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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情侶爭執分手費 女拿性關係次數換算

[法律常識] 情侶爭執分手費 女拿性關係次數換算

[法律常識] 情侶爭執分手費 女拿性關係次數換算


  一對情侶鬧分手吵到鄰居報警,男方當著員警面說,與女友同居3年多,當初屋內家具、電器都是他出資購買,如今要分手,女方應支付一半約15萬元費用。

  女方見對方如此小氣,不甘示弱說,兩人發生約200次性關係,若以一次性交易3000元來算,男方也應支付60萬元,麻辣言詞讓員警聽得面紅耳赤,男方一度傻眼,還搬出民法「法律行為,有悖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辯駁。

法律教室:
年輕人有句話「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用在契約行為上,認為只要雙方願意,基於契約自由,應不會有法律爭議。事實不然,必須要考慮到社會觀感、公共利益和善良風俗,否則將影響社會基本價值和倫理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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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簡稱『公序良俗』)者,無效。」

◎ 何謂「公序良俗」?
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講起來很空洞,大致指社會一般秩序要求和一般國民道德觀念;兩句相輔相成,構成綿密的法律網,實務上也兩者並用。只不過,社會思想、制度會改變,工商社會發展內涵也會跟著調整。

◎ 何種契約的訂定違反公序良俗?
1. 用老婆抵債務? 想都別想!
先生欠債60萬,無力償還,對方債主貪圖他太太的美色,於是約定如果發生十次關係,債務就可抵銷。這樣的契約違反善良風俗,契約無效。

2. 結婚必須辭職? 沒這回事!
工商社會,有小公司或地方金融機構,常發生員工任職時必須預立一張「結婚必須辭職」的契約,但這種契約顯然違反兩性平等的原則,根本無效。又如工程採購案,因為競爭激烈,廠商互相串聯,以違標方式標下工程,也違反公平觀念,不正當,屬「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採購法也有處罰規定。

3. 又如,夫妻怕另一方虐待或遺棄,就訂「離婚契約」,也是無效!現在有人主張訂「婚姻契約」,結婚十年後視雙方滿意度再「續約」,這在法律上也頗有爭議。也有協議離婚者,為了限制太太的自由,給她100萬,言明如果再婚就得歸還,這也是用違反善良風俗的方法來約定給付金錢,後來女方再婚,法院判定男方不能請求返還金錢。

上述這類千奇百怪的契約,都有其不良的動機和目的,訂約人本身應該也了解這種契約有問題,結果「無效」也不致意外。在民法上違反公序良俗的法律行為,不但無效,往往也伴隨刑事責任,譬如和學生訂「性愛契約」的老師,被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和刑法起訴;通姦、違標案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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