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新制園地
- 發布機關:臺北市信義區戶政事務所
- 發布日期:200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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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5月23日開始,要實施結婚登記新制囉! 若您於97年5月23日(含當日)以後結婚者,必須到戶政事務所登記才生效喔! 為了讓您對結婚登記新制有更進一步的認識,本所特地開闢「結婚登記新制園地」,讓我們陪您走過愛情開花結果的那一天!
新制和舊制有什麼不一樣?
新制和舊制比較
項目 | 形式要件
| 實質要件
| 效力
|
舊制 | 1.公開儀式
2.兩人以上證人 | 結婚當事人須達法定年齡、非近親結婚、非監護關係存續中、非重婚。 | 結婚當事人舉行公開儀式,使兩人以上之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認識其為結婚者,即具效力。 |
新制 | 1.結婚應以書面為之。
2.須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3.應由雙方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 同上
| 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即生效力,有無宴客或舉行公開儀式都沒有關係。 |
要到哪一個戶政事務所登記?
1、一定要由結婚當事人雙方,親自到其中一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結婚才算生效哦!
例如:阿雄的戶籍地在台北信義區、阿蘭的戶籍地在北投區,他們可以選擇到信義區戶政事務所或北投區戶政事務所登記。
2、若需同時辦理遷入戶籍,則應選擇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以上個例子來說:若阿蘭要遷戶籍到信義區,則他們就直接到信義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與遷入登記即可。
97年5月23日前已符合舊法結婚之形式要件, 或國外結婚已符行為地法者,其婚姻係屬有效,可由單方單獨辦理哦!
需要準備什麼文件?
辦理結婚登記時請攜帶以下文件:
1、結婚書約。 2、雙方之戶口名簿。 3、雙方之國民身分證。 4、新式身分證規格照片各1張。 5、換證各50元規費。
●在國外結婚者,結婚證書需附原文本暨中譯本並皆經我駐外館處驗證。
●若結婚之一方為外籍配偶則需另附:1、護照;2、使用中文姓名聲明書(文件若於國外製成需經我駐外館處驗證)。3、在國內結婚者須另附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單身證明(原文本暨中譯本)
我們的服務時間
1、平日和假日,皆可預約,平日以綜合櫃台受理為原則,而假日服務一定要在3天前(不含例假日)預約喔!收到您的預約我們即於假日派員值班受理!
2、依內政部規定,如假日適逢選舉日、傳統節日(春節、清明、端午、中秋)及天然災害等,考量人力調度、重大節慶及危害人身安全等因素,戶政事務所不受理結婚登記。
平日與假日時間表
平日: | ●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17時30分
夜間彈性上班:晚間17時30分至20時
(夜間服務僅限於結婚雙方當事人都設籍台北市) |
星期六、日: | 僅限事先於3天前(不含例假日)預約者
預約專線:27233977 總機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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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規定 | 結婚當事人可於結婚登記日之前3辦公日,攜帶結婚登記之應備文件,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
例:當事人希望於98年7月4日(星期六)為結婚登記日,則可於前3辦公日[98年7月3日(星期五)、98年7月2日(星期四)、98年7月1日(星期三)]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98年7月4日(星期六)為結婚登記日。 |
1、於國外(含大陸地區)結婚者,已符合行為地法之結婚案件,及民國97年5月22日以前已生效之儀式婚不列入本預約範圍內。
2、辦理結婚登記約需1小時,請自行斟酌預約登記時間。
3、同一時段有2組以上預約者,以預約之先後順序辦理。
請您先下載並填妥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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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簡單版 | 喜氣洋洋版 | 古典簡約版 | 心心相映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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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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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小卡封面內容 | 若您於97年5月23日(含當日)以後在國內結婚 (國人與國人) | 若您於97年5月23日(含當日)以後在國內結婚 (國人與外國人) | 若您已於97年5月23日以前在國內舉辦結婚儀式 | 不論是97年5月23日以前或以後,若您已在國外辦理結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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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10/6/28 09: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