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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 【8/1】期貨新制:期貨&選擇權保證金超過50萬需財力證明

【8/1】期貨新制:期貨&選擇權保證金超過50萬需財力證明

期貨交易人注意~~~如果你
1.下單使用的保證金額度會超過50萬!
2.喜歡交易 遠月份 或者 選擇權價外超過500點 商品


那麼20180801起實施的新制要特別注意一下囉!!!

2018/8/1起

(1)2018/8/1起實施新開戶未提供財力證明者保證金使用額度不得超過50萬元

(2)2018/7/31前完成開戶之客戶,10/1起未提供財力證明者保證金使用額度不得超過50萬元

​​​​​​​什麼是使用保證金額度:
保證金使用總額=
國內期貨帳戶包含 委託中未成交 及 未沖銷部位 [期貨、選擇權賣方部位] 所需保證金


*新制實施後未放寬保證金額度前,即使入金100萬元保證金額度也會控管在50萬元喔!

*要怎麼放寬50萬以上的保證金額度限制呢?請洽所屬營業員

*非當面開戶(線上開戶),若非本人親自臨櫃辦理,放寬保證金使用總額,上限為100萬元

(3)2018/8/1起針對流動性較低商品實施收保證金


A:加收原始保證金20% OR 原始保證金A、B值加收20%

台股股價指數期貨類 : 三個近月份以外契約
除臺股股價指數類之其他期貨契約 : 個近月份以外契約
台指選擇權價外500~1000點 : 原始保證金A、B值加收20%
除台指選
擇權其他選擇權 : 所有月份原始保證金A、B值加收20%


B:加收 原始保證金A、B值加收50%
台指選擇權價外1000點以上 : 原始保證金A、B值加收50%

針對「較不具流動性商品加收保證金」,詳細分類加收原則如下:

低流動性商品




低流動性月份




保證金加收比率



臺股股價指數期貨類共七項
(臺指期貨、電子期貨、金融期貨、小型臺指期貨、台灣50期貨、櫃買期貨、非金電期貨)

以到期交割月份為三個最近月份「以外」之契約

原始保證金加收20%

除臺股股價指數類之其他期貨契約

到期交割月份為二個最近月份「以外」之契約

原始保證金加收20%

臺指選擇權

履約價格為「價外」500點以上未滿1000點者

原始保證金(A、B值)
加收20%

履約價格超過「價外」1000點者

原始保證金(A、B值)
加收50%

其他選擇權

所有月份

原始保證金(A、B值)
加收20%


看一下2018年期貨陸續實施的新制

4/18  自然人停止span計收保證金
6/20  保證金最佳化全面下架
7/2    黃金期貨納入盤後交易、新增期貨契約規格為3近月+3遠月
8/1    實施新開戶未提供財力證明者保證金使用額度不得超過50萬元
8/1    針對流動性較低商品實施收保證金



10/1  2018/7/31前開戶之客戶未提供財力證明者保證金使用額度不得超過50萬元

*以上針對影響面比較廣泛的整理說明~其他更詳盡的請洽元富期貨官網~

資料來源:元富期貨訪客無法瀏覽此圖片或連結,請先 註冊登入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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