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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日本投降:到底是無條件還是有條件?

日本投降:到底是無條件還是有條件?

來源: 共識網/日期: 2014-08-14
  1945年日本的情形是國土被占領,軍隊全部繳械、解散,戰爭根源(物質的、制度的)被強行鏟除,還談什麽國家沒有投降?天皇與政府還存在是不錯,但已不是它的本來意義,日本最高權力屬于麥克阿瑟的盟軍最高統帥部。

  1945年7月26日美、中、英三國《波茨坦公告》發布,實即對日本的最後通牒。同時,強大的軍事壓力持續不斷,美國陸航的B-29遠程轟炸機、海軍的艦載機每天出動攻擊日本本土,再加上兩枚原子彈、150萬蘇軍圍攻日本關東軍,這才有8月15日日本天皇宣布投降。這20天的曲折過程,約翰.科斯特洛《太平洋戰爭1941-1945》(東方出版社1985年)有生動描述:“日本的因循拖沓,俄國的裝聾作啞和美國的不耐其煩,形成了這種局勢”。

  “日本的因循拖沓”在于:主戰派、主和派本來就相持不下,日本又有特殊的權力結構,最高當局除天皇、內閣、大本營外,還有內宮、皇族、重臣、樞密院、元帥府、軍事參議院參與,決策程序極其繁瑣。

  “俄國的裝聾作啞”在于:蘇聯既與美、英是對德作戰盟友,又與日本保持中立關系,其政治取向難以捉摸。蘇聯遲遲沒有對日宣戰,不排除可能作爲盟國與日本之間的調停人,以獲得更多利益。

  “美國的不耐其煩”在于:戰爭消耗巨大,前線官兵處于疲勞與危險之中,還得擔心民衆與國會可能滋生不滿情緒。

  二戰結束最後階段的種種意外情節,演成後世不盡話題,其中之一就是稱日本不是無條件投降,美國背著其他盟國給了日本好處。

  如果“無條件投降”指投降條款完全由戰勝國確定,戰敗國只能接受、不能談價,促令日本投降的條款源自美、中、英三國《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日本當然就是無條件投降了。幾個關鍵曆史文件中都是這樣表述的,例如:

  《開羅宣言》最後一句“我三大盟國將堅忍進行其重大而長期之戰爭,以獲得日本之無條件投降。”早在1943年就定下了無條件投降的基調。

  《波茨坦公告》第13款“吾人通告日本政府立即宣布所有日本武裝部隊無條件投降”。

  美國總統杜魯門8月14日關于日本投降的聲明稱日本“完全接受波茨坦公告,即日本之無條件投降”。

  中國戰區日本投降簽字典禮上,日軍岡村甯次大將簽署的《降書》第一句話“日本帝國政府及日本帝國大本營,已向聯合國最高統帥無條件投降。”

  但實際上無論“無條件投降”、“有條件投降”,勝利者既然希望失敗者投降,總會在警告、懲罰的前提下對失敗者網開一面,作出一些許諾,以便順利拿到勝利果實。如果將許諾理解爲“條件”的話,則投降總是有條件的。“繳槍不殺”裏的“不殺”就是條件,否則就甭管投降不投降,直接殺個片甲不留了。

  很巧的是《波茨坦公告》就是例子,其第5款稱“以下爲吾人之條件,吾人決不更改,亦無其他另一方式。猶豫遷延,更爲吾人所不容許。”

  公告第6~13款,也就是公告的多半內容是投降條件,懲罰性條件有剝奪侵占地、占領國土、軍隊解除武裝、銷毀武器與軍事設施、鏟除戰爭根源、制裁戰犯等項,“給出路”的條件有:

  “10. 吾人無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滅其國家……”,“8.……日本之主權必將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表明日本不致亡國,領土至少可以保留固有的四島。

  “9.日本軍隊在完全解除武裝以後,將被允許返其家鄉,得有和平及生産生活之機會。”——除極個別戰犯外,日軍官兵得以歸國團聚、從業,不會羁留關押在他國。

  “11.日本將被允許維持其經濟所必須及可以償付貨物賠款之工業,但可以使其獲得原料……”——鏟除軍事工業後允許日本獲得原料、發展經濟。

  “12.上述目的達到及依據日本人民自由表示之意志成立一傾向和平及負責之政府後,同盟國占領軍隊當撤退。”——盟軍的占領是有期限的。

  這是無條件投降框架下對日本有利的條件。

  美國國務院對《波茨坦公告》初稿的解釋中曾提出必須由天皇在投降書簽字,征求各國意見時英國首相艾德禮懷疑這是否明智,最終達成的共識是不強令日本天皇或首相出席簽字儀式,其理性出發點是順利而盡快結束戰爭。

  日本簽字投降後,盟國令日方以天皇名義對本國軍民公布一份《投降诏書》,诏書文字由美國國務院擬定,其中沒有“無條件投降”,只說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並在降伏文件(Instrument of Surrender之日文翻譯)簽字。

  這兩項安排是《波茨坦公告》之外對日本人面子的照顧。

  以上種種看起來都像是給日本人的好處,但畢竟是在“無條件投降”的大前提之下。稱日本“有條件投降”者,可能出于對“條件”的誤解,權當是文字遊戲了。至于有的專家學者之竭力論證日本“有條件投降”,應當別有用意吧。

  日本在正式投降之前確有過關于天皇制度的“談價”,而“天皇保留”、“天皇戰爭責任”是非常吸引眼球、爭論極大的問題,這可能是“有條件投降”之說的另一根源。

  1945年8月9日11時美國在長崎投下第二顆原子彈,是日深夜“六巨頭”與樞密院議長平沼骐一郎舉行禦前會議,最終結果由天皇“聖斷”投降。8月10日日本外務省經中立國照會盟國,表明接受《波茨坦公告》但請求附加諒解“不包括足以損害天皇作爲君主的特權的任何要求”。8月11日美國國務卿貝爾納斯代表各盟國發出照會(史稱“貝爾納斯答複”),明確“天皇……統治權置于(Subject to)……盟軍最高統帥的限制下”,“日本政府之最後形式將依日本人民自由表示之意願確定之”。

  《波茨坦公告》初稿由代理國務卿、前駐日本大使格魯與國務院官員杜曼起草,早在5月28日即提交杜魯門,初稿第12款是在一定條件下日本可以保留天皇制。美國最高決策層對公告可能産生的效果進行激烈爭論,認爲聲言“保留天皇制”有失強者身份,決定刪除此內容,“保留天皇制”問題只做不說。當日本提出以關于天皇制的諒解而接受《波茨坦公告》時,美國決策層早已成竹在胸:保留天皇制是次要的,關鍵是改造天皇制、改造日本。

  “貝爾納斯答複”並沒有直說保留天皇制,而是以外交辭令方式認可天皇的現實存在:天皇統治權置于盟軍最高統帥的限制下。如此說法當然可以引申爲如果天皇搗亂、不配合,占領軍可以隨時廢止之。天皇的最終出路則是日本成爲正常國家以後的事了。

  其實,《波茨坦公告》第10款所說“日本政府必將阻止日本人民民主趨勢之複興及增強之所有障礙予以消除”,已經表明盟國認可日本政府的存在,這裏的“日本政府”當然也可以理解爲包括天皇在內的日本最高權力,只是日本人希望對天皇制有一個更明確的說法。

  日本收到“貝爾納斯答複”後,又對“Subject to”的含義大傷腦筋,折騰幾日再經8月14日中午禦前會議天皇第二次“聖斷”,當日23時經中立國照會盟國“天皇陛下已頒發诏書宣布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的規定”。

  美國于14日16時(東京時間8月15日6時)收到日本複文的正式文本,貝爾納斯立即通過電傳打字機與各盟國磋商。貝爾納斯申明美國政府認爲日本已經完全接受了《波茨坦公告》,並約定在東京時間8月15日9時,即天皇《終戰诏書》廣播前3小時四國同時公布這一消息。貝爾納斯根本沒有打算讓重慶、倫敦及莫斯科方面充分發表意見,“貝爾納斯壓住剛剛開始的爭論……他請其他的政府也照這樣做,然後就關斷了電路”(麥克尼爾《第二次世界大戰史大全(5)美國、英國和俄國他們的合作和沖突(1941-1946年)》,葉佐譯,上海譯文出版社1993年)。

  華盛頓時間8月14日19時美國播發杜魯門總統聲明:

  “余于今日下午曾接到日本答複美國務卿11日致日照會之複文,余認此複文爲完全接受波茨坦公告,即日本之無條件投降,複文中並無附帶條件。現正准備盡速正式簽訂投降書。麥克阿瑟將軍已被任盟軍最高統帥,以接受日本之投降。英、蘇、中均將派遣高級將領參加。盟國各武裝部隊已奉命停止采取進攻行動,一俟正式簽立投降書,即將宣布對日勝利日”。

  杜魯門聲明只字不提曾發生的日本“諒解”與“貝爾納斯答複”,反倒強調“複文中並無附帶條件”。

  “諒解”真正成了各方心知肚明的諒解:日本主戰派明知是徒勞也要利用保留天皇制作最後的掙紮;積極求和的日本外務省如果不“諒解”一下難以應付主戰派;美國人拿“貝爾納斯答複”搪塞日本,並不承認日本提出“諒解”對“無條件投降”有任何實質性影響。

  總之,日本在正式投降之前的“談價”除了給後世“有條件投降”論增加一點談資外,並無實際意義。

  事實上,天皇制遠不是一個難題,很快就有了結果:8月29日麥克阿瑟到達日本的前一天裕仁同內大臣木戶幸一談到他考慮退位;首批戰犯拘捕令發出後9月27日裕仁拜會麥克阿瑟時表示“全部責任由我承擔”;1946年元旦裕仁發布《關于新日本建設之诏書》即《人間宣言》,承認自己只具有普通人身份,正式退下神壇。

  還有一些《波茨坦公告》沒有涉及的原則問題,就都由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處理了。例如9月2日密蘇裏號戰列艦簽字式結束後,麥克阿瑟發布命令在日本全國實行軍管,外相重光葵聞訊後于3日清晨趕往橫濱求見,勸說麥克阿瑟保留日本政府功能、實現占領的目的,不要使用軍管手段。麥克阿瑟仔細聽取了重光葵的陳述,決定收回成命、立即取消軍管。戰犯嫌疑最初由美軍憲兵執行拘捕,又是重光葵勸說麥克阿瑟改爲由日本政府依美軍擬定名單執行拘捕,然後再引渡給美軍。“有條件投降”論者可能又會認爲便宜了日本吧。

  就日本的投降方式而言,還有一個問題是關于國家投降與軍隊投降的爭論。

  《波茨坦公告》“無條件投降”的文字出現在第13款:“吾人通告日本政府立即宣布所有日本武裝部隊無條件投降”。

  日本《降書》稱“吾等奉日本天皇、日本政府及日本帝國大本營之命,並茲代表彼等接受美利堅合衆國、中華民國、大不列顛聯合王國以及隨後加入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首長于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于波茨坦發表之宣言規定,此四大國以下簡稱同盟國。吾等茲向同盟國宣布日本帝國大本營、所有日本國軍隊以及不論位于何處受日本國節制下之一切軍隊皆無條件投降于同盟國。”

  從兩個文件條文看都沒有提國家投降,只是接受《波茨坦公告》,投降的是軍隊。日本右翼人士常常借此大做文章。

  毫無疑問,接受《波茨坦公告》即等同于投降。8月15日天皇《終戰诏書》中沒有“投降”一詞(其實“終戰”一詞也沒有!),但說“朕已饬令帝國政府通告美、英、中、蘇四國,願接受其聯合公告。”有人認爲這表明日本人包藏禍心,可能過甚其辭了。

  關于國家投降與軍隊投降的關系卻是恰好說反了。戰史上單純軍隊投降僅發生在兩軍交戰的局部戰場,涉及到國家層面的投降首當其沖是國家投降。戰敗國雖投降,但實力狀況足夠好時國土可能不被占領,軍隊可以不繳械投降、不解散。1945年日本的情形是國土被占領,軍隊全部繳械、解散,戰爭根源(物質的、制度的)被強行鏟除,還談什麽國家沒有投降?天皇與政府還存在是不錯,但已不是它的本來意義,日本最高權力屬于麥克阿瑟的盟軍最高統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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