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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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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兩性交往觀念開放,少年在生理提早成熟,色情資訊泛濫之下,少年妨害性自主罪逐年增加,包括性侵害在內之性犯罪案件,不只對被害者造成身心嚴重之傷害且對婦女造成被害恐懼感,暴力犯罪之強制性交案件﹝即強(輪)姦案件﹞使被害人身心受害更大,在預防及自我保護上都有再加強之必要。

常見行為態樣
強姦輪姦案件:少年生理初熟,對於性及性事自然好奇,但少年血氣方剛,難以控制衝動,以及受錯誤資訊影響,以強暴脅迫手段與人性交行為,特別在人多膽大或受同儕激將壓力下共同輪姦的案件亦時有所聞。
人家明明不要卻誤以為對方「半推半就」下的強制性交、猥褻行為:男女朋友雙方雖然情投意合,但在親密行為最後關頭,有一方表示遲疑、不妥、最好不要的意思時,另一方認為「假腥腥」、「半推半就」、「嘴上說『不』心裡不反對啦」…等,仍強行性交猥褻。
與未滿16歲之人性交或猥褻:現代少年性生理提早成熟,與異性交往年齡大幅提前,由於性觀念開放,初次性行為發生時間大大提前,惟法律為保護幼男幼女,設有相關法律規範,最常見者為國中小倆口雖兩情相悅發生性關係,但被家長發現後對方家長心有不甘執意送警究辦。

相關法律規範
妨害性自主罪,依犯罪之事實構成下列犯罪罪名:
強姦罪、強制猥褻罪:對男女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處罰極重,只要雙方當事人有一方表示不願意即成立本罪(刑法第221條、刑法第222條、第224條)。
乘機姦淫、猥褻罪(刑法第225條)。
強姦結果加重犯(刑法第226條)。
姦淫、猥褻幼女(幼男)罪:對於未滿14歲以及14歲以上16歲未滿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處罰極重,係因幼女幼男對於性行為欠缺同意能力,所以不問其是否願意一律論罪(刑法第227條)。
利用權勢姦淫罪(刑法第228條)。
詐術姦淫罪(刑法第229條)。

損害賠償:
性犯罪中的被害人(包括男女),可依民法規定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被害人在精神上受有痛苦者,得請求相當金額的慰撫金。
因性犯罪被姦淫受孕生子的婦女,對於其懷孕所生子女的生產、醫葯費用等損害得要求賠償,並得請求認領。
被強姦致生育而支出的扶養費用,得要求賠償已支出費用。

預防具體方式
根據警政署對近3年來強制性交(即強姦輪姦)案件之調查,被害人8,199人中以12~17歲最多占50%以上(其中學生36%,無業占15%),被害時間以0~3時及21~24時最多(占45%),被害場所以住宅區最多占7成,被害原因,12~17歲學生因被誘騙(利誘金錢、糖果)受侵害最多,而加害人與被害人80%以上為非陌生人,由此可知少年為犯罪被害的最大危險群,事前預防遠重於事後補救,以下是預防性侵害的幾個撇步。

悍衛自己的「身體自主權」
保護、珍惜自己的身體,瞭解身體是應受到尊重的。
不當的觸摸或言語上與身體上的性騷擾是不應該、不合理的,要當面拒絕、抗議,或告訴師長親友協助處理。
當被對方恐嚇要保守秘密時,還是要勇敢說出來,這樣才不會再被對方性騷擾。
並不是因為你做錯事才會被性騷擾,該負責的人是性騷擾你的人。

預防性侵害STOP原則:
SECURITY:正視安全原則。如選擇燈光明亮場所,穿著勿太暴露。
TIME:時間合適原則。如儘量在12時前返家。
OCCASION:場合正常原則。如慎選約會場所。
PERSON:對方正派原則。拒絕異性不合理要求,例:愛是彼此尊重。

兩性交往本屬於正常社交之行為,但從不少實務案例中發現,常有男女因約會時間、地點不當、粗心大意或誤食不明飲料,而使歹徒有機可乘不時發生樂極生悲之性侵害案件,希望提醒大家在感情歡愉之同時亦能兼顧個人安全。

約會安全應注意事項:
約會應先瞭解行程,並選擇安全的約會地點,絕不可受邀到陌生的環境中,應選擇在公共場所為宜,臨時更換約會地點時,可不必赴約。
對於第一次約會之對象,需特別提高警覺,最好由親友陪同前往。
不可答應深夜的約會或隨意受邀與陌生人飲酒。
外出赴約應告知家人前往地點、約會對象及確定返家時間。
勿飲買來即開瓶或鋁箔包裝之飲料,飲用飲料時應機警,中途離座,不可再喝該飲料。
約會過程中不要過分順從,發現有節外生枝之情況,不可戀棧拖延時間,盡量提早回家。
若約會返家時間因故延誤,先打電話告知家人平安,並請家人或朋友接送。
掌握行動主導立場,不要將自己陷入危險情境或地點。
網路交友新鮮、刺激,但危機重重,勿讓虛擬情境所迷惑,而使自己陷入虛幻陷阱,無法自拔,電話交友中心份子複雜,較易受害,勿因一時好奇或無聊,而透過此種方式認識朋友。
任何交友約會方式均應注意對方是否誠心相待。
不要選擇到無人的偏僻地方(公園、野外、河堤等)約會,約會地點愈隱密、愈浪漫,易被不良分子襲擊,甚至搶劫及強盜等。
約會中感覺有異,應速離開現場或保持冷靜,利用機會與外界聯繫或打110報案或與113婦幼安全專線人員聯絡。

被害處理方法
防暴SAFE原則:
SECURE:尋求安全原則。如選擇人潮較多之處所,以尋求安全。
AVOID:躲避危險原則。如遇見可能發生的危險時,應儘早避開。
FLEE:逃離災難原則。當遭遇暴行時,應尋求最低的災難、危險方式避難。
ENGAGE:欺敵遲延原則。如假裝警察已來、師長已趕到等方式欺敵,延緩求救時間。
整個防暴的「安全原則」,是有優先順序的,能夠「尋求安全」,就不必「躲避危險」;能夠「躲避危險」,就不必「逃離災難」;能夠「逃離災難」,就不必「緩兵欺敵」。

遭歹徒施暴時,保持冷靜,仔細評估打擊歹徒後的利弊得失及逃脫的機會如何(力博不如智取,錯誤的攻擊可能適得其反):
如決定攻擊歹徒,必須在最短的時間內全力一擊,不可猶豫,並趕緊逃離現場。
伺機利用身旁的木棍、石塊、雨傘、皮包或高跟鞋跟等尖銳物品,在最短時間內攻擊對方要害。
選擇對方眼、耳、鼻、下巴、印堂、太陽穴、下體等脆弱的部位,奮力一擊後,迅速逃跑。
逃脫時,求救以喊「失火、救命」代替非禮,較容易引起注意。
趕快到最近的安全處所,尋求援助並連絡親友及報警。
牢記歹徒的身高、體形、口音、衣著及行為習慣等特殊之處,以及歹徒犯案的交通工具車號、車型、顏色等標記。
保持現場,不移動也不觸摸現場任何器物,以利警方採證或蒐集線索。

若無法立即逃脫時:
採取低姿態降低對方警戒,再尋思可用的應變脫身策略。
表示自己正值生理期或有病在身,不方便。
表示有誠意,可先做朋友;或者表示希望換個地點再說,將歹徒引至對你有利的地方,並可在過程中伺機脫困。
在最危險的情況下,以保全生命為第一考量。

遭遇性侵害後:
受害後應儘快向案發地點或住宅之管區派出所報案,並攜帶相關證物或驗傷單,清楚說明案件發生之人、事、時、地、物等事項。
保持現場;不移動也不觸摸現場任何器物,以利警方採證或蒐集線索。
遭遇性侵害後,避免沐浴沖洗及更換衣物,以大毛巾或外套裹身,以便搜集更多證物。
遭遇不幸後,如有需要,應儘快就醫,並向心理及諮商中心求援,被害人的家人也應一起進行心理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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