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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張貼盜版連結何罪之有?

張貼盜版連結何罪之有?

張貼盜版連結何罪之有?

文 / 楊智傑教授


        昨天出現一則著作權的新聞,說是有個小女孩,把Youtube網站上的盜版影片的連結,放到自己的部落格中,就被業者告上法庭,結果少年法庭的法官裁定,說小女孩不懂事,不需真的處罰,交由父母管教即可。

        一般人看了這則新聞,或許會覺得這個法官挺通情理,值得讚賞。但看在我這個學習著作權法的學者眼裡,卻覺得這個法官怪怪的。因為,這個小女孩所做的這件事,根本不構成著作權的侵害。怎麼說呢?

        網路上會涉及的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最主要的就是上傳和下載行為。下載盜版會侵害著作權中的重製權,而上傳盜版則會侵害著作權中的公開傳輸權。但是,貼一個盜版的網路超連結,根本沒有下載、也沒有上傳,小女孩根本沒有侵害任何著作權。

        就拿過去兩三年的Kuro和ezPeer音樂交換網站的爭議來說好了。Kuro和ezPeer本身並沒有真的去上傳和下載盜版音樂,他們只是提供網友交換的平台,提供軟體和技術,協助網友去上傳或下載。這兩個網站是否真的侵害著作權,其實有很大的爭議。

        著作權法中有一條87條,把未直接侵害著作權的一些幫助行為,也規定成「視為侵害著作權」。當初就是因為這一條,並沒有直接提到Kuro和ezPeer等幫助行為,所以才引發爭議。為了解決這個爭議,2007年著作權法修正,增加了這種情形,明白指出:「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視為侵害著作權。

        連Kuro和ezPeer這樣的行為,最後都必須修法才確定其責任。小女孩只是張貼個連結網址,並不是提供「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也沒有「受有利益」,到底少年法庭的法官認為這樣的行為何錯之有,需要裁定交由父母管教呢?

        我們不該把著作權法無限上綱,以為任何跟盜版沾上邊的行為,都是違法的。不僅著作權業者不該到處亂訴,欺侮小孩子,法官也該好好認識著作權法的體系,而不要跟著業者起舞。畢竟著作權法並不只是重視著作權人的利益,也很重視使用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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