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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金融風險、資本大鱷與“肖建華現象”

金融風險、資本大鱷與“肖建華現象”

2月10日,中國證監會主席劉士余在全國證券期貨工作監管會議上矛頭直指“資本大鱷”,表示資本市場不允許大鱷呼風喚雨,對散戶扒皮吸血,要有計劃地把一批資本大鱷逮回來。
  繼春節期間肖建華風波後,這是監管高層對於資本大鱷現象的首次公開表態。態度堅決,定性嚴厲,顯然是有備而來。
  過去幾年來,層出不窮的金融創新在推動市場化的同時,金融杠桿的高居不下,也滋生了脫實向虛甚至資金空轉的風險。從股災時的HOMS配資,到銀行理財、資管計劃、傘形信托和互聯網金融的相互嫁接,再到萬能險的野蠻生長,對金融市場乃至整個宏觀經濟秩序的幹擾已不容忽視、無可回避。
  金融亂象的背後,一個突出的問題在於,部分中小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受到了嚴重破壞,一批所謂的“資本大鱷”突破監管紅線,通過“化整為零”的代持方式,瞞天過海、分進合擊,最終實現對金融機構的家族控制,進而主導其董事會和管理層。金融機構一旦被少數人控制,巨額資金的流向就難以監控,或操縱市場、關聯交易,或資金外逃、循環持股,或監管套利、利益輸送,形成層層疊疊、溝壑縱橫的資金權力網絡,其隱蔽性之強、破壞力之巨,外界都難以估量。
  近年來引發爭議最多的,莫過於肖建華旗下的“明天系”。在公開報道中,相當一批上市公司、地方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險公司,都可以看到“明天系”千絲萬縷的關系。這樣一個龐大的資金平臺,在重大項目上發揮舉足輕重的影響,但長期處於監管視野的盲區,對於正常的市場秩序而言,不能不說是一個隱患。近來圍繞著肖建華的傳聞,對於市場的心理震動,亦反證了其影響力。
  與一般的工商企業不同,金融企業面向廣大投資者和金融消費者,具有很強的外部性,因此其一舉一動都必須受到監管機構的嚴格約束。無論是股東和管理層資質、董事會構成,還是資本金比例、資金運用方式、關聯交易等都需要遵循體系嚴密的監管規則而行,而這一切又必須以公開透明為基礎。新加坡金管局前副局長高銘勝就認為,只有通過資格審查、具有良好誠信且沒有犯罪記錄的股東,才能獲批在金融機構中持有大量股權,並通過公司規章和流程對其潛在的利益沖突予以制約。至於金融股權的代持行為,更應從嚴治理,一經發現,必須清理退出並予以懲罰(參見財新周刊2017年第5期“金融機構公司治理與監管之道”)。
  歲末年初,以證監會為代表的金融監管部門先後發出了整飭金融秩序、打擊監管套利的強音。繼發表著名的“妖精論”後,1月3日上午,證監會主席劉士余在工作調研時強調,要嚴懲挑戰法律底線的資本大鱷,逮鼠打狼,敢於亮劍,依法維護資本市場運行秩序,切實防範資本市場風險,有效促進資本市場規範發展;2月9日,保監會副主席陳文輝亦表示,個別機構公司治理形同虛設,缺乏對大股東的有效制衡,職業經理人履職不到位。要深刻反思,以免重蹈覆轍;去年以來,央行對於互聯網金融、第三方支付和理財資管的相關規定亦漸次出臺。凡此種種,均顯示中央整頓金融秩序的決心,並不會受到利益集團和外界因素的幹擾而動搖。
  應當看到,黑箱操作的資本大鱷與守法經營的民營企業家有著本質不同,後者作為實體經濟的中堅力量,理應鼓勵和保護;而前者往往突破法律底線,甚至與尋租行為相結合,破壞良好的政商環境,顯然不應姑息和縱容。有識者認為,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除了自身經濟結構、貨幣體系的因素,也與金融機構家族控制行為密不可分。歷史證明,一個成熟穩健的經濟體,從來都不能容忍資本大鱷逾越法律的興風作浪,而是需要建立起創新與風險平衡的金融監管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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