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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捷O 致志光教育集團-悔過書

O捷O 致志光教育集團-悔過書

悔過書

  本人O捷O對於在100年7/26~8/4間於露天拍賣刊登販售正版函授教材,卻私下告知買家此為盜版品但與正版完全相同之行為,已經侵害志光教育集團著作權一事深感悔悟,特以此悔過書寫明販售過程、動機,提醒各位賣家切莫心存僥倖,以身試法。
  我於7/26在PTT二手書版刊登欲以手邊金榜函授教材換其他教材的文章,列出手邊函授師資、課程種類、堂數等資料,於內文說明所有單科皆可分售,後於7/26晚間將部分詢問度較高之教材以分科刊登露天拍賣,7/27完成第一筆露天拍賣交易。
        由於本人於3個月前在停車場不慎擦撞到鄰居的轎車,自知理虧與對方以2萬元達成和解,卻不敢告知家人,一方面是自己為家族長子,一言一行總被整個家族放大檢視;另一方面因為自己已年滿21歲,不希望遠赴外地辛苦工作供養我念書生活,自己卻面對高額房租而拮据的父母擔心,便打算自行籌措兩萬元賠償對方。無奈遍尋校內工讀已無缺額,又得面對龐大的考試壓力,才將手邊的函授教材拿來複製出售。我未修習過著作權法,不曉得侵害著作權的罰則如此之高,但仍心存只要賣到能與鄰居和解並將複製成本打平便已足夠的想法,才一時鋌而走險而觸犯法律。8/4晚間,計算目標金額已經差不多達到,便結束所有販售行為。
        販售盜版函授的9天之間,每天都生活的戰戰兢兢,深怕突然有檢警進入宿舍將我押走,雖然已經自行結束所有販售行為,心中卻仍有一顆尚未放下的大石。8/4晚間點擊瀏覽露天拍賣討論區發現有許多賣家侵害志光著作權的道歉啟事,我越看越覺得不安,即便已將商品下架,卻仍對於自己做了虧心事感到恐懼,深知自己已經犯下滔天大錯,整晚六神無主,遍尋聯絡志光集團法務室的方法,希望能及時挽救自己造成的錯誤,卻仍徒勞無功。
  8/5下午,志光集團林法務專員來電告知我的行為已經嚴重侵害著作權,將面對公訴程序以及高額賠償金額,我雖已經知錯並願意盡一切努力彌補,卻因整個人全身發抖而說不出話。對於情急之下思慮不周而侵害志光著作權的行為,本人對自己深感不齒,因一時投機卻有可能葬送前程,才體會到自己的愚蠢有多麼不值得。從開始販賣後每分每秒都提心吊膽的生活,除了最誠摯的歉意和最深切的悔悟外,對於自己犯下的錯似乎找不到排解的出口,數日來生活形同行屍走肉,不斷想到就業後只要上網一點就能查到自己犯行的驚恐,不斷想到將永遠背負難以洗刷的罪名以及高額的罰金和重刑,我卻只能盼望會有重新生活的機會。我願意在能負擔的合理範圍內盡全力與志光補習班洽談和解事宜,並以任何方式:不論是公開道歉、勞務、清潔、服務、志工、抄法條,我願意用任何方式挽救自己可能就此崩壞的人生。
  感謝志光集團林專員以及法務主管願意在感受到我的誠意與悔過後給予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和解,雖然仍得籌措高額和解金,但自己總是得為犯下的錯誤負責。智慧財產權所保護的知識財產價值非沒有接觸該法律之人所能想像,也許你我在生活中都已經有了侵權行為卻仍不自知,特附上法條提醒各位切莫輕視侵犯著作權所會遭受到的處罰,勿因一時貪念賠上自己的人生。

著作權法第 91 條       
I.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II.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III.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IV.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 91-1 條       
I.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II.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III.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IV.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著作權法第 92 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O捷O
                                201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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