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新話題

[分享] (汽車)車商拒絕「半價開新車」 他一審贏了

(汽車)車商拒絕「半價開新車」 他一審贏了

「迎春納福半價開新車,再享零利率優惠」,汽車經銷商在廣告上把市價五十點九萬上打個X,旁邊標示廿五萬,下方記載「可再享36期0%」,換是你,會認為車價多少?

消費者李季鴻看了廣告,到車行欲以廿五萬元買一輛藍色TIERRA AERO,並享有卅六期零利率,車商卻說這是「宣傳手法」,該車是「廿五萬就可以開回家,剩下的錢分卅六期零利率付款。」所以拒絕交易,他一氣之下打官司,台北地方法院日前判決他勝訴,車商必須以廿五萬元的價格,賣給他一輛新車。

由於之前多起類似官司,法院都是判業者勝訴,行政院消保會昨天表示,這項判決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里程碑,誇大、不實、欺騙消費者盲目購買的時代已過,「善玩文字遊戲的不實廣告要小心了。」

被告中太汽車與其他福特經銷商今年二月十七日聯名刊登廣告,中太汽車發言人李思慧稱,廣告在過年期間刊登,可能作業匆忙,但不認為會誤導消費者,因為「那麼多人看了報紙,只有他一人會錯意」,「新車怎麼可能廿五萬?老闆虧死了。」公司已提上訴。

福特六和昨天表示未參與廣告製作,「不便評論」。

被告律師簡榮宗說,要有要約、承諾,買賣契約才成立,法律一般見解廣告不算「要約」,只能算「要約之引誘」,是契約的前置行為,契約尚未成立,所以「就算買方要買,賣方也有拒絕的機會。」

但判決書上指出,現行法律並未規定廣告是「要約」還是「要約之引誘」,若廣告內容非常詳盡具體,「處於一經承諾能明確締結買賣契約的狀態」,已將「廣告」提升為「要約」性質,只要消費者一承諾,契約就成立。因此判決只要消費者交付廿五萬元,業者就要賣車。

北市消保官陳柏菁說,廣告一向被視為「要約之引誘」,該案提升為「要約」層次,前所未聞,法官看法雖然大膽,但論點清楚有力,不失為一個先進判決,也是對保護消費者權益道路上,得來不易的勝利果實。他也肯定消費者毅力,「那麼多人看了廣告,只有他願意據理力爭。」

其他消費者可否比照購買?消保官邱惠美表示,判決書是針對個案,如今時空不同,除非消費者能舉證當時也受誤導,否則想搭順風車、拿著報紙要求半價買車,是不可能的。

TOP

原來是可以這樣搞的, 那些玩文字遊戲的商人要小心了>

TOP

25萬價格真的很吸引人...
真的是幫助很多想買車的人
要是我一定找個3.5好友一起去買
再來跟業者玩這文字遊戲
一個人的力量有點太單薄

TOP

發新話題

本站所有圖文均屬網友發表,僅代表作者的觀點與本站無關,如有侵權請通知版主會盡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