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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房產]賠錢售屋未附證明 不能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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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錢售屋未附證明 不能抵稅

 過去二年由於房地產業持續不景氣,許多民眾賠錢售屋,高雄市國 稅局就表示,如果去年曾經賠錢售屋的民眾,在申報綜所稅時,要主 動檢附房屋買賣相關資料,證明售屋虧損情形,「不能主觀認為賠錢 售屋就可免課財產交易所得。」  國稅局指出,證明買賣房屋為虧損,最好能找出「取得」及「出售 」房屋的各種原始憑證,包括買賣契約書,且該契約書附有收付價款 的記錄或憑證,以及為了取得或出售房屋而支付的各項費用,如契稅 、印花稅、代書費、仲介費、廣告費等單據。

  若能從這些憑證,證明出售房屋價格減除原始買進價格,及取得和 出售房屋必要費用後,結果為虧損,除了可以免課財產交易所得外, 還可核定為財產交易損失。

  國稅局表示,若經過國稅局核定財產交易損失,就可以在當年度申 報的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若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以扣除,或扣 除不足者,還可留到以後三個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國稅局強調,民眾售屋要能主動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證明虧損屬實 ,才可免按財政部頒定的標準核定財產交易所得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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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買房子的錢都沒有          還談什麼稅  ㄏㄏ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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