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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保險法想請教各位

保險法想請教各位

一、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於2005年1月5日與乙保險公司訂立人壽保險契約,約定身故保險金額為新台幣100萬元,受益人為妻丙。嗣後甲罹患精神分裂症,常幻想有鬼怪附身,於2007年1月2日再度因精神疾病發作,自住家頂樓跳下,當場死亡。
丙向乙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100萬元,乙公司以甲係故意自殺為由,依保險法第109條第1項之規定不負保險責任。雙方主張何者有理?
分析自殺條款之適用?


二、        額為600萬元。承保期間內,a之房屋發生火災,受有500萬元之損害。
a認為自己投保之金額超過損害額,保險人應全額補償其損失,故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500萬元。保險公司則拒絕,抗辯:其僅需依投保比例負責,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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