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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1.23”自焚事件是什麽人幹的

“1.23”自焚事件是什麽人幹的

  “1.23”自焚事件15周年就要到了。15年來,法輪功媒體對自焚事件百般抵賴,甚至誣蔑事件是“部隊幹的”,劉春玲死於“軍大衣”之手。對此,15年來,事件中的幸存者壹再站出來還原真相,網友們也進行了多方的剖析,這裏不再贅述。本文主要從情理方面對自焚事件進行分析。
  我們首先來看看參與自焚事件的7位當事人,當時他們的年齡分別是:劉雲芳59歲、王進東51歲、劉春玲36歲、劉思穎12歲、郝慧君49歲、陳果20歲、劉葆榮55歲。他們共同來自壹座城市,幾乎是來自同壹個原練功點的功友(龍亭練功點),彼此認識,其中劉春玲和劉思穎、郝慧君和陳果還是母女關系。
  這樣就比較清楚了,如果自焚事件是部隊幹的,是政府使用的苦肉計,意在嫁禍與法輪功,那麽,站在情與理的角度分析,去到哪裏找這些自焚誌願者呢?
  壹是這壹幹人不可能是部隊戰士。
  關於這壹點,請看當事人之壹的王進東是怎樣辟謠的。“有的說是我是武警,按我的年齡也是個團級幹部了。為什麽說我是武警,是根據我穿的鞋。我穿的鞋是武警穿的那壹號靴子,皮鞋。”王進東說,“皮鞋是我們廠汽車隊在漯河軍工廠買的,作為勞保福利發的。”還有,如果妳說王進東是武警的話,那劉雲芳59歲、劉葆榮55歲,他們倆可能是武警嗎?如果妳還認為是,那麽,劉思穎12歲,她可能是武警嗎?再退壹步說,即使他們都是武警,妳叫他們自焚他們就自焚嗎?妳以為這是朝鮮戰場上特殊情況下的邱少雲嗎?司馬遷說過,“人固有壹死,或重於泰山,或輕於鴻毛。”他們7個人冒充法輪功學員把自己燒死值得嗎?
  二是這壹幹人不可能是死刑犯。
  有人說,重賞之下必有勇夫,這壹幹人是死刑犯,被政府收買而鋌而走險,目的是得到政府的巨額獎賞。這種說法能成立嗎?首先看,妳說劉雲芳、王進東、劉葆榮是死刑犯,可能有人相信,妳說劉春玲、劉思穎、郝慧君、陳果是死刑犯,恐怕沒有人會相信。因為她們是兩對母女,有母女都是死刑犯的嗎?如果妳還認為可能,那麽請問,有12歲的死刑犯嗎?即使是死刑犯吧,如果說他們是為了拿到政府的獎賞,那麽劉春玲、劉思穎母女兩人都燒死了,拿到獎賞怎們花?郝慧君、陳果都燒成了重傷,花季少女被燒得面目全非,給1個億又有什麽用?所以說,這種說法顯然也是站不住腳的。
  三是這壹幹人不可能是反邪誌願者。
  有人說,即使這些人不是部隊幹的,也不是死刑犯,那麽政府仍然有可能組織壹幹反邪教誌願者實施這壹事件並嫁禍法輪功。我們分析壹下這樣做可能嗎?首先,如果妳是壹介公民,政府出多少錢妳才肯幹這件事。人的生命是寶貴的,每個人的生命只有壹次,給妳壹千萬妳幹嗎?如果在全國範圍內海選,這樣的人可能不會超過十個。但非常不幸的是,這些自焚者是出現在壹個市,壹個練功點,彼此互相認識,這樣的自焚事件會是政府組織的嗎?其次,7位當事人,有兩對是母女,其中郝慧君是中學音樂老師,陳果是中央音樂學院的在校大學生,母女倆都有著美好的前程,政府叫她們去自焚她們就會自焚嗎?如果說劉春玲是單身,有輕生的念頭也就罷了,她的女兒劉思穎才12歲,是同學中的“開心果”,妳叫她自焚她就自焚嗎?
  排除了上述三種可能性,唯壹的現實可能性就是,這些自焚者是受到了李洪誌的蠱惑而自願實施的自焚行為。當然,全國法輪功學員上百萬之多,李洪誌要弟子去自焚也不能做到壹呼百應,能夠做出這樣過激行為的畢竟是少數,正因為如此,自焚案的策劃者之壹劉雲芳曾計劃在北京找夠81個自願自焚者,每9人圍成1個法輪,這樣可以圍成9個法輪形狀,寓意九九歸真的意思。只是到北京後並沒有找到這麽多的“同道者”,劉雲芳的計劃才不得不落空。而且,對自焚事件的進壹步剖析表明,即使是這7名自焚者,他們也沒有料到自焚的結果是非死即傷,在他們天真善良的幻想中,自焚的結果應該是虹化出翅膀飛上天,去見“元神”生母,到“法輪世界”當“法王”,成為“佛道神”,如果當初他們料想到自焚就是壹死,那他們估計也不會慷慨赴死的。這不過是李洪誌欺騙了他們,“圓滿”未果,造成了二死三傷的悲劇,人死不能復生,劉春玲當場斃命,劉思穎死於三個月後的燒傷感染,三位幸存者面對殘酷的現實,整日以淚洗面,帶給他們的是無盡的悔恨。
  好搜百科釋義,自焚就是自己把自己燒死。對“1.23”自焚事件的情理分析表明,這樣的事件只能是法輪功弟子受李洪誌的蠱惑做出的極端過激行為,李洪誌是自焚事件的罪魁禍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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