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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日記,要有其他證據佐證才夠力

日記,要有其他證據佐證才夠力

新聞:楊姓女子和吳姓男子都是已婚之人,同在旅行社共事。楊女的黃姓丈夫有一天,發現一名陌生
男子寫給楊女的情書,開始懷疑太太有外遇。後來又發現太太的日記裡寫著與吳姓男同事做愛做的事
,遂依據日記及婦產科就診資料,控告楊、吳兩人通姦。因無充分佐証証明姦情,宜蘭地方法院法官
判他們無罪。

黃姓丈夫用來告太太通姦的依據,是太太所寫的日記。這個日記可不可以拿來當證據,就要看他取得
的方式合不合法。

就判決內容去看,日記的置放地點,是在夫妻兩人都能進出的房間,都有東西放在那一個房間。而太
太的日記,據供稱是放在桌面,就此太太未爭執,且事後太太也承認該日記確實是他寫的。因此,可
以把這日記拿來當作證據。

日記,在實務上是把他當作自白來使用,在那上面,應該全部都是個人的事情,而且是真實的,因為
依照常理來判斷,很少有人會在日記上面說謊來自己騙自己。所以日記具有自白的地位,是可以想見
的,他是個人無保留的陳述。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二項的規定,被告的自白,不可以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仍然應該
要調查其他必要的證據,已查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也就需要有另外的補強證據來佐證才行。所以,既
然認為日記是自白,就必須要有其他證據來補強,而本案的補強證據有二:一個是婦產科的就診紀錄
,另外一個是有人看到楊女與吳男相會。但是,承審的法官認為,從就診紀錄來看,並沒有辦法證明
太太有懷孕墮胎事實;證人看到被告兩人相會在路邊的車上,僅目睹有擁抱親暱之行為,於事後被告
二人各自離去,並沒有辦法證明兩人有通姦的行為。

在沒有其他的證據可以證明被告有通姦事實的情況下,法官即為無罪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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