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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離婚,才發現懷孕了怎麼辦?

離婚,才發現懷孕了怎麼辦?

JOANNA在兩個月前和丈夫協議離婚,但是離婚之後,卻赫然發現自己「有了」!現在的她不知道該如何是好,可以請求前夫擔負生產和未來的育兒費用嗎?如果自己不想扶養寶寶,又有哪些方式可以解決問題呢?

離婚後才發現自己懷孕了,此時要面臨的問題是:「要將寶寶生下來嗎?」如果答案是否定,現行刑法中對於墮胎可是有明文規定的,根據刑法第28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之自行墮胎罪:「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元以下罰金。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所以媽媽在做下決定的同時,一定要三思而後行!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墮胎則是不用被處罰的,根據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1項第6款的規定:「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如何判斷媽媽具有「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之情形呢?

祥智法律事務所律師陸正義表示,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覆函提到「目前國內婦產科醫師多秉持尊重病人夫婦之意願,若在詳細告知該夫婦病人懷孕狀況後,該對夫婦經過慎重思考認為懷孕或生產會造成影響,則婦產科醫師會予以尊重再加以進一步處理。」經過合格的婦產科醫師的諮詢、並告知程序後,媽媽便可以請醫師施行人工流產手術。

要先確定是否為婚生子女
如果決定要將寶寶生下來,首先必須先確定寶寶是不是在兩人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的,也就是說,要確認這個寶寶是前夫的婚生子女,前夫便有義務負擔寶寶的生產和教育等費用。至於有關婚生子女的認定方式,陸正義表示,民法第1062條第1項提到:「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所以要判斷寶寶是不是婚生子女,可以從寶寶的出生日往前推算181~302天,如果當時尚未離婚(婚姻關係存續中),就表示寶寶是婚生子女。如果推算結果不符合,民法第1062條第2項也有規定:「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302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因此只要能提出相關證明,證明寶寶的受胎日是在出生日回溯第302日前受胎,則寶寶仍依照民法第1063條第1項之規定推定為婚生子女。當然現在醫學技術發達,也可以透過檢驗DNA的方式來認定這個寶寶是不是婚生子女。

前夫必須負起扶養的義務
一旦確定寶寶為婚生子女,前夫就有責任負擔支付生產和教育等費用。陸正義表示,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並不會因為離婚而有所影響,所以爸爸當然有扶養的義務。若父母都有扶養能力時,對於寶寶的扶養費用都應該分擔,如果只是由媽媽一方單獨扶養,媽媽仍然可以請求男方償還他所應該分擔的扶養費用。至於扶養費給付的方式,在經過法院判決後,可用一次或分期的方式給付。

法律辭典
民法第1055條第1項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民法第1116條之二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非訟事件法第127條
Ⅰ法院依民法第1055條之規定,為酌定、改定或變更時,得命交付子女、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與期間、給付扶養費、交付身分證明文件或其他財物,或命為相當之處分,並得訂定必要事項。
Ⅱ前項扶養費之給付,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
Ⅲ分期給付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
Ⅳ第一項裁定得為執行名義。

依協議決定親權由誰行使
所謂「親權」,指的就是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陸正義律師解釋,原則上,親權不論由爸爸或媽媽行使,都可以透過雙方協議的方式,由一方或雙方共同行使,如果沒有協議或協議不成,則可由爸爸或媽媽某一方,請求法院為寶寶的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的內容和方法。

親權=監護權?
一般人在離婚之後,最關心的應該就是孩子的「監護權」歸誰了。但是事實上,大家掛在嘴邊的監護權,並不是真的「監護權」,正確的說法應該是「親權」才對!祥智法律事務所所長劉祥墩律師表示,親權並非監護權,因為民法上所謂的「監護」,是專指父母雙亡,或事實上都不能負擔對子女權利義務時,法律上會任命其他人士或機關團體,擔任照顧未成年子女工作的制度。而父母離婚時,並非都不能行使對子女之保護教養義務,所以當然不能稱為「監護」囉!

寶寶要從父姓or母性?
【一般情況】離婚後生下來的寶寶,原則上是要跟著爸爸姓。

但下列情形可以從母姓:
【若媽媽無兄弟】兩方約定好之後,寶寶可以從母姓,但必須在媽媽沒有兄弟的情形下。不論是原本就沒有或是兄弟之後已經亡故,並且跟男方約定好,要讓寶寶跟媽媽姓,就可以按照雙方訂下的約定。
【入贅】陸正義律師表示,根據民法規定,先生如果是以入贅的方式結婚,寶寶原則上是從母姓的,但是若有事先約定好,讓寶寶從父姓,一樣可以依照約定施行。
【經雙方約定或法院酌定,由媽媽行使對寶寶的親權】
媽媽可以攜帶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證明文件(例如:雙方之協議書、法院之判決)申請更改寶寶的稱姓。
決定寶寶要從母姓後,要如何辦理出生登記?
約定子女從母姓的,在申請出生登記時必須備妥下列文件、證明:
(1)戶口名簿。
(2)出生證明書。
(3)印章。
(4)約定書。
(5)母親無兄弟之有關戶籍謄本。

法律辭典
民法第1059條
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贅夫之子女從母姓。但約定其子女從父姓者,從其約定。
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
有下列情事者,得申請改姓: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3款
依本條例第6條規定申請改姓之證明文件如下: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者,為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證明文件。

扶養方式有二
依據民法第1120條:「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寶寶的扶養方式必須由父母雙方共同協議,如果無法達成協議,則由雙方親屬共同決定。而扶養方式大致又可分為兩種

(1)接回扶養義務人家中扶養:另一方必須支給一定生活必需品或費用,例如:約定定期給付與不定期給付,按月給予生活費及給予一定之財產,供扶養權利人自行使用收益等各種方法。
(2)依照扶養程度扶養:依照寶寶的需要,和父母親的經濟能力和身分,決定所需支付的必需品與費用。

法律辭典
民法第1119條: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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