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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薪假 勞委會:不宜逾3個月

無薪假 勞委會:不宜逾3個月

(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1日電)無薪假風聲再起勞委會今公布「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注意事項」,述明放無薪假期間不宜逾3個月;受景氣影響致減產資方,應優先考量減少高階主管福利為原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今天公布「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注意事項」,盼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能參照,以保障勞工權益,避免勞資爭議。


注意事項述及,事業單位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為避免資遣勞工,需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才得以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俗稱放無薪假)。


注意事項中列明,事業單位如確因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應優先考量採取減少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高階經理人福利、分紅等措施;如仍有與勞工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必要時,該事業單位有工會組織者,宜先與工會協商,並經與個別勞工協商合意。


勞委會指出,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對按月計酬全時勞工,其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實施減少工時及工資期間,以不超過3個月為原則,若有延長期間必要應徵得勞工同意。


若事業單位未與勞工協商同意,仍應依約給付工資,不得片面減少工資;勞工因雇主有違反勞動契約致有損害其權益之虞者,可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依法請求資遣費;事業營運若已恢復正常或勞資雙方合意實施期間屆滿,應恢復勞工原有勞動條件。


勞委會提醒,勞雇協議實施減少工時及工資,應參考「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以書面約定,並應依「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因應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及處理注意事項」,確實通報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10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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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什麼鬼東西啊?


幾個月前不是說勞基法裡沒有無薪假


怎麼現在感覺變成默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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