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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庭裁定相關條文

壹、3日以下拘留,3萬元以下罰金:(簡易庭裁定)
一、妨害安寧秩序;
63條:
1.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具、化學藥劑、其他危險物品。
2.鳴槍。
3.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
4.放置、投擲、發射具有殺傷力之物品。
5.散佈謠言。
6.蒙面偽裝,驚嚇他人。
7.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然、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
8.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
二、妨害善良風俗;
80條:
1.意圖得利與人姦宿。
2.意圖賣淫或媒介賣淫而拉客。
81條:
1.媒合暗娼賣淫。
貳、3日以下拘留,1萬8千元以下罰金:(簡易庭裁定)
一、妨害安寧秩序;
64條:
1.意圖滋事於公共場所任意聚眾。
2.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
3.糾纏旅客或強行攬載。
5.約定報酬、強索增加、中途刁難或雖未約定故意訛索、超出慣例。
6.主持、操縱參加不良組織。
65條:
1.狂風之際或黑夜航行有危險之虞。
2.非病死或可疑為病死或來歷不明之屍體,未經報請相驗,私行殮葬或移置。
3.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
4.不注意燃燒物品之堆置使用。
66條:
1.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藥。
2.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二、妨害他人身體財產;
87條:
1.加暴行於人。
2.互相鬥毆。
3.意圖鬥毆而聚眾。
參、3日以下拘留,1萬2千元以下罰金:(簡易庭裁定)
一、妨害安寧秩序;
67條:
1.禁止特定人涉足之場所,負責人或管理人,明知其身分不加勸阻。
2.不實之陳述或拒絕陳述。
3.誣告罪。
※4.虛偽證言或通譯。
※5.藏匿違反本法之人或使之隱避。
※6.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證據。
※親屬間犯之者處申誡、免除其罰。(警察機關處分)
68條:
1.近旁焚火。
2.藉端滋擾住戶、公共場所。
3.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物。
69條:
1.超額收費或藉故阻礙通行。
2.不照章補票或補價。
70條:
1.畜養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
2.畜養危險動物出入有人之道路、建築物或其他場所。
3.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
二、妨害善良風俗;
82條:
1.乞討叫化。
2.唱演或播放淫詞、穢劇或其他妨害善良風俗。
三、妨害公務;
85條:
1.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
2.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
3.謊報災害。
肆、3萬元以下罰金:(簡易庭裁定)
一、妨害安寧秩序;
76條:
1.發現來歷不明之物品。
2.發現槍械、彈藥或其他爆裂物。
伍、1萬5千元以下罰金:(警察機關處分)
一、妨害安寧秩序;
77條:
1.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
◎違反情節重大、再次違反者由簡易庭裁定。
77條:
1.影印、縮印、放大通用之紙幣。
2.製造、散佈或販賣通用之紙幣。
陸、9千元以下罰金:(警察機關處分)
一、妨害善良風俗;
84條:
1.賭博財物。
柒、3千元以下罰金:(警察機關處分)
一、妨害安寧秩序;
79條:
1.禁止吸煙之處所吸煙。
2.任意叫賣物品。
3.晾掛衣服。
4.虐待動物。
二、妨害公務;
86條:
1.政府機關或其他辦公處所,任意喧嘩或兜售物品。
三、妨害他人身體財產;
88條:
1.釋放他人數之動物、船筏或其他物品或擅駛他人之車、船等。
2.任意採折花果等。
捌、3千元以下罰金或申誡:(警察機關處分)
一、妨害他人身體財產;
89條:
1.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
2.跟追他人。
90條:
1.污損他人之住宅題誌、店舖招牌。
2.張貼、塗抹或畫刻。
玖、1千元以下罰金或申誡:(警察機關處分)
一、妨害他人身體財產;
91條:
1.污濕他人之身體、衣著、物品。
2.故意踐踏他人之田園或縱入牲畜。
3.擅自釣魚、牧畜。
4.擅自挖掘土石、棄置廢棄物或取水。
拾、6千元以下罰金:(警察機關處分)
一、妨害安寧秩序;
71條:
1.禁止出人之處所,擅行出入。
72條:
1.酗酒滋事、謾罵喧鬧。
2.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
3.製造噪音、深夜喧嘩。
73條:
1.口角紛爭或喧嘩滋事。
2.有溝、井、坎、穴不設覆蓋或防圍。
3.停聚圍觀妨礙救助或處理。
4.污損祠宇、教堂、墓碑或公眾紀念之處所或設施。
74條:
1.深夜遊蕩、行跡可疑。
2.隱藏於無人居住或無人看守之建築物、礦坑、壕洞、車船或航空器內。
3.收容或僱用身分不明之人。
4.公路兩旁燃燒草木、雜物有礙車輛駕駛人視線,影響交通安全。
5.婚喪喜慶,迎神賽會結眾而行。
6.停屍不殮、停厝不葬或藉故抬棺或抬屍滋擾。
75條:1.擅自操縱路燈或交通號誌。
2.毀損路燈、交通號誌、道旁樹木或其他公共設施。
二、妨害善良風俗;
83條:
1.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
2.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
3.調戲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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