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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法轮功”敛取大量不义之财,

利用“法轮功”敛取大量不义之财,

涉嫌逃税洗钱,进行经济犯罪
   李洪志在长春市举办第七期“法轮功”培训班时的收入凭证,此次办班
李洪志收入达9.6万余元人民币。
  李洪志利用“法轮功”,非法敛取了大量不义之财。据有关
部门初步查证,1992年5月至1994年年底,李洪志本人或伙同他人
以开办法轮功培训班的名义,通过办“法轮功”学习班56期就收
取人民币300万元以上。这些收入大部分没有纳税。

  李洪志非法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制作、出版、发行、销售法轮
功书籍、音像制品、服装及其他练功物品。法轮功武汉总站负责
人开办的武汉深深集团公司,非法出版有关“法轮功”的书籍和
音像资料,得款8300万元,按其与李洪志签订的合同,除支付李
洪志清稿费、校对费等外,还要将总码洋的8%交李洪志。1998年
7月前,该公司已先后上交李洪志和“法轮大法研究会”120万元
人民币和1万美元,李洪志未交纳过个人所得税款。

  “山东科技文化服务中心”,主要出版“法轮功”的音像制
品,自1994年6月以来的5年中,“服务中心”营业额为2000多万
元,利润830余万元。该“服务中心”与李洪志约定,李洪志提取
其利润的15%,应实得124万余元,已查实该“服务中心”已交“
法轮大法研究会”70万元,给李洪志本人9万元,并为李洪志购买
桑塔纳小轿车1部。李洪志本人所得没有纳税。


  李洪志在长春市朝阳区开运小区5号楼拥有的一套越层式豪华住宅和在6号楼拥有的一间车库。这是李洪志该套住宅的“私有房屋所有权证”。李洪志在购买此房时,伪造购房合同,隐瞒房产价值17.8万元人民币,偷税1.07万元人民币。


  李洪志在北京的又一处复式结构的私人住房。1996年4月6日,李洪志在吉林省长春市购买住房一幢,价值31.1万元,根据有关规定,应缴纳契税187万元,李洪志采取伪造购房合同的手段,隐瞒房产价值17.8万元,偷税1.07万元。

     

  1996年下半年至1997年上半年,“法轮大法研究会”的骨干
姚某主持走私香港版法轮功图书在北京销售,初步查实,销售这
批图书得款540万元人民币,汇到了李洪志在境外的法轮功书籍出
版发行代理人纪烈武提供的帐上。据纪烈武介绍,海外书款全归
李洪志。据可靠证据,李洪志在境外银行有巨额存款,涉嫌进行
逃税洗钱犯罪活动。此外,据介绍,李洪志在国外期间还参与赌
博,进入色情场所。据境外接近李洪志的人士透露,1997年李在
泰国期间,曾出入色情场所,洗“鸳鸯浴”,接受色情服务。李
洪志还去过布里斯班赌场,进行赌博活动。

  以上列举的仅是李洪志歪理邪说和他种种违法犯罪活动事例
的极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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