甄選優秀替代役役男,實施幹部在職訓練後,擔任管理幹部。

嚹2替代役役男獎勵種類有榮譽假、嘉獎、記功、獎金、獎狀,懲罰種類有罰站、罰勤、禁足、申誡、記過、罰薪、輔導教育等(罰站及禁足限於軍事基礎訓練實施)。期獎當其功,罰當其過。

嚹3替代役役男之管理分為生活及勤務兩方面,均以人性化的管理方式實施。

嚹4替代役役男住宿方式分為集中、個別、返家住宿,實施初期除家庭因素服替代役者得返家住宿,就近照顧家屬外,餘均實施集中及個別住宿。

ⓠ5設有心理輔導及申訴的管道,能消弭替代役役男積怨及健全心理發展。

ⓡ6主管機關(內政部)得會同各級之需用機關對服勤單位實施督導考核,以落實勤務管理。

ⓢ7替代役役男發生重大事故時,服勤單位應依規定向需用機關報告,並妥為處理;需用機關並應

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內政部)。

卅五、宗教信仰因素如何申請服替代役?

1如何申請?

1申請條件:役男因信仰宗教達二年以上,且其心理狀態已不適服常備兵役者,得申請服替代役。

前項役男信仰之宗教,其所屬之宗教團體,須經內政部登記立案。

2申請應檢附之資料:

嚹1役男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調查審核表。

嚹2自傳。

嚹3理由書。

嚹4切結書。

嚹5經政府登記立案之宗教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

2受理與審核:由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負責受理,初審符合條件者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層報內政部經由「替代役審議委員會」審核認定之。

3役期:經核定者,一律專案服社會服務類之替代役,免受軍事基礎訓練,其基礎訓練併專業訓練,由需用機關辦理之,役期為二年二個月(自九十三年起提前退伍二個月)。

4罰則:應服常備兵役役男,假藉宗教信仰因素申請,致服替代役者,處二年下有期徒刑。

卅六、替代役役男之身分定位?

1替代役役男於訓練及服役期間,不具有軍人身分。

2服替代役役男於完成訓練後,依其所服替代役類別之法令規定,執行勤務時,其身分符合刑法第十條「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規定。

3替代役役男之違法犯紀,依替代役實施條例之罰則及其他法律如刑法、民法及行政程序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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