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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料] 《臺灣通史》 連橫

臺灣通史




[glow]作者:連橫[/glow]

   

臺 灣 無 史          豈 非 臺 人 之 痛 歟


  
      林 序
    臺 灣 背 歸 墟 而 面 齊 州 , 豈 即 列 子 之 所 謂 「 岱 輿 、 員嶠 」 耶 ? 志 言 臺 灣 之 名 不 一 , 或 曰 「 大 宛 」 , 或 曰 「 台員 」 ; 審 其 音 , 蓋 合 「 岱 輿 、 員 嶠 」 二 者 之 名 而 一 之 爾。 其 地 自 鄭 氏 建 國 以 前 , 實 為 太 古 民 族 所 踞 , 不 耕 而 飽, 不 織 而 溫 , 以 花 開 草 長 驗 歲 時 , 以 日 入 月 出 辨 晝 夜 ,巖 居 谷 飲 , 禽 視 獸 息 , 無 人 事 之 煩 , 而 有 生 理 之 樂 。 斯非 古 之 所 謂 仙 者 歟 ? 抑 亦 因 生 齒 未 繁 , 乃 得 以 坐 享 天 地自 然 之 利 爾 !
    聞 之 故 老 言 , 吾 族 適 此 之 先 , 嘗 傭 耕 於 諸 番 , 為之 誅 荊 榛 、 立 阡 陌 , 終 歲 勤 動 , 不 遑 寧 處 , 所 贏 者 即 節衣 縮 食 之 餘 也 。 彼 坐 收 十 五 之 稅 , 而 常 苦 不 足 , 終 且 貨其 產 於 我 ; 則 我 勞 而 彼 逸 , 我 儉 而 彼 奢 也 。 故 觀 夫 草 衣木 食 之 時 , 天 之 福 諸 番 不 可 謂 不 厚 矣 。 使 其 閉 關 自 守 ,無 競 於 人 , 雖 至 今 嘯 傲 滄 洲 可 也 。 一 旦 他 人 入 室 , 乘 瑕蹈 隙 , 月 進 而 歲 不 同 ; 乃 彼 昏 不 知 , 猶 懵 焉 無 改 。 夫 因陋 就 簡 之 習 , 則 其 得 於 天 而 失 於 人 也 固 宜 。

    抑 又 聞 之 , 吾 先 民 之 墾 草 此 土 也 , 其 葬 於 蛇 豕 之腹 、 埋 於 榛 莽 之 墟 者 , 不 知 凡 幾 , 故 又 呼 之 曰 「 埋 冤 」。 然 卒 底 於 成 者 , 則 前 仆 後 繼 、 慘 淡 經 營 之 力 也 。 訖 於今 , 休 養 生 息 數 百 年 , 取 益 多 而 用 益 宏 , 食 者 眾 而 生 者寡 。 雖 然 , 微 大 力 者 負 之 而 走 , 吾 知 喬 木 先 疇 猶 將 易 主, 而 況 巧 拙 相 懸 、 強 弱 異 勢 乎 ? 彼 深 山 窮 谷 中 雕 題 鑿 齒之 遺 , 固 已 竊 笑 於 旁 而 議 其 後 矣 。 世 之 讀 此 書 者 , 其 亦念 篳 路 藍 縷 之 勤 , 而 憮 然 於 城 郭 人 民 之 變 也 哉 !

    丙 辰 夏 五 , 東 寧 林 資 修 序 於 霧 峰 之 麓 。
  
  
  

      徐 序
    左 丘 明 作 春 秋 傳 , 以 三 十 卷 括 二 百 四 十 年 之 事 , 于會 昇 賢 之 。 司 馬 遷 作 史 記 , 敘 三 千 年 事 , 僅 五 十 萬 言 ;班 固 作 漢 書 , 敘 二 百 四 十 年 事 , 至 八 十 萬 言 。 其 煩 省 之異 若 是 。 張 世 偉 乃 謂 班 不 如 馬 ; 劉 知 幾 則 言 古 今 不 同 ,勢 使 之 然 , 不 得 斥 近 史 為 蕪 累 。 然 哉 ! 然 哉 ! 今 珂 讀 連君 雅 堂 臺 灣 通 史 , 見 其 煩 省 適 中 , 而 三 復 歎 美 之 者 以 此。 通 史 者 , 通 貫 古 今 之 史 , 與 斷 代 史 異 , 則 尤 易 煩 不 易省 者 。 雅 堂 為 是 , 凡 一 千 二 百 九 十 年 之 事 , 悉 具 於 八 十八 篇 , 而 乃 鉅 細 畢 舉 , 無 漏 無 蔓 。 蓋 為 紀 四 、 為 志 二 十四 、 為 傳 六 十 , 踵 龍 門 之 例 而 變 通 之 , 附 表 於 志 中 , 取便 觀 覽 , 為 今 之 學 者 計 也 。 其 所 紀 載 , 始 隋 大 業 元 年 ,終 清 光 緒 二 十 一 年 。 臺 灣 文 獻 , 於 是 不 墜 。
    抑 珂 嘗 聞 之 , 知 幾 謂 作 史 須 兼 才 、 學 、 識 三 長 。雅 堂 才 、 學 偉 矣 , 其 識 乃 尤 偉 。 知 民 為 邦 本 , 非 民 則 國曷 以 立 , 故 於 民 生 之 豐 嗇 、 民 德 之 隆 污 詳 言 之 , 視 昔 之修 史 從 重 兵 、 刑 、 禮 、 樂 者 何 如 耶 ? 珂 不 敏 , 比 亦 粗 有撰 述 , 於 民 事 輒 致 詳 , 猶 雅 堂 之 志 也 。 既 卒 讀 , 爰 書 此以 歸 之 。

    中 華 民 國 十 四 年 仲 夏 , 杭 縣 徐 珂 謹 書 於 上 海 。
  
  
  

      章 序
    偉 哉 ! 鄭 延 平 之 啟 臺 灣 也 。 以 不 毛 之 地 、 新 造 之 國, 而 抗 強 胡 百 萬 之 眾 , 至 於 今 遂 為 海 中 奧 區 焉 。 余 昔 者聞 其 風 烈 , 以 為 必 有 遺 民 舊 德 在 也 。 直 富 有 票 舉 兵 , 余與 其 人 多 往 復 , 為 有 司 所 牽 , 遯 而 至 臺 灣 。 臺 灣 隸 日 本已 七 年 矣 , 猶 以 鄭 氏 舊 事 , 不 敢 外 視 之 。 逾 十 年 , 漢 土光 復 。 又 十 四 年 , 遺 民 連 雅 堂 以 所 作 臺 灣 通 史 見 示 。
    臺 灣 故 國 也 。 其 於 中 國 , 視 朝 鮮 、 安 南 為 親 。 志其 事 者 , 不 視 以 郡 縣 , 而 視 以 封 建 之 國 , 故 署 曰 通 史 ,蓋 華 陽 國 志 之 例 也 。 鄭 氏 多 武 功 , 政 治 闊 略 , 清 人 得 之, 從 事 亦 尚 簡 , 故 所 言 不 能 如 華 陽 國 志 詳 備 。 若 其 山 川、 邑 落 、 物 產 、 謠 俗 之 變 , 則 往 往 具 矣 , 然 非 作 者 之 志也 。 作 者 之 志 , 蓋 以 為 道 土 訓 者 必 求 其 地 建 置 之 原 。 臺灣 在 明 時 , 無 過 海 中 一 浮 島 , 日 本 、 荷 蘭 更 相 奪 攘 , 亦但 羈 縻 不 絕 而 已 , 未 足 云 建 置 也 。 自 鄭 氏 受 封 , 開 府 其地 , 孑 遺 士 女 , 輻 湊 於 赤 崁 , 銳 師 精 甲 環 列 而 守 , 為 恢復 中 原 根 本 , 然 後 屹 然 成 巨 鎮 焉 。 鄭 氏 繫 於 明 , 明 繫 於中 國 , 則 臺 灣 者 實 中 國 所 建 置 。 其 後 屬 清 、 屬 日 本 , 視之 若 等 夷 。 臺 灣 無 德 於 清 , 而 漢 族 不 可 忘 也 。 余 始 至 臺灣 , 求 所 謂 遺 民 舊 德 者 , 千 萬 不 可 得 一 二 。 今 觀 雅 堂 之有 作 也 , 庶 幾 其 人 歟 ?

    豪 傑 之 士 無 文 王 而 興 者 , 鄭 氏 也 。 後 之 豪 傑 , 今不 可 知 。 雖 然 , 披 荊 棘 、 立 城 邑 於 三 百 年 之 上 , 使 後 世猶 能 興 起 而 誦 說 之 者 , 其 烈 蓋 可 忽 乎 哉 ? 雅 堂 之 書 , 亦於 是 為 臺 灣 重 也 !

    中 華 民 國 十 六 年 一 月 , 章 炳 麟 。

  
  

      徐 序
    中 華 民 國 三 十 四 年 , 連 雅 堂 先 生 所 著 之 臺 灣 通 史 第一 次 在 國 內 印 行 。 六 月 , 排 版 將 畢 , 其 哲 嗣 連 定 一 先 生命 余 作 敘 。 余 與 定 一 先 生 十 餘 年 故 交 , 誼 不 敢 辭 , 乃 秉筆 而 言 曰 :
    凡 住 居 於 此 員 輿 上 之 民 族 , 苟 能 不 安 僿 野 , 黽 勉前 進 , 均 必 能 在 文 化 上 有 所 貢 獻 , 以 傳 遺 後 世 , 以 沾 溉人 類 。 惟 因 時 地 不 同 , 環 境 差 殊 , 故 每 民 族 所 創 造 之 文化 均 必 押 有 其 環 境 之 印 記 , 於 大 同 之 文 化 體 中 有 特 異 焉。 此 特 異 點 與 創 造 民 族 之 盛 衰 分 合 有 密 切 之 關 係 , 籀 繹古 史 者 不 可 不 慎 思 而 明 辨 之 也 。

    我 中 華 民 族 所 創 造 之 文 化 為 世 界 鉅 大 文 化 之 一 ,殊 無 疑 義 。 其 特 異 點 , 依 吾 人 之 所 探 尋 , 蓋 有 三 端 : 一曰 緩 , 二 曰 久 , 三 曰 穩 。 自 人 類 學 者 證 明 吾 民 族 為 中 華之 土 著 而 外 來 之 說 絀 , 其 奠 居 於 斯 土 也 已 不 知 其 綿 歷 幾萬 年 。 從 有 傳 說 計 起 , 炎 、 黃 、 羲 、 皞 以 後 蓋 已 超 過 五千 年 。 其 同 時 之 文 化 民 族 , 若 埃 及 人 、 若 兩 河 間 人 , 其進 入 歷 史 皆 比 中 國 較 早 。 埃 及 之 第 十 二 朝 ( 西 元 前 二 十與 十 九 兩 世 紀 ) 與 將 來 第 十 八 朝 之 阿 門 諾 斐 斯 四 世 時 (西 元 前 十 四 世 紀 ) , 其 聲 名 文 物 蓋 已 燦 然 大 備 。 巴 庇 倫之 哈 莫 拉 比 王 ( 西 元 前 二 十 二 世 紀 末 ) , 文 治 武 功 烜 赫當 時 ; 其 詳 備 法 典 所 刻 之 原 石 尚 在 , 為 歷 史 家 之 異 珍 。希 臘 民 族 脫 游 牧 而 進 農 事 已 當 我 商 代 後 期 , 其 傳 說 歷 史晚 於 我 國 者 一 、 兩 千 年 ; 然 其 文 化 突 飛 猛 進 , 至 我 國 春秋 、 戰 國 之 交 , 已 足 冠 冕 群 倫 。 我 國 炎 帝 族 之 肇 始 農 業, 當 在 距 今 四 千 年 之 前 。 然 夏 、 商 古 史 , 猶 復 唵 昧 ; 周代 蹶 起 , 文 化 始 漸 可 與 哈 莫 拉 比 時 相 比 ; 及 孔 、 老 、 墨諸 子 勃 興 , 而 哲 學 思 想 始 得 與 後 進 之 希 臘 諸 賢 哲 並 駕 。經 歷 奕 世 , 始 躋 於 高 度 文 化 之 林 , 則 其 緩 也 。 埃 及 及 兩河 間 之 古 代 文 化 , 至 西 元 前 二 、 三 世 紀 已 完 全 泯 滅 。 希臘 高 尚 文 化 , 至 後 六 世 紀 茹 斯 底 年 大 帝 封 閉 雅 典 學 校 後亦 薪 盡 火 絕 。 而 中 國 之 文 化 獨 迢 遰 四 、 五 千 祀 , 未 嘗 中絕 。 自 秦 始 皇 至 今 二 千 餘 年 , 史 事 之 載 於 正 史 者 無 一 年之 缺 逸 , 尤 為 世 界 各 國 之 所 無 有 , 則 其 久 也 。 埃 及 前 有希 克 索 諸 王 之 殘 掠 , 後 有 亞 敘 里 人 之 蹂 踐 。 兩 河 間 前 經赫 底 特 人 之 橫 掃 , 後 經 迦 塞 特 人 之 潛 入 。 亞 敘 里 大 帝 國興 勃 亡 忽 , 擬 跡 秦 、 隋 。 迦 勒 底 後 起 , 數 十 年 而 滅 , 蓋無 足 述 。 此 諸 國 者 , 其 興 也 馳 騖 震 耀 , 舉 世 駴 眩 ; 其 頹也 昏 昧 黤 黮 , 永 永 長 夜 。 希 臘 人 思 想 文 藝 之 所 詣 , 騰 踔高 躋 , 匪 惟 超 前 , 抑 幾 絕 後 , 其 末 葉 之 所 遭 尚 不 致 如 前二 方 之 慘 悽 ; 然 在 中 世 紀 , 其 鴻 文 玄 著 不 過 匿 跡 於 修 道院 蛛 網 塵 封 之 間 。 比 贊 庭 帝 國 文 人 名 延 一 線 之 傳 , 然 亦不 過 尚 能 尋 章 摘 句 , 作 盲 目 之 景 行 而 已 。 我 國 三 代 、 秦、 漢 二 千 餘 年 , 止 有 朝 代 之 嬗 易 , 卻 無 淺 化 人 民 入 撼 文教 之 礎 石 。 南 北 朝 、 五 代 、 金 、 元 及 明 清 之 交 , 雖 或 禹域 雲 擾 、 或 異 族 篡 統 , 而 仁 人 義 士 當 茲 八 方 同 昏 之 際 ,仍 風 雨 如 晦 , 雞 鳴 不 已 , 獨 握 天 樞 以 爭 剝 復 之 運 , 卒 能使 舊 有 文 化 不 惟 不 因 離 亂 而 致 萎 苶 , 反 因 思 想 之 奮 厲 而愈 啟 光 芒 。 結 果 異 方 侵 入 之 淺 化 人 士 因 仰 羨 而 同 化 , 歷阽 危 一 次 而 我 中 華 民 族 增 庶 增 強 一 次 。 即 至 近 百 年 來 ,我 兵 力 、 經 濟 、 文 化 皆 受 西 方 人 嚴 重 之 壓 抑 , 而 終 受 有廣 土 眾 民 以 備 此 八 、 九 年 獨 立 抗 戰 之 潛 能 , 則 其 穩 也 。緩 近 於 絀 而 穩 毗 於 優 , 久 介 其 間 而 斡 其 運 。 微 久 無 以 補緩 之 缺 , 微 穩 亦 無 以 奠 久 之 基 。 然 微 緩 , 則 其 於 政 也 ,多 強 迫 急 制 之 音 , 少 優 柔 饜 飫 之 趣 , 故 亦 終 難 收 可 大 可久 之 效 。 則 緩 與 穩 雖 似 優 絀 相 反 , 而 實 係 一 事 的 兩 方 ,去 此 一 則 彼 一 亦 失 。 斯 義 對 庶 政 或 非 顯 著 , 而 惟 異 族 相遇 , 俗 遺 化 殊 , 急 若 束 溼 , 雖 亦 偶 獲 近 效 , 而 欲 其 雍 容涵 育 , 久 且 鎔 為 一 體 , 絕 不 可 得 。 一 旦 束 斷 , 凌 亂 潰 散, 或 返 其 故 , 或 且 有 甚 於 故 者 。 我 國 數 千 年 來 , 與 四 周淺 化 人 民 之 相 處 , 毫 無 奇 策 , 亦 惟 是 『 修 其 教 不 易 其 俗, 齊 其 政 不 易 其 宜 』 , 『 用 夷 禮 則 夷 之 , 進 於 中 國 則 中國 之 』 。 漸 漬 之 以 文 化 , 而 不 束 縛 之 以 政 刑 。 只 注 意 於風 俗 習 慣 之 漸 由 異 而 之 同 , 絕 不 設 法 加 強 各 民 族 間 之 此疆 與 被 界 。 無 迫 促 同 化 之 意 , 而 潛 移 默 化 , 皆 可 袌 孕 鎔合 於 不 自 覺 。 以 視 十 九 世 紀 東 西 列 強 所 用 之 禁 用 語 言 、迫 抑 習 俗 之 政 策 , 大 異 其 趣 。 不 急 同 化 者 終 得 同 化 , 急於 同 化 者 卒 難 同 化 , 自 然 演 進 之 遲 速 與 人 意 中 之 遲 速 常多 睽 違 。 天 下 事 大 抵 然 哉 !

    臺 灣 與 我 閩 疆 一 葦 可 通 。 其 通 中 國 也 自 隋 , 至 今日 千 餘 年 , 即 至 明 季 鄭 氏 與 荷 蘭 人 之 互 爭 , 亦 千 有 餘 年也 。 此 千 餘 年 間 , 我 閩 、 廣 人 民 與 斯 地 土 著 逐 漸 融 合 之陳 跡 , 雖 史 缺 有 間 , 而 用 近 一 、 二 百 年 間 我 僑 民 在 南 洋諸 島 與 土 民 融 合 之 經 歷 相 比 較 , 固 不 難 想 像 以 得 。 我 國僑 民 在 臺 灣 者 經 歷 久 遠 , 至 鄭 氏 時 與 土 人 蓋 已 融 為 一 體。 雖 高 山 深 谷 之 中 , 因 地 勢 之 限 隔 , 小 有 流 遺 , 未 盡 同化 , 而 全 局 固 無 大 殊 異 。 明 季 之 爭 , 非 鄭 氏 與 荷 蘭 人 之爭 , 乃 吾 中 華 民 族 與 少 數 侵 入 之 西 洋 人 相 爭 , 故 其 勝 敗之 數 不 待 蓍 蔡 。 此 後 斯 土 雖 隨 全 國 之 後 由 清 廷 征 服 , 而我 民 族 同 化 之 偉 業 固 仍 繼 續 進 行 。 清 末 , 日 本 人 竊 據 ,以 數 十 年 之 力 即 欲 攫 為 己 有 。 其 施 政 也 , 又 徒 暴 力 以 壓, 迫 切 以 求 。 四 、 五 十 年 中 , 未 嘗 念 及 土 著 之 應 有 選 舉權 與 否 。 及 迫 於 喪 失 , 始 思 開 放 一 小 部 分 不 平 等 之 應 得以 為 釣 餌 。 所 施 極 狹 , 所 願 奇 奢 , 多 見 其 不 知 量 也 。

    今 日 故 土 恢 復 在 即 , 吾 國 人 對 於 斯 土 千 餘 年 之 經歷 , 亟 宜 有 所 研 討 以 備 來 日 之 鑒 戒 。 而 有 關 之 典 籍 文 獻殊 未 豐 富 , 識 者 憾 之 。 雅 堂 先 生 為 吾 國 者 民 黨 , 邃 於 史學 , 積 數 十 年 之 力 , 成 臺 灣 通 史 巨 著 。 余 嘗 讀 其 書 , 吾先 民 千 餘 年 艱 辛 締 造 之 遺 跡 罔 弗 覶 陳 。 且 斯 時 正 值 日 本人 壓 迫 唆 削 之 際 , 故 先 生 對 於 民 族 之 痛 褱 之 至 深 。 於 割地 後 諸 英 傑 毫 無 希 望 , 而 猶 艱 貞 力 爭 自 由 之 逸 事 再 三 致意 。 且 搜 羅 弘 富 , 於 島 中 動 植  物 之 蘊 藏 , 亦 皆 據 耳 目之 所 睹 聞 , 據 實 列 述 , 不 作 浮 光 掠 影 之 談 。 乃 嘆 邦 人 君子 , 如 尚 不 願 將 祖 先 之 所 慘 淡 經 營 者 完 全 置 諸 腦 後 , 則對 此 書 允 宜 人 手 一 編 。 惟 前 僅 印 行 於 日 本 , 國 人 得 之 非易 。 今 幸 商 務 印 書 館 主 人 不 顧 抗 戰 八 年 後 印 刷 之 困 難 ,勉 力 排 印 , 已 可 與 邦 人 君 子 相 見 。 又 喜 勝 利 在 望 , 父 老兄 弟 歸 祖 國 之 褱 袌 有 日 。 斯 書 印 成 正 值 其 時 , 故 不 辭 愚陋 , 略 書 數 語 以 志 欣 感 。 又 希 望 國 人 鑑 於 我 民 族 及 荷 蘭人 、 日 本 人 在 斯 土 盛 衰 遞 嬗 之 往 事 , 葆 吾 所 長 、 勉 吾 所短 , 以 綿 續 吾 先 民 之 豐 功 偉 烈 於 無 窮 也 !

    中 華 民 國 三 十 四 年 六 月 十 五 日 , 徐 炳 昶 敬 敘 於 雲南 昌 穀 縣 絡 索 坡 之 適 然 居 寓 齋 。
  
  
  

      張 序
    自 開 羅 會 議 決 定 臺 灣 復 歸 我 有 , 舉 凡 臺 灣 歷 史 、 地理 、 政 治 、 經 濟 , 益 成 為 國 人 研 究 之 對 象 。 然 有 系 統 之著 述 , 尚 不 多 覯 , 學 者 病 焉 。
    臺 灣 通 史 者 , 史 家 臺 灣 連 雅 堂 先 生 之 遺 著 也 。 憶初 刊 於 二 十 年 前 時 , 余 得 先 讀 。 以 子 長 、 孟 堅 之 識 , 為船 山 、 亭 林 之 文 , 敘 述 自 隋 代 以 至 甲 午 千 餘 年 間 之 事 ,綱 舉 目 張 , 鉅 細 靡 遺 , 且 包 藏 人 類 生 存 為 歷 史 進 化 重 心之 奧 義 , 洵 為 近 世 中 國 史 學 之 偉 作 也 。 余 曾 代 乞 章 太 炎先 生 為 之 作 序 。 近 者 商 務 印 書 館 聞 雅 堂 哲 嗣 震 東 君 存 有是 書 , 欲 其 重 版 以 餉 國 人 。 且 以 著 者 抱 失 地 之 痛 , 抒 故國 之 思 , 激 發 正 氣 , 非 斯 人 不 能 作 也 ; 因 徵 諸 震 東 。 震東 亦 以 是 書 如 流 傳 宇 海 , 不 特 彰 先 人 之 精 忠 , 亦 且 發 潛德 之 幽 光 , 欣 然 許 之 。 乞 序 於 余 。

    雅 堂 先 生 平 生 著 作 豐 富 , 臺 灣 通 史 而 外 , 如 臺 灣詩 乘 、 臺 灣 語 典 及 詩 文 集 等 書 , 無 不 充 沛 民 族 精 神 、 愛國 熱 誠 。 嘗 以 臺 灣 所 失 者 土 地 , 而 長 存 者 精 神 ; 民 族 文化 不 滅 , 民 族 復 興 亦 可 期 。 民 國 二 十 二 年 , 震 東 返 國 ,賚 雅 堂 致 余 書 曰 : 『 昔 子 胥 在 吳 , 寄 子 齊 國 ; 魯 連 蹈 海, 義 不 帝 秦 。 況 以 軒 轅 之 冑 , 而 為 異 族 之 奴 , 椎 心 泣 血, 其 能 無 痛 ? 且 弟 僅 此 子 , 雅 不 欲 其 永 居 異 域 , 長 為 化外 之 民 , 因 命 其 回 國 , 效 命 宗 邦 也 』 。 真 摯 沉 痛 , 大 義凜 然 , 感 動 之 深 , 歷 久 難 釋 。 今 勝 利 到 臨 , 臺 灣 收 復 ,指 日 可 待 。 余 向 以 雅 堂 存 臺 灣 於 文 化 者 , 今 竟 重 光 臺 灣, 雖 雅 堂 不 及 目 睹 , 而 震 東 克 紹 先 人 遺 志 , 服 務 祖 國 ,且 已 實 際 參 加 收 復 臺 灣 之 工 作 , 而 其 嘔 心 之 作 , 又 得 隨鄉 邦 重 光 而 重 刊 之 , 永 垂 不 朽 , 雅 堂 有 知 , 亦 可 含 笑 於九 泉 矣 。 今 後 臺 灣 歷 史 , 應 如 何 發 揚 光 大 之 , 深 有 賴 於讀 是 書 者 , 而 於 震 東 君 尤 殷 殷 屬 望 焉 。

    中 華 民 國 三 十 四 年 八 月 倭 寇 正 式 無 條 件 投 降 日 ,張 繼 。
  
  
  

      自 序
    臺 灣 固 無 史 也 。 荷 人 啟 之 、 鄭 氏 作 之 、 清 代 營 之 ,開 物 成 務 , 以 立 我 丕 基 , 至 於 今 三 百 有 餘 年 矣 。 而 舊 志誤 謬 , 文 采 不 彰 , 其 所 記 載 , 僅 隸 有 清 一 朝 , 荷 人 、 鄭氏 之 事 闕 而 弗 錄 , 竟 以 島 夷 、 海 寇 視 之 。 烏 乎 ! 此 非 舊史 氏 之 罪 歟 ? 且 府 志 重 修 於 乾 隆 二 十 九 年 , 臺 、 鳳 、 彰、 淡 諸 志 雖 有 續 修 , 侷 促 一 隅 , 無 關 全 局 , 而 書 又 已 舊。 苟 欲 以 二 、 三 陳 編 , 而 知 臺 灣 大 勢 , 是 猶 以 管 窺 天 、以 蠡 測 海 , 其 被 囿 也 亦 巨 矣 。
    夫 臺 灣 固 海 上 之 荒 島 爾 , 篳 路 藍 縷 以 啟 山 林 , 至於 今 是 賴 。 顧 自 海 通 以 來 , 西 力 東 漸 , 運 會 之 趨 , 莫 可阻 遏 。 於 是 而 有 英 人 之 役 、 有 美 船 之 役 、 有 法 軍 之 役 ;外 交 兵 禍 , 相 逼 而 來 , 而 舊 志 不 及 載 也 。 草 澤 群 雄 , 後先 崛 起 , 朱 、 林 以 下 , 輒 啟 兵 戎 , 喋 血 山 河 , 藉 言 恢 復, 而 舊 志 亦 不 備 載 也 。 續 以 建 省 之 議 , 開 山 撫 番 , 析 疆增 吏 , 正 經 界 、 籌 軍 防 、 興 土 宜 、 勵 教 育 , 綱 舉 目 張 ,百 事 俱 作 , 臺 灣 氣 象 一 新 矣 。 夫 史 者 , 民 族 之 精 神 , 而人 群 之 龜 鑑 也 ; 代 之 盛 衰 、 俗 之 文 野 、 政 之 得 失 、 物 之盈 虛 , 均 於 是 乎 在 。 故 凡 文 化 之 國 , 未 有 不 重 其 史 者 也。 古 人 有 言 : 『 國 可 滅 , 而 史 不 可 滅 』 。 是 以 郢 書 、 燕說 猶 存 其 名 , 晉 乘 、 楚 杌 語 多 可 採 。 然 則 臺 灣 無 史 , 豈非 臺 人 之 痛 歟 ?

    顧 修 史 固 難 , 修 臺 之 史 更 難 , 以 今 日 而 修 之 尤 難。 何 也 ? 斷 簡 殘 編 , 蒐 羅 匪 易 , 郭 公 夏 五 , 疑 信 相 參 ,則 徵 文 難 ; 老 成 凋 謝 , 莫 可 諮 詢 , 巷 議 街 譚 , 事 多 不 實, 則 考 獻 難 。 重 以 改 隸 之 際 , 兵 馬 倥 傯 , 檔 案 俱 失 , 私家 收 拾 , 半 付 祝 融 , 則 欲 取 金 匱 石 室 之 書 , 以 成 風 雨 名山 之 業 , 而 有 所 不 可 。 然 及 今 為 之 , 尚 非 甚 難 。 若 再 經十 年 、 二 十 年 而 後 修 之 , 則 真 有 難 為 者 。 是 臺 灣 三 百 年來 之 史 , 將 無 以 昭 示 後 人 , 又 豈 非 今 日 我 輩 之 罪 乎 ?

    橫 不 敏 , 昭 告 神 明 , 發 誓 述 作 , 兢 兢 業 業 , 莫 敢自 遑 。 遂 以 十 稔 之 間 , 撰 成 臺 灣 通 史 , 為 紀 四 、 志 二 十四 、 傳 六 十 , 凡 八 十 有 八 篇 , 表 圖 附 焉 。 起 自 隋 代 、 終於 割 讓 , 縱 橫 上 下 , 鉅 細 靡 遺 , 而 臺 灣 文 獻 於 是 乎 在 。

    洪 維 我 祖 宗 渡 大 海 , 入 荒 陬 , 以 拓 殖 斯 土 , 為 子孫 萬 年 之 業 者 , 其 功 偉 矣 。 追 懷 先 德 , 眷 顧 前 途 , 若 涉深 淵 , 彌 自 儆 惕 。 烏 乎 念 哉 ! 凡 我 多 士 及 我 友 朋 , 惟 仁惟 孝 , 義 勇 奉 公 , 以 發 揚 種 性 , 此 則 不 佞 之 幟 也 。 婆 娑之 洋 , 美 麗 之 島 , 我 先 王 先 民 之 景 命 , 實 式 憑 之 !

    中 華 民 國 七 年 秋 八 月 朔 日 , 臺 南 連 橫 雅 堂 自 序 於劍 花 室 。
  
  
  

      凡 例
    一 、 此 書 始 於 隋 大 業 元 年 、 終 於 清 光 緒 二 十 一 年 ,凡 千 二 百 九 十 年 之 事 , 網 羅 舊 籍 , 博 採 遺 聞 , 旁 及 西 書, 參 以 檔 案 , 而 追 溯 於 秦 、 漢 之 際 , 故 曰 通 史 。
    一 、 此 書 略 倣 龍 門 之 法 , 曰 紀 、 曰 志 、 曰 傳 , 而表 則 入 於 諸 志 之 中 。

    一 、 前 人 作 史 , 多 詳 禮 樂 兵 刑 , 而 於 民 生 之 豐 嗇、 民 德 之 隆 污 , 每 置 缺 如 。 夫 國 以 民 為 本 , 無 民 何 以 立國 ? 故 此 書 各 志 , 自 鄉 治 以 下 尤 多 民 事 。

    一 、 輿 地 一 志 , 或 曰 地 理 、 或 曰 疆 域 。 夫 地 理 屬於 自 然 , 山 嶽 、 河 川 是 也 ; 疆 域 由 於 人 為 , 府 、 縣 、 坊、 里 是 也 。 故 此 書 僅 志 疆 域 , 而 地 理 別 為 撰 述 。

    一 、 臺 灣 地 名 多 譯 番 語 。 如 宜 蘭 未 入 版 圖 之 時 曰「 蛤 仔 難 」 、 或 作 「 甲 子 蘭 」 , 設 廳 之 際 稱 「 噶 瑪 蘭 」, 改 縣 之 後 又 稱 「 宜 蘭 」 。 故 必 照 其 時 之 名 以 記 , 庶 免誤 會 。

    一 、 臺 灣 虞 衡 之 物 多 屬 土 名 , 著 者 特 為 考 證 , 釋以 漢 名 。 疑 者 則 缺 。

    一 、 宦 游 士 夫 , 僅 傳 在 臺 施 設 之 事 ; 若 臺 灣 人 物, 則 載 其 一 生 。

    一 、 作 史 須 有 三 長 ; 棄 取 詳 略 , 尢 貴 得 宜 。 顧 臺灣 前 既 無 史 , 後 之 作 者 又 未 可 知 , 故 此 書 寧 詳 毋 路 、 寧取 毋 棄 。

[ 本帖最後由 aska110169 於 2007-6-7 08:3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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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通 史 卷 一

臺 南 連 橫 雅 堂 撰

      開 闢 紀
    臺 灣 固 東 番 之 地 , 越 在 南 紀 , 中 倚 層 巒 , 四 面 環 海。 荒 古 以 來 , 不 通 人 世 , 土 番 魋 結 , 千 百 成 群 , 裸 體 束腰 , 射 飛 逐 走 , 猶 是 游 牧 之 代 。 以 今 石 器 考 之 , 遠 在 五千 年 前 , 高 山 之 番 , 實 為 原 始 ; 而 文 獻 無 徵 , 搢 紳 之 士固 難 言 者 。 按 史 秦 始 皇 命 徐 福 求 海 上 三 神 山 , 去 而 不 返; 又 曰 : 『 自 齊 威 宣 、 燕 昭 使 人 入 海 求 蓬 萊 、 方 丈 、 瀛洲 。 此 三 神 山 者 , 其 傳 在 渤 海 中 , 去 人 不 遠 , 患 且 至 ,則 船 風 引 而 去 。 蓋 嘗 有 至 者 , 諸 僊 人 及 不 死 之 藥 皆 在 焉。 其 物 禽 獸 盡 白 , 而 黃 金 銀 為 宮 闕 。 未 至 , 望 之 如 雲 。及 到 , 三 神 山 反 居 水 下 。 臨 之 , 風 輒 引 去 , 終 莫 能 至 云。 世 主 莫 不 甘 心 焉 。 及 至 秦 始 皇 并 天 下 , 至 海 上 , 則 方士 言 之 , 不 可 勝 數 。 始 皇 自 以 為 至 海 上 而 恐 不 及 矣 , 乃使 人 齎 童 男 女 入 海 求 之 。 船 交 海 中 , 皆 以 風 為 解 , 曰 未能 至 , 望 見 之 焉 』 。 或 曰 , 蓬 萊 、 方 丈 為 日 本 、 琉 球 ,而 臺 灣 則 瀛 洲 也 ; 語 雖 鑿 空 , 言 頗 近 理 。 蓋 以 是 時 航 術未 精 , 又 少 探 險 海 外 , 飄 渺 虛 無 , 疑 為 僊 境 , 陋 矣 。 臺灣 與 日 本 、 琉 球 鼎 立 東 海 , 地 理 氣 候 大 略 相 同 , 山 川 美秀 , 長 春 之 花 、 不 黃 之 草 , 非 方 士 所 謂 僊 境 也 歟 ? 徐 福有 來 臺 灣 , 今 雖 無 可 確 證 , 而 五 百 男 女 之 散 處 日 本 、 琉球 者 , 後 嗣 不 絕 ; 然 則 秦 時 男 女 或 有 往 來 臺 灣 者 , 未 可知 也 。 或 曰 , 澎 湖 則 古 之 方 壺 , 而 臺 灣 為 岱 員 ; 於 音 實似 。 列 子 夏 革 曰 : 『 渤 海 之 東 , 不 知 幾 億 萬 里 , 有 大 壑焉 , 實 維 無 底 之 谷 , 其 下 無 底 , 名 曰 歸 虛 。 其 中 有 五 山焉 : 一 曰 岱 輿 , 二 曰 員 嶠 , 三 曰 方 壺 , 四 曰 瀛 洲 , 五 曰蓬 萊 。 其 山 高 下 周 旋 三 萬 里 , 其 頂 平 處 九 千 里 , 山 之 中相 去 七 萬 里 , 而 五 山 之 根 無 所 連 著 , 常 隨 潮 波 上 下 往 還, 不 得 暫 峙 焉 。 僊 聖 毒 之 , 訴 之 於 帝 。 帝 怒 , 流 於 西 極, 失 群 聖 之 所 居 。 乃 命 禺 疆 使 巨 鰲 十 五 舉 首 而 戴 之 , 迭為 三 番 , 六 萬 歲 一 交 焉 ; 五 山 始 峙 』 。 夫 澎 湖 與 臺 灣 密邇 , 巨 浸 隔 之 , 黑 流 所 經 , 風 濤 噴 薄 , 瞬 息 萬 狀 , 實 維無 底 之 谷 , 故 名 落 漈 ; 又 有 萬 水 朝 東 之 險 , 而 言 「 風 輒引 去 」 也 。 臺 灣 之 山 有 高 至 海 拔 一 萬 三 千 六 百 餘 尺 、 為東 洋 群 山 之 特 出 者 , 長 年 積 雪 , 其 狀 如 玉 , 故 曰 「 望 之如 雲 」 也 。 或 曰 , 臺 灣 為 古 之 東 鯷 。 後 漢 書 東 夷 傳 曰 :『 會 稽 海 外 有 東 鯷 人 , 分 為 二 十 餘 國 。 又 有 夷 洲 、 澶 洲。 傳 言 秦 始 皇 遣 方 士 徐 福 將 童 男 女 數 千 人 入 海 求 蓬 萊 神仙 , 不 得 , 徐 福 畏 誅 , 遂 止 此 洲 。 會 稽 東 冶 縣 人 有 入 海行 、 遭 風 流 移 至 澶 洲 者 , 所 在 絕 遠 , 不 可 往 來 』 。 然 則臺 灣 之 為 瀛 洲 、 為 東 鯷 , 澎 湖 之 為 方 壺 , 其 說 固 有 可 信, 而 澎 湖 之 有 居 人 , 尤 遠 在 秦 、 漢 之 際 。 或 曰 , 楚 滅 越, 越 之 子 孫 遷 於 閩 , 流 落 海 上 , 或 居 於 澎 湖 ; 是 澎 湖 之與 中 國 通 也 已 久 , 而 其 見 於 載 籍 者 則 始 於 隋 代 爾 。
    海 防 考 曰 : 『 隋 開 皇 中 , 嘗 遣 虎 賁 陳 稜 略 澎 湖 地。 其 嶼 屹 立 巨 浸 中 , 環 島 三 十 有 六 , 如 排 衙 。 居 民 以 苫茅 為 廬 舍 , 推 年 大 者 為 長 , 畋 漁 為 業 。 地 宜 牧 牛 羊 , 散食 山 谷 間 , 各 氂 耳 為 記 。 稜 至 撫 之 , 未 久 而 去 』 。 是 為中 國 經 略 澎 湖 之 始 , 而 亦 東 入 臺 灣 之 機 也 。 當 是 時 , 宇內 既 平 , 南 北 混 一 , 聲 靈 所 布 , 訖 於 南 蠻 。 而 澎 湖 地 近福 建 , 海 道 所 經 , 朝 發 夕 至 。 漳 、 泉 沿 海 之 黎 民 早 已 來往 , 耕 漁 並 耦 , 不 侵 不  , 幾 為 熙 皞 之 世 。 唯 是 書 所 言, 頗 有 錯 謬 。 陳 稜 之 拜 虎 賁 , 事 在 大 業 三 年 , 而 此 為 開皇 中 , 相 去 幾 十 餘 載 。 豈 為 追 述 之 辭 ? 若 其 經 略 臺 灣 ,則 詳 於 隋 書 之 琉 球 傳 也 。 其 傳 曰 : 『 流 求 國 在 海 中 , 當建 安 郡 東 , 水 行 五 日 而 至 。 土 多 山 洞 。 其 王 姓 歡 斯 氏 ,名 渴 刺 兜 , 不 知 其 由 來 , 有 國 世 數 也 。 彼 土 人 呼 之 為 「可 老 羊 」 , 妻 曰 「 多 拔 荼 」 。 所 居 曰 波 羅 檀 洞 , 塹 柵 三重 , 環 以 流 水 , 樹 棘 為 藩 。 王 所 居 舍 , 其 大 一 十 六 間 ,琱 刻 禽 獸 , 多 鬥 鏤 樹 , 似 橘 而 葉 密 , 條 纖 如 髮 之 下 垂 。國 有 四 、 五 帥 , 統 諸 洞 , 洞 有 小 王 。 往 往 有 村 , 村 有 鳥了 帥 , 並 以 善 戰 者 為 之 , 自 相 樹 立 , 主 一 村 之 事 。 男 女皆 以 白 紵 繩 纏 髮 , 從 項 後 盤 繞 至 額 。 其 男 子 用 鳥 羽 為 冠, 裝 以 珠 貝 , 飾 以 赤 毛 , 型 制 不 同 。 婦 人 以 羅 紋 白 布 為帽 , 其 形 正 方 ; 織 鬥 鏤 皮 並 雜 毛 以 為 衣 , 製 裁 不 一 ; 綴毛 垂 螺 為 飾 , 雜 色 相 間 , 下 垂 小 貝 , 其 聲 如 珮 ; 綴 璫 施釧 , 懸 珠 於 頸 ; 織 籐 為 笠 , 飾 以 毛 羽 。 有 刀 弰 、 弓 箭 、劍 鈹 之 屬 。 其 處 少 鐵 , 刃 皆 薄 小 , 多 以 骨 角 輔 助 之 。 編紵 為 甲 , 或 用 熊 豹 皮 。 王 乘 木 獸 , 令 左 右 輿 之 , 而 導 從不 過 數 十 人 。 小 王 乘 機 , 鏤 為 獸 形 。 國 人 好 相 攻 擊 , 人皆 驍 健 善 走 , 難 死 而 耐 創 。 諸 洞 各 為 部 隊 , 不 相 救 助 。兩 陣 相 當 , 勇 者 三 、 五 人 出 前 跳 躁 , 交 言 相 罵 , 因 相 擊射 。 如 其 不 勝 , 一 軍 皆 走 , 遣 人 致 謝 , 即 共 和 解 , 收 取鬥 死 者 聚 食 之 , 仍 以 髑 髏 將 向 王 所 。 王 即 賜 以 冠 , 使 為隊 帥 。 無 賦 歛 , 有 事 均 稅 。 用 刑 無 常 準 , 皆 臨 事 科 決 。犯 罪 皆 斷 於 鳥 丫 帥 , 不 服 , 則 上 請 於 王 , 王 令 臣 下 共 議定 之 。 獄 無 枷 鎖 , 唯 用 繩 縛 。 決 死 刑 以 鐵 錐 , 大 如 箸 ,長 尺 餘 , 鑽 項 殺 之 。 輕 罪 用 杖 。 俗 無 文 字 , 望 月 盈 虧 以紀 時 節 , 候 草 木 榮 枯 以 為 年 歲 。 其 人 深 目 長 鼻 , 頗 類 於胡 , 亦 有 小 慧 。 無 君 臣 上 下 之 節 、 拜 伏 之 禮 。 父 子 同 床而 寢 。 男 子 拔 去 髭 鬚 , 身 上 有 毛 皆 除 去 。 婦 人 以 墨 鯨 手, 為 蟲 蛇 之 文 。 嫁 娶 以 酒 肴 珠 貝 為 聘 。 或 男 女 相 悅 , 便相 匹 耦 。 婦 人 產 乳 , 必 食 子 衣 。 產 後 以 火 自 炙 , 令 汗 出, 五 日 便 平 服 。 以 木 槽 中 暴 海 水 為 鹽 , 木 汁 為 酢 , 釀 米麴 為 酒 , 其 味 離 薄 。 食 皆 用 手 。 偶 得 異 味 , 先 進 尊 者 。凡 有 宴 會 , 執 酒 者 必 待 呼 名 而 後 飲 。 上 王 酒 者 亦 呼 王 名銜 杯 。 其 飲 頗 同 突 厥 , 歌 呼 蹋 蹴 , 一 人 唱 , 眾 皆 和 , 音頗 哀 怨 , 扶 女 子 上 膊 搖 手 而 舞 。 死 者 氣 將 絕 , 轝 至 庭 前, 親 朋 哭 泣 相 弔 。 浴 其 屍 , 以 布 帛 纏 之 , 裹 以 葦 草 , 襯土 而 殯 , 上 不 起 墳 。 子 為 父 者 , 數 月 不 食 肉 。 其 南 境 風俗 少 異 , 人 有 死 者 , 邑 里 共 食 之 。 有 熊 、 羆 、 豺 、 狼 ,尤 多 豬 、 雞 ; 無 牛 、 羊 、 驢 、 馬 。 厥 田 良 沃 。 先 以 火 燒, 而 引 水 灌 。 持 一 插 , 以 石 為 刃 , 長 尺 餘 , 闊 數 寸 , 而墾 之 。 土 宜 稻 、 梁 、 禾 、 黍 、 麻 、 赤 豆 、 胡 黑 豆 等 。 木有 楓 、 栝 、 樟 、 松 、 梗 、 楠 、 枌 、 梓 、 竹 、 籐 。 果 、 藥同 於 江 表 。 風 土 氣 候 與 嶺 南 相 類 。 俗 祀 山 海 之 神 , 祭 以酒 肴 。 戰 鬥 殺 人 , 便 將 所 殺 之 人 祭 其 神 。 或 倚 茂 樹 起 小屋 ; 或 懸 髑 髏 於 樹 上 , 以 箭 射 之 ; 或 累 石 繫 幡 以 為 神 主。 王 之 所 居 , 壁 下 多 聚 髑 髏 以 為 佳 。 人 間 門 戶 上 必 安 獸頭 骨 角 。 大 業 元 年 , 海 師 何 蠻 等 言 : 「 每 春 秋 二 時 , 天清 風 靜 , 東 望 依 稀 , 似 有 煙 霧 之 氣 , 亦 不 知 幾 千 里 」 。三 年 , 煬 帝 令 羽 騎 尉 朱 寬 入 海 訪 異 俗 , 何 蠻 言 之 , 遂 與蠻 俱 往 。 因 到 流 求 國 , 言 不 相 通 , 掠 一 人 而 返 。 明 年 ,帝 復 令 寬 慰 撫 之 , 不 從 , 寬 取 其 布 甲 而 還 。 時 倭 國 使 來朝 , 見 之 曰 : 「 此 夷 邪 久 國 人 所 用 也 」 。 帝 遣 虎 賁 陳 稜、 朝 請 大 夫 張 鎮 周 率 兵 , 自 義 安 浮 海 至 高 華 嶼 , 又 東 行二 日 至  鼊 嶼 , 又 一 日 便 至 流 求 。 初 , 稜 將 南 方 諸 國 人從 軍 , 有 崑 崙 人 頗 解 其 語 , 遣 人 慰 諭 之 , 流 求 不 從 , 拒逆 官 軍 。 稜 擊 走 之 , 進 至 其 都 , 焚 其 宮 室 , 載 軍 實 而 還。 自 爾 遂 絕 』 。 其 陳 稜 傳 曰 : 『 大 業 三 年 拜 虎 賁 中 郎 將, 後 三 歲 , 與 朝 請 大 夫 張 鎮 周 發 東 陽 兵 萬 餘 人 , 自 義 安泛 海 擊 流 求 國 , 月 餘 而 至 。 流 求 人 初 見 船 艦 , 以 為 商 旅, 往 往 詣 軍 中 貿 易 。 稜 率 眾 登 岸 , 遣 鎮 周 為 先 鋒 。 其 主歡 斯 渴 剌 兜 遣 兵 拒 戰 , 鎮 周 頻 擊 破 之 。 稜 進 至 低 沒 檀 洞, 小 王 歡 斯 老 模 率 兵 拒 戰 , 稜 擊 破 之 , 斬 老 模 。 其 日 霧雨 晦 冥 , 將 士 皆 懼 。 稜 刑 白 馬 祭 海 神 , 既 而 開 霽 。 分 為五 軍 , 趨 其 都 邑 。 渴 剌 兜 率 眾 數 千 逆 拒 。 稜 又 遣 鎮 周 為先 鋒 , 擊 走 之 , 乘 勝 逐 北 , 至 其 柵 。 渴 剌 兜 背 柵 而 陣 ,稜 盡 銳 擊 之 , 從 辰 至 未 , 苦 鬥 不 息 。 渴 剌 兜 自 以 軍 疲 ,引 入 柵 。 稜 遂 填 塹 , 攻 破 之 , 斬 渴 剌 兜 , 獲 其 子 島 槌 ,虜 男 女 數 千 而 歸 』 。 閩 書 亦 曰 : 『 福 州 之 福 盧 山 , 當 隋之 時 , 曾 掠 琉 球 五 千 戶 置 此 , 尚 有 其 裔 』 。 是 琉 球 者 ,臺 灣 之 古 名 ; 今 之 琉 球 , 古 曰 沖 繩 。 蓉 洲 文 稿 曰 : 『 臺灣 、 海 中 番 島 , 考 其 源 則 琉 球 之 餘 種 , 自 哈 剌 分 支 , 近通 日 本 , 遠 接 呂 宋 , 控 南 澳 、 阻 銅 山 , 以 澎 湖 為 外 援 』。 哈 喇 之 音 似 為 渴 剌 , 而 波 羅 檀 之 地 今 在 何 處 , 或 以 為葫 蘆 墩 , 於 音 相 近 , 或 以 為 琅  之 部 落 。 當 隋 之 時 , 大安 、 大 甲 兩 溪 匯 合 一 流 , 濁 水 以 北 , 猶 巨 海 也 , 波 羅 檀為 海 濱 高 原 , 王 都 於 是 , 以 固 險 也 。 故 自 隋 書 以 至 宋 、元 所 言 之 琉 球 , 多 屬 臺 灣 。

    先 是 大 中 七 年 八 月 , 商 人 欽 良 暉 歸 自 日 本 , 與 倭僧 圓 珍 同 船 , 為 北 風 漂 至 琉 球 , 見 岸 上 數 十 人 各 執 刀 戈, 良 暉 大 驚 , 圓 珍 力 祈 不 動 尊 , 既 而 風 回 , 乃 至 福 建 ;是 為 日 人 發 見 臺 灣 之 始 , 其 後 遂 不 往 來 也 。

    唐 貞 觀 間 , 馬 來 群 島 洪 水 , 不 獲 安 處 , 各 駕 竹 筏避 難 , 漂 泊 而 至 臺 灣 。 當 是 時 , 歡 斯 氏 遭 隋 軍 之 後 , 國破 民 殘 , 勢 窮 蹙 , 馬 人 乃 居 於 海 澨 , 以 殖 其 種 。 是 為 外族 侵 入 臺 灣 之 始 。 故 臺 灣 小 誌 曰 : 『 生 番 之 語 言 , 出 自馬 來 者 六 之 一 , 出 自 呂 宋 者 十 之 一 , 迤 北 十 七 村 多 似 斐利 賓 語 , 說 者 謂 自 南 洋 某 島 遷 來 』 。 其 言 近 似 。 而 統 一之 者 為 卑 南 王 。 王 死 之 後 , 各 社 分 立 , 以 至 今 日 。 及 唐中 葉 , 施 肩 吾 始 率 其 族 遷 居 澎 湖 。 肩 吾 、 汾 水 人 , 元 和中 舉 進 士 , 隱 居 不 仕 , 有 詩 行 世 。 其 題 澎 湖 一 詩 , 鬼 市、 鹽 水 , 足 寫 當 時 之 景 象 。 而 終 唐 之 世 , 竟 無 與 臺 灣 交涉 也 。 歷 更 五 代 , 終 及 兩 宋 , 中 原 板 蕩 , 戰 爭 未 息 , 漳、 泉 邊 民 漸 來 臺 灣 , 而 以 北 港 為 互 市 之 口 ; 故 臺 灣 舊 詩有 「 臺 灣 一 名 北 港 」 之 語 。 北 港 在 雲 林 縣 西 , 亦 謂 之 「魍 港 」 。 當 是 時 , 馬 人 之 在 臺 灣 者 族 強 勢 大 , 遂 攘 土 番而 分 據 南 北 焉 。 淳 熙 之 間 , 琉 球 酋 長 率 數 百 輩 , 猝 至 泉之 水 澳 、 圍 頭 等 村 肆 行 殺 掠 。 喜 鐵 器 及 匙 筋 , 人 閉 戶 則免 , 但 刓 其 門 鐶 而 去 。 擲 以 匙 筋 , 則 頫 拾 之 。 見 鐵 騎 ,爭 刓 其 甲 , 駢 首 就 戮 而 不 知 悔 。 臨 敵 用 鏢 鎗 , 繫 繩 十 餘丈 為 操 縱 , 蓋 惜 其 鐵 而 不 忍 棄 也 。 不 駕 舟 楫 , 縛 竹 為 筏, 急 則 群 舁 之 , 泅 水 而 遁 。 與 那 國 者 , 沖 繩 之 一 島 也 。昔 有 長 耳 國 人 渡 來 , 掠 人 為 害 。 與 那 國 人 謀 防 禦 , 造 巨屨 , 投 之 海 ; 長 耳 國 人 見 而 驚 去 。 是 為 臺 灣 番 族 侵 掠 外洋 之 始 , 而 此 為 馬 人 也 。 其 黠 者 且 乘 艋 舺 渡 大 海 至 呂 宋, 以 物 交 物 , 轉 貿 於 高 山 之 番 , 至 今 猶 有 存 者 。 故 宋 史曰 : 『 流 求 國 在 泉 州 之 東 , 有 海 島 曰 澎 湖 , 煙 火 相 望 。旁 有 毗 舍 耶 國 , 語 言 不 通 , 袒 裸 盱 睢 , 殆 非 人 類 』 。 蒙古 倔 起 , 侵 滅 女 真 , 金 人 泛 海 避 亂 , 漂 入 臺 灣 。 宋 末 零丁 洋 之 敗 , 殘 兵 義 士 亦 有 至 者 。 故 各 為 部 落 , 自 耕 自 贍, 同 族 相 扶 , 以 資 捍 衛 。

    元 世 祖 既 宅 區 夏 , 餘 威 震 於 殊 俗 , 南 洋 諸 島 悉 入帡 幪 。 至 元 十 八 年 , 元 師 伐 日 本 , 至 九 州 海 上 , 遇 颶 熸焉 。 諸 將 各 擇 堅 艦 遁 , 至 澎 湖 及 臺 灣 西 岸 , 再 遇 風 , 乃歸 福 建 。 二 十 三 年 , 整 兵 造 艦 , 謀 再 舉 , 未 發 而 止 。 二十 八 年 秋 九 月 , 命 海 船 副 萬 戶 楊 祥 、 合 迷 、 張 文 虎 並 為都 元 帥 , 將 兵 征 琉 求 , 置 左 右 兩 萬 戶 府 , 官 屬 皆 從 祥 選辟 。 既 又 用 福 建 吳 志 斗 言 祥 不 可 信 , 宜 先 招 諭 之 。 乃 以祥 為 宣 撫 使 , 佩 虎 符 , 阮 鑒 兵 部 員 外 郎 , 志 斗 禮 部 員 外郎 , 並 銀 符 , 齎 詔 往 琉 求 。 明 年 , 不 得 達 琉 求 而 還 。 夫元 之 謀 伐 琉 球 , 蓋 欲 以 扼 日 本 也 。 故 元 史 曰 : 『 琉 求 在南 海 之 東 , 漳 、 泉 、 興 、 福 四 州 界 內 。 澎 湖 諸 島 與 琉 求相 對 , 亦 素 不 通 。 天 氣 清 明 時 , 望 之 隱 約 , 若 煙 若 霧 ,其 遠 不 知 幾 千 里 也 。 西 、 南 、 北 岸 皆 水 , 至 澎 湖 漸 低 ,近 琉 求 則 謂 之 落 漈 。 漈 者 , 水 趨 下 而 不 回 也 。 凡 西 岸 漁舟 到 澎 湖 已 下 , 遇 颶 風 發 作 , 漂 流 落 漈 , 回 者 百 一 。 琉求 , 在 外 夷 最 小 而 險 者 也 , 漢 、 唐 以 來 , 史 所 不 載 ; 近代 諸 番 市 舶 , 不 聞 至 其 國 者 。 世 祖 至 元 二 十 八 年 九 月 ,海 船 副 萬 戶 楊 祥 請 以 六 千 軍 往 降 之 ; 不 聽 命 , 則 遂 伐 之。 朝 廷 從 其 請 。 繼 有 書 生 吳 志 斗 者 , 上 言 生 長 福 建 , 熟知 海 道 利 病 , 以 為 若 欲 收 附 , 且 就 澎 湖 發 船 往 諭 , 相 水勢 地 利 , 然 後 興 兵 未 晚 也 。 冬 十 月 , 乃 命 楊 祥 充 宣 撫 使, 給 金 符 , 吳 志 斗 禮 部 員 外 郎 , 阮 鑒 兵 部 員 外 郎 , 並 給銀 符 , 往 使 琉 求 。 詔 曰 : 「 收 撫 江 南 已 十 七 年 , 海 外 諸番 罔 不 臣 屬 , 唯 琉 求 邇 在 閩 境 , 未 曾 歸 附 , 議 者 請 即 加兵 。 朕 維 祖 宗 立 法 : 凡 不 庭 之 國 , 先 遣 使 招 諭 , 來 則 安堵 如 故 ; 否 則 必 致 征 討 。 今 止 其 兵 , 命 楊 祥 、 阮 鑒 往 諭汝 國 , 果 能 慕 義 來 朝 , 存 爾 國 祀 , 保 爾 黎 蔗 ; 若 不 效 順, 自 恃 險 阻 , 舟 師 奄 及 , 恐 貽 後 悔 。 爾 其 慎 擇 之 」 ! 二十 九 年 三 月 二 十 九 日 , 自 汀 路 尾 澳 舟 行 。 至 是 日 巳 時 ,海 洋 中 正 東 , 望 見 有 山 長 而 低 者 , 約 去 五 十 里 。 祥 稱 是琉 求 國 , 鑒 稱 不 知 的 否 。 祥 乘 小 舟 至 低 山 下 , 以 其 人 眾, 不 敢 自 上 岸 , 命 軍 官 劉 閏 等 二 百 餘 人 , 以 小 舟 十 一 艘載 軍 器 , 領 三 嶼 人 陳 輝 者 登 岸 。 岸 上 人 眾 不 諳 三 嶼 人 語, 為 其 殺 死 者 三 人 , 遂 還 。 四 月 二 日 至 澎 湖 , 祥 責 鑒 、志 斗 已 到 琉 求 文 字 , 二 人 不 從 。 明 日 , 不 見 志 斗 蹤 跡 ,覓 之 無 有 也 。 先 是 志 斗 嘗 斥 言 祥 生 事 要 功 , 欲 取 富 貴 ,其 言 誕 妄 難 信 。 至 是 疑 祥 害 之 。 祥 顧 稱 志 斗 初 言 琉 球 不可 往 , 今 祥 已 至 琉 求 而 還 , 志 斗 懼 罪 逃 去 。 志 斗 妻 子 訴於 官 。 有 旨 發 祥 、 鑒 還 福 州 置 對 , 後 遇 赦 , 不 竟 其 事 。成 宗 大 德 元 年 , 福 建 省 平 章 政 事 高 興 言 : 「 今 立 省 泉 州, 距 琉 求 為 近 , 可 伺 其 消 息 。 或 宜 招 宜 伐 , 不 必 它 調 兵力 , 興 請 就 近 試 之 」 。 九 月 , 高 興 遣 省 都 鎮 撫 張 浩 、 福州 新 軍 萬 戶 張 進 赴 琉 求 國 , 擒 生 口 一 百 三 十 餘 人 而 還 』。 是 為 中 國 再 略 臺 灣 之 事 。 當 是 時 , 澎 湖 居 民 日 多 , 已有 一 千 六 百 餘 人 , 貿 易 至 者 歲 常 數 十 艘 , 為 泉 外 府 。 至元 中 , 乃 設 巡 檢 司 , 隸 同 安 。 澎 湖 之 置 吏 行 政 自 茲 始 。

    明 初 宇 內 未 平 , 桀 驁 之 徒 聚 為 海 寇 , 出 入 澎 湖 ,以 掠 沿 海 。 洪 武 五 年 , 信 國 公 湯 和 經 略 海 上 , 議 徙 澎 民於 近 郭 , 以 絕 邊 患 。 廷 議 可 之 。 二 十 年 , 遂 廢 巡 檢 , 盡徙 其 人 於 漳 、 泉 , 而 墟 其 地 。 自 是 澎 湖 遂 為 海 寇 巢 窟 。永 樂 中 , 太 監 鄭 和 舟 下 西 洋 , 諸 夷 靡 不 貢 獻 , 獨 東 番 遠避 不 至 。 東 番 者 , 臺 灣 之 番 也 。 和 惡 之 , 率 師 入 臺 。 東番 降 服 。 家 貽 一 銅 鈴 , 俾 掛 項 間 。 其 後 人 反 寶 之 , 富 者至 掇 數 枚 。 是 為 中 國 三 略 臺 灣 之 事 。 初 , 和 入 臺 , 舟 泊赤 崁 , 取 水 大 井 。 赤 崁 , 番 社 名 , 為 今 臺 南 府 治 , 其 井尚 存 。 而 鳳 山 有 三 寶 薑 , 居 民 食 之 疾 瘳 , 云 為 鄭 和 所 遺。 則 和 入 臺 且 至 內 地 , 或 謂 在 大 岡 山 也 。 嘉 靖 四 十 二 年, 海 寇 林 道 乾 亂 , 遁 入 臺 灣 。 都 督 俞 大 猷 追 之 至 海 上 ,知 水 道 紆 曲 , 時 哨 鹿 耳 門 以 歸 , 乃 留 偏 師 駐 澎 湖 , 尋 罷之 。 居 民 又 至 , 復 設 巡 檢 ; 已 亦 廢 之 。 道 乾 既 居 臺 灣 ,從 者 數 百 人 , 以 兵 劫 土 番 , 役 之 若 奴 。 土 番 憤 , 議 殺 之。 道 乾 知 其 謀 , 乃 夜 襲 殺 番 , 以 血 釁 舟 , 埋 巨 金 於 打 鼓山 , 逸 之 大 年 。

    萬 曆 二 十 年 , 日 本 伐 朝 鮮 , 沿 海 戒 嚴 。 哨 者 謂 有將 侵 淡 水 、 雞 籠 之 議 , 明 廷 以 澎 湖 密 邇 , 議 設 兵 戍 險 。二 十 五 年 , 始 設 游 兵 , 春 冬 汛 守 。 於 是 澎 湖 復 為 中 國 版土 。 四 十 五 年 , 日 人 入 龍 門 港 , 遂 有 長 戍 之 令 。 初 , 日本 足 利 氏 之 末 葉 , 政 亂 民 窮 , 薩 摩 、 肥 前 諸 國 之 氓 相 聚為 盜 , 駕 八 幡 船 , 侵 掠 中 國 沿 海 , 深 入 閩 、 浙 , 而 以 臺灣 為 往 來 之 地 , 居 於 打 鼓 山 麓 , 名 曰 高 砂 , 或 曰 高 山 國。 高 砂 為 日 本 播 州 海 濱 之 地 , 白 沙 青 松 , 其 境 相 似 , 故名 ; 或 曰 是 番 社 之 名 也 。 當 是 時 , 日 本 征 夷 大 將 軍 豐 臣秀 吉 既 伐 朝 鮮 , 謀 併 臺 灣 。 二 十 一 年 十 一 月 , 命 使 者 原田 孫 七 郎 至 呂 宋 , 途 次 賜 書 高 山 國 , 勸 其 入 貢 。 書 曰 :『 夫 日 輪 所 照 臨 , 雖 至 海 岳 、 山 川 、 草 木 、 禽 蟲 , 莫 不受 他 恩 光 也 。 予 際 欲 處 慈 母 胞 胎 之 時 , 有 瑞 夢 。 其 夜 日光 滿 室 , 室 中 如 晝 , 諸 人 不 勝 驚 愕 。 相 士 相 聚 占 卜 之 ,曰 : 「 壯 年 輝 德 色 於 四 海 , 發 威 光 於 萬 方 之 奇 異 也 」 。故 不 出 十 年 之 中 , 而 誅 不 義 , 立 有 功 , 平 定 海 內 。 異 邦遐 陬 嚮 風 者 , 忽 出 鄉 國 , 遠 泛 滄 海 , 冠 蓋 相 望 , 結 轍 於道 , 爭 先 而 服 從 矣 。 朝 鮮 國 者 , 自 往 代 於 本 朝 有 牛 耳 盟, 久 背 其 約 。 況 又 予 欲 征 大 明 之 日 , 有 反 謀 。 此 故 命 諸將 伐 之 。 國 王 出 奔 , 國 城 付 一 炬 也 。 聞 信 已 急 , 大 明 出數 十 萬 援 兵 , 雖 及 戰 鬥 , 終 依 不 得 其 利 , 來 敕 使 於 本 邦肥 之 前 州 而 乞 降 。 繇 之 築 十 個 城 營 , 收 兵 於 朝 鮮 域 中 慶尚 道 , 而 履 決 真 偽 也 。 如 南 蠻 琉 球 者 , 年 年 獻 土 宜 , 海陸 通 舟 車 , 而 仰 予 德 光 。 其 國 未 入 幕 中 , 不 進 庭 , 罪 彌天 。 雖 然 不 知 四 方 來 享 , 分 為 其 地 疏 志 , 故 原 田 氏 奉 使命 而 發 船 。 若 是 不 來 朝 , 可 令 諸 將 攻 伐 之 。 生 長 萬 物 者日 也 , 枯 渴 萬 物 者 亦 日 也 。 思 之 不 具 』 ! 是 為 日 本 經 略臺 灣 之 始 。 三 十 二 年 , 山 田 長 政 赴 暹 羅 , 途 次 臺 灣 。 於時 日 本 人 在 臺 日 多 , 或 採 金 於 哆 囉 滿 , 或 寄 居 小 琉 球 。既 復 攻 雞 籠 番 , 脅 取 其 地 。 明 朝 憂 之 , 乃 增 澎 湖 遊 兵 。秀 吉 死 , 德 川 家 康 嗣 大 將 軍 , 戡 平 內 亂 , 圖 遠 略 , 獎 勵海 外 貿 易 , 其 船 之 出 洋 者 給 朱 印 狀 以 保 護 之 。 四 十 三 年, 村 山 等 安 受 高 砂 渡 航 朱 印 狀 。 等 安 , 肥 前 人 , 奉 景 教, 家 康 委 以 經 略 臺 灣 之 事 。 欲 利 用 其 教 以 收 服 土 番 , 乃率 其 子 來 。 家 康 以 兵 三 千 與 之 , 欲 取 為 附 庸 。 然 以 無 援, 故 不 成 。 先 是 中 山 遣 使 於 明 曰 , 日 本 有 取 臺 灣 之 議 ,明 廷 命 警 備 沿 海 , 及 是 而 罷 。

    天 啟 元 年 , 海 澄 人 顏 思 齊 率 其 黨 入 居 臺 灣 , 鄭 芝龍 附 之 ; 事 在 其 傳 。 於 是 漳 、 泉 人 至 者 日 多 , 闢 土 田 ,建 部 落 , 以 鎮 撫 土 番 , 而 番 亦 無 猜 焉 。 居 無 何 , 思 齊 死, 眾 無 所 立 , 乃 奉 芝 龍 為 首 。 芝 龍 最 少 , 才 冠 其 群 , 陸梁 海 上 , 官 軍 莫 能 抗 。 朝 議 招 撫 。 以 蔡 善 繼 習 芝 龍 , 為書 招 之 。 芝 龍 感 激 歸 命 。 及 降 , 善 繼 坐 戟 門 , 令 芝 龍 兄弟 泥 首 , 芝 龍 屈 意 下 之 , 而 一 軍 皆 譁 , 竟 叛 去 。 復 居 臺灣 , 劫 截 商 民 , 往 來 閩 、 粵 之 間 。 六 年 , 泊 於 漳 浦 之 白鎮 , 與 官 軍 戰 勝 , 遂 趣 中 左 所 。 中 左 所 者 , 廈 門 也 。 督師 俞 咨 皋 與 戰 敗 , 又 佚 之 。 中 左 人 開 門 納 之 。 崇 禎 元 年九 月 , 率 所 部 降 於 督 師 熊 文 燦 , 而 其 黨 有 留 臺 灣 者 。 當是 時 , 海 寇 曾 一 本 、 李 魁 奇 先 後 據 澎 湖 , 以 侵 掠 福 建 ,嗣 為 官 軍 所 滅 。

    先 是 萬 曆 初 , 有 葡 萄 牙 船 航 東 海 , 途 過 臺 灣 之 北。 自 外 望 之 , 山 嶽 如 畫 , 樹 木 青 蔥 , 名 曰 科 摩 沙 , 譯 言美 麗 。 是 為 歐 人 發 見 臺 灣 之 始 。 越 三 十 餘 年 , 而 荷 人 乃至 矣 。 荷 蘭 為 歐 洲 強 國 , 當 明 中 葉 , 侵 奪 爪 哇 , 殖 民 略地 , 以 開 東 洋 貿 易 之 利 。 萬 曆 二 十 九 年 , 荷 人 駕 夾 板 ,攜 巨 砲 , 薄 粵 東 之 香 山 澳 , 乞 互 市 。 粵 吏 難 之 , 不 敢 聞於 朝 。 當 是 時 , 中 國 閉 關 自 守 , 不 知 海 外 大 勢 , 而 華 人之 移 殖 南 洋 者 已 數 百 萬 , 政 府 且 欲 禁 之 。 海 澄 人 李 錦 久居 大 年 , 習 荷 語 。 其 友 潘 秀 、 郭 震 亦 賈 於 南 洋 者 。 錦 見荷 酋 麻 韋 郎 曰 : 『 若 欲 通 商 , 無 如 漳 州 。 漳 州 之 南 有 澎湖 , 南 北 交 通 之 要 地 也 , 誠 能 踞 而 守 之 , 則 互 市 不 難 』。 麻 韋 郎 曰 :『
守 土 官 不 許 , 奈 何 』 ? 曰 : 『 稅 使 高 寀 嗜 金 錢 , 無 遠慮 , 若 厚 賄 之 , 必 奏 聞 。 得 天 子 一 報 可 , 而 守 土 官 誰 敢抗 哉 』 ? 錦 乃 為 作 書 , 一 移 寀 及 兵 備 守 將 , 令 秀 、 震 齎往 。 守 將 陶 拱 聖 大 駭 , 亟 白 當 事 , 繫 秀 於 獄 。 震 懼 不 敢入 。 而 荷 人 俟 之 久 , 三 十 七 年 秋 七 月 , 駕 二 巨 艦 抵 澎 湖。 時 明 兵 已 撤 , 遂 登 陸 , 伐 木 築 屋 , 為 久 居 計 。 錦 潛 入漳 州 , 詭 言 被 獲 逃 歸 。 守 吏 知 其 事 , 並 下 獄 。 遣 使 說 荷人 去 澎 , 不 諧 。 高 寀 亦 令 密 使 周 之 範 往 見 荷 人 , 說 以 三萬 金 餽 寀 , 即 許 互 市 。 荷 人 喜 , 與 約 。 事 垂 成 矣 , 總 兵施 德 政 偵 其 事 , 檄 都 司 沈 有 容 將 兵 往 諭 。 有 容 負 膽 智 ,大 聲 論 辯 。 荷 人 心 折 , 曰 : 『 我 從 未 聞 此 言 』 。 索 還 所餽 金 , 以 貨 物 贈 寀 。 寀 不 答 。 福 建 巡 撫 徐 學 聚 亦 嚴 禁 國人 下 海 , 犯 者 誅 。 錦 等 旋 論 死 , 而 荷 人 亦 去 澎 湖 。

    天 啟 二 年 , 荷 人 再 乞 互 市 , 不 許 , 遂 侵 掠 沿 海 。冬 十 月 , 荷 將 以 船 艦 十 七 艘 再 至 澎 湖 , 據 之 。 澎 民 數 千謀 拒 守 。 荷 人 劫 以 兵 , 奪 漁 舟 六 百 餘 。 築 城 媽 宮 , 役 死者 千 三 百 人 。 復 於 風 櫃 尾 、 金 龜 頭 、  裏 、 白 沙 、 漁 翁諸 島 各 造 砲 臺 , 以 防 守 海 道 。 初 , 荷 人 撤 退 澎 湖 之 時 ,巡 撫 南 居 益 上 疏 請 修 防 備 , 未 舉 而 荷 人 再 至 , 復 上 疏 請逐 。 天 啟 三 年 夏 六 月 , 以 兵 二 千 入 鎮 海 港 , 破 砲 臺 , 進攻 媽 宮 城 。 荷 人 恐 , 潛 結 海 寇 , 以 八 船 窺 福 建 , 出 沒 金、 廈 間 。 四 年 春 正 月 , 居 益 復 遣 總 兵 俞 咨 皋 伐 之 , 荷 人大 敗 , 禽 其 將 高 文 律 , 斬 之 。 八 月 , 荷 人 請 和 , 許 之 ,與 互 市 , 乃 退 澎 湖 , 而 東 入 臺 灣 。 先 是 , 海 澄 人 顏 思 齊居 臺 灣 , 鄭 芝 龍 附 之 。 既 去 , 而 荷 人 來 , 借 地 於 土 番 。不 可 。 紿 之 曰 : 『 願 得 地 如 牛 皮 , 多 金 不 惜 』 。 許 之 。乃 剪 皮 為 縷 , 周 圍 里 許 , 築 熱 蘭 遮 城 以 居 , 駐 兵 二 千 八百 人 。 附 近 土 番 多 服 焉 。

    六 年 夏 五 月 , 西 班 牙 政 府 自 呂 宋 派 遠 征 軍 , 以 朗將 之 , 率 戰 艦 入 據 雞 籠 , 築 山 嘉 魯 城 , 駐 兵 防 守 。 而 臺之 南 北 遂 為 荷 、 西 二 國 所 割 據 。 當 荷 人 入 臺 之 前 , 日 本人 已 先 在 此 ; 以 臺 灣 為 南 洋 所 經 之 地 , 往 來 頻 繁 。 及 荷人 至 , 課 丁 稅 ; 日 人 以 先 來 之 故 , 不 從 , 法 令 亦 不 能 強其 奉 行 。 於 是 始 與 臺 灣 領 事 有 隙 。 爪 哇 總 督 嘉 爾 匾 芝 欲挫 日 本 貿 易 , 擢 其 子 俾 敕 爾 盧 為 臺 灣 領 事 , 且 命 至 長 崎理 交 涉 之 案 。 俾 敕 爾 盧 蒞 任 未 久 , 而 濱 田 彌 兵 衛 之 事 起。 初 , 長 崎 代 官 末 次 平 藏 受 幕 府 命 , 航 海 往 福 州 , 途 次澎 湖 , 為 荷 人 所 苦 。 歸 大 憤 , 欲 雪 恥 , 謀 諸 長 崎 市 人 濱田 彌 兵 衛 。 彌 兵 衛 素 負 勇 俠 , 慨 然 許 之 。 與 其 弟 小 左 工明 子 新 藏 率 市 中 壯 士 十 二 人 , 以 崇 禎 八 年 春 三 月 二 十 日至 臺 。 同 船 華 人 某 告 荷 人 。 荷 人 驗 其 船 , 搜 奪 兵 器 及 楫, 留 之 。 牒 報 爪 哇 總 督 , 請 處 分 。 彌 兵 衛 淹 留 四 月 , 不得 歸 , 罄 售 貨 物 , 久 之 無 所 得 食 , 憤 甚 。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率 眾 三 人 至 領 事 廳 , 預 伏 援 兵 , 面 求 解 纜 。 不 聽 。 彌兵 衛 大 怒 , 直 前 劫 之 , 左 右 愕 眙 , 伏 兵 盡 起 。 有 執 兵 入衛 者 , 新 藏 揮 刀 斬 之 , 諸 皆 畏 懼 莫 敢 動 。 乃 拉 領 事 歸 旅館 。 領 事 告 其 屬 , 示 媾 意 。 若 日 人 果 有 復 仇 之 心 , 則 以兵 拒 之 。 彌 兵 衛 亦 慮 有 變 , 乃 與 立 約 。 曰 : 以 領 事 之 子及 官 一 、 荷 人 三 為 質 , 而 日 本 亦 以 末 次 平 藏 之 姪 及 五 人交 質 。 曰 : 荷 蘭 領 事 須 放 前 捕 土 番 十 一 人 及 華 人 通 譯 ,並 歸 其 財 產 。 曰 : 應 以 相 抵 之 物 贈 彌 兵 衛 , 以 洗 前 恥 。曰 : 日 本 人 所 失 華 絲 二 萬 觔 , 須 以 八 萬 六 千 盾 賠 償 之 。凡 約 五 日 而 成 , 七 月 初 四 日 交 質 。 明 日 , 囚 荷 人 於 長 崎。 既 而 領 事 之 子 瘐 死 獄 中 。 其 後 七 年 , 始 放 荷 人 歸 國 。自 是 日 人 之 勢 力 始 震 於 臺 灣 。 及 鎖 港 之 令 行 而 後 絕 跡 。

    二 年 , 西 人 復 入 淡 水 , 築 羅 岷 古 城 , 為 犄 角 , 駐領 事 , 闢 土 田 , 以 鎮 撫 土 番 。 當 是 時 , 雞 籠 、 淡 水 均 為荒 穢 之 地 , 華 人 亦 少 至 者 , 草 茀 瘴 毒 , 居 者 輒 病 死 , 故西 人 亦 大 費 經 營 也 。 五 年 , 西 船 遭 颶 至 蛤 仔 難 海 岸 , 為土 番 劫 殺 , 發 兵 討 之 。 六 年 , 西 人 始 至 大 浪 泵 , 南 訖 竹塹 , 謀 殖 民 , 而 神 甫 輒 遭 番 害 , 乃 止 。

    當 荷 人 入 臺 之 時 , 福 建 沈 鈇 上 書 巡 撫 南 居 益 曰 :『 紅 夷 潛 退 大 灣 , 蓄 意 叵 測 。 征 兵 調 兵 , 殊 費 公 帑 。 昨僭 陳 移 檄 暹 羅 , 委 官 宣 諭 , 約 為 共 逐 。 未 知 可 允 行 否 ?澎 湖 雖 僻 居 海 外 , 實 泉 、 漳 門 戶 也 。 無 論 紅 夷 灣 泊 , 即日 本 、 西 洋 呂 宋 諸 國 亦 所 必 經 , 地 最 險 要 , 山 尤 平 坦 。南 有 港 門 , 直 通 西 洋 , 紅 夷 築 城 據 之 。 北 有 港 門 , 名 鎮海 港 , 官 兵 渡 澎 居 之 。 中 間 一 澳 , 從 南 港 門 而 入 , 名 曰暗 澳 , 可 泊 舟 數 百 隻 。 四 圍 山 地 , 可 開 作 園 , 栽 種 黍 稷瓜 果 , 牧 養 牛 羊 牲 畜 , 未 可 遽 墾 為 田 , 以 山 多 頑 土 , 無泉 可 灌 也 。 今 欲 使 紅 夷 不 敢 居 住 澎 湖 , 諸 國 不 得 往 來 澎湖 , 其 策 有 六 : 一 曰 專 設 游 擊 一 員 , 鎮 守 湖 內 ; 二 曰 招募 精 兵 二 千 餘 名 , 環 守 湖 外 ; 三 曰 造 大 船 , 製 火 器 , 備用 防 守 ; 四 曰 招 集 兵 民 , 開 墾 山 蕩 , 以 助 糧 食 ; 五 曰 建設 公 署 營 房 , 以 妥 官 兵 ; 六 曰 開 通 東 西 洋 呂 宋 商 船 , 以備 緩 急 。 此 六 議 似 當 斟 酌 舉 行 者 。 夫 澎 湖 險 地 , 什 倍 南澳 , 地 在 海 島 , 夙 盜 藪 也 。 萬 曆 初 年 , 撫 臺 劉 凝 齋 公 祖移 會 廣 東 制 臺 , 題 設 副 總 兵 坐 鎮 於 中 , 抵 今 兵 民 完 聚 ,田 土 開 闢 , 屹 為 海 邦 重 鎮 , 俾 夷 不 敢 窺 伺 , 漳 、 潮 賴 以安 枕 , 信 明 驗 矣 。 今 澎 湖 可 倣 而 行 之 ; 請 設 游 擊 一 員 ,坐 鎮 湖 內 , 仍 設 左 右 翼 把 總 哨 官 , 為 之 輔 佐 , 擇 閩 中 慣歷 風 濤 、 諳 練 水 路 者 充 之 ; 無 事 則 演 藝 守 汛 , 有 事 則 料敵 出 奇 , 俾 諸 夷 不 得 復 窺 中 土 。 並 議 久 任 責 成 , 凡 兵 之進 退 、 糧 之 出 入 , 咸 游 擊 是 賴 , 三 載 加 銜 , 六 載 成 勣 ,特 陞 大 將 。 每 歲 或 委 廉 幹 佐 貳 , 不 時 查 點 。 如 兵 士 有 虛捏 、 月 糧 有 剋 減 , 參 處 查 究 , 追 出 銀 兩 以 充 兵 餉 ; 庶 知勸 懲 , 永 奠 沃 壤 。 殆 與 南 澳 一 鎮 , 並 為 閩 中 屏 翰 矣 。 此議 設 游 擊 之 策 一 也 。 夫 有 官 守 , 必 有 兵 戍 。 戍 守 哨 探 之兵 , 非 二 千 餘 名 不 可 。 每 名 月 糧 九 錢 , 此 定 例 也 。 其 糧餉 或 出 自 漳 、 泉 二 府 , 或 支 自 布 政 司 庫 , 原 有 定 議 。 沿海 捕 魚 之 民 , 慎 擇 以 充 之 。 或 撥 出 洋 遠 探 若 干 名 , 遇 賊則 攻 擊 之 ; 或 撥 港 內 守 城 若 干 名 , 有 警 則 應 援 之 。 游 擊標 下 親 兵 與 把 總 哨 官 人 役 , 各 自 另 設 , 不 許 占 用 水 陸 戍兵 一 人 , 不 許 虛 冒 戍 兵 月 糧 一 分 。 其 月 糧 按 季 開 支 。 該道 委 海 防 館 照 名 數 鑿 鑿 包 封 , 逐 名 唱 給 , 不 許 將 官 總 哨代 領 , 以 防 剋 減 ; 尤 不 許 防 館 吏 書 需 索 常 例 , 以 奪 兵 食。 此 游 兵 營 堡 宿 弊 , 亟 宜 申 明 禁 革 之 。 凡 汛 地 之 守 探 ,具 數 總 報 院 道 , 以 便 查 考 。 夷 情 之 緩 急 , 飛 報 院 道 防 館, 以 便 調 度 。 一 或 誤 事 , 自 有 軍 法 。 庶 水 陸 並 進 , 犬 牙相 制 ; 澎 島 一 帶 , 可 保 無 虞 。 此 議 戍 兵 之 策 二 也 。 夫 各寨 游 船 , 每 板 薄 釘 稀 , 委 官 製 造 , 價 銀 十 不 給 半 , 一 遇海 濤 , 便 自 潰 裂 , 安 可 出 戰 ? 今 宜 令 駕 船 者 領 價 監 造 。每 船 歷 幾 汛 方 許 修 理 , 載 幾 汛 方 許 改 拆 , 而 拆 造 僅 給 半價 , 則 造 船 駕 船 均 出 一 手 , 或 不 敢 以 敝 漏 之 舟 , 自 試 蛟龍 之 窟 耳 。 若 火 藥 , 尤 紅 夷 所 懼 者 。 中 左 所 火 攻 , 已 破其 膽 。 火 舟 四 集 , 自 爾 宵 遁 , 則 火 舟 當 多 備 明 甚 。 而 大銃 大 船 尤 不 可 少 者 。 宜 造 大 船 十 餘 隻 , 安 置 大 銃 十 餘 門, 布 列 港 口 , 俟 賊 至 夾 攻 之 。 夷 酋 憚 我 長 技 , 不 惟 不 敢侵 我 疆 土 , 且 遠 遁 無 敢 再 出 矣 。 此 議 造 船 火 器 之 策 三 也。 澎 湖 山 地 , 雖 云 頑 土 , 不 堪 墾 田 , 而 遍 度 膏 腴 之 區 ,或 可 播 種 禾 穀 者 。 即 黍 、 稷 、 麻 豆 、 甘 蔗 、 果 木 , 均 可充 兵 民 口 食 之 需 。 須 廣 招 同 安 、 海 澄 濱 海 黎 庶 乏 田 園 可耕 者 , 多 四 、 五 百 人 , 少 亦 二 、 三 百 人 , 俾 挈 犁 鋤 種 子以 往 。 就 居 撥 地 , 聽 其 墾 種 。 每 人 量 給 二 、 三 十 畝 , 仍帶 妻 子 , 方 成 家 業 。 並 畜 牛 羊 , 捕 釣 魚 類 , 少 資 糊 口 。仍 禁 游 擊 總 哨 各 官 , 不 許 索 租 粒 食 。 各 戍 兵 下 班 之 日 ,有 能 用 力 種 植 者 亦 聽 之 。 明 示 十 年 以 內 , 決 不 抽 稅 。 俟十 年 以 後 , 田 園 果 熟 , 酌 量 每 畝 抽 銀 二 、 三 分 , 以 為 犒賞 官 兵 之 費 用 。 務 使 民 兵 相 安 , 永 遠 樂 業 。 此 議 招 民 開墾 園 地 之 策 四 也 。 夫 官 既 守 海 , 必 有 公 廨 居 之 。 戍 兵 、寓 民 , 亦 須 藉 營 房 、 寮 舍 為 藏 身 計 。 今 議 蓋 游 擊 府 公 署, 或 在 鎮 海 港 口 , 或 在 娘 媽 宮 前 , 當 查 舊 基 擴 充 之 。 標兵 量 撥 百 名 , 環 列 左 右 。 仍 設 倉 廒 數 間 , 為 貯 糧 之 所 。擇 寬 廣 為 較 場 , 以 備 操 練 。 而 暗 澳 口 相 對 二 銃 城 及 東 北面 大 中 墩 , 各 量 置 營 舍 , 以 為 守 禦 , 方 免 各 兵 暴 露 。 船兵 營 兵 輪 流 撥 用 , 少 均 勞 逸 。 即 招 募 種 植 民 居 , 就 今 自蓋 房 舍 , 或 官 量 給 房 價 , 咸 附 兵 營 居 住 , 相 依 為 命 , 守望 相 助 。 此 議 設 官 廨 、 兵 營 之 策 五 也 。 夫 澎 湖 大 灣 上 下, 官 兵 船 隻 把 港 , 則 番 船 不 許 出 入 , 紅 夷 不 許 互 市 , 無待 言 者 。 然 泉 、 漳 二 郡 商 民 , 販 東 西 兩 洋 , 以 代 農 賈 之利 , 比 比 然 也 。 自 紅 夷 肆 掠 , 洋 船 不 通 , 海 禁 日 嚴 , 民生 憔 悴 。 一 夥 豪 右 奸 民 , 倚 藉 勢 官 , 結 納 游 總 官 兵 , 或假 給 東 粵 高 州 、 閩 省 福 州 及 蘇 、 杭 買 貨 文 引 , 載 貨 物 出外 海 , 徑 往 交 趾 、 日 本 、 呂 宋 等 國 買 賣 覓 利 。 中 以 硝 磺器 械 違 禁 , 接 濟 更 多 , 不 但 米 糧 飲 食 也 。 禁 愈 急 而 豪 右出 沒 愈 神 , 法 愈 嚴 而 衙 役 賣 放 更 飽 。 且 恐 此 輩 營 生 無 路, 東 奔 西 竄 , 如 李 旦 、 黃 明 佐 之 儔 仍 走 夷 鄉 , 代 為 畫 策, 更 可 慮 也 。 故 不 如 俟 澎 湖 島 設 兵 鎮 後 , 紅 夷 息 肩 , 暫復 舊 例 , 聽 洋 商 明 給 文 引 , 往 販 東 西 二 洋 。 經 過 澎 湖 ,赴 游 府 驗 引 放 行 , 不 許 需 索 阻 滯 。 回 船 之 日 , 若 有 夷 人在 船 , 即 拿 送 上 司 , 以 奸 細 論 。 庶 可 生 意 飽 商 民 之 腹 ,亦 可 以 夷 增 中 國 之 利 。 俟 澎 湖 設 官 建 城 之 後 , 可 徐 議 為之 。 此 議 通 商 便 民 之 策 六 也 。 以 上 迂 議 六 款 , 似 可 為 澎湖 善 後 之 一 助 。 而 通 商 一 款 , 亦 聊 備 後 日 變 通 之 微 權 。伏 望 憲 臺 不 棄 迂 朽 , 仍 會 藩 、 臬 、 巡 海 、 守 巡 司 道 洎 總兵 、 副 、 參 等 衙 門 。 面 議 停 妥 , 一 面 題 請 , 一 面 舉 行 。非 但 澎 湖 一 島 堪 與 南 澳 並 稱 重 鎮 , 而 八 閩 士 民 永 有 攸 賴矣 』 。 居 益 不 從 。

    八 年 , 給 事 中 何 楷 奏 陳 靖 海 之 策 , 其 言 曰 : 『 今欲 靖 寇 氛 , 非 墟 其 窟 不 可 。 其 窟 維 何 ? 臺 灣 是 也 。 臺 灣在 澎 湖 島 外 , 距 漳 、 泉 止 兩 日 夜 程 , 地 廣 而 腴 。 初 , 貧民 至 其 地 , 窺 漁 鹽 之 利 , 後 見 兵 威 不 及 , 往 往 聚 而 為 盜。 近 則 紅 毛 築 城 其 中 , 與 奸 民 互 市 , 屹 然 一 大 部 落 。 墟之 之 計 , 非 可 干 戈 從 事 , 必 嚴 通 海 之 禁 , 俾 紅 毛 無 從 謀利 , 奸 民 無 從 得 食 , 出 兵 四 犯 , 我 乘 其 虛 而 擊 之 , 可 大得 志 。 紅 毛 舍 此 而 去 , 然 後 海 氛 可 靖 也 』 。 不 聽 。

    十 年 , 荷 人 犯 粵 東 , 乞 互 市 , 不 許 , 歸 而 整 理 臺灣 。 先 是 東 印 度 公 司 經 營 爪 哇 , 及 據 臺 灣 , 更 增 勢 力 。數 年 之 間 , 地 利 日 闢 。 厥 土 黑 壤 , 一 歲 三 熟 。 而 華 人 來者 日 多 , 凡 有 一 萬 五 、 六 千 人 , 以 與 中 國 、 日 本 互 市 。守 吏 俸 祿 薄 , 不 足 用 , 亦 各 營 商 業 , 博 私 利 。 於 是 荷 人商 務 冠 於 東 洋 。 然 課 稅 繁 重 。 制 王 田 , 募 民 耕 之 , 計 田以 甲 , 每 丁 徵 稅 四 盾 。 領 臺 之 初 , 歲 收 三 千 一 百 盾 , 其後 增 至 三 萬 三 千 七 百 盾 。 蓋 移 殖 者 眾 , 而 歲 入 亦 巨 也 。

    十 二 年 , 東 印 度 公 司 派 員 來 臺 , 視 行 政 。 六 月 ,荷 將 郎 必 即 里 哥 率 夾 板 犯 閩 浙 , 閩 撫 鄒 維 璉 拜 鄭 芝 龍 為將 , 破 之 。 自 是 不 敢 窺 閩 海 。

    十 三 年 , 荷 人 以 西 人 之 據 北 鄙 也 , 上 書 爪 哇 總 督, 欲 發 兵 逐 之 。 而 西 人 方 與 葡 萄 牙 合 , 謀 奪 其 海 權 。 然荷 人 國 力 方 盛 。 夏 五 月 , 臺 灣 領 事 波 宇 烈 士 致 書 西 人 ,請 撤 退 , 曰 : 『 余 不 忍 生 民 罹 禍 , 女 其 速 舉 城 降 』 。 西領 事 昂 薩 路 復 曰 : 『 城 固 在 也 , 女 其 來 取 』 ! 八 月 , 荷人 以 戰 艦 攻 雞 籠 , 不 勝 。 已 而 呂 宋 有 事 , 裁 戍 兵 , 荷 人乘 勢 攻 之 。 翌 年 春 三 月 , 又 以 兵 五 百 伐 淡 水 。 西 人 戰 不利 , 閉 城 守 , 久 而 援 絕 。 九 月 初 四 日 , 乃 棄 城 走 。 凡 西人 據 臺 十 六 年 , 而 為 荷 人 所 逐 。

    弘 光 元 年 , 臺 灣 領 事 集 歸 化 土 番 之 長 老 , 設 評 議會 , 以 布 自 治 之 制 。 分 番 社 為 南 、 北 二 路 , 立 村 長 , 理民 政 , 奉 領 事 約 束 。 每 年 三 月 初 八 日 開 於 北 路 , 四 月 初四 日 開 於 南 路 。 其 時 歸 化 番 社 , 曰 新 港 , 曰 目 加 溜 灣 ,曰 蕭 壟 , 曰 麻 荳 , 曰 大 穆 降 , 曰 大 傑 顛 。 每 年 五 月 初 二日 , 主 計 官 集 公 所 , 召 商  社 , 謂 之 社 商 。 凡 番 耕 獵 之物 悉 畀 之 , 而 與 以 日 用 之 物 。 其 令 嚴 密 , 番 莫 敢 犯 。 當是 時 , 土 地 初 闢 , 森 林 未 伐 , 麋 鹿 之 屬 滿 山 谷 , 獵 者 領照 納 稅 , 其 皮 折 餉 , 售 於 日 本 , 肉 則 為 脯 。 荷 人 以 牧 畜之 利 , 南 北 二 路 設 牛 頭 司 , 放 牧 生 息 , 千 百 成 群 。 犢 大, 設 欄 禽 之 , 以 耕 以 輓 。

    永 曆 二 年 。 荷 人 始 設 耶 穌 教 堂 於 新 港 社 , 入 教 者已 二 千 餘 人 。 各 社 設 小 學 , 每 學 三 十 人 , 課 以 荷 語 、 荷文 及 新 舊 約 。 牧 師 嘉 濟 宇 士 又 以 番 語 譯 耶 教 問 答 及 摩 西十 誡 授 番 童 , 拔 其 畢 業 者 為 教 習 。 於 是 番 人 多 習 羅 馬 字, 能 作 書 。 削 鵝 管 略 尖 斜 , 注 墨 於 中 , 揮 寫 甚 速 , 凡 契券 公 文 均 用 之 。 三 年 , 五 學 學 生 凡 六 百 餘 名 。 荷 人 又 與番 婦 婚 , 教 化 之 力 日 進 。

    十 年 , 荷 人 復 築 城 赤 崁 , 背 山 面 海 , 置 巨 砲 , 增戍 兵 , 與 熱 蘭 遮 城 相 犄 角 。 華 人 移 住 雖 多 , 終 為 所 苦 ,遂 進 而 謀 獨 立 。 十 一 年 , 甲 螺 郭 懷 一 集 同 志 , 欲 逐 荷 人, 事 洩 被 戮 。 懷 一 在 臺 開 墾 , 家 富 尚 義 , 多 結 納 , 因 憤荷 人 之 虐 , 思 殲 滅 之 。 九 月 朔 , 集 其 黨 , 醉 以 酒 , 激 之曰 : 『 諸 君 為 紅 毛 所 虐 , 不 久 皆 相 率 而 死 。 然 死 等 耳 ,計 不 如 一 戰 。 戰 而 勝 , 臺 灣 我 有 也 。 否 則 亦 一 死 。 唯 諸君 圖 之 』 ! 眾 皆 憤 激 欲 動 。 初 七 夜 伏 兵 於 外 , 放 火 焚 市街 , 居 民 大 擾 , 屠 荷 人 , 乘 勢 迫 城 。 城 兵 少 , 不 足 守 ,急 報 熱 蘭 遮 。 荷 將 富 爾 馬 率 兵 一 百 二 十 名 來 援 , 擊 退 之。 又 集 歸 附 土 番 , 合 兵 進 擊 , 大 戰 於 大 湖 , 郭 軍 又 敗 ,死 者 約 四 千 。 是 役 華 人 誅 夷 者 千 數 百 人 。

    懷 一 之 謀 既 挫 , 數 年 無 事 。 及 聞 延 平 郡 王 鄭 成 功威 震 東 南 , 荷 人 恐 , 增 兵 備 。 而 成 功 以 中 原 多 故 , 未 遑征 討 。 金 陵 敗 後 , 窮 蹙 兩 島 , 乃 稍 稍 議 遷 。 荷 人 亦 大 戒嚴 , 輒 捕 華 人 之 富 家 為 質 , 遇 有 嫌 疑 , 即 囚 之 , 或 殺 之。 華 人 含 恨 , 遂 洶 洶 欲 動 。 十 四 年 , 臺 灣 領 事 鄂 易 度 請援 於 印 度 公 司 。 命 爪 哇 派 艦 十 二 , 運 兵 來 守 。 於 是 臺 灣戍 兵 計 有 三 千 五 百 人 。 艦 將 以 為 無 恐 , 移 書 廈 門 , 詰 成功 曰 : 『 若 欲 戰 乎 ? 抑 欲 和 乎 』 ? 成 功 答 曰 : 『 余 不 欲戰 也 』 。 而 臺 灣 領 事 終 不 釋 。 荷 蘭 評 議 會 謂 其 多 事 , 召歸 兵 艦 。 艦 長 既 還 , 遂 劾 鄂 易 度 畏 怖 , 將 召 歸 , 以 郭 冷谷 代 之 。 未 至 而 鄭 師 來 伐 。

    十 五 年 , 成 功 在 兩 島 , 地 蹙 軍 孤 , 議 取 臺 灣 。 適荷 蘭 甲 螺 何 斌 負 債 走 廈 , 盛 陳 沃 野 千 里 , 為 天 府 之 國 ,且 言 可 取 狀 。 成 功 覽 其 圖 嘆 曰 : 『 此 亦 海 外 之 扶 餘 也 』! 召 諸 部 計 議 。 吳 豪 對 曰 : 『 藩 主 以 進 取 臺 灣 下 問 , 豪聞 其 水 路 險 惡 , 砲 臺 堅 利 , 縱 有 奇 謀 , 亦 無 所 用 , 不 如勿 取 』 。 成 功 曰 : 『 此 常 俗 之 見 , 不 足 用 於 今 日 』 。 黃廷 曰 : 『 果 如 吳 豪 之 言 , 是 以 兵 與 敵 也 。 勿 取 為 便 』 。成 功 又 曰 : 『 此 亦 常 見 爾 』 。 馬 信 曰 : 『 藩 主 所 慮 者 ,以 諸 島 難 以 久 拒 清 人 也 。 夫 欲 壯 其 枝 葉 , 必 先 固 其 根 本, 此 萬 全 之 計 。 今 乘 將 士 閒 暇 , 不 如 先 統 一 旅 , 往 視 其地 , 可 取 則 取 , 否 則 作 為 後 圖 , 亦 未 為 晚 』 。 而 諸 將 終以 險 遠 為 難 。 唯 楊 朝 棟 力 陳 可 取 。 成 功 意 銳 , 捩 舵 束 甲, 率 兵 二 萬 五 千 , 三 月 泊 澎 湖 , 令 陳 廣 、 楊 祖 、 林 福 、張 在 守 之 。  曰 : 『 本 藩 矢 志 恢 復 , 念 切 中 興 。 曩 者 出師 北 討 , 未 奏 膚 功 , 故 率 我 將 士 , 冒 波 濤 , 欲 闢 不 服 之地 , 暫 寄 軍 旅 , 養 晦 待 時 。 非 敢 貪 戀 海 外 , 苟 延 安 樂 也。 唯 天 唯 祖 宗 之 靈 , 其 克 相 余 』 ! 至 鹿 耳 門 , 則 水 驟 漲丈 餘 , 大 小 戰 艦 啣 尾 而 渡 , 縱 橫 畢 入 。 荷 人 大 驚 , 以 為自 天 而 下 。 引 兵 登 陸 , 克 赤 崁 城 。 荷 人 退 保 熱 蘭 遮 , 以兵 二 百 四 十 擊 鄭 師 。 鄭 師 四 千 繞 城 戰 , 荷 軍 大 敗 , 亡 一隊 長 。 而 鄭 艦 亦 擊 沉 荷 艦 , 餘 悉 遁 。 荷 艦 摩 阿 利 走 報 爪哇 , 阻 風 五 十 三 日 始 達 。 鄭 師 攻 城 不 下 。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成 功 命 使 者 以 書 告 曰 : 『 執 事 率 數 百 之 眾 , 困 守 城 中, 何 足 以 抗 我 軍 ? 而 余 尤 怪 執 事 之 不 智 也 。 夫 天 下 之 人固 不 樂 死 於 非 命 , 余 之 數 告 執 事 者 , 蓋 為 貴 國 人 民 之 性命 , 不 忍 陷 之 瘡 痍 爾 。 今 再 命 使 者 前 往 致 意 , 願 執 事 熟思 之 。 執 事 若 知 不 敵 , 獻 城 降 , 則 余 當 以 誠 意 相 待 。 否則 我 軍 攻 城 , 而 執 事 始 揭 白 旗 , 則 余 亦 止 戰 , 以 待 後 命。 我 軍 入 城 之 時 , 余 嚴 飭 將 士 , 秋 毫 無 犯 , 一 聽 貴 國 人民 之 去 。 若 有 願 留 者 , 余 亦 保 衛 之 , 與 華 人 同 。 夫 戰 敗而 和 , 古 有 明 訓 ; 臨 事 不 斷 , 智 者 所 譏 。 貴 國 人 民 遠 渡重 洋 , 經 營 臺 島 , 至 勢 不 得 已 而 謀 自 衛 之 道 , 固 余 之 所壯 也 。 然 臺 灣 者 , 中 國 之 土 地 也 , 久 為 貴 國 所 踞 。 今 余既 來 索 , 則 地 當 歸 我 , 珍 瑤 不 急 之 物 悉 聽 而 歸 。 若 執 事不 聽 , 可 揭 紅 旗 請 戰 , 余 亦 立 馬 以 觀 , 毋 游 移 而 不 決 也。 生 死 之 權 , 在 余 掌 中 , 見 機 而 作 , 不 俟 終 日 。 唯 執 事圖 之 』 ! 鄂 易 度 復 書 不 從 。 其 明 日 果 樹 紅 旗 , 聚 男 子 於城 中 , 毀 市 街 。 鄭 師 攻 之 不 克 , 乃 築 長 圍 以 困 之 , 出 略平 野 。 於 是 多 殺 荷 人 , 報 宿 怨 也 。 鄭 師 捕 其 商 人 羅 谷 具, 令 入 城 勸 降 。 荷 人 不 從 。 又 捕 其 民 五 百 , 悉 斬 以  。爪 哇 評 議 會 既 劾 鄂 易 度 , 以 郭 冷 谷 代 之 ; 方 二 月 而 摩 阿利 至 , 始 知 鄭 師 伐 臺 , 乃 復 鄂 易 度 之 職 , 派 兵 七 百 、 船十 艘 馳 援 。 郭 冷 谷 既 至 臺 灣 , 遠 望 紅 旗 , 而 港 口 又 鄭 艦雲 集 , 懼 向 日 本 而 去 。 既 而 爪 哇 援 兵 踵 至 , 城 兵 亦 乘 勢出 擊 。 鄭 師 力 戰 , 荷 軍 又 敗 , 失 船 二 。 乃 召 回 雞 籠 、 淡水 戍 兵 , 潛 載 婦 孺 逃 歸 , 謀 死 守 。 於 是 鄭 師 暫 息 。 會 清使 自 福 州 來 , 約 荷 人 先 取 金 、 廈 , 荷 人 從 之 , 調 軍 艦 五艘 往 , 遭 風 破 沒 , 餘 艦 又 歸 爪 哇 , 而 臺 灣 之 兵 力 愈 薄 。當 鄭 師 之 按 兵 也 , 有 華 人 自 城 中 出 , 請 急 攻 , 陷 其 南 隅。 荷 人 恐 。 成 功 又 告 之 , 乃 降 。 十 二 月 初 三 日 , 率 殘 兵千 人 而 去 , 而 臺 灣 復 為 中 國 有 矣 。 是 役 也 , 陷 圍 七 月 ,荷 兵 死 者 千 六 百 人 。 自 天 啟 四 年 , 至 永 曆 十 五 年 , 荷 蘭據 有 臺 灣 凡 三 十 八 年 , 而 為 成 功 所 逐 。 於 是 鄭 成 功 之 威名 震 乎 寰 宇 。

    連 橫 曰 : 臺 灣 之 名 , 始 於 何 時 , 志 乘 不 詳 , 稱 謂互 異 。 我 民 族 生 斯 長 斯 , 聚 族 於 斯 , 而 不 知 臺 灣 之 名 義, 毋 亦 數 典 而 忘 其 祖 歟 ? 余 嘗 考 之 史 籍 , 驗 之 地 望 , 隋、 唐 之 際 , 以 及 宋 、 元 , 皆 稱 琉 球 。 明 人 不 察 , 乃 呼 東番 。 故 「 鳳 山 縣 誌 」 曰 : 『 或 元 以 前 , 此 地 與 澎 湖 共 為一 國 , 而 同 名 琉 球 』 。 「 臺 灣 小 誌 」 亦 曰 : 『 閩 人 初 呼臺 灣 為 小 琉 球 , 而 稱 沖 繩 為 大 琉 球 』 。 稱 臺 灣 為 小 琉 球, 不 知 其 何 所 據 ? 「 文 獻 通 考 」 謂 琉 球 在 泉 州 之 東 , 有島 曰 澎 湖 , 水 行 五 日 而 至 , 旁 為 毗 舍 耶 。「
臺 海 使 槎 錄 」 謂 毗 舍 耶 則 指 臺 灣 , 非 也 。 毗 舍 耶 為 呂宋 群 島 之 一 , 密 邇 臺 灣 , 其 名 猶 存 , 故 曰 其 旁 也 。 而 舊時 之 稱 者 曰 北 港 。 「 方 輿 紀 略 」 曰 : 『 澎 湖 為 漳 、 泉 門戶 , 而 北 港 即 澎 湖 之 唇 齒 。 失 北 港 則 唇 亡 齒 寒 , 不 特 澎湖 可 慮 , 即 漳 、 泉 亦 可 憂 也 。 北 港 在 澎 湖 東 南 , 亦 謂 之臺 灣 』 。 按 北 港 一 名 「 魍 港 」 , 即 今 之 「 笨 港 」 , 地 在雲 林 縣 西 , 曩 為 海 舶 出 入 之 口 , 而 往 來 者 遂 以 北 港 名 臺灣 也 。 「 臺 灣 縣 誌 」 曰 : 『 荷 蘭 入 北 港 , 築 城 以 居 , 因稱 臺 灣 』 。 然 臺 灣 之 名 果 始 於 荷 人 否 ? 志 稱 荷 蘭 設 市 於北 , 築 磚 城 , 制 若 崇 臺 。 海 濱 沙 環 水 曲 曰 灣 , 又 泊 舟 處概 謂 之 灣 。 此 臺 灣 所 由 名 也 。 如 志 所 言 , 拘 泥 文 字 , 以為 附 會 之 說 , 臺 灣 果 出 荷 人 , 則 荷 人 著 書 當 用 其 名 , 何以 又 稱 為 小 琉 球 耶 ? 「 蓉 洲 文 稿 」 曰 : 『 萬 曆 間 , 海 寇顏 思 齊 踞 有 其 地 , 始 稱 臺 灣 』 。 思 齊 踞 臺 早 於 荷 人 三 年, 若 徵 此 說 , 則 臺 灣 非 出 於 荷 人 也 明 矣 。 然 「 蓉 洲 」 之說 亦 有 未 確 者 。 「 瀛 壖 百 詠 序 」 曰 : 『 明 季 周 嬰 「 遠 遊篇 」 載 東 番 一 篇 , 稱 其 地 為 臺 員 , 蓋 閩 音 之 訛 也 』 。 臺灣 之 名 入 中 國 始 於 此 。 據 是 則 土 番 之 時 , 閩 人 已 呼 東 番為 臺 灣 矣 。 周 嬰 , 閩 之 莆 田 人 。 當 明 中 葉 , 漳 泉 、 人 已有 入 臺 僑 住 者 , 一 葦 可 航 , 聞 見 較 確 。 或 曰 : 臺 灣 原 名「
埋 冤 」 , 為 漳 、 泉 人 所 號 。 明 代 漳 、 泉 人 入 臺 者 , 每為 天 氣 所 虐 , 居 者 輒 病 死 , 不 得 歸 , 故 以 埋 冤 名 之 , 志慘 也 。 其 後 以 「 埋 冤 」 為 不 祥 , 乃 改 今 名 。 是 亦 有 說 。延 平 入 處 , 建 號 東 都 。 經 立 , 改 名 東 寧 。 是 則 我 民 族 所肇 造 , 而 保 守 勿 替 者 。 然 則 我 臺 人 當 溯 其 本 , 右 啟 後 人, 以 毋 忘 蓽 路 藍 縷 之 功 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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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通 史 卷 二

臺 南 連 橫 雅 堂 撰

      建 國 紀
    永 曆 十 五 年 冬 十 二 月 , 招 討 大 將 軍 延 平 郡 王 鄭 成 功克 臺 灣 , 居 之 。 成 功 , 福 建 南 安 縣 石 井 人 , 初 名 森 。 父芝 龍 , 娶 日 本 士 人 女 田 川 氏 。 以 天 啟 四 年 七 月 十 四 日 ,誕 於 千 里 濱 。 是 夜 萬 火 齊 明 , 遠 近 異 之 。 數 歲 , 芝 龍 與顏 思 齊 黨 中 為 盜 , 居 臺 灣 , 往 來 閩 、 粵 之 間 。 朝 議 招 撫, 未 久 而 去 。 崇 禎 元 年 , 乃 率 所 部 降 於 督 師 熊 文 燦 。 三年 , 以 平 粵 盜 、 征 生 黎 、 焚 荷 蘭 、 收 劉 香 功 , 遷 都 督 。於 是 成 功 在 日 本 已 七 歲 矣 。 芝 龍 屢 使 人 請 之 , 不 能 得 ,已 而 歸 焉 。 成 功 丰 儀 整 秀 , 倜 儻 有 大 志 , 每 東 向 而 望 其母 。 常 為 季 父 芝 豹 所 屈 。 叔 父 鴻 逵 獨 偉 視 焉 。 讀 書 穎 敏, 而 不 治 章 句 。 先 輩 王 觀 光 一 見 , 謂 芝 龍 曰 : 『 是 兒 英物 , 非 爾 所 及 也 』 。 年 十 五 , 補 博 士 弟 子 員 , 試 高 等 ,食 餼 二 十 人 中 。 聞 虞 山 錢 謙 益 之 名 , 執 贄 求 學 。 謙 益 字之 曰 大 木 。 金 陵 有 術 士 視 之 曰 : 『 此 奇 男 子 , 骨 相 非 凡, 命 世 雄 才 , 非 科 甲 者 』 。
    北 京 既 陷 , 福 王 立 江 左 , 改 元 弘 光 , 封 芝 龍 南 安伯 , 鴻 逵 靖 西 伯 。 二 年 , 唐 王 即 位 福 京 , 改 元 隆 武 , 晉芝 龍 平 西 侯 , 鴻 逵 定 西 侯 , 俱 加 太 師 。 已 而 成 功 陛 見 ,帝 奇 之 , 撫 其 背 曰 : 『 惜 無 一 女 配 卿 。 卿 當 盡 忠 吾 家 ,毋 相 忘 也 』 。 因 賜 姓 朱 , 改 名 成 功 , 字 明 儼 , 封 御 營 中軍 都 督 , 賜 尚 方 劍 , 儀 同 駙 馬 。 自 是 中 外 皆 稱 「 國 姓 」云 。 是 年 日 本 送 歸 其 母 。 芝 龍 以 擁 立 非 本 意 , 日 與 文 臣忤 。 一 日 , 成 功 見 帝 愁 坐 , 跪 奏 曰 : 『 陛 下 鬱 鬱 不 樂 ,得 無 以 臣 父 有 異 志 耶 ? 臣 受 國 厚 恩 , 義 不 反 顧 。 臣 以 死捍 陛 下 矣 』 ! 及 兩 浙 破 , 關 門 不 戒 , 芝 龍 出 師 , 駐 不 發。 三 年 六 月 , 封 成 功 忠 孝 伯 。 八 月 , 帝 親 征 , 駐 建 寧 。武 毅 伯 施 福 撤 關 兵 歸 , 駕 陷 汀 州 , 成 功 南 潰 。 清 軍 猝 入泉 州 , 田 川 氏 死 焉 。 芝 龍 退 保 安 平 , 軍 容 甚 盛 , 猶 預 未敢 迎 師 。 清 貝 勒 博 洛 遣 人 招 之 , 大 喜 , 召 成 功 計 事 。 成功 泣 諫 , 不 從 。 遂 進 降 表 。 至 福 州 , 博 洛 挾 以 俱 北 。 成功 雖 遇 主 列 爵 , 實 未 嘗 一 日 與 兵 權 , 意 氣 狀 貌 , 猶 儒 書也 。 既 力 諫 不 聽 , 又 痛 母 死 非 命 , 悲 歌 慷 慨 , 謀 起 師 。攜 所 著 儒 巾 襴 衫 赴 文 廟 焚 之 , 四 拜 先 師 曰 , 『 昔 為 孺 子, 今 作 孤 臣 。 向 背 棄 留 , 各 有 作 用 。 謹 謝 儒 服 , 唯 先 師鑒 之 』 ! 高 揖 而 出 , 禡 旗 糾 旅 , 聲 淚 併 俱 。 與 所 善 陳 輝、 張 進 、 施 琅 、 陳 霸 、 施 顯 、 洪 旭 等 願 從 者 九 十 餘 人 ,乘 二 巨 艦 , 斷 纜 行 , 收 兵 南 澳 , 得 數 千 人 , 文 移 稱 「 忠孝 伯 招 討 大 將 軍 罪 臣 國 姓 」 , 時 年 二 十 有 三 也 。

    翌 年 , 遙 聞 永 明 王 即 位 肇 慶 , 改 元 永 曆 , 則 奉 朔提 師 , 歸 自 南 澳 , 舊 眾 稍 集 。 時 廈 門 、 金 門 為 鄭 彩 及 弟聯 所 踞 , 乃 泊 鼓 浪 嶼 , 與 廈 門 隔 帶 衣 。 廈 門 者 、 中 左 所也 , 金 門 者 、 浯 州 也 , 隸 同 安 , 為 兩 島 。 七 月 , 會 鄭 彩兄 弟 伐 海 澄 , 不 克 而 還 。 八 月 , 與 鴻 逵 合 攻 泉 州 , 敗 清提 督 趙 國 佐 於 桃 花 山 , 追 至 城 下 。 清 軍 來 援 , 成 功 回 島, 鴻 逵 艤 舟 泉 港 , 所 在 起 應 。

    二 年 春 , 帝 在 桂 林 。 三 月 , 成 功 伐 同 安 , 克 之 ,以 葉 翼 雲 為 知 縣 。 進 攻 泉 州 。 七 月 , 佟 國 器 、 陳 錦 、 李率 泰 率 清 軍 至 , 鴻 逵 入 潮 , 成 功 回 島 。 使 如 日 本 請 兵 ,不 報 。 已 而 清 軍 攻 同 安 , 守 將 邱 縉 、 林 壯 猷 及 翼 雲 悉 死。 十 月 , 帝 遣 使 至 島 , 封 成 功 威 遠 侯 。

    三 年 春 , 帝 在 肇 慶 。 成 功 募 兵 銅 山 。 三 月 , 以 施琅 、 楊 才 、 黃 廷 、 柯 宸 樞 、 康 明 、 張 英 伐 漳 浦 , 守 將 王起 鳳 降 。 尋 下 雲 霄 , 抵 詔 安 , 屯 分 水 關 。 清 軍 力 攻 , 宸樞 死 焉 。 七 月 , 封 成 功 為 延 平 公 , 隨 使 貢 方 物 , 率 師 入潮 , 至 碣 石 衛 。 是 年 全 粵 俱 奉 正 朔 。

    四 年 春 , 伐 潮 陽 , 未 能 下 。 時 兩 島 為 彩 、 聯 所 踞, 其 將 章 雲 飛 恣 肆 不 道 。 成 功 密 語 諸 將 曰 : 『 兩 島 吾 家, 臥 榻 之 側 , 豈 容 他 人 鼾 睡 』 ? 乃 嚴 部 勒 , 中 秋 抵 廈 門, 遂 併 聯 軍 , 可 四 萬 餘 人 , 威 稜 日 振 。 已 而 殺 之 。 彩 率所 部 之 南 中 漁 獵 , 數 年 復 之 , 卒 於 家 。 十 一 月 , 帝 在 南寧 。 十 二 月 , 清 軍  廣 州 , 鎮 帥 杜 永 和 奔 瓊 州 , 成 功 謀往 接 之 。

    五 年 春 正 月 , 率 師 而 南 。 二 月 , 舟 次 平 海 衛 。 鴻逵 棄 揭 陽 回 島 。 閩 撫 張 學 聖 按 泉 , 以 馬 得 功 襲 廈 門 。 鴻逵 未 至 , 鄭 芝 莞 無 設 備 , 未 戰 而 潰 。 大 學 士 曾 櫻 死 之 。鴻 逵 至 , 攻 得 功 。 得 功 不 得 退 , 使 謂 鴻 逵 曰 : 『 公 等 家屬 皆 在 安 平 , 脫 得 功 不 出 , 恐 不 利 公 家 』 。 鴻 逵 患 之 ,且 不 虞 成 功 之 驟 至 也 , 逸 之 。 四 月 , 成 功 至 自 平 海 , 得功 去 兩 日 矣 。 以 失 律 罪 殺 芝 莞 。 芝 莞 , 成 功 從 叔 也 。 諸將 悚 懼 , 兵 威 復 振 , 凡 六 萬 餘 人 。 鴻 逵 泊 白 沙 , 築 寨 以居 。 左 先 鋒 施 琅 得 罪 逃 於 清 。 是 時 帝 在 安 隆 所 。 五 月 ,伐 南 溪 。 十 一 月 , 敗 清 提 督 楊 名 高 於 小 營 嶺 。 十 二 月 ,伐 漳 浦 , 守 將 楊 世 德 、 陳 堯 策 降 。

    六 年 春 正 月 , 帝 在 安 隆 所 。 成 功 攻 海 澄 , 守 將 郝文 興 降 , 遂 取 長 泰 。 中 提 督 甘 輝 遇 清 將 王 進 於 北 溪 , 鏖戰 竟 日 。 進 敗 , 圍 之 。 總 督 陳 錦 來 援 , 復 敗 之 , 錦 走 泉州 。 遂 破 長 泰 , 諸 邑 俱 下 。 五 月 , 清 金 衢 總 兵 馬 逢 知 來援 , 突 入 漳 城 。 成 功 圍 之 , 弗 下 。 防 鎮 門 山 以 水 灌 之 ,堤 壞 不 浸 。 城 中 食 盡 , 枕 藉 死 者 七 十 餘 萬 人 。 七 月 , 陳錦 軍 於 鳳 山 尾 , 其 奴 庫 成 棟 刺 之 , 以 首 來 獻 。 成 功 歎 曰: 『 僕 隸 之 人 , 而 背 戕 其 主 , 是 天 下 無 刑 也 』 。 賞 其 功而 終 殺 之 。 十 月 , 清 帥 金 固 山 援 至 , 乃 解 圍 , 收 兵 保 海澄 。

    七 年 春 , 帝 在 安 隆 所 。 五 月 , 金 固 山 來 攻 , 城 壞百 餘 丈 。 成 功 親 立 雉 堞 , 左 右 死 者 層 積 , 指 揮 自 若 , 益治 軍 。 既 而 矢 砲 雨 下 , 成 功 大 呼 曰 : 『 天 尚 贊 吾 , 無 落吾 軍 』 。 須 臾 下 息 , 砲 碎 其 座 。 忽 一 夜 , 空 砲 遽 發 , 成功 詐 謂 諸 將 曰 : 『 是 將 臨 城 矣 』 ! 勒 兵 持 斧 以 待 。 曰 :『
敵 至 方 砍 』 。 清 軍 落 濠 入 郛 , 眾 禦 之 。 固 山 宵 遁 , 澄守 益 堅 。 當 是 時 , 沿 海 騷 俶 , 饟 餽 不 贍 。 以 黃 愷 為 餉 鎮。 愷 少 有 才 , 陰 事 招 權 , 成 功 收 而 殺 之 。 鄭 氏 軍 興 以 來, 兵 律 嚴 肅 , 無 所 淫 戮 。 軍 行 之 間 , 婦 人 孺 子 至 與 爭 道, 故 民 尤 愛 之 。

    八 年 春 , 清 廷 以 鄭 、 賈 二 員 來 講 , 封 成 功 海 澄 公、 芝 龍 同 安 伯 、 鴻 逵 奉 化 伯 、 芝 豹 左 都 督 。 成 功 不 從 。於 是 置 芝 龍 於 高 俎 , 戍 芝 豹 於 寧 古 塔 。 成 功 不 顧 。 十 月, 伐 漳 州 , 鎮 標 劉 國 軒 開 門 降 , 十 邑 俱 下 , 乘 勢 略 泉 州屬 邑 , 守 將 韓 尚 亮 力 守 。 當 是 時 , 水 陸 兵 勢 , 熛 至 風 起, 浸 尋 衍 溢 , 分 所 部 為 七 十 二 鎮 。 改 中 左 所 為 思 明 , 以鄧 會 知 州 事 。 立 儲 賢 館 、 儲 材 館 、 察 言 司 、 賓 客 司 , 設印 局 、 軍 器 諸 局 。 令 六 官 分 理 國 事 。 以 壬 午 舉 人 潘 賡 昌為 吏 官 兼 戶 官 , 丙 戌 舉 人 陳 寶 鑰 為 禮 官 , 世 職 張 光 啟 為兵 官 , 浙 人 程 應 璠 為 刑 官 , 戊 子 舉 人 馮 澄 世 為 工 官 。 奉監 國 魯 王 、 瀘 溪 王 、 寧 靖 王 居 金 門 。 凡 諸 宗 室 , 悉 贍 給之 。 禮 待 避 亂 搢 紳 王 忠 孝 、 盧 若 騰 、 沈 佺 期 、 辜 朝 薦 、徐 孚 遠 、 紀 許 國 等 , 皆 名 客 也 。 軍 國 大 事 , 時 諮 問 焉 。凡 所 便 宜 封 拜 , 輒 朝 服 北 向 稽 首 , 望 永 曆 帝 坐 , 疏 而 焚之 。

    九 年 春 , 帝 在 安 隆 所 。 正 月 , 以 林 勝 伐 仙 游 。 五月 , 拜 定 西 侯 張 名 振 為 元 帥 , 忠 靖 伯 陳 輝 副 之 。 以 二 十四 鎮 入 長 江 。 加 戶 官 洪 旭 為 水 師 右 軍 , 北 鎮 陳 六 御 為 五軍 戎 政 , 偕 伐 舟 山 , 克 之 。 已 而 清 軍 來 襲 , 六 御 死 焉 。台 州 鎮 馬 信 、 寧 波 鎮 張 宏 德 均 來 歸 。 六 月 , 墮 安 平 鎮 及漳 州 、 惠 安 、 南 安 、 同 安 。 七 月 , 使 如 日 本 , 修 舊 好 也。 十 一 月 , 清 定 遠 大 將 軍 濟 度 入 閩 , 成 功 回 島 。

    十 年 春 , 帝 在 安 隆 所 , 嗣 入 雲 南 。 正 月 , 濟 度 輒侵 略 沿 海 。 三 月 , 攻 兩 島 , 遇 風 而 還 。 四 月 , 以 蘇 茂 、黃 梧 伐 碣 陽 不 克 , 斬 茂 以  。 梧 懼 誅 , 以 海 澄 降 清 , 重地 也 。 甘 輝 聞 亂 , 進 攻 不 勝 , 乃 入 土 城 取 蓄 積 歸 。 遂 奉成 功 破 閩 安 , 逼 福 州 , 轉 略 溫 、 台 等 郡 , 浙 東 俱 震 。

    十 一 年 春 三 月 , 帝 在 雲 南 。 鴻 逵 卒 於 浯 州 。 成 功回 島 。 尋 遣 將 城 福 州 峽 江 牛 心 塔 , 以 陳 斌 、 林 銘 、 杜 輝等 守 之 。 清 軍 來 攻 , 銘 、 輝 退 , 斌 無 援 降 , 嗣 被 殺 。 甘輝 、 周 全 斌 等 攻 寧 德 , 斬 滿 帥 阿 克 襄 , 一 軍 大 震 。

    十 二 年 春 正 月 , 帝 在 滇 城 。 遣 漳 平 伯 周 金 湯 航 海至 思 明 , 晉 成 功 延 平 郡 王 、 甘 輝 崇 明 伯 、 張 萬 禮 建 安 伯、 黃 廷 永 安 伯 、 郝 文 興 慶 都 伯 、 王 季 山 祥 符 伯 , 餘 各 拜爵 有 差 。 乃 議 大 舉 , 往 復 南 京 。 七 月 , 以 黃 廷 為 前 提 督、 洪 旭 為 兵 官 、 鄭 泰 為 戶 官 , 留 守 兩 島 , 部 署 諸 將 。 排力 士 身 披 鐵 , 畫 以 朱 碧 彪 文 , 留 其 兩 目 , 執 斬 馬 大 刀 ,陳 於 行 首 , 但 砍 馬 足 , 號 曰 「 鐵 人 」 , 望 者 以 為 神 兵 ,左 虎 衛 陳 魁 統 之 。 甲 士 十 七 萬 、 習 流 五 萬 、 習 馬 五 千 、鐵 人 八 千 , 號 八 十 萬 , 戈 船 八 千 , 揚 帆 北 上 。 至 浙 江 ,克 樂 清 等 縣 。 次 於 羊 山 , 為 颶 所 破 , 飄 沒 八 千 餘 人 , 幼子 睿 、 裕 、 溫 皆 死 。 乃 泊 滃 洲 理  。

    十 三 年 春 正 月 , 帝 在 永 昌 。 五 月 , 師 出 崇 明 , 諸將 請 先 取 之 , 不 聽 。 六 月 , 移 吳 淞 江 口 , 入 江 陰 。 七 月, 至 焦 山 , 祭 告 天 地 、 百 神 及 太 祖 、 崇 禎 、 隆 武 諸 帝 ,痛 哭 誓 師 , 眾 皆 感 激 。 時 清 軍 已 據 上 流 , 防 禦 甚 堅 , 以鐵 鎖 橫 江 , 謂 之 「 滾 江 龍 」 。 成 功 謂 諸 將 曰 : 「 瓜 、 鎮為 金 陵 門 戶 , 須 先 取 之 」 。 授 諸 將 機 宜 。 令 程 應 璠 督 右提 督 馬 信 、 前 鋒 鎮 余 新 等 進 奪 譚 家 洲 砲 城 。 又 遣 材 官 張亮 督 善 水 者 盪 舟 行 , 即 進 據 瓜 州 上 游 , 燬 木 城 。 大 船 由南 , 小 舟 由 北 , 自 督 親 軍 及 中 提 督 甘 輝 、 左 鎮 提 督 翁 天佑 、 先 鋒 鎮 楊 祖 , 建 大 將 旗 鼓 , 直 擣 瓜 州 。 清 將 朱 衣 祚、 左 雲 龍 等 率 滿 、 漢 騎 兵 一 萬 , 背 港 而 軍 。 戰 方 合 , 張亮 已 斷 滾 江 龍 , 揚 帆 直 進 。 右 武 衛 周 全 斌 率 兵 帶 甲 浮 水登 岸 , 直 破 其 陣 , 斬 雲 龍 於 橋 下 。 衣 祚 奔 城 。 正 兵 鎮 韓英 奪 門 而 入 , 登 城 樹 幟 。 全 斌 登 江 介 之 山 以 望 , 麾 兵 疾進 , 陷 西 北 隅 以 入 。 滿 兵 盡 殲 。 獲 衣 祚 , 逸 之 。 後 提 督萬 禮 亦 繞 瓜 州 之 後 , 潰 其 餘 卒 。 清 軍 大 敗 , 死 者 不 可 勝數 。 以 援 勦 左 鎮 守 瓜 州 , 監 紀 推 官 柯 平 為 江 防 。 命 兵 部侍 郎 張 煌 言 、 督 理 戎 政 楊 朝 棟 、 兵 部 主 事 袁 起 震 督 阮 美及 羅 蘊 章 等 進 取 蕪 湖 。 遂 亂 揚 子 , 趣 鎮 江 。 清 提 督 管 效忠 率 雲 南 之 兵 數 萬 分 道 馳 至 , 夜 紮 銀 山 , 以 騎 兵 當 大 路。 成 功 以 銀 山 為 必 爭 之 地 , 奪 而 據 之 , 列 陣 以 待 。 遲 明, 清 軍 分 五 道 而 來 , 三 萃 鄭 壘 , 不 動 , 騎 射 如 雨 。 成 功令 發 火 砲 , 多 鼓 鈞 聲 , 屋 瓦 皆 震 。 清 軍 下 馬 死 戰 。 薄 午, 鄭 軍 益 奮 , 遂 大 敗 之 , 喋 血 填 濠 , 效 忠 僅 以 身 免 。 明日 , 鎮 江 守 將 高 謙 、 知 府 戴 可 進 等 來 降 。 成 功 登 京 峴 之山 , 大 饗 士 卒 , 慷 慨 賦 詩 。 命 全 斌 、 黃 昭 守 鎮 江 , 屬 邑俱 下 。 以 張 煌 言 、 楊 朝 棟 招 撫 江 南 , 袁 起 震 、 徐 長 春 招撫 江 北 。 於 是 常 州 、 徽 州 、 池 州 、 太 平 、 滁 、 和 、 六 合等 府 豪 傑 多 起 兵 應 。 清 廷 大 恐 , 議 援 兵 。 甘 輝 進 曰 : 『瓜 、 鎮 為 南 北 咽 喉 , 但 坐 鎮 此 ; 斷 瓜 州 則 山 東 之 師 不 下; 據 北 固 則 兩 浙 之 路 不 通 ; 南 都 可 不 勞 而 定 矣 』 。 不 聽, 率 師 登 舟 逕 取 南 京 , 傳 檄 四 方 。 八 月 , 至 觀 音 門 。 以黃 安 總 督 水 師 , 守 三 叉 河 口 。 率 所 部 由 鳳 儀 門 登 岸 , 軍於 獅 子 山 。 招 諸 將 登 閱 江 樓 , 以 望 建 業 王 氣 。 令 諸 舟 列於 江 東 門 外 ; 自 率 十 餘 騎 , 躬 歷 城 下 , 度 營 壘 。 分 屯 漢西 門 、 觀 音 山 , 獨 與 五 親 軍 駐 岳 廟 山 , 留 先 鋒 鎮 、 中 衝鎮 於 獅 子 山 , 欲 久 困 之 。 南 京 守 將 梁 化 鳳 約 期 降 , 許 之。 甘 輝 諫 曰 : 『 以 臣 觀 之 , 則 尚 速 也 。 夫 兵 貴 先 聲 , 彼眾 我 寡 , 及 其 熸 且 未 定 , 則 勢 可 拔 。 若 彼 集 禦 固 , 緩 難圖 也 。 君 必 悔 之 』 。 不 聽 。 既 而 清 軍 以 千 騎 試 前 鋒 營 ,余 新 敗 之 , 遂 輕 敵 無 備 , 縱 軍 捕 魚 。 成 功 令 張 英 馳 讓 之, 新 猶 故 。 化 鳳 知 其 弛 , 由 鳳 儀 門 穴 城 , 乘 夜 啣 枚 , 直薄 新 營 。 新 不 及 甲 , 倉 皇 拒 戰 , 遂 被 禽 , 副 將 董 延 中 、蕭 拱 柱 死 焉 。 成 功 聞 鳳 儀 門 砲 聲 , 遣 翁 天 佑 援 之 , 已 無及 矣 。 越 二 日 , 清 軍 以 步 卒 數 千 , 出 觀 音 門 , 直 擣 中 堅。 成 功 率 親 軍 右 虎 衛 陳 鵬 、 右 衝 鋒 張 萬 祿 擊 敗 之 。 清 軍復 以 數 萬 從 山 後 出 , 薄 左 先 鋒 營 。 楊 祖 拒 之 , 三 合 三 卻。 後 勁 鎮 楊 正 、 援 勦 右 鎮 姚 國 泰 敗 走 。 前 衝 鋒 鎮 藍 衍 、行 軍 司 馬 張 英 死 於 堪 岩 之 下 。 清 軍 從 山 上 出 擊 , 右 武 衛林 勝 、 左 虎 衛 陳 魁 俱 力 戰 死 。 後 提 督 張 萬 禮 獨 戰 以 大 橋頭 , 殺 人 最 多 , 無 援 而 覆 。 副 將 魏 標 、 樸 世 用 、 洪 復 、督 理 戶 官 潘 賡 、 鍾 儀 衛 等 皆 戰 沒 , 唯 左 右 提 督 、 右 虎 衛、 右 衝 鋒 , 援 勦 後 鎮 之 軍 獨 全 。 成 功 麾 軍 退 , 爭 舟 而 渡。 甘 輝 殿 , 且 戰 且 卻 , 至 江 , 騎 能 屬 者 三 十 餘 人 , 凡 所擊 殺 數 百 十 人 , 馬 躓 被 獲 , 死 焉 。 成 功 既 至 鎮 江 , 議 還島 。 以 馬 信 、 韓 英 督 舟 師 守 江 口 , 周 全 斌 、 黃 昭 、 吳 豪為 殿 , 餘 軍 次 第 而 退 。 九 月 , 攻 崇 明 , 不 下 , 正 兵 鎮 王起 鳳 陣 沒 。 以 陳 輝 、 阮 美 、 羅 蘊 章 等 守 舟 山 。 劉 猷 與 清軍 戰 於 溫 州 , 敗 績 死 之 。 十 月 , 師 至 思 明 , 建 忠 臣 祠 ,以 甘 輝 為 首 。

    十 四 年 春 , 帝 在 緬 甸 。 五 月 , 清 廷 以 將 軍 達 素 、總 督 李 率 泰 會 師 來 伐 。 大 船 出 漳 州 、 小 船 出 同 安 , 檄 廣東 降 將 許 隆 、 蘇 利 等 分 道 而 至 。 成 功 以 陳 鵬 督 諸 部 守 高崎 , 遏 同 安 ; 鄭 泰 出 浯 州 , 絕 廣 東 ; 而 自 勒 諸 部 , 扼 海門 。 海 門 在 海 澄 之 口 ; 命 五 府 陳 堯 策 傳 令 諸 將 , 碇 海 中流 , 按 軍 不 動 , 揚 徽 而 鼓 。 令 未 畢 , 漳 船 猝 至 。 諸 將 倉卒 受 命 , 莫 敢 先 發 。 閩 安 侯 周 瑞 為 清 軍 所 乘 , 與 堯 策 俱死 。 陳 輝 舉 火 , 滿 兵 高 躍 , 船 乃 得 出 。 既 得 上 流 , 成 功自 手 旗 起 師 , 引 巨 艦 橫 擊 之 。 風 吼 濤 立 , 一 海 皆 動 。 北人 不 諳 水 , 皆 退 , 眩 暈 而 不 能 軍 , 僵 屍 布 海 。 有 滿 兵 二百 餘 人 棄 舟 登 圭 嶼 , 命 之 降 , 宵 溺 之 。 是 日 同 安 船 趣 高崎 。 陳 鵬 約 降 , 飭 所 部 勿 動 。 清 軍 恃 應 , 船 未 近 , 涉 水爭 先 。 其 將 陳 蟒 不 與 謀 , 曰 : 『 事 急 矣 , 當 決 死 』 。 麾所 屬 與 殿 兵 鎮 陳 章 合 擊 , 清 兵 披 甲 退 陷 於 淖 , 死 者 十 七八 , 首 領 哈 喇 土 星 止 焉 , 殺 滿 兵 一 千 六 百 餘 人 。 收 輝 戮之 , 以 蟒 代 。 蘇 利 等 後 二 日 至 , 知 諸 路 告 衄 , 望 太 武 山而 還 。 素 自 殺 於 福 州 。 於 是 竟 成 功 之 世 , 無 敢 議 覆 島 者。

    十 五 年 春 , 帝 在 緬 甸 。 成 功 議 取 臺 灣 , 克 之 ; 語在 開 闢 紀 。 十 二 月 , 以 熱 蘭 遮 城 為 安 平 鎮 , 改 名 王 城 ;建 桔 秩 門 , 志 故 土 也 ; 赤 崁 城 為 承 天 府 ; 總 曰 東 都 。 設府 一 、 縣 二 。 以 楊 朝 棟 為 承 天 府 尹 , 祝 敬 為 天 興 知 縣 ,莊 之 列 為 萬 年 知 縣 。 澎 湖 別 設 安 撫 司 。 各 戍 重 兵 。 以 周全 斌 總 督 南 北 諸 路 。 已 而 楊 朝 棟 、 祝 敬 有 罪 , 殺 之 , 以鄭 省 英 為 府 尹 , 黃 安 守 安 平 。 率 何 斌 、 馬 信 、 楊 祥 、 蕭拱 辰 等 , 帶 銃 手 三 百 、 牌 手 三 百 、 弓 手 三 百 , 巡 視 番 社, 錫 以 煙 布 。 番 酋 大 悅 , 率 眾 歸 誠 , 聽 約 束 。 既 歸 , 大會 諸 鎮 。 成 功 曰 : 『 為 治 之 道 , 在 於 足 食 。 足 食 之 後 ,乃 可 足 兵 。 今 賴 皇 天 之 靈 、 諸 將 之 力 , 克 有 茲 土 , 豈 敢為 宴 安 之 計 ? 然 而 食 之 者 眾 , 作 之 者 寡 , 倘 一 旦 匱 餉 ,師 不 宿 飽 , 則 難 以 固 邦 家 。 今 臺 灣 土 厚 泉 甘 , 膏 壤 未 闢, 當 用 寓 兵 於 農 之 法 , 庶 可 以 足 食 而 後 足 兵 。 然 後 觀 時而 動 , 以 謀 光 復 也 』 。 黃 安 曰 : 『 開 疆 闢 土 , 創 業 萬 世, 諸 將 自 當 遵 行 。 但 其 法 何 如 ? 願 垂 明 教 』 。 成 功 曰 :『 夫 法 古 者 可 以 制 宜 , 明 時 者 可 以 圖 治 。 古 者 量 人 受 田, 量 地 取 賦 。 至 商 雖 變 為 井 田 , 亦 行 九 一 之 法 。 周 代 因之 , 鄉 出 師 徒 , 里 出 車 馬 , 兵 民 無 分 。 及 秦 始 廢 井 田 ,後 代 不 改 , 故 兵 自 為 兵 , 民 自 為 民 , 籌 餉 轉 輸 , 屢 為 國患 。 故 善 為 將 者 不 得 不 行 屯 兵 之 法 ; 如 充 國 之 屯 羌 中 ,諸 葛 之 屯 斜 谷 , 姜 維 之 屯 漢 中 , 杜 預 之 屯 襄 陽 , 而 後 戰無 乏 糧 , 守 無 饑 色 。 若 夫 元 代 之 分 地 立 法 , 太 祖 之 設 衛安 軍 , 乃 天 下 已 平 , 恐 虛 糜 空 乏 , 故 為 農 者 七 , 為 兵 者三 , 非 無 故 也 。 今 臺 灣 為 新 創 之 地 , 雖 僻 處 海 濱 , 安 敢忘 戰 ? 故 行 屯 田 之 法 , 僅 留 勇 衛 、 侍 衛 二 旅 以 守 安 平 、承 天 , 餘 鎮 各 按 分 地 , 分 赴 南 北 開 墾 , 使 野 無 曠 土 , 而軍 有 餘 糧 。 三 年 之 後 , 乃 定 賦 稅 。 農 隙 之 時 , 訓 以 武 事, 俾 無 廢 弛 。 有 事 則 執 戈 以 戰 , 無 事 則 負 耒 而 耕 , 而 後可 以 圖 長 治 也 』 。 諸 將 皆 聽 命 而 行 。 於 是 五 軍 、 果 毅 各鎮 赴 曾 文 溪 之 北 , 前 鋒 、 後 勁 、 左 衝 各 鎮 赴 二 層 行 溪 之南 , 各 擇 地 屯 兵 , 插 竹 為 社 , 斬 茅 為 屋 , 而 養 軍 無 患 。

    十 六 年 春 正 月 朔 , 成 功 朝 諸 將 於 安 平 鎮 , 遙 拜 帝座 。 嗣 聞 清 人 棄 芝 龍 於 北 京 , 子 孫 皆 被 害 , 擗 踊 哭 泣 ,令 諸 鎮 守 喪 。 先 是 清 人 從 降 將 黃 梧 之 策 , 遷 山 東 、 江 、浙 、 閩 、 粵 沿 海 居 民 , 盡 入 內 地 , 禁 出 海 , 以 絕 接 濟 ,並 毀 鄭 氏 祖 墳 。 成 功 聞 之 , 歎 曰 : 『 使 吾 徇 諸 將 意 , 不自 斷 東 征 得 一 塊 土 , 英 雄 無 用 武 之 地 矣 ! 沿 海 幅 員 上 下數 千 里 , 盡 委 而 棄 之 , 使 田 廬 坵 墟 , 墳 墓 無 主 , 寡 婦 孤兒 , 望 哭 天 末 , 唯 吾 之 故 。 以 今 雖 披 猖 , 亦 復 何 用 , 但當 收 拾 殘 民 , 移 我 東 土 , 闢 地 休 兵 , 養 精 蓄 銳 , 以 待 天下 之 清 未 晚 也 』 。 當 是 時 , 帝 在 滇 城 , 或 曰 殺 矣 , 或 曰幽 矣 , 或 曰 遁 矣 , 成 功 猶 奉 朔 稱 永 曆 。 成 功 治 軍 嚴 , 諸鎮 莫 敢 犯 。 馬 信 諫 曰 : 『 立 國 之 初 , 宜 用 寬 典 』 。 成 功曰 : 『 不 然 。 法 貴 於 嚴 , 庶 無 積 弊 , 後 之 守 者 , 自 為 易治 。 是 故 子 產 治 鄭 , 孔 明 治 蜀 , 莫 不 用 嚴 。 況 臺 灣 為 新創 之 地 , 非 嚴 無 以 治 軍 , 非 嚴 無 以 統 眾 , 唯 在 制 宜 而 已』 。 三 月 , 以 洪 開 、 祁 闢 等 十 人 管 社 事 。 命 諸 將 各 移 眷入 臺 。 南 澳 鎮 陳 豹 不 從 , 討 之 , 以 杜 煇 留 守 。

    初 , 羅 馬 神 父 李 科 羅 在 廈 傳 教 , 成 功 禮 之 , 延 為幕 客 。 當 是 時 , 華 人 之 在 呂 宋 者 數 十 萬 人 , 久 遭 西 人 苛待 。 諸 將 議 取 呂 宋 為 外 府 。 成 功 使 李 科 羅 至 馬 尼 拉 , 說呂 宋 總 督 入 貢 , 而 陰 檄 華 僑 起 事 , 將 以 舟 師 援 之 。 事 洩, 西 人 戒 嚴 , 集 兵 馬 尼 拉 , 毀 城 裂 砦 , 以 防 竊 踞 。 而 華人 已 起 矣 , 鏖 戰 數 日 夜 , 終 不 敵 , 死 者 數 萬 人 。 或 駕 小舟 至 臺 灣 , 多 溺 死 。 成 功 撫 之 , 而 呂 宋 仍 俶 擾 , 又 慮 鄭師 往 討 , 乃 命 使 者 隨 李 科 羅 乞 和 。 諸 將 欲 問 罪 , 未 出 師, 而 成 功 病 革 矣 。

    成 功 有 子 十 人 。 世 子 經 年 十 九 , 居 廈 門 , 與 乳 媼通 、 生 子 以 聞 。 成 功 大 怒 , 令 董 昱 、 洪 有 鼎 至 廈 , 諭 鄭泰 監 殺 經 及 董 夫 人 , 以 教 子 不 嚴 也 。 諸 部 大 驚 。 又 聞 成功 病 , 謀 保 全 之 。 謂 經 子 也 , 不 可 拒 父 , 諸 部 臣 也 , 不可 拒 君 ; 唯 泰 於 成 功 為 兄 行 , 謂 兄 可 拒 弟 , 乃 殺 乳 媼 及兒 以 報 。 成 功 不 肯 , 解 佩 劍 與 昱 命 再 至 廈 。 適 周 全 斌 自南 澳 回 , 亦 奉 命 。 諸 將 誘 執 之 。 夏 五 月 初 八 日 , 成 功 病革 , 尚 登 臺 望 海 。 乃 冠 帶 , 請 太 祖 訓 出 , 坐 胡 床 , 命 左右 進 酒 , 折 閱 三 帙 , 歎 曰 : 『 吾 有 何 面 目 見 先 帝 於 地 下哉 』 ! 遂 薨 於 路 寢 , 年 三 十 有 九 。 臺 人 以 其 弟 襲 為 護 理。 十 四 日 , 訃 至 , 經 嗣 位 , 發 喪 , 修 表 達 行 在 。 聞 襲 將為 東 都 主 , 經 駭 然 。 乃 出 全 斌 為 五 軍 都 督 , 陳 永 華 為 諮議 參 軍 , 馮 錫 範 為 侍 衛 , 整 師 欲 東 。 秋 七 月 , 清 靖 南 王耿 繼 茂 、 閩 浙 總 督 李 率 泰 遣 人 來 講 , 經 不 從 。 泰 等 請 經。 經 曰 : 『 吾 將 東 , 諸 君 善 圖 之 』 。 議 照 朝 鮮 事 例 , 派中 軍 都 督 楊 來 嘉 答 之 。 不 報 。 來 嘉 還 。 以 忠 振 伯 洪 旭 、永 安 侯 黃 廷 輔 泰 守 廈 門 , 並 諭 銅 山 、 南 澳 諸 將 , 毋 廢 戰守 。 冬 十 月 , 經 至 澎 湖 , 歷 巡 各 島 , 乃 赴 臺 。 黃 昭 、 蕭拱 宸 謀 拒 經 , 陳 師 海 澨 , 為 全 斌 所 殺 。 眾 倒 戈 , 經 免 冑示 之 。 黃 安 大 呼 曰 : 『 此 吾 君 之 子 也 , 其 速 往 迎 』 ! 經遂 入 王 城 。 襲 入 見 , 復 為 叔 侄 如 初 。 十 一 月 , 率 全 斌 巡視 南 北 二 路 , 鎮 撫 諸 番 。

    十 七 年 春 正 月 , 滇 城 訃 至 , 經 猶 奉 朔 稱 永 曆 。 以統 領 顏 望 忠 守 安 平 , 勇 衛 黃 安 鎮 承 天 , 提 調 南 北 軍 務 。率 全 斌 、 永 華 、 錫 範 至 廈 門 。 以 泰 潛 結 黃 昭 、 蕭 拱 宸 等謀 抗 拒 , 事 露 , 夏 六 月 , 置 酒 邀 泰 , 縊 殺 之 。 泰 子 纘 緒、 弟 鳴 駿 亡 歸 清 。 冬 十 月 , 繼 茂 、 率 泰 調 投 誠 諸 軍 合 荷蘭 出 泉 州 , 提 督 馮 得 功 出 同 安 , 降 將 施 琅 、 黃 梧 出 漳 州, 分 道 並 進 。 經 部 署 諸 將 , 令 全 斌 禦 之 。 十 九 日 , 會 於金 門 烏 沙 港 。 荷 蘭 夾 板 十 餘 舟 , 巍 巨 如 山 , 泉 舟 三 百 ,箕 張 而 下 。 全 斌 以 艨 艟 二 十 艘 , 往 來 奮 擊 , 剽 疾 如 馬 ;荷 人 發 砲 無 一 中 者 。 清 軍 見 之 ,  眙 相 視 , 雲 翔 而 不 敢下 。 得 功 殿 , 為 全 斌 所 殪 。 已 而 耿 、 李 各 濟 師 , 琅 、 梧亦 至 。 鄭 師 不 敵 , 退 守 銅 山 。 清 軍 入 金 、 廈 , 墮 兩 城 ,棄 其 地 , 收 寶 貨 婦 女 而 還 。 兩 島 之 民 爛 焉 。

    十 八 年 春 正 月 , 援 勦 右 鎮 林 順 降 清 。 二 月 , 南 澳護 衛 左 鎮 杜 煇 亦 降 清 。 洪 旭 言 曰 : 『 金 、 廈 新 破 , 銅 山難 守 , 不 如 退 保 東 都 , 以 待 後 圖 』 。 經 從 之 。 命 永 華 、錫 範 扈 董 夫 人 先 行 。 宗 室 寧 靖 王 、 瀘 溪 王 、 巴 東 王 、 魯王 世 子 暨 鄉 紳 王 忠 孝 、 辜 朝 薦 、 盧 若 騰 、 沈 佺 期 、 郭 貞一 、 李 茂 春 悉 扁 舟 從 。 至 澎 湖 , 與 旭 歷 視 諸 島 。 旭 曰 :『 澎 湖 為 臺 灣 門 戶 , 上 通 江 浙 , 下 達 南 洋 , 必 須 建 設 重鎮 , 以 固 海 疆 。 若 澎 湖 有 失 , 則 臺 灣 無 所 措 手 足 』 。 乃建 壘 媽 宮 , 左 右 峙 各 築 砲 臺 , 煙 火 相 望 , 令 薛 進 思 、 戴捷 、 林 陞 等 守 之 。 初 , 全 斌 奉 檄 與 黃 廷 殿 , 而 與 洪 旭 有宿 嫌 , 遲 疑 不 往 , 遂 降 清 。 廷 亦 受 黃 梧 之 誘 。 經 既 入 臺, 委 政 永 華 。 永 華 善 治 國 , 與 民 休 息 。 八 月 , 改 東 都 為東 寧 , 天 興 、 萬 年 為 二 州 。 劃 府 治 為 四 坊 , 坊 置 簽 首 理民 事 ; 制 鄙 為 三 十 四 里 , 置 鄉 長 , 行 鄉 治 之 制 。 東 寧 初建 , 制 度 簡 陋 , 乃 教 民 燒 瓦 , 建 宮 室 衙 署 。 禮 待 避 亂 搢紳 。 凡 諸 宗 室 , 皆 贍 給 之 。 分 諸 土 地 , 又 行 寓 兵 於 農 之法 , 臺 灣 以 安 。 初 , 荷 人 既 喪 臺 灣 , 謀 恢 復 , 居 於 雞 籠。 成 功 命 黃 安 逐 之 。 既 去 , 遂 會 清 人 攻 兩 島 。 及 金 、 廈平 , 徙 民 入 界 , 而 率 泰 亦 班 師 。 六 月 , 荷 將 波 爾 德 入 福州 , 與 清 軍 盟 , 議 伐 臺 , 率 泰 以 兩 蓬 船 援 之 。 然 臺 灣 防守 固 , 不 易 取 , 乃 率 舟 北 上 , 次 普 陀 山 , 遇 颶 覆 沒 。 及是 而 罷 。 九 月 , 英 人 來 求 互 市 , 許 之 。 十 二 月 , 北 路 土番 阿 狗 讓 亂 , 命 勇 衛 黃 安 平 之 。

    十 九 年 春 正 月 朔 , 經 率 文 武 賀 帝 於 安 平 鎮 。 聞 施琅 疏 請 攻 臺 , 集 諸 將 計 議 。 洪 旭 曰 : 『 前 者 , 荷 人 失 守, 恃 其 砲 火 , 馮 其 港 道 , 而 不 防 備 澎 湖 , 故 我 先 王 一 鼓而 下 。 夫 澎 湖 為 東 寧 門 戶 , 無 澎 湖 是 無 東 寧 也 。 今 宜 建築 安 平 砲 臺 , 以 砲 船 十 艘 防 守 鹿 耳 , 別 遣 一 將 鎮 澎 湖 ,嚴 軍 固 壘 , 以 待 其 來 , 則 敵 不 易 渡 也 』 。 經 曰 : 『 善 』。 以 楊 祥 守 鹿 耳 門 。 顏 望 忠 請 自 赴 澎 湖 , 經 撫 其 背 曰 :『 得 公 一 行 , 吾 無 憂 矣 』 。 命 旭 調 屯 田 軍 十 分 之 三 , 益以 勇 衛 侍 衛 各 半 旅 , 合 萬 餘 人 , 分 配 砲 船 二 十 艘 , 烏 船趕 繒 各 十 艘 , 以 戴 捷 、 薛 進 思 、 林 陞 、 林 應 等 率 之 。 又慮 北 鄙 空 虛 , 命 劉 國 軒 以 一 旅 守 雞 籠 , 何 祐 以 一 旅 守 大汕 頭 。 三 月 , 望 忠 至 澎 湖 , 駐 軍 媽 宮 ; 左 右 峙 各 修 砲 臺, 以 戴 捷 、 林 陞 守 之 。 四 月 , 琅 調 投 誠 諸 軍 攻 臺 。 舟 至外 洋 , 為 颶 風 飄 散 而 還 。 清 廷 命 琅 及 全 斌 歸 北 京 。 六 月, 經 令 望 忠 回 東 寧 , 以 薛 進 思 、 林 陞 守 之 。 檄 各 鎮 歸 屯。 七 月 , 勇 衛 黃 安 卒 , 經 大 慟 , 厚 葬 之 , 以 其 子 為 婿 。八 月 , 以 諮 議 參 軍 陳 永 華 為 勇 衛 。 永 華 親 視 南 北 , 鎮 撫諸 番 , 勸 各 鎮 墾 田 , 植 蔗 熬 糖 , 煮 海 為 鹽 , 以 興 貿 易 。而 歲 又 大 熟 , 民 用 殷 富 。 請 建 聖 廟 , 立 學 校 , 從 之 。 擇地 於 寧 南 坊 , 面 魁 斗 山 , 旁 建 明 倫 堂 。

    二 十 年 春 正 月 , 聖 廟 成 , 經 率 文 武 行 釋 菜 之 禮 ,環 泮 宮 而 觀 者 數 千 人 , 雍 雍 穆 穆 , 皆 有 禮 讓 之 風 焉 。 又命 各 社 設 學 校 , 延 師 以 課 子 弟 ; 兩 州 三 年 一 試 。 州 試 有名 者 移 府 , 府 試 有 名 者 移 院 , 院 試 取 進 者 入 太 學 。 三 年再 試 , 拔 其 尤 者 補 六 科 內 都 事 。 三 月 , 以 永 華 為 學 院 ,葉 亨 為 國 子 助 教 , 教 之 、 養 之 。 臺 人 自 是 始 奮 學 。 洪 旭諫 曰 : 『 有 文 事 者 必 有 武 備 , 今 施 琅 雖 出 軍 未 定 , 而 心不 忘 我 。 當 訓 勵 將 士 , 以 待 其 變 』 。 經 曰 : 『 居 安 思 危, 古 之 訓 也 ; 習 勞 講 武 , 軍 之 則 也 。 不 穀 受 國 厚 恩 , 躬承 先 命 , 其 敢 以 此 自 逸 ? 願 與 諸 公 勉 之 』 。 檄 各 鎮 屯 墾之 暇 , 以 時 操 演 。 又 命 伐 木 造 艦 。 旭 以 商 船 往 販 日 本 ,購 造 銅 砲 刀 劍 甲 冑 , 並 鑄 永 曆 錢 。 下 至 暹 羅 、 安 南 、 呂宋 各 處 , 以 拓 商 務 。 歲 又 大 有 , 國 以 富 強 。 八 月 , 呂 宋總 督 遣 使 者 來 聘 , 且 貢 方 物 。 令 賓 客 司 禮 之 。 使 者 求 設教 , 永 華 不 可 。 經 命 以 中 國 之 禮 入 覲 , 且 申 通 商 之 約 ,毋 遏 貢 , 毋 虐 我 華 人 。 使 者 唯 唯 。 忠 振 伯 洪 旭 卒 , 經 親為 治 喪 ; 以 其 子 磊 為 吏 官 , 永 華 之 姪 繩 武 為 兵 官 , 楊 英為 戶 官 , 葉 亨 為 禮 官 , 柯 平 為 刑 官 , 謝 賢 為 工 官 , 劉 國軒 為 左 武 衛 , 薛 進 思 為 右 武 衛 , 何 祐 為 左 虎 衛 。 九 月 ,永 華 以 國 內 已 治 , 商 務 當 興 。 以 江 勝 為 水 師 一 鎮 , 駐 廈門 , 與 邊 將 交 驩 , 毋 擾 百 姓 。 當 是 時 , 廈 門 荒 廢 , 為 陳白 骨 水 牛 忠 所 據 , 招 集 亡 命 , 侵 掠 邊 鄙 。 勝 與 邱 輝 破 之。 輝 踞 達 濠 , 而 勝 事 貿 易 , 布 帛 無 缺 。 凡 貨 入 界 者 以 價購 之 , 婦 孺 無 欺 。 自 是 內 外 相 安 , 轉 運 毋 遏 , 物 價 愈 平。 十 二 月 , 調 戍 澎 之 兵 屯 田 。

    二 十 一 年 春 正 月 朔 , 經 賀 帝 於 安 平 鎮 。 錫 屯 田 之兵 酒 , 臺 人 大 說 , 道 不 拾 遺 , 市 物 者 不 飾 價 。 五 月 , 河南 人 孔 元 章 來 議 撫 , 禮 之 , 議 照 朝 鮮 事 例 。 元 章 回 , 而施 琅 又 疏 請 攻 臺 。

    二 十 二 年 夏 四 月 , 清 廷 以 琅 為 內 大 臣 , 裁 水 師 提督 , 焚 戰 艦 。 以 馬 化 騏 為 總 兵 , 駐 海 澄 。 分 投 誠 諸 將 於各 省 。 六 月 , 清 水 師 提 標 遊 擊 鍾 瑞 偕 中 軍 守 備 陳 陞 謀 獻海 澄 , 密 告 江 勝 。 經 命 統 領 顏 望 忠 率 船 援 之 。 事 洩 , 瑞走 廈 門 入 臺 , 望 忠 數 其 叛 獻 銅 山 之 罪 , 經 不 究 , 改 其 姓為 金 賜 名 漢 臣 。 十 月 , 水 沙 連 番 亂 , 殺 參 軍 林 圯 , 討 之。

    二 十 三 年 春 二 月 , 清 廷 下 旨 展 界 。 七 月 , 刑 部 尚書 明 珠 、 兵 部 侍 郎 蔡 毓 榮 至 福 州 , 與 靖 南 王 耿 繼 茂 、 總督 祖 澤 沛 集 泉 州 議 和 。 命 興 化 知 府 慕 天 顏 賚 詔 書 入 臺 ,經 不 肯 接 詔 。 唯 閱 明 珠 書 曰 : 『 嘗 聞 安 民 之 謂 仁 , 識 時之 謂 知 。 古 來 豪 傑 知 天 命 之 有 歸 , 信 殃 民 之 無 益 , 決 策不 疑 , 委 身 天 闕 , 慶 衍 黎 庶 , 澤 流 子 孫 , 名 垂 青 史 , 常為 美 談 。 閣 下 通 時 達 變 , 為 世 豪 傑 , 比 肩 前 哲 , 若 易 易爾 。 而 姓 名 不 通 於 上 國 , 封 爵 不 出 於 天 朝 , 浮 沉 海 外 ,聊 且 一 時 , 不 令 有 識 之 士 為 惋 惜 耶 ? 今 聖 天 子 一 旦 惻 然, 念 海 濱 之 民 瘡 痍 未 復 , 其 有 去 鄉 離 井 漂 流 海 嶼 , 近 者十 餘 年 , 遠 者 二 十 餘 載 , 骨 肉 多 殘 , 生 死 茫 然 。 以 為 均在 覆 載 之 中 , 孰 非 光 復 之 責 ? 稅 車 閩 甸 , 會 同 靖 藩 、 督、 撫 、 提 督 , 宣 諭 宸 衷 。 禮 當 先 之 以 信 , 耑 遣 太 常 寺 卿慕 天 顏 、 都 督 僉 事 李 佺 等 聞 於 左 右 。 閣 下 桑 梓 之 地 , 無論 聖 天 子 痌  在 抱 , 所 當 仰 體 不 遑 , 即 閩 之 黃 童 白 叟 ,大 都 閣 下 桑 梓 之 父 老 子 弟 , 而 忍 令 其 長 相 離 散 耶 ? 況 我國 家 與 人 以 誠 , 待 人 以 信 , 德 意 咸 孚 , 遐 邇 畢 達 。 是 以車 書 一 統 之 盛 , 振 古 無 儔 。 窮 荒 絕 域 , 尚 不 憚 重 譯 來 朝。 閣 下 人 中 之 傑 , 反 自 外 於 皇 仁 , 此 豈 有 損 朝 廷 哉 ? 但為 閣 下 惜 之 爾 。 誠 能 翻 然 歸 命 , 使 海 隅 變 為 樂 土 , 流 離復 其 故 鄉 , 閣 下 亦 自 海 外 而 歸 中 原 , 不 亦 千 古 之 大 快 ,而 事 機 不 可 再 得 者 乎 ? 我 皇 上 推 心 置 腹 , 具 有 璽 書 。 閣下 宣 讀 之 餘 , 自 當 仰 見 聖 主 至 仁 至 愛 之 心 。 佇 候 德 音 ,臨 穎 神 注 』 。 經 大 會 文 武 , 語 天 顏 曰 : 『 本 藩 豈 不 能 戰? 因 念 生 靈 塗 炭 , 故 遠 處 海 外 。 癸 卯 以 來 , 業 已 息 兵 ,又 何 必 深 求 耶 』 ? 天 顏 曰 : 『 朝 廷 頻 頻 招 撫 , 亦 憐 貴 藩忠 誠 , 不 忘 舊 君 。 若 能 翻 然 削 髮 歸 命 , 自 當 藩 封 , 永 為柱 石 。 不 然 , 豈 少 樓 船 甲 兵 哉 』 ? 經 曰 : 『 先 王 在 日 ,前 後 招 撫 , 祗 差 「 薙 髮 」 兩 字 。 本 藩 豈 肯 墜 先 王 之 志 哉』 ? 遣 禮 官 葉 亨 、 刑 官 柯 平 報 聘 , 並 復 書 曰 : 『 蓋 聞 麟鳳 之 姿 , 非 藩 樊 所 能 囿 ; 英 雄 之 志 , 豈 游 說 所 能 移 。 頃自 遷 界 以 來 , 五 省 流 離 , 萬 里 坵 墟 。 是 以 不 穀 遠 處 海 外, 建 國 東 寧 , 庶 幾 寢 兵 息 民 , 相 安 無 事 。 貴 國 尚 未 忘 情於 我 , 以 致 沿 海 之 人 , 流 亡 失 所 , 心 竊 憾 之 。 閣 下 銜 命以 來 , 欲 為 生 靈 造 福 , 流 亡 復 業 , 海 宇 奠 安 , 為 德 建 善; 而 貴 使 諄 諄 以 迎 敕 為 辭 。 事 必 前 定 而 後 可 以 寡 悔 , 言必 先 定 而 後 可 以 踐 跡 。 大 丈 夫 相 信 於 心 , 披 肝 見 膽 , 磊磊 落 落 , 何 必 游 移 其 說 哉 ? 特 遣 刑 官 柯 平 、 禮 官 葉 亨 等面 商 妥 當 。 不 穀 躬 承 先 訓 , 恪 守 丕 基 , 必 不 棄 先 人 之 業, 以 圖 一 時 之 利 。 唯 是 生 民 塗 炭 , 惄 焉 在 懷 。 倘 貴 朝 果以 愛 人 為 心 , 不 穀 不 難 降 心 以 從 , 尊 事 大 之 禮 。 至 通 好之 後 , 巡 邏 兵 哨 , 自 當 弔 回 。 若 夫 沿 海 地 方 , 俱 屬 執 事撫 綏 , 非 不 穀 所 與 焉 。 不 盡 之 言 , 俱 存 敝 使 口 中 , 唯 閣下 教 之 , 俾 實 稽 以 聞 』 。 議 照 朝 鮮 事 例 , 明 珠 將 許 ; 而強 令 薙 髮 , 經 不 從 。 於 是 明 珠 再 以 書 來 , 復 命 天 顏 偕 二使 入 臺 。 天 顏 曰 : 『 貴 藩 遁 跡 荒 居 , 非 可 與 外 國 之 賓 臣者 比 』 。 經 曰 : 『 朝 鮮 亦 箕 子 之 後 , 士 各 有 志 , 未 可 相強 』 。 乃 以 書 復 之 曰 : 『 蓋 聞 佳 兵 不 祥 之 器 , 其 事 好 還, 是 以 禍 福 無 常 倚 , 強 弱 無 常 勢 , 恃 德 者 興 , 恃 力 者 亡。 曩 者 思 明 之 役 , 不 穀 深 憫 民 生 疾 苦 , 暴 露 兵 革 , 連 年不 休 , 故 遂 會 師 而 退 , 遠 絕 大 海 , 建 國 東 寧 。 於 版 圖 疆域 之 外 , 別 立 乾 坤 。 自 以 為 休 兵 息 民 , 可 相 安 於 無 事 矣。 不 謂 閣 下 猶 有 意 督 過 之 , 驅 我 叛 將 , 再 起 兵 端 。 豈 未聞 陳 軫 蛇 足 之 喻 與 養 由 基 善 射 之 說 乎 ? 夫 苻 堅 寇 晉 , 力非 不 強 也 ; 隨 煬 征 遼 , 志 非 不 勇 也 ; 此 二 事 者 閣 下 之 所明 知 也 。 況 我 之 叛 將 逃 卒 , 為 先 王 撫 養 者 二 十 餘 年 , 今其 歸 貴 朝 者 , 非 必 盡 忘 舊 恩 而 慕 新 榮 也 , 不 過 憚 波 濤 、戀 故 土 , 為 偷 安 計 爾 。 閣 下 所 以 驅 之 東 侵 而 不 顧 者 , 亦非 必 以 其 才 能 為 足 恃 、 心 跡 為 可 信 也 , 不 過 以 若 輩 叵 測, 姑 使 前 死 , 勝 負 無 深 論 爾 。 今 足 下 待 之 之 意 , 若 輩 亦習 知 之 矣 , 而 況 大 洋 之 中 , 晝 夜 無 期 , 風 雲 變 態 , 波 濤不 測 。 閣 下 兩 載 以 來 , 三 舉 征 帆 , 其 勞 費 得 失 , 既 已 自知 , 豈 非 天 意 之 昭 昭 者 哉 ? 所 引 夷 齊 、 田 橫 等 事 : 夷 齊千 古 高 義 , 未 易 齒 冷 ; 即 如 田 橫 , 不 過 三 齊 一 匹 夫 爾 ,猶 知 守 義 不 屈 。 而 況 不 穀 世 受 國 恩 , 躬 承 先 訓 乎 ? 倘 以東 寧 不 受 羈 縻 , 則 海 外 列 國 , 如 日 本 、 琉 球 、 呂 宋 、 越南 , 近 接 浙 、 粵 , 豈 盡 服 屬 ? 若 虞 敝 哨 出 沒 , 實 緣 貴 旅臨 江 , 不 得 不 遣 舟 偵 邏 。 至 於 休 兵 息 民 , 以 免 生 靈 塗 炭, 仁 人 之 言 , 敢 不 佩 服 。 若 夫 重 爵 厚 祿 , 永 襲 藩 封 , 海外 孤 臣 , 無 心 及 此 。 敬 披 腹 言 , 維 祈 垂 鑑 』 。 又 復 繼 茂曰 : 『 捧 讀 華 翰 , 有 「 誠 來 誠 往 、 延 攬 英 雄 」 之 語 , 雖不 能 從 , 然 心 異 之 。 執 事 中 國 英 豪 , 天 人 合 徵 , 金 戈 鐵馬 之 雄 , 固 自 有 在 ; 而 諄 諄 所 言 , 尚 襲 游 說 之 後 談 , 豈猶 是 不 相 知 者 之 論 乎 ? 東 寧 偏 隅 , 遠 在 海 外 , 與 版 圖 渺不 相 涉 。 雖 居 落 部 曲 , 日 與 為 鄰 , 正 如 張 仲 堅 遠 絕 扶 餘, 以 中 土 讓 太 原 公 子 。 執 事 亦 知 其 意 乎 ? 所 云 「 貴 朝 寬仁 無 比 」 , 遠 者 不 論 , 以 耳 目 所 聞 見 言 之 , 如 方 國 安 、孫 可 望 , 豈 非 盡 忠 貴 朝 者 , 今 皆 何 在 ? 往 事 可 鑒 , 足 為寒 心 。 執 事 倘 能 以 延 攬 英 雄 休 兵 為 念 , 即 靜 飭 部 曲 , 慰安 邊 陲 。 羊 陸 故 事 , 敢 不 勉 承 ? 若 夫 疆 場 之 事 , 一 彼 一此 , 勝 負 之 數 , 自 有 天 在 。 得 失 難 易 , 執 事 自 知 , 亦 毋庸 贅 也 』 。 明 珠 知 不 可 說 , 遂 偕 毓 英 歸 北 , 而 和 議 止 。十 月 , 邱 輝 介 江 勝 以 達 濠 歸 命 。 經 下 六 官 議 。 永 華 曰 :『 招 降 納 叛 , 自 古 已 然 。 況 輝 能 糾 眾 備 船 , 獨 踞 達 濠 ,此 亦 有 為 者 。 今 傾 心 向 化 , 理 宜 收 錄 , 庶 足 以 鼓 豪 傑 之心 , 而 拓 邦 家 之 土 』 。 從 之 , 以 為 義 武 鎮 。 自 是 達 濠 亦聽 節 制 。

    二 十 四 年 春 三 月 , 經 以 廈 門 、 銅 山 、 達 濠 諸 島 均隸 臺 灣 , 而 舟 山 、 南 日 尚 乏 守 將 , 以 前 奇 兵 鎮 黃 應 制 之, 命 柳 索 、 呂 勝 、 藍 盛 、 楊 正 各 率 舟 協 守 。 八 月 , 斗 尾龍 岸 番 反 , 經 自 將 討 之 。 命 右 武 衛 劉 國 軒 駐 半 線 。 十 月, 沙 轆 番 亂 , 平 之 。 大 肚 番 恐 , 遷 其 族 於 埔 里 社 。 國 軒追 之 , 至 北 港 溪 畔 , 乃 班 師 歸 。 自 是 北 番 皆 服 。

    二 十 五 年 , 歲 大 有 , 沿 海 無 事 。 漳 、 泉 之 人 至 者日 多 , 拓 地 遠 及 兩 鄙 。 經 命 諸 島 守 將 , 毋 擾 邊 民 。

    二 十 六 年 春 正 月 , 統 領 顏 望 忠 、 楊 祥 請 伐 呂 宋 ,侍 衛 馮 錫 範 以 為 不 可 , 慮 失 遠 人 之 心 , 遂 止 。

    二 十 七 年 。 初 , 清 廷 以 吳 三 桂 為 平 西 王 駐 雲 南 ,平 南 王 尚 可 喜 駐 廣 東 , 靖 南 王 耿 繼 茂 駐 福 建 。 及 繼 茂 死, 精 忠 嗣 。 至 是 議 撤 藩 , 精 忠 謀 起 兵 。 秋 八 月 , 使 黃 鏞入 告 。 經 至 澎 湖 以 俟 。 而 精 忠 遷 移 , 尋 歸 東 寧 。 十 二 月, 三 桂 據 雲 南 、 貴 州 、 四 川 以 起 , 破 兩 湖 , 遣 祝 治 國 、劉 定 先 如 耿 、 尚 , 約 會 師 。 並 至 東 寧 , 寓 書 曰 : 『 令 祖舉 全 閩 投 誠 , 大 有 勳 勞 , 橫 遭 俎 醢 , 百 世 必 報 之 仇 也 。及 令 先 王 存 心 大 義 , 至 死 靡 他 , 誠 大 丈 夫 特 立 獨 行 , 每言 及 此 , 未 常 不 歎 為 偉 人 也 。 殿 下 少 承 家 訓 , 練 兵 養 威, 審 時 觀 釁 。 今 天 下 大 舉 , 正 千 載 一 遇 , 乞 速 整 貔 貅 ,大 揚 舟 師 , 經 取 金 陵 , 或 抵 天 津 , 扼 其 門 戶 , 絕 其 糧 道。 此 以 奇 兵 乘 虛 , 萬 全 之 策 也 。 復 累 世 之 大 仇 , 洩 天 人之 共 憤 , 何 快 如 之 』 ! 經 禮 待 二 使 , 遣 監 紀 推 官 陳 克 岐、 副 將 劉 文 煥 馳 聘 , 且 復 書 曰 : 『 頃 聞 台 命 , 欲 伸 大 義於 天 下 , 不 勝 欣 慰 。 然 敢 獻 一 言 。 自 古 成 天 下 之 大 業 ,必 先 建 天 下 之 大 義 。 以 殿 下 之 貞 忠 , 而 擁 立 先 帝 之 苗 裔, 則 足 以 號 召 人 心 , 而 感 奮 忠 義 之 士 。 不 穀 亦 欲 依 日 月之 末 光 , 早 策 匡 復 之 業 也 。 枕 戈 待 旦 , 以 俟 會 師 』 。

    二 十 八 年 春 三 月 , 精 忠 據 福 建 , 執 總 督 范 承 謨 ,馳 數 騎 傳 檄 , 七 閩 皆 下 。 使 黃 鏞 再 入 臺 , 請 濟 師 。 授 海澄 公 黃 梧 為 平 和 公 。 梧 已 病 卒 , 子 芳 度 權 知 軍 事 , 授 海澄 總 兵 。 四 月 , 潮 州 總 兵 劉 進 忠 以 城 降 精 忠 , 授 寧 粵 將軍 。 經 使 柯 平 入 福 州 , 報 黃 鏞 之 聘 也 。 精 忠 調 趙 得 勝 之兵 , 得 勝 不 從 , 邀 右 武 衛 劉 國 軒 、 左 虎 衛 何 祐 於 海 澄 ,議 奉 經 。 五 月 , 經 以 子 克 驖 臧 監 國 , 陳 永 華 輔 之 , 率 侍衛 馮 錫 範 、 兵 官 陳 繩 武 、 吏 官 洪 磊 等 , 奉 永 曆 二 十 八 年正 朔 , 渡 海 而 西 , 駐 思 明 。 授 得 勝 興 明 伯 , 訓 練 士 卒 。以 兵 都 事 李 德 至 日 本 , 鑄 錢 及 軍 器 ; 戶 都 事 楊 賢 販 運 南洋 , 以 充 軍 實 。 遣 人 說 精 忠 , 借 漳 、 泉 為 召 募 。 精 忠 不從 。 於 是 鄭 、 耿 交 惡 。 既 令 錫 範 取 同 安 , 守 將 張 舉 堯 降, 授 蕩 西 伯 、 左 先 鋒 。 精 忠 懼 , 以 都 尉 王 進 守 泉 州 。 六月 , 進 幼 子 藩 錫 誘 殺 泉 州 城 守 賴 玉 , 兵 民 多 從 之 , 遂 逐進 , 納 款 。 經 入 泉 州 , 授 藩 錫 指 揮 使 , 以 軍 事 委 錫 範 、繩 武 。 七 月 , 清 軍 圍 潮 州 , 精 忠 不 能 救 , 進 忠 納 款 , 遣援 勦 左 鎮 金 漢 臣 率 兵 援 之 , 敗 清 軍 於 黃 岡 , 潮 圍 解 , 進忠 降 , 授 定 西 伯 、 前 提 督 。 九 月 , 精 忠 以 劉 炎 為 犄 角 ,命 王 進 取 泉 州 。 十 月 , 國 軒 及 右 虎 衛 許 耀 敗 進 於 塗 嶺 ,追 至 興 化 而 還 。 三 桂 使 禮 曹 周 文 驥 如 經 , 平 鄭 、 耿 也 。十 一 月 , 伐 漳 浦 , 劉 炎 降 。 得 勝 回 澄 。

    二 十 九 年 春 正 月 朔 , 經 率 文 武 官 民 賀 帝 於 泉 州 承天 寺 。 精 忠 遣 張 文 韜 議 和 , 以 楓 亭 為 界 , 始 通 好 也 。 二月 , 何 祐 伐 饒 平 , 獲 沈 瑞 以 歸 , 授 懷 安 侯 。 以 叛 將 洪 承疇 之 祠 改 祀 石 齋 、 蔡 江 門 , 竄 承 疇 及 楊 明 琅 眷 屬 百 餘 口於 雞 籠 城 。 明 琅 、 癸 未 翰 林 也 ; 數 其 罪 , 嗣 死 於 竄 所 。五 月 , 國 軒 入 潮 , 與 何 祐 、 劉 進 忠 兵 數 千 人 ,  屬 邑 之未 下 者 。 平 南 王 尚 可 喜 兵 十 餘 萬 , 盡 銳 來 攻 。 相 持 久 ,鄭 軍 食 盡 , 議 退 於 潮 。 可 喜 麾 騎 , 晨 掩 祐 軍 , 戰 於 鱟 母山 下 。 祐 力 擊 之 , 國 軒 繼 進 , 大 敗 尚 軍 。 六 月 , 經 率 諸將 圍 漳 州 。 方 經 之 至 也 , 授 黃 芳 度 德 化 公 , 芳 度 陽 為 受命 , 陰 通 於 清 。 事 洩 , 鄭 軍 環 城 。 兄 芳 泰 突 圍 入 粵 乞 援。 城 圍 凡 六 月 。 芳 世 自 粵 提 師 , 且 至 。 十 月 初 六 旦 , 城將 吳 淑 及 弟 潛 開 門 延 經 。 芳 度 登 北 門 之 山 , 趣 諸 軍 巷 戰。 不 利 , 投 開 元 寺 東 井 以 死 。 經 入 漳 州 , 授 淑 平 西 將 軍、 後 提 督 , 潛 戎 旗 二 鎮 。 收 芳 度 戚 族 , 竄 於 淡 水 , 而 膊其 屍 。 刜 黃 梧 之 椑 , 報 宿 忿 也 。 君 子 謂 鄭 經 於 是 乎 肖 子。

    三 十 年 春 正 月 朔 , 經 率 文 武 官 民 賀 帝 於 漳 州 開 元寺 。 二 月 , 三 桂 兵 至 肇 慶 、 韶 州 。 碣 石 總 兵 苗 之 秀 、 東莞 守 將 張 國 勳 謁 國 軒 降 。 尚 之 信 降 於 三 桂 。 三 桂 檄 讓 惠州 於 經 , 國 軒 入 守 之 。 五 月 , 耿 將 劉 應 麟 駐 汀 州 ,  下江 西 瑞 金 、 石 城 二 縣 , 密 款 於 經 , 授 奉 明 伯 、 前 提 督 ,吳 淑 入 守 之 。 七 月 , 經 調 王 進 忠 於 潮 , 不 至 。 九 月 , 清師 入 閩 , 擒 精 忠 , 其 守 將 馬 成 龍 以 興 化 款 於 經 , 授 殄 西伯 、 援 勦 左 鎮 , 許 耀 入 守 之 。 十 月 , 耀 與 清 軍 戰 於 烏 龍江 , 狃 於 塗 嶺 之 役 , 不 設 備 , 故 敗 , 經 調 趙 得 勝 、 何 祐代 之 。 十 一 月 , 耿 將 楊 德 以 邵 武 來 款 , 授 後 勁 鎮 , 吳 淑入 守 之 。 十 二 月 , 淑 與 清 軍 對 壘 於 邵 武 城 下 , 霜 嚴 指 直, 士 皴 瘃 不 能 軍 , 淑 敗 還 廈 門 , 應 麟 奔 死 潮 州 。

    三 十 一 年 春 正 月 , 趙 得 勝 、 何 祐 拒 清 軍 於 興 化 城下 。 清 軍 縱 反 間 , 得 勝 力 戰 死 , 祐 亦 敗 , 興 化 遂 陷 。 二月 , 泉 、 漳 俱 潰 , 經 歸 思 明 , 大 賞 逃 亡 諸 將 , 分 汛 水 陸。 以 左 虎 衛 林 陞 守 東 石 留 南 , 水 師 一 鎮 蕭 武 守 興 化 , 水師 四 鎮 陳 陞 、 五 鎮 蔡 沖 琱 、 七 鎮 石 玉 、 八 鎮 陳 勝 分 守 蚶江 、 祥 芝 、 崇 武 、 獺 窟 , 以 固 晉 南 惠 沿 海 ; 水 師 二 鎮 江元 勳 、 三 鎮 林 瑞 驥 協 守 海 澄 、 芝 陰 , 凡 福 清 、 長 樂 濱 海之 地 歸 之 ; 總 制 親 隨 協 王 一 鳴 守 橫 嶼 , 樓 船 中 鎮 蕭 琛 守定 海 , 危 宿 鎮 陳 起 萬 守 福 寧 , 總 制 後 協 林 日 慧 、 前 協 吳兆 綱 分 守 福 安 、 寧 德 , 援 勦 後 鎮 陳 起 明 守 同 安 港 口 ; 後提 督 吳 淑 駐 大 石 湖 , 兼 轄 同 安 ; 揚 威 前 鎮 陳 昌 守 謝 村 ,左 鎮 陳 福 守 澄 海 , 戎 旗 一 鎮 林 應 守 井 尾 、 連 江 、 漳 浦 ,左 衝 鎮 馬 興 隆 守 銅 山 , 昭 義 鎮 楊 德 守 五 都 , 奇 兵 鎮 黃 應守 詔 安 , 英 兵 鎮 李 隆 守 南 澳 , 房 宿 鎮 楊 興 守 淺 山 。 以 樓船 左 鎮 朱 天 貴 、 右 鎮 劉 天 福 合 率 舟 師 , 以 守 寧 波 、 溫 州、 台 州 、 舟 山 等 。 宣 毅 左 鎮 邱 輝 仍 駐 達 濠 , 以 遏 潮 惠 來之 路 為 策 應 。 清 康 親 王 以 漳 、 泉 既 平 , 而 鄭 師 尚 駐 兩 島, 遣 僉 事 朱 麟 臧 來 講 , 且 寓 書 曰 : 『 嘗 聞 「 順 天 者 存 ,逆 天 者 亡 」 。 又 曰 : 「 識 時 務 者 在 乎 俊 傑 」 。 我 國 家 定鼎 , 風 聲 所 被 , 四 海 賓 服 ; 此 固 氣 數 之 所 在 , 而 億 兆 所歸 心 也 。 頃 因 吳 、 耿 煽 亂 , 貴 將 軍 乘 間 竊 據 。 獨 不 思 海隅 尺 土 , 豈 能 與 天 下 抗 衡 ? 而 執 迷 絕 島 , 自 非 識 時 之 君子 。 倘 轉 禍 為 福 , 歸 順 本 朝 , 共 享 茅 土 之 封 , 永 奠 河 山之 固 , 傳 之 子 孫 , 豈 不 食 報 無 疆 哉 』 ? 經 禮 之 , 議 照 朝鮮 之 例 。 並 復 書 曰 : 『 夫 萬 古 綱 常 之 倫 , 而 春 秋 嚴 華 夷之 辨 , 此 固 忠 臣 義 士 所 朝 夕 凜 遵 而 不 敢 頃 刻 忘 也 。 我 家世 受 國 恩 , 每 思 克 復 舊 業 , 以 報 高 深 , 故 枕 戈 待 旦 , 以至 今 日 。 幸 遇 諸 藩 舉 義 , 誠 欲 向 中 原 而 共 逐 鹿 。 倘 天 意厭 亂 , 人 心 思 漢 , 則 此 一 旅 , 亦 可 挽 回 。 何 必 裂 冠 毀 冕, 然 後 為 識 時 之 俊 傑 也 哉 』 ? 不 從 。 四 月 , 移 諸 降 將 入臺 。 劉 炎 奔 清 , 磔 於 燕 市 。 六 月 , 劉 進 忠 降 於 三 桂 , 尋歸 清 , 被 殺 。 國 軒 亦 棄 惠 州 而 歸 。 凡 十 府 一 時 俱 失 。 經不 知 所 為 , 軍 事 盡 委 國 軒 。 國 軒 實 有 將 才 。 七 月 , 康 親王 復 命 興 化 知 府 卞 永 譽 、 泉 州 知 府 張 仲 舉 各 加 卿 銜 , 以泉 紳 黃 志 美 、 吳 公 鴻 佐 之 , 再 申 前 議 , 請 撤 回 各 島 。 經集 諸 將 議 , 馮 錫 範 請 索 四 府 為 互 市 。 二 使 歸 , 寧 海 將 軍喇 哈 達 又 以 書 來 , 略 曰 : 『 年 來 使 車 往 還 , 議 撫 議 貢 ,幾 於 舌 敝 唇 焦 矣 。 而 至 今 迄 無 定 論 者 , 良 由 貴 君 臣 挾 一盡 節 為 明 之 見 , 以 為 汲 汲 議 撫 , 我 朝 廷 自 圖 便 利 爾 。 夫議 撫 者 , 為 全 爾 君 臣 之 名 節 也 , 為 培 我 國 家 萬 年 之 根 本也 。 願 執 事 大 破 拘 攣 , 俾 得 竭 殫 愚 衷 , 一 聽 貴 君 臣 之 自擇 可 乎 ? 昔 箕 子 殷 之 忠 臣 也 , 殷 祚 既 滅 , 就 封 朝 鮮 , 以存 殷 祀 。 田 橫 齊 之 義 士 也 , 恥 臣 於 漢 , 與 客 俱 刎 洛 陽 。夫 田 橫 雖 義 , 非 箕 子 比 也 。 願 貴 君 臣 同 於 箕 子 , 毋 蹈 田橫 之 故 轍 , 則 何 不 罷 兵 休 士 , 全 車 甲 而 歸 臺 灣 , 自 處 於海 外 賓 臣 之 列 ? 其 受 封 爵 惟 願 , 不 受 封 爵 亦 惟 願 , 我 朝廷 亦 何 惜 以 窮 海 遠 適 之 區 , 為 爾 君 臣 完 全 名 節 之 地 ? 執事 如 果 有 意 , 肯 降 必 相 從 。 余 雖 武 人 , 忝 為 勳 戚 , 自 當特 請 朝 命 , 飭 各 有 司 以 歲 時 守 護 貴 君 臣 之 先 塋 , 恤 其 族姓 宗 支 , 不 許 兵 民 侵 暴 。 行 三 代 之 曠 典 , 成 千 秋 之 美 談, 當 亦 我 皇 上 所 不 靳 也 。 執 事 如 感 朝 廷 之 恩 , 則 以 歲 時通 貢 如 朝 鮮 故 事 , 通 商 貿 易 , 永 無 猜 嫌 , 豈 不 美 哉 ? 夫保 國 存 祀 、 至 忠 也 , 護 祖 完 宗 、 至 孝 也 , 全 身 遠 害 、 至智 也 , 息 兵 恤 民 、 至 仁 也 , 行 一 事 而 四 善 備 , 爾 君 臣 亦何 苦 而 不 為 此 ? 如 徒 悍 然 不 顧 , 希 旦 夕 之 安 , 忘 先 機 之哲 , 一 遇 議 撫 , 則 大 言 誇 詞 , 要 地 請 餉 , 此 蓋 小 人 挾 執事 之 謀 , 甚 不 足 信 。 夫 事 勢 窮 蹙 之 時 , 人 心 一 散 , 禍 變難 防 , 舟 中 之 人 , 皆 敵 國 也 。 執 事 雖 欲 全 師 而 歸 , 恐 不可 得 。 且 事 勢 窮 蹶 之 時 然 後 歸 , 亦 何 面 目 以 見 父 老 乎 ?執 事 宜 內 斷 於 心 , 與 一 二 親 信 有 識 者 計 議 。 道 旁 築 舍 ,三 年 不 成 , 大 懼 身 名 之 俱 喪 。 以 為 執 事 辱 也 。 如 終 不 可復 合 , 請 斷 嗣 音 , 虛 意 周 旋 , 無 復 望 焉 。 唯 執 事 裁 之 』。 經 得 書 , 大 會 文 武 。 馮 錫 範 曰 : 『 先 王 在 日 , 僅 有 兩島 , 尚 欲 大 舉 征 伐 , 以 復 中 原 。 況 今 又 有 臺 灣 , 進 戰 退守 , 權 操 自 我 。 豈 以 一 敗 而 易 夙 志 哉 』 ?

    三 十 二 年 春 二 月 , 伐 漳 州 , 數 戰 皆 捷 , 授 國 軒 中提 督 。 當 是 時 , 清 軍 大 集 。 國 軒 及 吳 淑 諸 將 , 兵 僅 數 千, 飄 驟 馳 突 , 略 倣 成 功 。 清 軍 皆 萎 腇 舌 咋 , 莫 敢 支 吾 。六 月 , 清 廷 以 按 察 司 吳 興 祚 為 閩 撫 , 逮 郎 廷 相 , 以 隨 軍布 政 姚 啟 聖 為 總 督 , 趣 諸 軍 援 海 澄 , 皆 莫 敢 進 。 城 破 ,提 督 段 應 舉 自 經 , 總 兵 黃 藍 巷 戰 死 。 清 軍 沒 者 凡 三 萬 餘人 、 馬 萬 餘 匹 。 晉 國 軒 武 平 伯 、 征 北 將 軍 , 吳 淑 定 西 伯、 平 北 將 軍 , 何 祐 左 武 衛 , 林 陞 右 武 衛 , 江 勝 左 虎 衛 。於 是 鄭 軍 復 振 於 漳 州 , 幾 五 萬 人 , 遂 取 長 泰 、 同 安 。 七月 , 乘 勝 圍 泉 州 ,  下 屬 邑 。 清 軍 又 大 舉 來 援 。 國 軒 率二 十 八 鎮 還 漳 州 , 軍 溪 西 , 吳 淑 、 何 祐 軍 浦 南 , 大 戰 於龍 虎 山 。 鄭 軍 敗 績 , 鄭 英 、 吳 正 璽 死 焉 。 國 軒 收 兵 保 海澄 。 九 月 , 啟 聖 遣 張 雄 來 講 , 請 歸 海 澄 。 不 從 。

    三 十 三 年 , 經 以 陳 諒 為 援 勦 左 鎮 , 敗 清 軍 於 定 海。 冬 十 月 , 清 軍 攻 蕭 井 塞 , 不 克 而 還 。 十 一 月 , 吳 淑 壓死 於 蕭 井 塞 , 經 哭 之 慟 , 厚 葬 之 , 以 其 子 天 駟 為 建 威 鎮, 以 統 其 眾 。 是 時 清 廷 復 嚴 海 禁 , 移 民 入 內 。 於 是 啟 聖乃 開 修 來 館 於 漳 州 , 以 誘 鄭 將 。

    三 十 四 年 春 正 月 , 清 水 師 提 督 萬 正 色 大 舉 伐 思 明。 經 以 右 武 衛 林 陞 為 督 師 , 率 援 勦 左 鎮 陳 諒 、 左 虎 衛 江勝 、 樓 船 左 鎮 朱 天 貴 禦 之 , 國 軒 亦 棄 海 澄 來 援 。 戰 不 利, 經 率 諸 將 歸 臺 灣 。 董 夫 人 召 而 數 之 曰 :『
馮 、 陳 之 業 衰 矣 ! 若 輩 不 才 , 徒 累 維 桑 , 則 如 勿 往 』。 八 月 , 平 南 將 軍 賚 塔 復 與 經 書 曰 : 『 自 海 上 用 兵 以 來, 朝 廷 屢 下 招 撫 之 令 , 而 議 終 不 成 , 皆 由 封 疆 諸 臣 執 泥薙 髮 登 岸 , 彼 此 齟 齬 。 臺 灣 本 非 中 國 版 圖 , 足 下 父 子 自闢 荊 榛 。 且 眷 懷 勝 國 , 未 常 如 吳 三 桂 之 僭 妄 , 本 朝 亦 何惜 海 外 彈 丸 , 不 聽 田 橫 壯 士 逍 遙 其 間 乎 ? 今 三 藩 殄 滅 ,中 外 一 家 , 豪 傑 識 時 , 必 不 復 思 噓 已 灰 之 焰 , 毒 瘡 痍 之民 。 若 能 保 境 息 兵 , 則 從 此 不 必 登 岸 , 不 必 薙 髮 , 不 必易 衣 冠 , 稱 臣 入 貢 可 也 , 不 稱 臣 不 入 貢 亦 可 也 。 以 臺 灣為 箕 子 之 朝 鮮 , 為 徐 福 之 日 本 , 於 世 無 患 , 於 人 無 爭 ,而 沿 海 生 靈 永 息 塗 炭 。 唯 足 下 圖 之 』 。 經 從 其 議 , 索 海澄 為 互 市 。 啟 聖 執 不 可 , 議 遂 破 。

    三 十 五 年 夏 四 月 , 彗 星 見 。 初 , 經 西 渡 , 委 政 永華 , 以 元 子 克 臧 為 監 國 。 克 臧 年 少 , 明 毅 果 斷 , 有 乃 祖風 , 而 永 華 又 悉 心 輔 佐 , 臺 灣 大 治 。 內 撫 民 番 , 外 給 餉糈 , 軍 無 缺 之 。 及 經 歸 後 , 諸 將 頗 事 偷 息 。 永 華 心 憂 之, 請 辭 兵 權 , 以 兵 交 國 軒 , 未 幾 卒 。 已 而 刑 官 柯 平 、 戶官 楊 英 亦 相 繼 逝 。 五 月 , 聞 清 軍 有 伐 臺 之 舉 , 集 諸 將 議。 命 天 興 知 府 張 日 曜 按 屯 籍 以 十 一 充 伍 , 得 勝 兵 三 千 餘人 。 七 月 , 彗 星 再 見 , 仲 冬 方 滅 。 十 月 , 遣 右 武 衛 林 陞率 軍 巡 北 鄙 , 墜 雞 籠 城 。 經 自 歸 後 , 不 理 國 政 , 建 園 亭於 洲 仔 尾 , 與 諸 將 落 之 , 驩 飲 較 射 , 夜 以 繼 日 。 又 築 北園 別 墅 , 以 奉 董 夫 人 。 諸 事 盡 委 克 臧 , 軍 民 咸 服 。

    三 十 五 年 春 正 月 朔 , 監 國 世 子 克 臧 率 文 武 朝 賀 於安 平 鎮 , 乃 入 謁 董 夫 人 , 賀 經 於 洲 仔 尾 。 經 方 命 居 民 ,將 大 放 元 宵 。 克 臧 聞 之 , 上 啟 曰 : 『 偏 僻 海 外 , 地 窄 民窮 , 頻 年 征 戰 , 幾 不 聊 生 。 茲 者 屢 聞 清 人 整 軍 備 艦 , 意欲 東 渡 。 大 仇 未 滅 , 人 心 洶 洶 , 何 必 以 數 夕 之 歡 , 而 耗民 間 一 月 之 食 ? 伏 乞 崇 儉 , 以 培 元 氣 , 以 永 國 祚 』 。 經嘉 之 , 即 止 。 唯 自 張 宴 , 與 國 軒 諸 將 縱 飲 而 已 。 居 無 何病 革 , 顧 命 國 軒 輔 世 子 。 經 薨 , 年 三 十 有 九 。 諸 弟 揚 言曰 : 『 克 臧 非 吾 骨 肉 , 一 旦 得 志 , 吾 屬 無 遺 類 矣 』 。 入告 董 夫 人 , 即 收 監 國 印 。 國 軒 不 能 爭 。 克 臧 既 幽 別 室 ,諸 弟 夜 命 烏 鬼 殺 之 。 妻 陳 氏 殉 。 乃 立 次 子 克 臧 為 延 平 郡王 , 佩 招 討 大 將 軍 印 。 克 塽 幼 , 年 十 二 , 以 仲 父 聰 為 輔政 公 。 聰 貪 而 懦 , 軍 國 大 事 主 於 國 軒 、 錫 範 。 晉 國 軒 武平 俟 , 錫 範 忠 誠 伯 。 以 戎 旗 四 鎮 董 騰 率 舟 師 駐 澎 湖 。 清人 聞 喪 , 寧 海 將 軍 飛 檄 臺 灣 , 勸 納 款 。 經 弟 明 、 智 請 捐資 募 兵 , 錫 範 不 可 , 國 軒 許 之 。 克 塽 以 明 為 左 武 驤 將 軍, 智 為 右 武 驤 將 軍 。 六 月 , 董 夫 人 薨 。 有 惡 董 騰 者 , 解其 兵 , 以 右 武 衛 林 陞 代 之 。 騰 , 董 夫 人 之 弟 也 。 十 月 ,姚 啟 聖 計 招 賓 客 司 傅 為 霖 內 應 , 高 壽 、 蔡 愷 附 之 。 建 威後 鎮 朱 友 發 其 事 , 為 霖 等 伏 誅 , 及 懷 安 侯 沈 瑞 , 屠 其 家。 瑞 妻 , 禮 官 鄭 斌 女 也 , 免 之 , 亦 自 縊 。 於 是 啟 聖 疏 薦萬 正 色 為 陸 路 提 督 , 施 琅 為 水 師 提 督 , 謀 伐 臺 灣 。 克 塽以 國 軒 為 正 提 督 , 征 北 將 軍 曾 瑞 、 定 北 將 軍 王 順 為 副 ,率 諸 鎮 守 澎 湖 。 命 左 武 衛 何 祐 為 北 路 總 督 , 智 武 鎮 李 茂副 之 , 率 兵 以 戍 雞 籠 。

    三 十 六 年 春 , 施 琅 治 兵 於 平 海 。 三 月 , 竹 塹 番 亂, 命 左 協 理 陳 絳 平 之 。 十 二 月 , 啟 聖 遣 副 將 黃 朝 用 至 澎湖 , 見 國 軒 , 議 照 朝 鮮 事 例 , 遂 入 東 寧 , 馮 範 、 繩 武 不從 。

    三 十 七 年 春 正 月 , 克 塽 以 天 興 知 州 林 良 瑞 如 福 州, 報 朝 用 之 聘 也 。 三 月 , 何 祐 城 淡 水 。 五 月 , 淡 水 通 事李 滄 請 採 金 裕 餉 。 命 監 紀 陳 福 、 宣 毅 前 鎮 葉 明 率 所 部 往, 遂 至 卑 南 覓 , 不 得 而 還 。 六 月 十 四 日 , 琅 發 銅 山 , 會於 八 罩 嶼 , 以 窺 澎 湖 。 國 軒 守 之 , 再 戰 而 敗 。 林 陞 、 邱輝 、 江 勝 、 陳 起 明 、 吳 潛 、 王 隆 等 皆 戰 死 , 燒 沒 軍 艦 大小 二 百 餘 艘 。 國 軒 知 勢 敗 , 乘 走 舸 入 東 寧 告 急 。 克 塽 大會 文 武 , 議 戰 守 之 策 。 建 威 中 鎮 黃 良 驥 請 取 呂 宋 , 提 督中 鎮 洪 邦 柱 贊 之 , 願 為 先 鋒 。 錫 範 將 許 之 , 國 軒 力 陳 不可 , 乃 議 降 。 以 協 理 禮 官 鄭 英 平 、 賓 客 司 林 維 榮 賚 表 謁琅 , 並 與 琅 書 , 請 仍 居 東 寧 。 不 可 。 七 月 十 一 日 , 又 遣馮 錫 圭 、 陳 夢 煒 、 劉 國 昌 再 至 澎 湖 , 上 表 曰 : 『 臣 生 自海 外 , 稚 魯 無 知 , 謬 繼 創 垂 之 緒 , 有 乖 傾 向 之 誠 。 邇 者樓 船 西 來 , 旌 旗 東 指 , 簞 壺 緩 迎 於 周 旅 , 干 羽 煩 舞 於 虞階 。 自 省 重 愆 , 誠 為 莫 贖 。 然 思 皇 靈 之 赫 濯 , 信 知 天 命之 有 歸 。 逆 者 亡 , 須 者 昌 , 乃 覆 載 待 物 之 廣 大 ; 貳 者 討, 服 者 舍 , 諒 聖 主 與 人 之 甚 寬 。 用 遵 往 時 之 成 命 , 爰 邀此 日 之 殊 恩 。 冀 守 宗 祧 以 勿 失 , 永 作 屏 翰 於 東 方 。 業 有降 表 具 奏 外 , 及 接 提 督 臣 施 琅 來 書 , 以 復 居 故 土 , 不 敢主 張 。 臣 思 既 傾 心 而 向 化 , 何 難 納 土 以 輸 誠 。 茲 特 繕 具表 章 , 並 延 平 王 印 一 顆 、 冊 一 副 及 武 平 侯 臣 劉 國 軒 印 一顆 、 忠 誠 伯 臣 馮 錫 範 印 一 顆 , 敬 遣 劉 國 昌 、 馮 錫 圭 齎 赴軍 前 , 繳 奏 版 籍 土 地 人 民 , 待 命 境 上 。 數 千 里 之 封 疆 ,悉 歸 土 宇 , 百 餘 萬 之 戶 口 , 並 屬 版 圖 。 遵 海
而 南 , 永 息 波 濤 之 警 , 普 天 之 下 , 均 沾 雨 露 之 濡 。 實聖 德 之 漸 被 無 方 , 斯 遐 區 之 襁 負 恐 後 。 獨 念 臣 全 家 骨 肉, 強 半 孺 呱 , 本 係 南 人 , 不 諳 北 土 。 合 情 乞 就 閩 省 地 方, 撥 賜 田 園 廬 室 , 俾 免 流 移 之 苦 , 且 養 贍 有 資 , 則 蒙 高厚 之 生 成 , 當 繪 丹 青 以 銜 結 。 至 於 明 室 宗 親 、 格 外 優 待, 通 邦 士 庶 、 軫 念 綏 柔 , 文 武 諸 官 、 加 恩 遷 擢 , 前 附 後順 、 一 體 垂 仁 , 夙 昔 結 怨 、 盡 與 捐 除 , 籍 沒 產 業 、 俱 行賜 復 , 尤 當 廣 推 寬 大 之 仁 , 明 布 維 新 之 令 。 使 夫 群 情 允愜 , 共 鼓 舞 於 春 風 , 萬 彙 熙 恬 , 同 沐 游 於 化 日 。 斯 誠 微臣 無 厭 之 求 , 邀 望 朝 廷 不 次 之 恩 者 也 』 。 琅 得 表 , 許 之, 命 薙 髮 。 寧 靖 王 術 桂 自 以 天 潢 之 貴 , 義 不 可 辱 , 自 縊以 殉 , 妾 五 人 從 死 。 八 月 十 三 日 , 琅 至 東 寧 , 祭 於 成 功之 廟 曰 : 『 自 同 安 侯 入 臺 , 臺 地 始 有 居 民 。 逮 賜 姓 啟 土, 世 為 巖 疆 , 莫 可 誰 何 。 今 琅 賴 天 子 之 靈 、 將 帥 之 力 ,克 有 茲 土 。 不 辭 滅 國 之 罪 , 所 以 忠 朝 廷 而 報 父 兄 之 職 分也 。 但 琅 起 卒 伍 , 於 賜 姓 有 魚 水 之 歡 。 中 間 微 嫌 , 釀 成大 戾 。 琅 於 賜 姓 , 剪 為 讎 敵 , 情 猶 臣 主 。 蘆 中 窮 士 , 義所 不 為 。 公 誼 私 恩 , 如 是 則 已 』 。 祭 畢 淚 下 。 琅 以 臺 灣既 定 , 疏 告 清 廷 。 歸 克 塽 於 北 京 。 授 漢 軍 公 ; 錫 範 漢 軍伯 , 國 軒 天 津 總 兵 , 何 祐 梧 州 副 將 。 諸 將 及 明 室 諸 王 配之 各 省 。 自 成 功 至 克 塽 , 凡 三 世 , 三 十 有 八 年 , 而 明 朔亡 。

    連 橫 曰 : 清 同 治 十 三 年 冬 十 月 , 福 建 將 軍 文 煜 、總 督 李 鶴 年 、 巡 撫 王 凱 泰 、 船 政 大 臣 沈 葆 楨 奏 言 : 『 明季 遺 臣 、 臺 陽 初 祖 , 生 而 忠 正 、 沒 而 英 靈 、 懇 予 賜 謚 建祠 、 以 順 輿 情 、 以 明 大 義 事 : 據 臺 灣 府 進 士 楊 士 芳 等 稟稱 : 竊 維 有 功 德 於 民 則 祀 , 能 正 直 而 一 者 為 神 。 明 末 賜姓 延 平 郡 王 鄭 成 功 者 , 福 建 泉 州 府 南 安 縣 人 。 少 服 儒 冠, 長 遭 國 恤 , 感 時 仗 義 , 移 孝 作 忠 。 顧 寰 宇 難 容 洛 邑 之頑 民 , 向 滄 溟 獨 闢 田 橫 之 孤 島 。 奉 故 主 正 朔 , 墾 荒 裔 山川 。 傳 至 子 孫 , 納 土 內 屬 。 維 我 國 家 宥 過 錄 忠 , 載 在 史策 。 厥 後 陰 陽 水 旱 之 沴 , 時 聞 吁 嗟 祈 禱 之 聲 。 肸 蠁 所 通, 神 應 如 答 。 而 民 間 私 祭 僅 附 叢 祠 , 身 後 易 名 未 邀 盛 典。 望 古 遙 集 , 眾 心 缺 然 。 可 否 奏 請 將 明 故 藩 鄭 成 功 准 予追 謚 建 祠 , 列 之 祀 典 等 因 。 並 據 臺 灣 道 夏 獻 綸 、 臺 灣 府周 懋 琦 等 議 詳 前 來 。 臣 等 伏 思 鄭 成 功 丁 無 可 如 何 之 厄 運, 抱 得 未 曾 有 之 孤 忠 , 雖 煩 盛 世 之 斧 斤 , 足 砭 千 秋 之 頑懦 。 伏 讀 康 熙 三 十 九 年 聖 祖 仁 皇 帝 詔 曰 : 『 朱 成 功 係 明室 遺 臣 , 非 朕 之 亂 臣 賊 子 , 敕 遣 官 護 送 成 功 及 子 經 兩 柩歸 葬 南 安 , 置 守 塚 , 建 祠 祀 之 』 。 聖 人 之 言 , 久 垂 定 論。 惟 祠 在 南 安 , 而 臺 郡 未 蒙 敕 建 , 遺 靈 莫 妥 , 民 望 徒 殷。 至 於 賜 謚 褒 忠 , 我 朝 恢 廓 之 規 , 遠 軼 隆 古 。 如 瞿 式 耜、 張 同 敞 等 , 俱 以 殉 明 捐 軀 , 謚 之 忠 宣 、 忠 烈 。 成 功 所處 , 尤 為 其 難 , 較 之 瞿 、 張 , 奚 啻 伯 仲 ? 合 無 仰 懇 天 思, 准 予 追 謚 , 並 於 臺 郡 敕 建 專 祠 , 俾 臺 民 知 忠 義 之 大 可為 , 雖 勝 國 亦 華 袞 之 所 及 , 於 勵 風 俗 、 正 人 心 之 道 , 或有 裨 於 萬 一 。 臣 等 愚 昧 之 見 , 是 否 有 當 , 理 合 恭 摺 具 奏』 。 詔 曰 『 可 』 , 追 謚 忠 節 , 建 祠 臺 郡 , 以 明 季 忠 義 之士 百 十 四 人 配 , 而 我 臺 建 國 之 大 神 , 永 鎮 茲 土 矣 。
  

  

           延 平 郡 王 世 系 表
    紹 祖 , 字 象 庭 , 世 居 福 建 南 安 縣 楊子 山 下 石 井 鄉 , 娶 某 氏 , 生 芝 龍 。
    芝 龍 , 字 飛 黃 , 娶 日 本 平 戶 河 內浦 士 人 女 田 川 氏 , 改 姓 翁 氏 , 生 成 功 及 七 左 衛 門 。 翁 氏歸 國 , 七 左 衛 門 仍 居 日 本 。 繼 娶 某 氏 , 生 四 子 。

    成 功 , 初 名 森 , 字 大 木 , 少 名 福松 。 隆 武 元 年 , 賜 姓 朱 , 改 今 名 , 字 明 儼 。 二 年 六 月 ,封 忠 孝 伯 。 永 曆 二 年 十 月 , 封 威 遠 侯 。 三 年 七 月 , 封 延平 公 。 十 二 年 正 月 , 晉 封 延 平 郡 王 。 娶 董 氏 , 生 子 經 等十 人 。 十 六 年 五 月 , 薨 於 東 都 。

    世 忠 , 從 芝 龍 降 清 。

    世 恩 , 後 入 北 京 省 父 , 被 殺 。

    世 蔭 , 後 入 北 京 省 父 , 被 殺 。

    世 襲 , 從 成 功 居 思 明 , 後 入 臺 灣。

    世 默 , 後 入 北 京 省 父 , 被 殺 。 按七 左 衛 門 居 日 本 , 似 在 此 五 人 之 外 , 或 則 世 襲 , 俟 再 考。

    經 , 字 式 夫 , 號 賢 之 , 襲 封 延 平郡 王 。 娶 唐 氏 , 生 子 克 塽 等 七 人 。 妾 某 氏 , 生 克 臧 。 永歷 三 十 五 年 正 月 , 薨 於 東 寧 。

    聰 , 娶 朱 氏 , 生 克 坦 。

    明 , 娶 林 氏 , 無 出 , 以 裕 次 子 克俊 嗣 。

    睿 , 殉 於 南 京 之 役 , 無 出 。

    智 , 娶 洪 氏 , 生 克 璋 。

    寬 , 娶 林 氏 , 生 克 培 。

    裕 , 殉 於 南 京 之 役 , 娶 王 氏 , 生克 崇 。

    溫 , 殉 於 南 京 之 役 , 娶 劉 氏 , 生克 模 、 克 傑 。

    柔 , 娶 洪 氏 , 生 克 璽 。

    發 , 早 世 , 以 溫 之 子 克 圭 嗣 。

    克 臧 , 立 為 世 子 , 監 國 , 後 遇 害。 娶 陳 氏 , 無 出 。

    克 塽 , 襲 封 延 平 郡 王 。 永 曆 三 十七 年 歸 清 , 改 封 漢 軍 公 。 娶 馮 氏 , 繼 娶 史 氏 , 生 安 世 、安 邦 、 安 國 。

    克 舉 , 娶 許 氏 。

    克 均 , 娶 柯 氏 。

    克 拔 , 娶 馮 氏 。

    克 ○ , 娶 趙 氏 。

    克 圻 , 娶 張 氏 。

    克 塙 , 娶 劉 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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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通 史 卷 三

臺 南 連 橫 雅 堂 撰

      經 營 紀
    康 熙 二 十 二 年 秋 八 月 , 清 人 既 得 臺 灣 , 廷 議 欲 墟 其地 。 靖 海 侯 將 軍 施 琅 不 可 , 疏 曰 : 『 臺 灣 北 連 吳 會 , 南接 粵 嶠 , 延 袤 數 千 里 , 山 川 峻 峭 , 港 道 紆 迴 , 乃 江 、 浙、 閩 、 粵 四 省 之 左 護 。 隔 澎 湖 一 大 洋 , 水 道 三 更 。 明 季設 水 師 標 於 金 門 所 , 出 汛 至 澎 湖 而 止 , 水 道 亦 有 七 更 。臺 灣 一 地 , 原 屬 化 外 , 土 番 雜 處 , 未 入 版 圖 也 。 然 其 時中 國 之 民 潛 至 , 生 聚 於 其 間 者 已 不 下 萬 人 。 鄭 芝 龍 為 海寇 時 , 以 為 巢 穴 。 及 崇 禎 元 年 , 芝 龍 就 撫 , 將 此 地 稅 與紅 毛 , 為 互 市 之 所 。 紅 毛 遂 聯 絡 土 番 , 招 納 內 地 人 民 ,成 一 海 外 之 國 , 漸 作 邊 患 。 至 順 治 十 八 年 , 為 鄭 成 功 所攻 破 , 盤 踞 其 地 , 糾 集 亡 命 , 窺 伺 南 北 ; 及 其 孫 克 塽 ,六 十 餘 年 , 無 時 不 仰  宸 衷 。 臣 奉 命 征 討 , 親 歷 其 地 ,備 見 野 沃 土 膏 , 物 產 利 溥 , 耕 桑 並 耦 , 漁 鹽 滋 生 。 滿 山皆 屬 茂 樹 , 遍 處 俱 植 修 竹 。 硫 磺 、 水 籐 、 糖 蔗 、 鹿 皮 以及 一 切 日 用 之 需 , 無 所 不 有 。 向 之 所 少 者 布 帛 爾 , 茲 則木 棉 盛 出 , 經 織 不 乏 。 且 舟 帆 四 達 , 絲 縷 踵 至 , 飭 禁 雖嚴 , 終 難 杜 絕 。 實 肥 饒 之 區 , 而 險 阻 之 域 也 。 一 旦 納 土歸 命 , 此 誠 天 以 未 闢 之 方 輿 , 資 皇 上 東 南 之 保 障 , 永 絕邊 海 之 禍 患 , 豈 人 力 所 能 致 哉 ? 夫 地 方 既 入 版 圖 , 民 番均 屬 赤 子 , 善 後 之 計 , 尤 宜 周 詳 。 此 地 若 棄 為 荒 陬 , 復置 度 外 , 則 今 臺 灣 人 居 稠 密 繁 息 , 農 工 商 賈 各 遂 其 利 ,一 行 徙 棄 , 安 土 重 遷 , 失 業 流 離 , 殊 費 經 營 , 實 非 長 策。 況 以 有 限 之 船 , 渡 無 限 之 民 , 非 閱 數 年 , 難 以 報 竣 。使 載 渡 不 盡 , 苟 且 塞 責 , 則 深 山 窮 谷 , 竄 伏 潛 匿 , 實 繁有 徒 。 和 同 土 番 , 從 而 嘯 聚 , 假 以 內 地 之 逃 軍 流 民 , 急則 走 險 , 糾 黨 為 患 , 造 船 製 器 , 剽 掠 海 濱 。 此 所 謂 藉 寇兵 而 齎 盜 糧 , 固 較 著 也 。 且 此 地 原 為 紅 毛 所 居 , 無 時 不在 貪 涎 , 亦 必 乘 隙 以 圖 。 一 為 所 有 , 彼 性 狡 黠 , 善 為 鼓惑 。 重 以 來 販 船 隻 , 制 作 精 堅 , 從 來 無 敵 於 海 外 。 若 得此 數 千 里 膏 腴 , 必 倡 合 黨 夥 , 竊 窺 邊 場 , 迫 近 門 庭 , 此乃 種 禍 , 將 來 沿 邊 諸 省 斷 難 晏 然 無 虞 。 至 時 動 師 遠 征 ,兩 涉 大 洋 , 波 濤 不 測 , 恐 未 易 建 成 效 。 如 僅 守 澎 湖 而 棄臺 灣 , 則 澎 湖 孤 懸 海 外 , 土 地 卑 薄 , 異 於 臺 灣 , 遠 隔 金廈 , 豈 不 受 制 於 人 ? 是 守 臺 灣 即 所 以 固 澎 湖 也 。 臺 、 澎聯 為 臂 指 , 沿 海 水 師 汛 防 嚴 密 , 各 相 犄 角 , 聲 氣 關 通 ,應 援 易 及 , 可 以 寧 息 。 昔 日 鄭 氏 得 以 負 抗 者 , 以 臺 灣 為老 巢 , 澎 湖 為 門 戶 , 四 通 八 達 , 任 其 所 之 ; 我 之 舟 師 往來 有 阻 。 今 地 方 既 為 我 得 , 官 兵 棋 布 , 風 期 順 利 , 片 帆可 至 , 雖 有 奸 萌 , 不 敢 復 發 。 臣 業 與 部 臣 、 撫 臣 會 議 ,而 部 臣 、 撫 臣 未 履 其 地 , 棄 留 未 決 。 臣 閱 歷 周 詳 , 則 不敢 遽 議 輕 棄 也 。 且 海 氛 既 靖 , 內 地 溢 設 之 兵 , 儘 可 陸 續裁 減 , 以 之 分 防 臺 、 澎 兩 處 。 臺 灣 設 總 兵 一 員 、 水 師 副將 一 員 、 陸 師 參 將 二 員 , 兵 八 千 名 。 澎 湖 設 水 師 副 將 一員 、 兵 二 千 名 。 計 兵 一 萬 , 足 以 固 守 , 又 無 添 兵 增 餉 之費 。 其 防 守 總 兵 、 副 、 參 、 游 等 官 , 定 以 三 年 或 二 年 轉陞 內 地 , 無 致 久 任 , 永 為 成 例 。 然 當 此 地 方 初 闢 , 正 賦、 雜 餉 似 宜 蠲 豁 。 現 在 一 萬 之 兵 食 , 權 行 全 給 。 三 年 後開 徵 , 可 以 佐 需 。 抑 且 寓 兵 於 農 , 亦 能 濟 用 , 可 以 減 省, 無 盡 資 內 地 之 轉 輸 也 。 蓋 籌 天 下 之 形 勢 , 必 求 萬 全 。臺 灣 一 地 , 雖 屬 外 島 , 實 關 要 害 。 無 論 彼 中 耕 種 , 猶 能少 資 兵 食 , 固 當 議 留 ; 即 為 不 毛 之 壤 , 必 藉 內 地 輓 運 ,亦 斷 不 可 棄 。 棄 留 之 際 , 利 害 攸 關 ; 臣 思 棄 之 必 釀 成 大禍 , 留 之 誠 永 固 邊 疆 。 是 以 會 議 具 疏 之 外 , 不 避 冒 瀆 ,以 其 利 害 自 行 詳 陳 』 。 詔 曰 『 可 』 。 設 府 一 、 縣 三 , 隸福 建 。 府 曰 臺 灣 , 附 郭 亦 曰 臺 灣 , 南 曰 鳳 山 , 北 曰 諸 羅, 而 澎 湖 置 巡 檢 。 設 臺 廈 兵 備 道 駐 府 治 , 兼 理 提 督 學 政按 察 使 司 事 , 分 汛 水 陸 , 為 海 疆 重 鎮 矣 。 十 一 月 , 雨 雪, 堅 冰 寸 餘 。
    二 十 三 年 春 , 文 武 皆 就 任 , 乃 大 計 稅 畝 。 有 田 七千 五 百 三 十 四 甲 , 園 一 萬 零 九 百 十 九 甲 , 戶 一 萬 二 千 七百 二 十 七 , 口 一 萬 六 千 八 百 二 十 人 。 琅 奏 請 減 賦 , 下 旨再 議 。 於 是 奏 定 上 則 田 每 甲 徵 粟 八 石 八 斗 , 園 四 石 , 每丁 徵 銀 四 錢 七 分 六 厘 , 著 為 例 。 初 , 延 平 郡 王 成 功 克 臺之 歲 , 清 廷 詔 遷 沿 海 居 民 , 禁 接 濟 , 至 是 許 開 海 禁 , 設海 防 同 知 於 鹿 耳 門 , 准 通 商 ; 赴 臺 者 不 許 攜 眷 。 琅 以 惠、 潮 之 民 多 通 海 , 特 禁 往 來 。 是 年 建 臺 灣 、 鳳 山 兩 儒 學。

    二 十 四 年 , 建 臺 灣 府 儒 學 , 就 鄭 氏 舊 址 擴 而 大 之, 中 為 大 成 殿 , 祀 孔 子 , 以 春 秋 上 丁 行 釋 菜 之 禮 。

    二 十 五 年 , 總 督 王 新 命 巡 撫 張 仲 舉 奏 准 , 歲 進 文武 童 各 二 十 名 , 科 進 文 童 二 十 名 , 廩 膳 生 二 十 名 , 增 廣生 如 之 , 歲 貢 一 人 。

    二 十 六 年 , 臺 人 始 應 福 建 鄉 試 。

    二 十 七 年 , 始 鑄 康 熙 錢 。 明 太 僕 寺 卿 沈 光 文 卒 於諸 羅 。

    二 十 八 年 。

    二 十 九 年 冬 , 大 有 年 。

    三 十 年 秋 八 月 , 大 風 , 壞 屋 碎 船 。

    三 十 一 年 , 停 鑄 康 熙 錢 。

    三 十 二 年 冬 , 大 有 年 。

    三 十 三 年 , 初 修 臺 灣 府 誌 成 。

    三 十 四 年 , 知 府 靳 治 揚 始 設 熟 番 社 學 。

    三 十 五 年 秋 七 月 , 新 港 吳 球 謀 起 事 , 不 成 , 被 殺。

    三 十 六 年 , 仁 和 郁 永 河 始 至 北 投 煮 磺 , 遍 歷 番 社。

    三 十 七 年 。

    三 十 八 年 春 二 月 , 吞 霄 土 官 卓  、 卓 霧 、 亞 生 作亂 。 夏 五 月 , 淡 水 土 官 冰 冷 亦 起 應 。 秋 七 月 , 水 師 至 淡水 , 執 冰 冷 殺 之 。 八 月 , 署 北 路 參 將 常 泰 以 岸 裏 番 擊 吞霄 , 禽 卓  、 卓 霧 、 亞 生 以 歸 , 斬 於 市 。

    三 十 九 年 , 詔 賜 明 延 平 郡 王 鄭 成 功 及 子 經 歸 葬 南安 , 置 守 塚 , 建 祠 。

    四 十 年 冬 十 二 月 , 諸 羅 劉 卻 起 事 , 燬 下 茄 苳 營 。附 近 熟 番 亦 亂 。 伐 之 , 卻 敗 走 。

    四 十 一 年 。

    四 十 二 年 春 二 月 , 劉 卻 復 謀 起 事 , 不 成 , 被 殺 。

    四 十 三 年 , 建 崇 文 書 院 。

    四 十 四 年 , 冬 饑 , 詔 蠲 三 縣 糧 米 。

    四 十 五 年 , 建 諸 羅 縣 學 。

    四 十 六 年 , 冬 饑 , 詔 蠲 糧 米 十 分 之 二 。

    四 十 七 年 , 泉 州 人 陳 賴 章 與 熟 番 約 , 往 墾 大 佳 臘之 野 。 是 為 開 闢 臺 北 之 始 。

    四 十 八 年 。

    四 十 九 年 , 始 設 淡 水 防 兵 , 定 三 年 一 換 。

    五 十 年 , 建 萬 壽 宮 於 府 治 。

    五 十 一 年 , 詔 蠲 本 年 租 穀 。

    五 十 二 年 , 詔 以 五 十 年 丁 冊 為 準 , 滋 生 人 口 永 不加 賦 。 北 路 營 參 將 阮 蔡 文 親 赴 竹 塹 、 大 肚 諸 社 , 撫 慰 番黎 。

    五 十 三 年 夏 , 郡 治 大 火 , 燬 數 百 戶 。 秋 大 旱 , 詔蠲 臺 、 鳳 兩 縣 租 穀 十 分 之 三 。 是 年 , 命 天 主 教 神 甫 買 刺來 臺 測 量 經 度 。

    五 十 四 年 , 總 督 滿 保 奏 言 : 臺 灣 遠 屬 海 外 , 民 番雜 處 。 自 入 版 圖 以 來 , 所 有 鳳 山 縣 之 熟 番 力 力 等 十 二 社、 諸 羅 縣 之 熟 番 蕭 壟 等 三 十 四 社 , 數 十 餘 年 , 仰 邀 聖 澤, 俱 各 民 安 物 阜 , 俗 易 風 移 。 今 據 臺 灣 鎮 道 詳 報 ; 南 路生 番 山 豬 毛 等 十 社 四 百 四 十 六 戶 、 北 路 生 番 岸 裏 等 五 社四 百 二 十 二 戶 , 俱 各 傾 心 向 化 , 願 同 熟 番 一 體 內 附 。 每年 各 願 納 鹿 皮 五 十 張 , 各 折 銀 十 二 兩 , 代 輸 貢 賦 , 載 入額 編 , 就 臺 充 餉 , 此 外 不 得 絲 毫 派 擾 。 以 彰 懷 遠 深 仁 。詔 可 。 自 後 生 番 多 內 附 。

    五 十 五 年 夏 五 月 , 福 建 巡 撫 陳 璸 奏 言 防 海 之 法 。岸 裏 社 土 目 阿 穆 請 墾 貓 霧  之 野 , 諸 羅 知 縣 周 鍾 瑄 許 之。 是 為 開 闢 臺 中 之 始 。

    五 十 六 年 , 冬 饑 , 詔 蠲 本 年 租 穀 十 分 之 三 。

    五 十 七 年 。

    五 十 八 年 , 初 修 鳳 山 縣 誌 成 。

    五 十 九 年 , 建 海 東 書 院 。 冬 十 月 朔 , 地 大 震 。 十二 月 八 日 , 地 又 震 , 凡 十 餘 日 , 壞 屋 殺 人 。 詔 免 番 民 銀米 。

    六 十 年 夏 五 月 , 朱 一 貴 起 事 岡 山 , 破 府 治 , 總 兵歐 陽 凱 、 副 將 許 雲 皆 死 , 南 北 俱 應 。 一 貴 稱 中 興 王 , 建元 永 和 , 復 明 制 。 總 督 滿 保 聞 報 , 馳 赴 廈 門 , 檄 南 澳 鎮總 兵 藍 廷 珍 出 兵 , 會 水 師 提 督 施 世 驃 伐 臺 。 六 月 , 克 鹿耳 門 , 迫 府 治 , 一 貴 戰 不 利 , 被 擒 , 械 至 京 , 磔 之 , 餘黨 亦 漸 平 。 八 月 , 大 風 壞 民 居 , 天 盡 赤 , 軍 民 多 溺 死 ,詔 蠲 徵 穀 , 發 帑 賑 恤 。 時 廷 議 移 臺 鎮 總 兵 於 澎 湖 , 而 設陸 路 副 將 於 府 治 , 裁 水 陸 兩 中 營 歸 內 地 。 廷 珍 力 爭 不 可, 為 書 滿 保 止 之 , 提 督 姚 堂 亦 以 為 言 , 乃 罷 議 。 特 命 滿漢 御 史 各 一 員 , 歲 巡 臺 灣 , 察 民 疾 苦 。

    六 十 一 年 夏 五 月 , 御 史 吳 達 禮 、 黃 叔 璥 至 自 京 師。 滿 保 以 沿 山 一 帶 易 藏 奸 宄 , 命 附 山 十 里 以 內 民 居 勒 令遷 徙 , 自 北 路 起 至 南 路 止 築 長 城 以 限 之 , 深 鑿 濠 塹 , 永以 為 界 , 越 界 者 以 盜 賊 論 。 廷 珍 復 上 書 止 之 , 乃 飭 沿 山各 隘 立 石 為 界 , 禁 民 深 入 。 是 年 阿 里 山 、 水 沙 連 各 社 番皆 就 撫 。 夏 , 鳳 山 赤 山 裂 , 火 光 丈 餘 。

    雍 正 元 年 , 詔 曰 : 『 臺 灣 自 古 不 屬 中 國 , 我 皇 考神 武 遠 屆 , 拓 入 版 圖 。 末 年 朱 一 貴 倡 亂 , 攻 陷 全 臺 。 諸臣 夙 秉 方 略 , 士 卒 感 載 教 養 之 恩 , 七 日 克 復 。 當 皇 考 春秋 高 邁 , 威 播 海 外 , 所 有 立 功 將 士 , 其 各 加 等 議 敘 』 。於 是 增 設 彰 化 縣 及 淡 防 廳 , 陞 澎 湖 巡 檢 為 海 防 同 知 , 添置 防 兵 , 以 守 南 北 。 而 臺 灣 之 局 勢 漸 展 矣 。 是 年 傀 儡 番亂 , 討 之 。

    二 年 , 詔 蠲 康 熙 十 八 年 至 五 十 年 各 省 舊 欠 銀 米 等項 。 給 臺 灣 換 班 兵 丁 家 眷 口 糧 。 是 年 , 初 修 諸 羅 縣 誌 成。

    三 年 , 詔 豁 番 婦 丁 稅 。

    四 年 , 初 , 臺 灣 之 鹽 , 歸 民 曬 用 , 但 徵 其 餉 ; 至是 改 為 官 辦 , 歸 府 管 理 。 秋 七 月 , 水 沙 連 番 亂 , 兵 備 道吳 昌 祚 會 營 討 之 。

    五 年 , 詔 飭 福 建 將 弁 慎 選 臺 灣 換 班 兵 丁 。 巡 視 臺灣 御 史 尹 秦 奏 立 社 田 , 以 為 番 人 耕 種 收 獵 之 所 , 其 餘 草地 悉 行 召 墾 。 詔 可 。 其 後 復 有 禁 佔 番 地 之 令 。 時 廷 議 以臺 廈 道 職 重 事 繁 , 著 漢 御 史 兼 理 提 督 學 政 。

    六 年 , 改 臺 廈 道 為 臺 灣 道 。 臺 灣 鎮 總 兵 王 郡 奏 言: 推 班 兵 丁 , 內 有 字 識 、 柁 工 、 繚 手 、 斗 手 等 人 請 就 地招 募 。 不 許 。

    七 年 , 詔 給 臺 灣 戍 守 兵 丁 養 贍 , 每 年 四 萬 兩 。 二月 , 山 豬 毛 番 亂 , 總 兵 王 郡 討 之 。

    八 年 , 詔 巡 視 臺 灣 御 史 新 舊 並 用 。 又 令 調 臺 官 員到 任 二 年 , 該 督 撫 另 選 賢 能 赴 臺 協 辦 , 半 年 之 後 乃 將 舊員 調 回 。

    九 年 冬 十 二 月 , 大 甲 西 社 番 亂 , 總 兵 呂 瑞 麟 討 之。

    十 年 春 三 月 , 鳳 山 吳 福 生 起 事 , 攻 埤 頭 。 守 備 張玉 戰 死 。 原 任 總 兵 王 郡 率 軍 平 之 。

六 月 , 總 督 郝 玉 麟 調 呂 瑞 麟 回 府 , 檄 王 郡 討 大 甲 西 社番 , 平 之 。

    同 年 , 詔 蠲 彰 化 縣 雍 正 八 年 未 收 正 供 等 項 ; 以 凶番 初 平 , 稍 紓 民 力 也 。 大 學 士 鄂 爾 泰 奏 言 : 臺 灣 居 民 准其 挈 眷 入 臺 , 從 之 , 於 是 至 者 日 多 , 皆 有 闢 田 廬 長 子 孫之 志 矣 。

    十 一 年 , 詔 免 臺 灣 府 屬 莊 租 十 分 之 三 。 總 督 郝 玉麟 奏 准 臺 灣 道 員 准 照 鎮 協 之 例 , 三 年 報 滿 , 知 府 、 同 知、 通 判 、 知 縣 即 照 參 將 等 例 , 具 奏 陞 補 。

    十 二 年 , 總 督 郝 玉 麟 奏 准 調 臺 官 員 年 逾 四 十 無 子者 , 准 其 挈 眷 過 臺 。

    十 三 年 , 詔 蠲 各 省 正 供 及 官 租 三 分 之 一 , 以 高 宗登 極 之 典 也 。 冬 十 月 , 眉 加 臘 番 亂 , 副 將 靳 光 瀚 、 同 知趙 奇 芳 討 之 。 十 二 月 , 諸 羅 灣 裏 街 地 大 震 , 壞 民 居 ; 恤銀 三 千 兩 。

    乾 隆 元 年 , 詔 以 臺 灣 四 縣 丁 銀 悉 照 內 地 之 例 , 酌中 減 則 , 每 丁 徵 銀 二 錢 , 著 為 例 。 頒 書 院 規 訓 。 禁 內 地人 民 偷 渡 臺 灣 。

    二 年 , 詔 減 臺 灣 番 餉 , 著 照 民 丁 之 例 , 每 丁 徵 銀二 錢 。 禁 漢 番 通 婚 。

    三 年 , 詔 曰 : 『 臺 地 如 有 人 民 不 法 等 事 , 嗣 後 許令 武 員 移 送 地 方 官 究 治 。 如 兵 丁 生 事 滋 擾 , 許 文 員 關 會營 伍 責 懲 。 如 有 彼 此 推 諉 者 , 照 例 罰 俸 一 年 。 並 飭 令 各該 地 方 汛 防 員 弁 實 力 奉 行 , 彼 此 按 月 稽 查 , 取 具 並 無 兵民 滋 擾 印 結 , 轉 報 該 上 司 查 核 。 如 或 有 意  縱 , 即 將 地方 官 照  庇 例 議 處 』 。 二 月 , 始 設 北 路 義 勝 、 永 勝 二 寨。 秋 , 臺 、 諸 二 縣 風 災 , 詔 蠲 丁 糧 。

    四 年 , 定 臺 灣 舉 人 會 試 取 中 之 例 , 從 御 史 諾 穆 布之 奏 也 。 建 校 士 院 。 禁 漢 人 侵 墾 番 地 。

    五 年 , 禁 臺 灣 居 民 挈 眷 入 臺 。 初 , 換 班 兵 丁 例 由臺 、 諸 兩 縣 官 莊 支 發 路 費 , 至 是 改 由 福 建 。 閏 六 月 , 大風 雨 , 四 日 始 息 , 鹽 水 港 災 尤 烈 。 發 帑 二 百 兩 以 賑 。

    六 年 , 巡 臺 御 史 書 山 、 張 湄 奏 建 府 倉 , 備 荒 歉 ;從 之 。

    七 年 , 詔 曰 : 『 臺 灣 地 隔 重 洋 , 一 方 孤 寄 , 實 為數 省 藩 籬 , 最 為 緊 要 , 雖 素 稱 產 米 之 區 , 邇 來 生 齒 倍 繁, 土 不 加 闢 , 偶 因 雨 澤 愆 期 , 米 價 即 便 昂 貴 。 蓋 緣 撥 運四 府 及 各 營 餉 之 外 , 內 地 採 買 既 多 , 並 商 船 所 帶 , 每 年不 下 四 、 五 十 萬 ; 又 南 北 各 港 來 臺 小 船 , 巧 借 失 風 名 色, 私 裝 米 穀 , 透 越 內 地 。 彼 處 概 給 失 風 船 照 , 奸 民 恃 為護 符 , 運 載 遂 無 底 止 。 且 游 手 之 徒 , 乘 機 偷 渡 來 臺 , 莫可 究 詰 。 聞 此 項 人 等 , 俱 從 廈 門 所 轄 之 曾 厝 垵 、 白 石 頭、 大 擔 、 南 山 邊 、 劉 武 店 及 金 門 之 料 羅 、 金 龍 尾 、 安 海、 東 石 等 處 小 口 下 船 。 一 經 放 洋 , 不 由 鹿 耳 門 入 口 , 任風 所 之 。 但 得 片 土 , 即 將 人 口 登 岸 , 其 船 遠 棹 而 去 。 愚民 多 受 其 害 。 況 臺 灣 惟 藉 鹿 耳 門 為 門 戶 , 稽 查 出 入 , 今任 游 匪 潛 行 往 來 , 海 道 便 熟 , 將 鹿 耳 門 亦 難 恃 其 險 要 ,殊 非 慎 重 海 疆 之 意 。 朕 所 聞 如 此 , 著 該 督 撫 嚴 飭 所 屬 文武 官 弁 , 將 以 上 各 弊 一 一 留 心 清 查 , 並 於 汛 口 防 範 周 密, 不 使 疏 縱 。 庶 民 番 不 至 缺 食 , 港 路 亦 可 肅 清 。 該 部 可傳 諭 知 之 』 。

    八 年 , 定 淡 水 商 船 之 數 。

    九 年 , 詔 禁 武 員 建 置 官 莊 。 改 臺 灣 田 園 之 稅 。

    十 年 秋 八 月 , 澎 湖 風 災 , 詔 發 內 帑 六 百 兩 以 賑 。九 月 , 詔 曰 :『
閩 省 丙 寅 年 地 丁 錢 糧 已 全 行 蠲 免 。 惟 是 臺 灣 府 屬 一 廳四 縣 地 畝 額 糧 , 向 不 編 徵 銀 兩 , 歷 係 徵 收 粟 穀 。 今 內 地各 郡 既 通 行 蠲 免 , 而 臺 屬 地 畝 因 其 編 徵 本 色 , 不 得 一 體邀 免 , 非 朕 普 遍 加 恩 之 意 。 著 將 臺 灣 府 屬 一 廳 四 縣 丙 寅年 額 徵 供 粟 一 十 六 萬 餘 石 , 全 數 蠲 免 』 。

    十 一 年 , 詔 准 臺 灣 人 民 挈 眷 入 臺 。

    十 二 年 , 詔 以 臺 灣 丁 銀 配 入 錢 糧 完 納 。

    十 三 年 。

    十 四 年 秋 七 月 , 大 雨 水 , 臺 灣 縣 屬 田 園 多 陷 。

    十 五 年 秋 七 月 , 大 雨 水 。 八 月 , 大 風 , 碎 船 壞 屋。 知 府 方 邦 基 溺 於 南 日 。 移 淡 水 八 里 坌 巡 檢 於 新 莊 。

    十 六 年 。

    十 七 年 , 定 臺 灣 監 察 御 史 巡 視 之 例 。 以 臺 灣 道 兼理 提 督 學 政 。 夏 六 月 , 地 震 。 秋 七 月 , 大 風 挾 火 而 行 ,草 木 盡 焦 。 文 廟 欞 星 門 圮 。

    十 八 年 , 詔 免 臺 、 鳳 、 彰 三 縣 十 五 年 被 水 田 賦 。秋 八 月 , 大 風 損 禾 。

    十 九 年 夏 四 月 , 淡 水 地 大 震 , 毛 少 翁 社 陷 為 水 。九 月 , 諸 羅 大 風 損 禾 , 詔 緩 徵 粟 , 發 倉 賑 濟 。

    二 十 年 , 詔 免 諸 羅 縣 十 五 年 被 水 田 賦 。
    二 十 一 年 。
    二 十 二 年 冬 十 二 月 , 澎 湖 大 風 , 哨 船 多 沒 。

    二 十 三 年 , 詔 廢 通 事 、 社 丁 之 例 。 禁 私 墾 。 冬 十月 , 諸 羅 大 風 雨 三 日 , 晚 稻 多 損 , 詔 緩 徵 粟 。

    二 十 四 年 , 移 淡 水 都 司 於 艋 舺 。 建 玉 峰 、 白 沙 兩書 院 。 臺 灣 縣 知 縣 夏 瑚 以 內 地 人 民 客 死 臺 灣 , 未 得 歸 葬, 倡 捐 義 款 , 代 運 其 柩 至 廈 , 以 交 親 屬 ; 時 人 稱 為 善 政。

    二 十 五 年 , 詔 許 臺 灣 居 民 攜 眷 同 住 。

    二 十 六 年 , 移 新 港 巡 檢 於 斗 六 。

    二 十 七 年 , 詔 免 淡 水 廳 二 十 四 年 劃 出 界 外 園 賦 。

    二 十 八 年 , 建 明 志 書 院 。

    二 十 九 年 , 詔 禁 福 建 人 士 入 臺 冒 籍 考 試 , 從 御 史李 宜 青 之 奏 也 。

    三 十 年 秋 九 月 , 大 風 碎 船 。

    三 十 一 年 , 始 設 鹿 港 同 知 , 以 理 民 番 交 涉 事 務 。秋 八 月 , 大 風 碎 船 。

    三 十 二 年 。

    三 十 三 年 , 漳 人 吳 漢 生 入 墾 蛤 仔 難 。

    三 十 四 年 。

    三 十 五 年 春 正 月 十 三 日 , 府 治 枋 橋 頭 火 , 雨 水 沃之 不 熄 。 十 五 夜 , 真 武 廟 前 又 火 , 燬 屋 百 餘 。 九 月 , 臺灣 黃 教 起 事 , 平 之 。

    三 十 六 年 , 詔 蠲 臺 灣 府 屬 額 徵 供 粟 一 十 六 萬 餘 石。

    三 十 七 年 秋 七 月 , 大 水 。 彗 星 見 。

    三 十 八 年 。

    三 十 九 年 。

    四 十 年 。

    四 十 一 年 冬 十 一 月 , 地 大 震 , 諸 羅 尤 烈 , 壞 屋 殺人 。

    四 十 二 年 。

    四 十 三 年 , 詔 免 臺 、 鳳 二 縣 被 水 田 賦 。

    四 十 四 年 。

    四 十 五 年 , 詔 蠲 臺 灣 府 屬 額 徵 供 粟 。

    四 十 六 年 。

    四 十 七 年 。 淡 水 、 彰 化 漳 泉 籍 民 分 類 械 鬥 。 巡 撫雅 德 奏 聞 。 詔 曰 : 『 此 等 匪 徒 聚 眾 械 鬥 , 案 情 重 大 。 該鎮 道 一 經 聞 信 , 即 應 帶 領 兵 役 , 親 赴 該 處 , 嚴 行 查 辦 。乃 僅 派 委 副 將 、 知 府 前 往 , 而 雅 德 亦 無 飭 行 之 語 , 殊 屬非 是 。 該 鎮 金 蟾 桂 、 該 道 穆 和 藺 一 併 交 部 , 嚴 加 議 處 』。

    四 十 八 年 。 初 , 漳 、 泉 人 械 鬥 , 至 是 抄 封 亂 首 之業 。

    四 十 九 年 , 詔 開 鹿 港 通 商 。 秋 八 月 , 大 風 雨 , 壞屋 碎 船 。

    五 十 年 。

    五 十 一 年 , 定 武 弁 更 代 之 例 。 冬 十 一 月 , 彰 化 林爽 文 起 事 , 破 邑 治 , 知 府 孫 景 燧 、 理 番 同 知 長 庚 、 攝 縣事 劉 亨 基 、 都 司 王 宗 武 等 死 之 。 遂 陷 諸 羅 , 略 淡 水 。 鳳山 莊 大 田 亦 起 應 , 府 治 戒 嚴 。

    五 十 二 春 正 月 , 福 建 陸 路 提 督 黃 仕 簡 、 水 師 提 督任 承 恩 以 師 至 臺 , 觀 望 不 進 。 十 月 , 詔 以 協 辦 大 學 士 福康 安 領 侍 衛 內 大 臣 海 蘭 察 , 率 滿 漢 弁 兵 赴 臺 , 遂 復 彰 化, 俘 爽 文 、 大 田 , 南 北 俱 平 。

    五 十 三 年 , 詔 頒 屯 丁 之 制 。 春 二 月 , 淡 水 大 雨 雪, 饑 , 斗 米 千 錢 。

    五 十 四 年 。

    五 十 五 年 , 詔 蠲 臺 灣 供 粟 , 照 內 地 之 例 , 三 年 勻免 。 設 新 莊 縣 丞 。 夏 六 月 , 大 風 雨 挾 火 以 行 , 滿 天 盡 赤, 毀 屋 碎 船 ; 澎 湖 尤 烈 。

    五 十 六 年 秋 八 月 , 波 蘭 人 麥 禮 荷 斯 奇 至 臺 東 , 謀闢 地 。

    五 十 七 年 , 詔 開 八 里 坌 通 商 。 夏 六 月 , 郡 治 地 震。 翼 日 , 嘉 義 大 震 , 繼 之 以 火 , 死 者 百 數 十 人 。

    五 十 八 年 。

    五 十 九 年 。

    六 十 年 春 三 月 , 彰 化 陳 周 全 起 事 , 北 路 同 知 朱 慧昌 、 鹿 港 營 游 擊 曾 紹 龍 、 副 將 張 無 咎 、 署 知 縣 朱 瀾 等 均死 。 總 兵 哈 當 阿 以 兵 平 之 。 七 月 , 淡 水 大 水 。

    嘉 慶 元 年 秋 , 大 風 雨 , 晚 稻 多 損 。 詔 曰 : 『 臺 灣地 臨 海 洋 , 颶 風 常 有 。 此 次 風 勢 猛 烈 、 致 損 禾 稻 , 刮 倒房 屋 , 壓 斃 人 口 , 殊 堪 憫 惻 。 哈 當 阿 等 務 當 查 明 成 災 分數 , 應 行 蠲 緩 之 處 , 據 實 奏 明 辦 理 。 其 坍 塌 民 房 , 照 例給 與 修 費 。 總 期 使 得 其 所 , 不 可 靳 費 。 所 有 應 需 賑 恤 銀兩 , 即 於 藩 庫 內 撥 解 , 以 資 接 濟 。 至 臺 灣 全 藉 晚 收 以 資口 食 , 今 猝 被 颶 風 , 糧 價 未 免 增 長 。 此 或 由 朕 政 事 有 闕或 愚 民 等 平 日 不 能 共 敦 淳 厚 , 感 召 祥 和 , 致 有 此 災 。 此時 斷 不 可 稍 存 怨 尤 之 念 , 惟 當 省 過 學 淳 。 且 風 災 過 後 ,勤 於 耕 種 , 來 春 仍 可 稔 收 , 尤 當 及 時 力 作 , 不 可 稍 有 怠惰 。 再 , 福 、 興 、 漳 、 泉 四 府 夙 藉 臺 米 接 濟 , 今 臺 灣 既被 風 災 , 目 下 僅 堪 自 給 。 明 歲 春 收 後 , 或 米 穀 充 盈 , 可以 運 售 內 地 , 固 屬 甚 善 ; 倘 無 餘 米 可 運 , 當 於 各 屬 豐 收之 處 , 豫 為 籌 備 。 並 勸 令 百 姓 等 撙 節 衣 食 , 家 有 儲 蓄 ,不 可 再 將 米 穀 釀 酒 花 費 , 致 鮮 蓄 藏 。 豫 為 明 歲 之 備 , 有無 相 通 , 隨 時 運 販 , 以 期 民 食 有 資 , 方 為 妥 善 』 。 於 是撥 解 藩 庫 二 十 萬 兩 分 恤 , 並 留 應 運 內 地 兵 穀 三 萬 四 千 餘石 以 備 賑 糶 。 漳 人 吳 沙 入 墾 蛤 仔 難 , 至 者 日 多 。

    二 年 , 淡 水 楊 兆 謀 起 事 , 知 府 遇 昌 、 同 知 李 明 心誅 之 。

    三 年 。

    四 年 , 詔 蠲 乾 隆 六 十 年 以 前 未 納 正 供 。

    五 年 冬 十 月 , 詔 禁 天 地 會 及 分 類 械 鬥 。

    六 年 。

    七 年 春 , 小 刀 會 白 啟 謀 起 事 , 誅 之 。

    八 年 夏 六 月 , 海 寇 蔡 牽 犯 鹿 耳 門 , 詔 以 福 建 水 師提 督 李 長 庚 平 之 。 自 是 疊 犯 臺 灣 。

    九 年 , 彰 化 社 番 土 目 潘 賢 文 率 族 至 蛤 仔 難 , 與 漢人 爭 地 。

    十 年 夏 四 月 , 蔡 牽 復 犯 淡 水 。 十 一 月 , 入 踞 鹿 耳門 , 山 賊 吳 淮 泗 、 洪 老 四 應 之 。 十 二 月 , 陷 鳳 山 , 府 治戒 嚴 。

    十 一 年 春 二 月 , 淡 水 漳 泉 械 鬥 , 巡 道 慶 保 平 之 。蔡 牽 攻 蛤 仔 難 , 敗 走 , 已 而 朱 濆 亦 犯 蘇 澳 , 海 上 俶 擾 。至 十 四 年 八 月 乃 平 。 詔 曰 :『
臺 灣 所 屬 各 地 方 , 茲 因 蔡 牽 肆 逆 , 間 被 滋 擾 。 現 在 官兵 雲 集 , 即 日 殲 除 。 惟 念 賊 氛 所 至 , 小 民 耕 種 未 免 失 時, 深 為  念 。 著 該 督 撫 查 明 被 賊 蹂 躪 地 方 , 將 本 年 應 徵地 丁 錢 糧 , 概 行 蠲 免 。 以 示 朕 軫 念 海 隅 黎 庶 之 至 意 』 。

    十 二 年 , 淡 水 增 建 義 倉 。

    十 三 年 , 設 水 師 游 擊 於 艋 舺 , 兼 管 水 陸 弁 兵 。

    十 四 年 夏 五 月 , 詔 曰 : 『 噶 瑪 蘭 田 土 膏 腴 , 米 價較 賤 , 民 番 流 寓 日 多 。 若 不 官 為 經 理 , 必 致 滋 生 事 端 。現 在 檢 查 戶 口 , 漳 人 四 萬 二 千 五 百 餘 丁 , 泉 人 二 百 五 十餘 丁 , 粵 人 一 百 四 十 餘 丁 , 又 有 生 熟 各 番 雜 處 其 中 。 該處 居 民 大 半 漳 人 , 以 強 凌 弱 , 勢 所 不 免 。 必 須 有 所 鈐 制, 方 可 相 安 無 事 。 其 未 墾 荒 埔 , 查 明 地 界 , 某 處 令 某 籍民 人 開 墾 , 某 處 令 某 社 番 耕 作 , 尤 須 分 劃 公 平 , 以 杜 爭端 。 至 所 設 官 職 , 應 視 其 地 方 之 廣 狹 , 酌 量 議 添 。 或 建為 一 邑 , 或 設 為 分 防 廳 鎮 , 俱 無 不 可 。 唯 臺 灣 窵 處 海 外, 諸 務 廢 弛 。 今 方 維 甸 到 彼 , 於 地 方 營 伍 , 力 加 整 頓 ,酌 改 章 程 , 若 地 方 官 謹 守 奉 行 , 自 可 漸 有 起 色 。 第 恐 日久 生 懈 , 且 該 處 俱 係 漳 、 泉 民 人 雜 處 , 素 性 強 悍 , 總 須時 有 大 員 前 往 巡 閱 , 使 知 儆 畏 。 嗣 後 福 建 總 督 、 將 軍 ,每 隔 三 年 , 輪 赴 臺 灣 巡 查 一 次 , 用 資 彈 壓 』 。 是 月 , 淡水 漳 、 粵 與 泉 分 類 械 鬥 , 知 府 楊 廷 理 平 之 。

    十 五 年 春 三 月 , 總 督 方 維 甸 至 臺 灣 。 四 月 , 奏 請收 入 噶 瑪 蘭 , 許 之 。 越 二 年 乃 設 噶 瑪 蘭 廳 。

    十 六 年 。 初 , 臺 灣 歲 運 福 建 兵 眷 米 穀 , 至 是 積 滯。 總 督 汪 志 伊 奏 請 僱 船 自 運 。 夏 六 月 , 淡 水 高 夔 起 事 ,平 之 。 十 八 夜 , 鳳 山 東 港 海 中 發 火 , 既 而 大 風 , 火 從 小琉 球 嶼 來 , 居 民 惶 恐 , 熱 氣 蒸 人 , 數 刻 乃 退 , 木 葉 盡 焦。

    十 七 年 春 二 月 , 澎 湖 饑 , 詔 命 鎮 道 發 帑 賑 恤 。

    十 八 年 , 詔 禁 阿 片 煙 入 口 , 犯 者 按 律 治 罪 。 秋 七月 , 澎 湖 大 風 , 海 水 驟 漲 五 尺 餘 , 壞 屋 覆 船 。

    十 九 年 春 正 月 , 詔 曰 : 『 閩 省 牌 甲 保 長 , 所 有 緝拏 人 犯 , 催 徵 錢 糧 , 此 後 毋 庸 再 派 管 理 。 至 稽 查 戶 口 ,即 當 予 以 糾 察 之 權 。 三 年 之 後 , 果 有 成 效 , 加 以 獎 賞 。其 怠 玩 者 , 隨 時 革 究 。 而 畬 民 熟 番 , 久 與 齊 民 無 異 。 自當 一 律 辦 理 』 。

    二 十 年 秋 九 月 , 地 大 震 ; 淡 水 尤 烈 , 匝 月 不 止 。十 二 月 , 淡 水 雨 雪 , 堅 冰 寸 餘 。

    二 十 一 年 , 移 鹿 港 巡 檢 於 大 甲 。

    二 十 二 年 , 淡 水 始 建 學 宮 。 移 彰 化 訓 導 於 竹 塹 。八 月 , 澎 湖 大 風 。

    二 十 三 年 , 彰 化 知 縣 楊 桂 森 議 罷 臺 運 , 省 議 不 可。 三 月 , 郡 治 天 后 宮 火 。

    二 十 四 年 。

    二 十 五 年 , 海 寇 盧 天 賜 犯 滬 尾 , 游 擊 李 天 華 逐 之, 受 傷 死 。 夏 , 淡 水 大 旱 。 秋 , 疫 。

    道 光 元 年 夏 四 月 , 海 寇 林 烏 興 犯 滬 尾 , 逐 之 。

    二 年 夏 六 月 , 大 風 雨 。 七 月 , 又 大 雨 , 曾 文 溪 決, 泥 積 臺 江 , 遂 成 平 陸 。

    三 年 春 正 月 , 地 大 震 。 七 月 , 噶 瑪 蘭 匠 首 林 泳 春謀 亂 , 水 師 提 督 許 松 年 平 之 。 八 月 , 彗 星 見 於 東 南 , 而氣 沖 西 北 , 越 年 春 乃 滅 。 九 月 , 北 路 理 番 同 知 鄧 傳 安 入埔 里 社 , 議 開 設 。 十 一 月 , 詔 曰 : 『 臺 灣 噶 瑪 蘭 自 嘉 慶十 六 年 奏 准 開 闢 後 , 委 員 勘 丈 , 共 田 園 七 千 五 十 甲 零 。原 議 每 田 一 甲 徵 租 六 石 , 每 園 一 甲 徵 租 四 石 , 經 戶 部 議駁 , 行 令 查 照 叛 產 成 案 , 分 別 徵 收 , 迄 今 額 徵 科 則 尚 未議 定 。 十 七 年 後 , 陸 續 起 徵 之 租 , 俱 未 入 冊 報 銷 。 茲 據該 督 等 查 明 , 前 次 委 員 係 用 繩 牽 丈 , 核 算 戶 口 約 計 , 實在 開 墾 五 千 七 百 餘 甲 。 內 原 墾 田 地 尚 屬 有 收 , 續 墾 田 園率 皆 磽 薄 , 且 甫 經 開 墾 , 尚 須 農 民 自 費 工 本 。 兼 之 土 沙浮 鬆 , 溪 水 泛 溢 , 實 係 限 於 地 勢 , 不 能 分 則 定 賦 。 至 官地 荒 田 由 民 陞 墾 , 亦 與 叛 產 不 同 。 此 時 不 特 租 額 不 能 議加 , 即 畝 分 倘 有 缺 短 。 如 照 部 議 增 租 , 民 力 實 有 難 支 。著 照 該 督 所 請 , 噶 瑪 蘭 田 園 截 至 本 年 為 止 , 除 水 沖 沙 壓不 計 外 , 再 行 確 實 覆 勘 , 墾 熟 田 園 實 有 若 干 ? 按 地 土 之肥 瘠 , 定 租 額 之 多 寡 。 該 督 等 即 飭 該 道 府 督 同 委 員 , 會同 該 廳 履 畝 勘 丈 , 取 造 冊 結 報 陞 。 其 歷 年 租 穀 , 即 造 冊報 部 核 銷 , 毋 許 絲 毫 隱 匿 。 如 所 墾 田 地 將 來 漸 就 豐 腴 ,即 隨 時 加 議 租 額 , 以 昭 核 實 』 。

    四 年 夏 五 月 , 福 建 巡 撫 孫 爾 準 至 臺 灣 , 議 開 埔 裏社 。 十 月 , 命 臺 灣 道 兼 管 水 陸 營 兵 。 十 一 月 , 詔 改 臺 灣班 兵 更 戍 之 例 , 以 艋 舺 營 游 擊 為 參 將 。

    五 年 秋 七 月 , 詔 曰 : 『 臺 灣 向 係 漳 、 泉 、 粵 三 籍人 民 分 莊 居 住 。 上 年 匪 徒 許 尚 等 糾 眾 滋 事 , 即 有 游 民 從中 煽 誘 。 茲 據 趙 慎 畛 等 奏 請 清 莊 之 法 。 著 照 所 請 。 嗣 後臺 灣 地 方 , 如 有 面 生 可 疑 、 無 親 屬 相 依 者 , 該 莊 頭 人 立即 稟 報 地 方 官 , 審 明 籍 貫 , 照 例 逐 令 過 水 刺 字 , 遞 回 原籍 安 插 , 毋 許 復 令 偷 渡 。 其 投 充 水 夫 者 , 亦 令 夫 頭 查 明, 果 係 誠 實 安 分 , 具 結 准 充 ; 如 來 歷 不 明 , 及 好 勇 鬥 狠之 徒 , 俱 報 明 本 管 官 , 一 律 逐 回 原 籍 。 並 飭 漳 、 泉 府 廳縣 , 如 遇 遞 解 游 民 到 境 , 即 責 鄉 耆 等 嚴 行 管 束 』 。

    六 年 夏 五 月 , 淡 水 閩 、 粵 分 類 械 鬥 。 山 賊 黃 斗 奶導 生 番 掠 中 港 。 總 督 孫 爾 準 至 臺 灣 , 以 兵 平 之 。 十 二 月, 詔 曰 : 『 臺 灣 所 屬 係 閩 、 粵 兩 籍 居 住 。 閩 、 粵 、 漳 、泉 各 分 氣 類 , 每 因 械 鬥 滋 事 。 此 次 懲 創 之 後 , 該 督 議 立章 程 , 以 期 永 靖 , 著 照 所 請 。 嗣 後 該 地 方 官 慎 選 總 董 ,責 成 約 束 子 弟 。 如 積 久 著 有 成 效 , 量 予 獎 勵 。 倘 縱 容 滋事 , 即 應 嚴 辦 。 遇 有 不 法 匪 徒 潛 匿 , 責 令 總 董 傳 送 究 治, 務 期 鋤 暴 安 良 。 至 於 風 俗 之 淳 澆 , 尤 視 廳 縣 之 能 否 。其 貪 黷 嚴 酷 者 , 固 難 姑 容 ; 而 因 循 姑 息 者 , 亦 難 資 整 頓。 該 督 即 率 同 司 道 , 秉 公 訪 察 , 將 疲 骫 不 振 之 員 , 即 行澄 汰 。 如 該 管 道 府 有 意 徇 庇 , 據 實 參 劾 』 。 冬 , 築 淡 水城 。

    七 年 , 裁 鎮 標 左 右 兩 營 。
  

    八 年 , 陳 集 成 公 司 始 墾 大 嵙 崁 之 地 。

    九 年 。

    十 年 , 詔 禁 各 省 種 賣 阿 片 , 從 閩 浙 總 督 孫 爾 準 之奏 也 。 犯 者 照 興 販 阿 片 煙 之 例 , 發 近 邊 充 軍 。 為 從 , 杖一 百 , 徒 三 年 。 秋 八 月 , 噶 瑪 蘭 挑 夫 械 鬥 , 平 之 。

    十 一 年 , 淡 水 同 知 婁 雲 頒 保 甲 莊 規 。

    十 二 年 , 詔 緩 澎 湖 雜 項 。 秋 八 月 , 大 風 雨 , 近 海田 廬 多 沒 。 閏 九 月 , 嘉 義 張 丙 起 事 , 鳳 山 亦 亂 。 十 一 月, 福 建 陸 路 提 督 馬 濟 勝 以 兵 平 之 。

    十 三 年 秋 七 月 , 詔 曰 : 『 朕 勤 恤 民 隱 , 惟 日 孜 孜。 總 其 成 於 上 , 而 分 其 任 於 督 撫 。 為 大 吏 者 果 能 體 朕 之心 為 心 , 以 民 之 事 為 事 , 正 己 率 屬 , 賢 者 知 所 勸 , 不 肖者 知 所 懲 , 吏 治 自 日 臻 上 理 。 上 年 臺 灣 逆 匪 張 丙 等 滋 事, 其 始 因 搶 米 起 釁 , 經 吳 質 牽 控 張 丙 。 該 縣 不 辨 包 米 ,轉 出 賞 格 查 挈 張 丙 。 其 陳 辨 因 搶 牛 起 釁 , 攻 打 粵 莊 , 事本 細 微 , 若 得 一 良 有 司 秉 公 辦 理 , 自 可 息 爭 。 乃 邵 用 之不 協 輿 情 , 呂 志 恆 果 於 自 用 , 遂 致 戕 官 攻 城 , 竟 同 負 隅之 勢 。 及 訊 明 該 逆 因 何 造 反 , 咸 稱 地 方 官 辦 事 不 公 。 雖係 一 面 之 詞 , 如 果 循 聲 卓 著 , 該 逆 等 何 能 藉 口 ? 總 兵 劉廷 斌 訓 練 不 勤 , 營 伍 廢 弛 ; 該 道 平 慶 雖 操 守 尚 好 , 而 不能 防 患 未 然 , 咎 無 可 逭 , 俱 交 部 嚴 加 議 處 。 總 督 為 特 簡大 員 , 文 武 俱 歸 統 轄 , 若 使 孫 爾 準 其 身 尚 在 , 朕 必 加 以懲 處 , 不 少 寬 貸 。 姑 念 該 逆 等 尚 未 僭 據 城 邑 , 邵 用 之 等亦 無 貪 婪 劣 跡 , 從 寬 免 議 。 嗣 後 督 撫 大 吏 , 必 須 以 察 吏安 民 為 當 務 之 急 。 遇 有 不 肖 官 吏 , 破 除 情 面 , 立 即 參 劾, 勿 稍 瞻 徇 。 若 再 因 循 疲 玩 , 釀 成 大 患 , 勞 師 動 眾 , 誤國 殃 民 , 朕 必 從 重 治 罪 , 毋 謂 訓 誡 之 不 早 也 』 。 八 月 ,淡 水 漳 泉 械 鬥 , 平 之 。

    十 四 年 , 築 後 壟 城 , 為 械 鬥 也 。

    十 五 年 , 詔 蠲 十 年 以 前 未 納 正 供 。

    十 六 年 。

    十 七 年 , 詔 禁 紋 銀 出 洋 。 建 文 甲 書 院 。

    十 八 年 。

    十 九 年 , 詔 曰 : 『 朕 因 阿 片 煙 流 毒 , 傳 染 日 深 ,已 成 錮 習 , 若 不 及 早 為 民 除 害 , 伊 於 胡 底 。 現 在 廷 臣 遵旨 會 議 嚴 禁 章 程 , 已 頒 發 各 直 省 遵 行 矣 。 該 官 民 人 等 咸懍 王 章 , 遷 善 改 過 , 自 不 難 湔 洗 舊 習 , 革 除 前 非 , 共 享全 生 之 樂 , 藉 免 刑 戮 之 加 。 即 各 地 方 官 亦 必 懍 遵 新 例 ,認 真 查 辦 。 悔 過 者 予 以 自 新 , 怙 惡 者 不 令 倖 免 。 但 積 習相 沿 , 已 非 一 日 , 若 數 月 之 間 , 遽 使 各 省 一 律 肅 清 , 恐不 免 有 諱 飾 等 弊 。 故 予 限 一 年 六 個 月 , 俾 查 拏 不 致 遺 漏, 而 改 悔 亦 不 甚 難 。 及 至 限 滿 , 仍 復 藐 法 , 是 該 軍 民 等自 外 生 成 , 無 可 顧 惜 。 置 之 重 典 , 尚 復 何 詞 ? 此 朕 愛 民之 心 , 先 德 後 威 , 中 外 所 共 睹 也 。 惟 官 民 人 等 皆 朕 赤 子, 既 欲 衛 其 生 而 除 害 , 不 能 不 視 其 死 而 垂 憐 。 況 法 立 如山 , 再 三 申 諭 。 將 來 限 滿 後 , 再 犯 者 難 邀 寬 典 , 朕 甚 憫焉 。 著 各 直 省 大 吏 , 趁 此 儆 動 之 機 , 振 刷 精 神 , 認 真 查辦 。 務 使 販 吃 各 犯 , 悉 數 破 案 , 照 例 懲 創 。 此 時 限 內 多獲 一 人 , 則 將 來 限 外 多 貸 一 命 , 切 勿 因 循 懈 怠 , 視 為 具文 。 倘 該 地 方 官 等 姑 息 養 奸 , 鋤 莠 不 盡 , 日 後 身 罹 重 典, 乞 貸 無 從 。 是 該 大 吏 以 民 命 為 輕 , 朕 亦 斷 不 寬 恕 也 。懍 之 』 ! 時 姚 瑩 任 臺 灣 道 , 遵 旨 嚴 辦 , 犯 者 刑 , 再 犯 死。

    二 十 年 。 冬 十 月 , 地 大 震 , 嘉 義 山 崩 。

    二 十 一 年 秋 七 月 , 英 艦 窺 雞 籠 。 自 是 游 弋 沿 海 。總 兵 達 洪 阿 、 兵 備 道 姚 瑩 共 籌 戰 守 , 輒 卻 之 。 十 二 月 ,詔 曰 : 『 前 據 達 洪 阿 等 奏 , 英 人 滋 擾 臺 郡 , 官 兵 擊 沉 船隻 , 奪 獲 器 械 , 並 擒 斬 洋 匪 多 名 。 當 有 諭 旨 令 該 總 兵 等嚴 飭 在 事 文 武 , 添 派 兵 勇 , 嚴 密 防 範 。 並 諭 令 王 得 祿 移駐 臺 灣 , 協 同 勦 辦 。 嗣 因 日 久 未 據 續 報 , 復 諭 令 怡 良 等確 探 馳 奏 。 迄 今 又 將 匝 月 , 朕 心 實 深  念 。 臺 灣 為 閩 海要 區 , 向 為 英 人 垂 涎 之 地 ; 此 次 駛 入 船 隻 , 復 經 該 總 兵等 殲 勦 , 難 保 無 匪 船 闖 入 , 冀 圖 報 復 。 現 據 奕 山 等 奏 ,英 人 有 遣 人 回 國 添 調 兵 船 於 明 春 滋 擾 臺 灣 之 語 , 該 總 兵等 接 奉 前 旨 後 , 於 一 切 堵 勦 機 宜 , 自 宜 先 事 預 籌 妥 洽 。現 在 情 形 若 何 ? 有 無 續 來 滋 擾 ? 萬 一 英 人 大 隊 復 來 , 該處 駐 守 弁 兵 及 召 募 義 勇 , 是 否 足 資 抵 禦 ? 其 如 何 定 謀 決策 、 層 層 布 置 、 可 操 必 勝 之 權 , 著 達 洪 阿 會 同 王 得 祿 悉心 定 議 , 一 並 會 銜 具 奏 。 並 著 怡 良 等 密 速 確 探 現 在 情 形, 據 實 奏 聞 』 。 給 事 中 朱 成 烈 奏 開 臺 灣 番 地 , 於 是 議 墾埔 里 社 。

    二 十 二 年 春 二 月 , 英 船 復 犯 大 安 港 , 卻 之 。 三 月, 草 烏 匪 艇 犯 塹 南 各 港 。 夏 , 淡 水 大 有 年 。

    二 十 三 年 , 全 臺 正 供 改 徵 折 色 。 自 歸 清 後 , 至 是漢 、 番 凡 二 百 五 十 萬 人 。

    二 十 四 年 夏 四 月 , 臺 灣 縣 以 徵 折 色 故 , 保 西 里 人譁 變 , 詔 逮 知 縣 閻 炘 治 罪 。

    二 十 五 年 , 詔 蠲 未 完 正 供 。

    二 十 六 年 冬 , 淡 水 大 有 年 。

    二 十 七 年 夏 四 月 , 福 建 總 督 劉 韻 珂 至 臺 灣 , 巡 視埔 里 社 , 奏 請 收 入 版 圖 。 廷 議 不 許 。 臺 灣 縣 鍾 阿 三 、 鄒戇 狗 、 洪 紀 等 以 次 謀 亂 , 誅 之 。

    二 十 八 年 , 徐 宗 幹 任 巡 道 , 整 吏 治 , 議 募 兵 , 振士 風 , 理 屯 務 , 多 所 更 作 。

    二 十 九 年 。

    三 十 年 夏 六 月 , 淡 水 大 水 , 澎 湖 災 , 官 民 辦 賑 。下 旨 嘉 獎 。

    咸 豐 元 年 春 三 月 , 澎 湖 大 災 , 鎮 道 會 商 撫 恤 , 撥款 五 千 兩 以 賑 , 詔 命 福 建 督 撫 分 別 辦 理 , 應 徵 地 種 船 網等 稅 , 緩 至 二 年 秋 後 帶 徵 , 以 紓 民 力 。 十 月 , 復 詔 曰 :『 本 年 臺 灣 澎 湖 廳 屬 被 風 , 業 經 降 旨 , 分 別 緩 徵 撫 卹 ,小 民 諒 可 不 致 失 所 。 惟 念 來 春 青 黃 不 接 之 時 , 民 力 未 免拮 据 , 著 傳 諭 該 督 撫 等 體 察 情 形 , 如 有 應 行 接 濟 之 處 ,即 查 明 據 實 覆 奏 , 務 於 封 印 前 奏 到 , 候 朕 於 新 正 降 旨 加恩 』 。 西 洋 輪 船 始 來 滬 尾 、 雞 籠 互 市 , 照 例 納 稅 。

    二 年 夏 六 月 , 澎 湖 大 風 , 臺 灣 鄉 試 之 船 溺 於 草 嶼。

    三 年 夏 四 月 , 鳳 山 林 恭 起 事 , 陷 縣 治 , 圍 城 府 。已 而 噶 瑪 蘭 吳 磋 亦 起 事 。 次 第 平 之 。 五 月 , 大 屯 山 鳴 三晝 夜 。 六 月 , 大 風 雨 。 淡 水 漳 、 泉 分 類 械 鬥 。 鑄 咸 豐 錢。

    四 年 春 正 月 , 淡 水 閩 、 粵 分 類 械 鬥 。 四 月 , 海 寇黃 位 入 據 雞 籠 , 平 之 。 美 國 水 師 提 督 彼 理 來 游 。

    五 年 , 械 鬥 未 息 。 枋 橋 、 房 裏 各 築 城 。 十 二 月 ,淡 水 雨 、 雹 。

    六 年 。

    七 年 春 正 月 , 淡 水 大 雪 。

    八 年 , 黃 位 又 犯 雞 籠 。 英 人 始 訂 約 採 腦 。

    九 年 。

    十 年 , 開 滬 尾 、 雞 籠 、 安 平 、 旗 後 為 商 埠 , 從 八年 英 法 之 約 也 。 普 國 兵 船 愛 爾 比 至 琅  , 為 生 番 所 阻 ,開 砲 擊 之 。 八 月 , 澎 湖 大 風 , 下 鹹 雨 , 壞 屋 覆 船 。

    十 一 年 , 設 全 臺 釐 金 局 , 歸 兵 備 道 管 理 。

    同 治 元 年 春 正 月 , 地 大 震 。 三 月 , 彰 化 戴 潮 春 起事 , 陷 縣 城 , 兵 備 道 孔 昭 慈 死 之 。 嗣 圍 嘉 義 , 攻 大 甲 ,全 臺 俶 擾 。 五 月 十 一 日 , 復 大 震 , 壞 屋 殺 人 。 六 月 , 以滬 尾 海 關 歸 總 稅 務 司 管 轄 。 十 月 , 頒 全 臺 團 練 之 制 。 詔蠲 咸 豐 九 年 以 前 未 徵 正 供 。

    二 年 冬 十 月 , 新 任 臺 灣 兵 備 道 丁 曰 健 以 兵 至 竹 塹。 十 一 月 , 福 建 陸 路 提 督 林 文 察 亦 至 , 遂 復 彰 化 , 斬 潮春 , 餘 黨 漸 平 。 詔 開 淡 水 採 礦 之 禁 。

    三 年 , 福 州 稅 務 司 議 准 洋 人 開 採 雞 籠 之 煤 , 許 之。 淡 水 人 民 爭 墾 南 雅 之 地 。

    四 年 春 三 月 , 詔 曰 : 『 漳 州 賊 匪 未 平 , 深 恐 勾 結渡 臺 , 為 入 海 之 計 。 著 曾 元 福 、 丁 曰 健 仍 遵 前 旨 , 於 海口 要 隘 , 妥 籌 防 範 , 毋 令 闌 入 臺 地 』 。 英 人 德 克 於 淡 水鼓 勵 種 茶 , 自 是 茶 業 大 興 。 倫 敦 長 老 教 會 始 派 牧 師 至 府治 傳 教 。

    五 年 , 移 新 莊 縣 丞 於 艋 舺 。 英 艦 魯 霧 至 琅  , 為生 番 所 擊 。 四 月 , 淡 水 大 疫 。 十 一 月 , 噶 瑪 蘭 羅 東 分 類械 鬥 , 平 之 。

    六 年 , 美 船 那 威 至 琅  , 為 生 番 擊 , 合 兵 討 之 。許 洋 人 入 內 地 採 腦 。 十 一 月 , 地 大 震 , 淡 水 大 水 , 壞 屋殺 人 。

    七 年 , 閩 浙 總 督 左 宗 棠 奏 請 裁 兵 加 餉 , 詔 可 。 於是 存 兵 七 千 七 百 餘 名 , 設 道 標 營 , 布 鹽 制 , 歸 兵 備 道 管轄 。 英 人 米 里 沙 謀 墾 南 澳 之 地 。

    八 年 秋 九 月 , 英 兵 夜 襲 安 平 , 水 師 副 將 江 國 珍 死之 。

    九 年 , 始 設 通 商 總 局 , 徵 茶 、 腦 、 釐 金 及 雞 籠 煤釐 。

    十 年 , 日 本 琉 球 藩 民 遭 風 至 琅  , 為 生 番 所 殺 。秋 八 月 , 大 風 , 船 舶 多 碎 。

    十 一 年 , 坎 拿 太 長 老 教 會 始 派 牧 師 至 淡 水 傳 教 。

    十 二 年 , 日 本 以 全 權 大 使 至 北 京 , 請 討 生 番 , 不成 。

    十 三 年 , 日 本 以 軍 討 生 番 。 命 福 建 船 政 大 臣 沈 葆楨 視 師 臺 灣 。 事 平 , 奏 開 番 地 , 移 駐 巡 撫 , 籌 畫 善 後 事宜 , 設 團 練 總 局 。 十 月 , 詔 建 明 延 平 郡 王 鄭 成 功 祠 , 追諡 「 忠 節 」 , 以 明 季 諸 臣 百 十 四 人 配 , 從 臺 灣 人 士 之 請也 。

    光 緒 元 年 春 , 設 臺 北 府 , 改 淡 水 廳 為 新 竹 縣 、 噶瑪 蘭 廳 為 宜 蘭 縣 , 增 設 恆 春 、 淡 水 兩 縣 。 以 南 路 同 知 駐卑 南 , 北 路 同 知 為 中 路 , 駐 埔 里 社 , 各 加 撫 民 , 以 理 番政 。 令 福 建 巡 撫 冬 、 春 駐 臺 , 夏 、 秋 駐 省 。 開 人 民 渡 臺入 山 之 禁 , 從 欽 差 大 臣 沈 葆 楨 之 請 也 。 三 月 , 討 獅 頭 社番 。 北 路 統 領 羅 大 春 通 道 至 奇 萊 。 宜 蘭 西 皮 、 福 祿 兩 黨相 鬥 , 平 之 。

    二 年 春 , 太 魯 閣 番 亂 , 討 之 。 四 月 , 澎 湖 大 風 。十 一 月 , 福 建 巡 撫 丁 日 昌 巡 視 臺 灣 。

    三 年 春 , 日 昌 奏 豁 臺 灣 雜 稅 。 五 月 , 恆 春 知 縣 周有 基 查 勘 紅 頭 嶼 , 收 入 版 圖 。 奇 密 社 番 亂 , 討 之 。 六 月, 臺 南 旋 風 , 所 過 之 處 , 屋 瓦 盡 撤 。 冬 , 建 埔 裏 社 廳 城。

    四 年 春 , 澎 湖 大 風 , 通 判 蔡 祥 麟 請 賑 。 秋 , 臺 東加 禮 宛 、 阿 眉 兩 番 亂 , 討 之 。
    五 年 冬 十 月 , 福 建 巡 撫 勒 方 錡 巡 視 臺 灣 。 建 淡 水縣 儒 學 。
    六 年 , 建 臺 北 儒 學 及 登 瀛 書 院 。

    七 年 春 , 福 建 巡 撫 岑 毓 英 巡 視 臺 灣 。 改 團 練 總 局為 培 元 總 局 。 議 移 臺 灣 道 府 一 缺 於 彰 化 縣 轄 。 建 大 甲 溪橋 , 費 款 二 十 萬 元 。 六 月 , 臺 南 哥 老 會 員 謀 起 事 , 獲 首謀 者 二 人 , 皆 武 弁 也 , 殺 之 。 八 月 , 臺 南 府 治 大 火 。 澎湖 凶 , 官 民 賑 之 。

    八 年 春 , 旗 後 擬 建 行 臺 並 電 報 公 所 。 九 月 , 兵 備道 劉 璈 委 員 查 勘 新 開 道 路 及 撫 番 事 宜 。

    九 年 , 築 砲 臺 於 西 嶼 。 夏 五 月 , 臺 南 府 治 大 火 。法 越 事 起 , 詔 命 各 省 籌 辦 防 務 。 兵 備 道 劉 璈 以 臺 灣 孤 懸海 外 , 為 七 省 藩 籬 , 防 務 最 關 緊 要 , 而 籌 防 之 難 , 又 較各 邊 省 為 尤 甚 。 外 則 四 面 環 海 , 周 圍 約 三 千 餘 里 , 無 險可 扼 ; 內 則 中 亙 叢 山 , 橫 縱 約 二 千 里 , 生 番 偪 處 。 議 劃全 臺 為 五 路 , 酌 派 五 軍 , 分 其 責 成 , 並 辦 水 陸 團 練 , 籌款 募 兵 , 以 為 戰 備 。

    十 年 夏 五 月 , 以 直 隸 陸 路 提 督 一 等 男 劉 銘 傳 任 福建 巡 撫 , 治 軍 臺 灣 。 夏 , 大 疫 , 兵 民 多 死 。 六 月 , 法 艦犯 基 隆 , 復 犯 滬 尾 , 均 擊 退 之 。 八 月 , 法 軍 據 基 隆 。 銘傳 退 駐 臺 北 。 法 軍 遂 封 禁 沿 海 。

    十 一 年 春 二 月 , 法 艦 攻 澎 湖 , 入 據 媽 宮 澳 。 三 月, 和 議 成 。 銘 傳 奏 請 專 駐 臺 灣 籌 辦 善 後 。 四 月 , 澎 湖 復大 疫 , 耕 牛 多 斃 。 九 月 , 詔 曰 : 『 臺 灣 為 南 洋 門 戶 , 關係 緊 要 , 自 應 因 時 變 通 , 以 資 控 制 。 著 將 福 建 巡 撫 改 為臺 灣 巡 撫 , 常 川 駐 紮 。 福 建 巡 撫 事 務 , 即 著 閩 浙 總 督 兼管 。 所 有 一 切 改 設 事 宜 , 該 督 撫 詳 細 籌 議 , 奏 明 辦 理 』。 於 是 銘 傳 為 巡 撫 , 兼 理 學 政 。 置 布 政 使 司 , 設 支 應 局、 機 器 局 、 營 務 處 、 電 報 總 局 , 頒 行 保 甲 制 度 。 九 月 ,馬 萊 社 番 亂 , 討 之 。

    十 二 年 春 正 月 , 大 嵙 崁 番 亂 , 銘 傳 自 將 討 之 。 二月 , 閩 浙 總 督 楊 昌 濬 巡 視 臺 灣 。 三 月 , 詔 曰 : 『 閩 、 臺防 務 , 關 係 緊 要 。 該 督 撫 等 商 辦 一 切 , 務 當 和 衷 共 濟 ,不 分 畛 域 , 力 顧 大 局 。 上 年 諭 令 該 督 撫 等 會 議 臺 灣 改 設各 事 宜 , 並 著 一 併 妥 議 , 毋 稍 遲 延 』 。 陞 澎 湖 副 將 為 水師 總 兵 , 歸 臺 灣 巡 撫 就 近 節 制 。 四 月 , 銘 傳 至 福 州 , 與昌 濬 合 奏 改 設 事 宜 。 五 月 , 奏 請 清 賦 。 六 月 , 奏 設 撫 墾總 局 , 以 太 常 寺 少 卿 林 維 源 為 全 臺 幫 辦 撫 墾 大 臣 。 設 善後 、 法 審 、 官 醫 、 伐 木 各 局 。 九 月 , 竹 頭 角 番 亂 , 討 之。 於 是 設 置 隘 勇 , 改 革 屯 政 , 從 事 撫 墾 。

    十 三 年 , 建 臺 灣 巡 撫 衙 門 。 移 北 路 協 營 於 埔 里 社, 駐 副 將 。 定 大 稻 埕 為 外 國 人 商 埠 。 五 月 , 奏 設 鐵 路 ,議 自 基 隆 至 恆 春 , 設 釐 金 、 招 商 、 清 道 、 樟 腦 、 磺 油 各局 。 開 西 學 堂 、 番 學 堂 、 電 報 學 堂 。 改 築 澎 湖 、 基 隆 砲臺 , 以 整 剔 軍 務 。 八 月 , 阿 冷 番 亂 , 討 之 。

    十 四 年 , 設 臺 灣 府 , 領 臺 灣 、 彰 化 、 雲 林 、 苗 栗四 縣 。 改 前 臺 灣 府 為 臺 南 府 , 臺 灣 縣 為 安 平 縣 。 陞 臺 東廳 為 直 隸 州 , 基 隆 通 判 為 海 防 同 知 。 建 藩 庫 。 頒 行 郵 政。 設 煤 務 局 於 八 堵 , 以 候 補 道 張 席 珍 督 辦 , 投 費 四 十 餘萬 兩 。 內 外 臣 工 多 所 嫉 忌 , 而 臺 灣 紳 士 亦 肆 為 蜚 語 。 七月 , 銘 傳 革 職 留 任 。 八 月 , 清 賦 畢 。 彰 化 施 九 緞 以 丈 費故 , 糾 眾 圍 城 , 平 之 。 卑 南 番 亂 , 討 之 。

    十 五 年 春 , 建 臺 灣 府 考 棚 , 各 縣 多 建 儒 學 , 銘 傳自 蒞 歲 試 。 十 一 月 , 大 嵙 崁 番 亂 , 討 之 。

    十 六 年 春 正 月 , 蘇 澳 番 亂 , 銘 傳 自 將 平 之 。 二 月, 日 本 駐 福 州 領 事 上 野 專 一 來 臺 考 察 , 歸 著 一 論 , 謂 臺灣 物 產 之 富 、 礦 產 之 豐 、 一 切 日 用 之 物 無 所 不 備 , 誠 天與 之 寶 庫 也 。 然 以 臺 灣 政 治 因 循 姑 息 , 貨 置 於 地 , 坐 而不 取 , 寧 不 可 惜 。 若 以 東 洋 政 策 而 論 , 則 臺 灣 之 將 來 ,日 本 人 不 可 不 為 之 注 意 也 。 已 而 上 海 英 領 事 亦 來 。 三 月, 分 戍 各 軍 。 九 月 , 始 鑄 銀 圓 。 飭 各 縣 添 設 義 塾 。 十 月, 銘 傳 以 病 奏 請 辭 職 , 命 布 政 使 沈 應 奎 署 理 。 而 臺 灣 籌設 兩 道 、 四 府 、 二 直 隸 州 、 十 二 縣 之 議 , 至 是 而 止 。

    十 七 年 春 三 月 , 以 邵 友 濂 任 巡 撫 , 新 政 盡 廢 。 設通 誌 局 。 秋 , 大 嵙 崁 五 指 山 番 亂 , 討 之 。

    十 八 年 , 建 欽 差 行 臺 於 臺 北 。 六 月 , 射 不 力 番 亂, 討 之 。

    十 九 年 , 建 明 志 書 院 。 澎 湖 凶 。 通 判 朱 上 泮 重 建義 倉 。

    二 十 年 , 以 臺 北 為 省 會 , 設 南 雅 廳 。 三 月 , 朝 鮮事 起 , 臺 灣 戒 嚴 , 以 布 政 使 唐 景 崧 署 巡 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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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通 史 卷 四

臺 南 連 橫 雅 堂 撰

      獨 立 紀
    光 緒 二 十 一 年 夏 五 月 朔 , 臺 灣 人 民 自 立 為 民 主 國 ,奉 巡 撫 唐 景 崧 為 大 總 統 。
    初 , 朝 鮮 事 起 , 沿 海 戒 嚴 。 清 廷 以 臺 灣 為 海 疆 重地 , 命 巡 撫 邵 友 濂 籌 防 務 。 友 濂 , 文 吏 也 , 不 知 兵 。 復以 在 籍 太 僕 寺 正 卿 林 維 源 為 會 辦 。 維 源 , 淡 水 人 , 家 巨富 。 既 又 命 福 建 水 師 提 督 楊 岐 珍 、 南 澳 鎮 總 兵 劉 永 福 為幫 辦 , 各 帶 勇 渡 臺 。 二 十 年 秋 七 月 , 永 福 率 廣 勇 二 營 至臺 南 ; 八 月 , 岐 珍 亦 率 十 營 入 臺 北 ; 皆 新 募 未 練 者 。 友濂 檄 提 督 張 兆 連 統 十 三 營 駐 基 隆 , 基 隆 為 臺 北 門 戶 , 砲臺 在 焉 ; 道 員 林 朝 棟 統 臺 勇 守 獅 球 嶺 , 以 固 臺 北 之 隘 ;提 督 李 本 清 統 七 營 駐 滬 尾 , 嗣 以 廖 得 勝 代 之 ; 而 臺 南 悉委 永 福 調 度 。 部 署 方 定 , 友 濂 辭 職 去 , 以 布 政 使 唐 景 崧署 巡 撫 。 景 崧 亦 文 吏 , 無 遠 略 。 澎 湖 為 臺 之 附 庸 , 群 島錯 立 , 防 守 維 艱 , 總 兵 周 鎮 邦 率 練 勇 八 營 駐 防 , 復 命 候補 知 府 朱 上 泮 以 四 營 協 守 , 臺 灣 亦 岌 岌 可 危 。

    二 十 一 年 春 正 月 , 景 崧 奏 曰 : 『 臺 灣 戒 嚴 以 來 ,增 防 設 備 、 一 切 情 形 , 業 經 前 撫 臣 邵 友 濂 奏 明 在 案 。 維日 人 今 雖 鴟 張 北 洋 , 而 其 志 未 嘗 一 日 忘 臺 灣 , 時 時 游 弋, 測 探 海 道 。 故 臺 灣 防 備 無 異 臨 敵 。 而 臺 南 海 上 , 霜 降以 後 , 波 浪 平 靜 ; 澎 湖 亦 形 勢 俱 重 ; 恆 春 縣 轄 自 大 港 口至 鳳 山 枋 寮 百 有 餘 里 , 前 時 日 人 曾 盤 踞 半 載 , 熟 悉 地 理, 漢 奸 尚 有 存 者 , 而 該 處 未 設 砲 臺 , 且 防 營 單 薄 , 深 恐敵 兵 乘 虛 上 陸 , 故 加 意 防 禦 。 幫 辦 臺 灣 防 務 南 澳 鎮 總 兵官 劉 永 福 與 臺 灣 鎮 總 兵 官 萬 國 本 俱 駐 臺 南 府 城 , 遙 制 恆春 , 誠 恐 鞭 長 莫 及 , 故 以 萬 國 本 專 備 安 平 旗 後 一 帶 沿 岸, 劉 永 福 專 備 鳳 山 東 港 以 至 恆 春 。 兩 鎮 臣 相 距 僅 百 餘 里, 事 機 仍 足 互 商 。 各 勒 部 曲 , 以 專 責 成 。 唯 劉 永 福 僅 帶兩 營 , 似 不 足 以 為 布 置 , 乃 急 派 委 員 至 廣 東 添 募 四 營 。而 恆 春 東 港 現 在 防 營 , 悉 歸 節 制 , 以 一 事 權 。 汰 其 疲 弱, 以 濟 新 募 之 餉 。 此 則 南 路 續 辦 防 務 之 情 形 也 。 夫 爭 臺灣 者 必 爭 澎 湖 , 蓋 以 澎 湖 可 泊 兵 船 , 以 為 根 據 。 若 我 不能 保 澎 湖 , 則 臺 灣 陷 於 孤 立 , 其 勢 難 守 。 而 澎 湖 之 媽 宮、 西 嶼 , 互 相 對 峙 , 中 隔 海 程 二 十 里 , 最 為 扼 要 。 現 在練 勇 僅 有 八 營 , 斷 難 兼 顧 。 因 派 候 補 知 府 朱 上 泮 帶 勇 四營 並 砲 隊 前 往 協 防 。 又 設 水 陸 雷 隊 , 分 處 要 地 。 唯 該 處素 乏 米 薪 , 一 切 糧 餉 、 軍 裝 , 必 須 及 時 儲 備 , 妥 為 接 濟; 現 已 竭 力 運 往 , 俾 無 缺 用 。 此 則 澎 湖 續 辦 防 務 之 情 形也 。 臺 中 為 南 北 之 樞 紐 , 民 情 本 易 動 搖 , 從 來 分 紮 勇 營, 僅 以 彈 壓 地 方 ; 故 以 今 日 形 勢 而 觀 , 必 有 堅 整 之 兵 ,方 足 以 扼 守 海 口 。 茲 將 現 在 四 營 , 汰 弱 補 強 , 大 加 整 頓。 即 調 福 建 候 補 道 員 楊 汝 翼 為 統 領 , 壁 壘 一 新 , 以 壯 中權 聲 勢 。 此 則 中 路 續 辦 防 務 之 情 形 也 。 然 兵 船 既 少 , 物力 又 艱 , 措 置 頗 難 ; 籌 維 兩 月 , 方 能 就 緒 。 而 基 隆 、 滬尾 尤 為 臺 北 之 門 戶 。 臣 與 提 臣 楊 岐 珍 每 事 會 商 , 鼓 舞 士氣 , 固 結 人 心 , 以 整 防 務 。 伏 思 臺 北 港 口 紛 岐 , 防 營 雖多 , 分 布 尚 弱 。 又 以 財 力 有 限 , 不 能 遠 圖 。 砲 臺 未 密 ,軍 械 未 精 , 目 前 猝 難 增 易 , 自 應 隨 時 隨 力 , 妥 為 設 備 。唯 勿 惜 有 形 之 財 , 以 糜 無 形 之 財 , 勿 損 平 時 之 備 , 以 勞臨 時 之 備 , 此 則 微 臣 之 所 不 敢 出 者 也 』 。

    二 月 十 九 日 , 日 本 聯 合 艦 隊 司 令 長 官 海 軍 中 將 伊東 祐 亨 率 兵 艦 七 艘 、 運 船 五 艘 , 破 浪 而 來 。 陸 軍 大 佐 比志 島 義 輝 亦 率 步 兵 三 千 , 自 佐 世 保 而 南 , 至 澎 湖 。 二 十七 日 早 , 以 第 一 游 擊 隊 突 入 猴 角 。 拱 北 砲 臺 見 之 , 發 砲擊 , 傷 兩 艦 。 而 日 軍 別 以 小 艇 上 岸 , 遂 占 尖 山 , 再 進 太武 山 。 後 隊 繼 至 , 遂 踞 焉 。 朱 上 泮 聞 警 , 率 定 海 營 兵 五百 進 戰 。 至 太 武 社 , 前 隊 奮 登 。 日 軍 以 砲 禦 , 不 能 進 。本 隊 復 至 , 鏖 戰 數 時 , 乃 退 。 越 日 黎 明 , 日 軍 攻 大 城 山, 別 以 一 隊 擊 拱 北 砲 臺 。 清 軍 退 於 媽 宮 城 外 。 先 是 高 千穗 艦 長 海 軍 少 佐 丹 治 寬 雄 率 陸 戰 隊 二 百 四 十 名 , 攜 機 關砲 三 門 , 潛 入 龍 門 港 , 據 拱 北 砲 臺 之 南 , 以 扼 圓 頂 歸 路。 既 敗 清 軍 , 乘 勝 攻 城 。 城 兵 潰 , 及 午 而 陷 。 二 十 九 日, 日 軍 以 砲 擊 西 嶼 , 都 司 劉 忠 良 死 焉 。 遂 搜 豬 母 水 村 ,守 備 郭 俊 山 等 率 所 部 降 。 上 泮 敗 後 , 乘 漁 舟 走 臺 南 。 景崧 怒 , 欲 斬 之 。

    當 是 時 , 北 洋 清 軍 迭 次 敗 績 , 詔 以 北 洋 大 臣 肅 毅伯 李 鴻 章 為 全 權 大 臣 , 東 渡 議 和 , 子 經 芳 輔 之 。 日 廷 以總 理 大 臣 伊 藤 博 文 、 外 務 大 臣 陸 奧 宗 光 為 全 權 , 會 於 馬關 春 帆 樓 , 提 議 六 款 。 索 割 遼 東 、 臺 灣 。 鴻 章 爭 之 。 談論 數 日 , 許 之 。 告 博 文 曰 : 『 臺 灣 人 民 如 不 願 從 , 授 受之 際 , 恐 生 事 變 , 當 與 中 國 無 涉 』 。 對 曰 : 『 此 我 國 之責 也 』 。 鴻 章 又 曰 : 『 臺 民 素 稱 難 治 , 聚 眾 戕 官 , 視 為常 事 。 今 聞 割 臺 之 信 , 經 已 鼓 噪 , 誓 不 易 主 』 。 曰 : 『貴 國 但 將 治 權 讓 出 , 則 治 臺 之 事 , 我 國 任 之 』 。 鴻 章 曰: 『 臺 灣 官 紳 交 涉 事 件 紛 繁 , 應 於 換 約 後 六 個 月 , 方 可授 受 』 。 博 文 以 為 遲 , 乃 定 兩 月 。 而 割 臺 之 約 成 。 三 月二 十 三 日 , 各 簽 草 約 。 其 第 二 款 曰 : 『 清 國 將 臺 灣 全 島及 附 屬 各 島 嶼 , 又 澎 湖 列 島 , 即 英 國 格 林 尼 次 東 經 百 十九 度 起 至 百 二 十 度 止 、 及 北 緯 二 十 三 度 起 至 二 十 四 度 之間 諸 島 嶼 , 永 遠 讓 與 日 本 』 。 又 第 五 款 曰 : 『 本 約 批 准互 換 之 後 , 限 二 年 之 內 , 日 本 准 清 國 讓 與 地 方 人 民 願 遷屆 於 外 者 , 任 便 變 賣 所 有 產 業 , 退 去 界 外 。 但 限 滿 之 後尚 未 遷 徙 者 , 酌 宜 視 為 日 本 臣 民 』 。

    當 是 時 , 臺 灣 舉 人 會 試 在 北 京 , 聞 耗 , 上 書 都 察院 , 力 爭 不 可 。 而 臺 灣 紳 民 亦 電 奏 曰 : 『 割 地 議 和 , 全臺 震 駭 。 自 聞 警 以 來 , 臺 民 慨 輸 餉 械 , 固 亦 無 負 列 聖 深仁 厚 澤 , 二 百 餘 年 之 養 人 心 、 正 士 氣 , 正 為 我 皇 上 今 日之 用 , 何 忍 一 朝 棄 之 ? 全 臺 非 澎 湖 之 比 , 何 至 不 能 一 戰? 臣 等 桑 梓 之 地 , 義 與 存 亡 , 願 與 撫 臣 誓 死 守 禦 。 若 戰而 不 勝 , 待 臣 等 死 後 , 再 言 割 地 。 皇 上 亦 可 上 對 列 祖 ,下 對 兆 民 也 』 。 不 報 。 詔 飭 守 土 官 撤 回 。 景 崧 即 電 劉 永福 詢 去 就 。 復 曰 : 『 與 臺 存 亡 』 。 而 獨 立 之 議 成 。 鎮 、道 、 府 、 縣 各 納 印 去 。 提 督 楊 岐 珍 亦 率 所 部 歸 廈 門 。

    先 是 , 巡 撫 王 之 春 聘 俄 , 道 次 巴 黎 。 南 洋 大 臣 張之 洞 命 以 臺 灣 質 諸 法 , 則 法 出 有 辭 , 未 成 。 又 欲 以 讓 諸英 , 請 主 和 局 。 密 授 其 意 於 上 海 稅 務 司 , 轉 商 英 領 事 ,遂 達 英 政 府 。 駐 英 公 使 龔 照 瑗 亦 見 外 務 大 臣 , 告 以 故 。外 務 大 臣 謝 之 曰 : 『 此 非 本 大 臣 之 忘 情 於 貴 國 也 , 亦 非敝 國 之 卻 地 以 示 廉 也 。 貴 國 惘 惘 而 贈 之 , 敝 國 昧 昧 而 受之 , 於 英 無 利 , 於 華 有 害 , 是 以 辭 也 』 。 故 當 俄 、 德 、法 阻 割 遼 東 之 時 , 而 英 特 居 局 外 也 。

    初 二 日 , 紳 士 邱 逢 甲 率 人 民 等 公 上 大 總 統 之 章 。景 崧 受 之 , 建 元 永 清 , 旗 用 藍 地 黃 虎 。 以 兵 部 主 事 邱 逢甲 為 義 勇 統 領 , 禮 部 主 事 李 秉 瑞 為 軍 務 大 臣 , 刑 部 主 事俞 明 震 為 內 務 大 臣 , 副 將 陳 季 同 為 外 務 大 臣 , 道 員 姚 文棟 為 遊 說 使 , 使 詣 北 京 , 陳 建 國 情 形 。 設 議 院 , 集 紳 士為 議 員 , 眾 舉 林 維 源 為 議 長 , 辭 不 就 , 餘 亦 不 出 , 唯 拔貢 陳 雲 林 、 廩 生 洪 文 光 、 街 董 白 其 祥 數 人 就 職 , 以 議 軍國 大 事 。 於 是 布 告 全 臺 , 照 會 各 國 領 事 , 並 為 檄 內 外 曰: 『 我 臺 灣 隸 大 清 版 圖 二 百 餘 年 。 近 改 行 省 , 風 會 大 開, 儼 然 雄 峙 東 南 矣 。 乃 上 年 日 本 肇 釁 , 遂 至 失 和 。 朝 廷保 兵 恤 民 , 遣 使 行 成 。 日 本 要 索 臺 灣 , 竟 有 割 臺 之 款 。事 出 意 外 , 聞 信 之 日 , 紳 民 憤 恨 , 哭 聲 震 天 。 雖 經 唐 撫帥 電 奏 迭 爭 , 並 請 代 臺 紳 民 兩 次 電 奏 , 懇 求 改 約 , 內 外臣 工 , 俱 抱 不 平 , 爭 者 甚 眾 , 無 如 勢 難 挽 回 。 紳 民 復 乞援 於 英 國 , 英 泥 局 外 之 例 , 置 之 不 理 。 又 求 唐 撫 帥 電 奏, 懇 由 總 理 各 國 事 務 衙 門 商 請 俄 、 法 、 德 三 大 國 併 阻 割臺 , 均 無 成 議 。 嗚 呼 慘 矣 ! 查 全 臺 前 後 山 二 千 餘 里 , 生靈 千 萬 , 打 牲 防 番 , 家 有 火 器 。 敢 戰 之 士 , 一 呼 百 萬 ,又 有 防 軍 四 萬 人 。 豈 甘 俯 首 事 仇 ? 今 已 無 天 可 籲 , 無 人肯 援 。 臺 民 惟 有 自 主 , 推 擁 賢 者 , 權 攝 臺 政 。 事 平 之 後, 當 再 請 命 中 國 , 作 何 辦 理 。 倘 日 本 具 有 天 良 , 不 忍 相強 , 臺 民 亦 願 顧 全 和 局 , 與 以 利 益 。 惟 臺 灣 土 地 政 令 ,非 他 人 所 能 干 預 。 設 以 干 戈 從 事 , 臺 民 惟 集 萬 眾 禦 之 。願 人 人 戰 死 而 失 臺 , 決 不 願 拱 手 而 讓 臺 。 所 望 奇 材 異 能, 奮 袂 東 渡 , 佐 創 世 界 , 共 立 勛 名 。 至 於 餉 銀 軍 械 , 目前 儘 可 支 持 , 將 來 不 能 不 借 貸 內 地 。 不 日 即 在 上 海 、 廣州 及 南 洋 一 帶 埠 頭 , 開 設 公 司 , 訂 立 章 程 , 廣 籌 集 款 。臺 民 不 幸 至 此 , 義 憤 之 倫 , 諒 必 慨 為 佽 助 , 洩 敷 天 之 恨, 救 孤 島 之 危 』 。 並 再 布 告 海 外 各 國 : 『 如 肯 認 臺 灣 自立 , 公 同 衛 助 , 所 有 臺 灣 金 礦 、 煤 礦 以 及 可 墾 田 可 建 屋之 地 , 一 概 租 與 開 闢 , 均 沾 利 益 。 考 公 法 : 讓 地 為 紳 士不 允 , 其 約 遂 廢 ; 海 邦 有 案 可 援 。 如 各 國 仗 義 公 斷 , 能以 臺 灣 歸 還 中 國 , 臺 民 亦 願 以 臺 灣 所 有 利 益 報 之 。 臺 民皆 籍 閩 、 粵 , 凡 閩 、 粵 人 在 外 洋 者 , 均 望 垂 念 鄉 誼 , 富者 挾 貲 渡 臺 , 臺 能 庇 之 , 絕 不 欺 凌 ; 貧 者 歇 業 渡 臺 , 既可 謀 生 , 兼 同 洩 憤 。 此 非 臺 民 無 理 倔 強 , 實 因 未 戰 而 割全 省 , 為 中 外 千 古 未 有 之 奇 變 。 臺 民 欲 盡 棄 其 田 里 , 則內 渡 後 無 家 可 依 ; 欲 隱 忍 偷 生 , 實 無 顏 以 對 天 下 。 因 此槌 胸 泣 血 , 萬 眾 一 心 , 誓 同 死 守 。 倘 中 國 豪 傑 及 海 外 各國 能 哀 憐 之 , 慨 然 相 助 , 此 則 全 臺 百 萬 生 靈 所 痛 哭 待 命者 也 。 特 此 布 告 中 外 知 之 』 。

    當 是 時 , 全 臺 之 兵 , 土 、 客 、 新 、 舊 為 數 三 百 數十 營 , 每 營 三 百 六 十 人 。 景 崧 既 駐 臺 北 , 以 逢 甲 率 所 部戍 附 近 , 備 策 應 。 提 督 張 兆 連 駐 基 隆 , 總 兵 陳 永 隆 駐 滬尾 , 道 員 林 朝 棟 率 棟 軍 駐 臺 中 , 幫 辦 防 務 總 兵 劉 永 福 駐臺 南 。 別 設 團 練 、 籌 防 兩 局 , 以 紳 士 理 之 。 以 同 知 黎 景嵩 為 臺 灣 知 府 , 俞 鴻 為 臺 北 知 府 , 溫 培 華 為 埔 里 社 通 判, 史 濟 道 知 臺 灣 縣 , 羅 樹 勛 知 彰 化 , 羅 汝 澤 知 雲 林 , 李烇 知 苗 栗 , 凌 汝 曾 知 淡 水 , 王 國 瑞 知 新 竹 , 盧 自 鑅 知 鳳山 , 孫 育 萬 知 嘉 義 , 歐 陽 萱 知 恆 春 。 又 以 代 理 安 平 知 縣忠 滿 兼 護 府 道 之 印 。 惟 臺 東 直 隸 州 胡 傳 、 南 雅 同 知 宋 維釗 仍 舊 , 餘 悉 先 去 矣 。 全 臺 歲 入 正 雜 各 項 , 計 銀 三 百 七十 餘 萬 兩 , 而 藩 庫 尚 存 六 十 餘 萬 兩 。 然 自 軍 興 以 來 , 糈餉 浩 大 , 旋 奉 部 撥 五 十 萬 兩 , 南 洋 大 臣 張 之 洞 奏 請 續 撥壹 百 萬 兩 , 劃 交 駐 滬 援 臺 轉 運 局 , 以 資 接 濟 。 猶 恐 不 足用 , 林 維 源 首 捐 一 百 萬 兩 , 息 借 民 間 公 款 二 十 萬 兩 。 而富 商 巨 室 傾 資 助 軍 者 , 為 數 亦 多 。 蒼 頭 特 起 , 各 備 餉 械。 於 是 花 翎 侍 衛 許 肇 清 起 於 鹿 港 , 附 生 吳 湯 興 起 於 苗 栗, 徐 驤 、 姜 紹 祖 起 於 新 竹 , 簡 精 華 起 於 雲 林 , 所 部 或 千人 , 或 數 百 人 , 皆 鄉 里 子 弟 愍 不 畏 死 者 。 而 粵 人 吳 國 華、 龐 大 斌 各 致 其 黨 , 分 乘 小 艇 入 援 。 部 署 甫 定 , 而 日 軍至 矣 。

    煙 臺 換 約 之 後 , 日 廷 以 海 軍 大 將 樺 山 資 紀 為 臺 灣總 督 。 而 清 廷 亦 以 李 經 芳 為 委 員 , 至 臺 授 受 。 聞 獨 立 ,不 敢 登 。 是 日 會 於 基 隆 舟 次 , 立 約 二 條 : 一 曰 : 『 臺 灣全 島 及 澎 湖 列 島 各 通 商 口 岸 並 在 府 、 廳 、 縣 之 城 壘 、 軍庫 及 官 業 , 概 讓 日 本 ; 二 曰 : 臺 灣 至 福 建 之 海 底 電 線 ,他 日 兩 國 政 府 別 行 商 議 管 理 。 而 臺 灣 劃 歸 矣 。 當 是 時 日廷 以 近 衛 師 團 長 能 久 親 王 率 師 伐 臺 , 次 中 城 灣 。 以 少 將東 鄉 平 八 郎 為 海 軍 司 令 官 , 大 佐 福 島 安 正 為 陸 軍 參 謀 ,率 浪 速 、 高 千 穗 兩 艦 赴 淡 水 , 就 英 艦 詢 臺 事 。 砲 臺 擊 之, 乃 駛 去 , 游 弋 基 隆 。 初 六 日 , 攻 金 包 里 , 以 綴 臺 軍 。而 第 一 旅 團 長 川 村 景 明 潛 由 鼎 底 澳 上 陸 。 總 兵 曾 喜 照 戍此 , 未 戰 而 潰 。 初 七 日 , 越 三 貂 嶺 。 景 崧 聞 警 , 命 吳 國華 率 粵 勇 七 百 趣 援 。 初 八 日 , 亭 午 , 遇 於 瑞 芳 , 接 戰 小勝 。 景 崧 復 命 胡 連 勝 、 陳 柱 波 、 包 幹 臣 各 率 軍 助 戰 。 諸弁 不 和 , 退 走 基 隆 , 而 日 軍 又 進 矣 。 基 隆 為 山 海 險 要 ,砲 臺 在 焉 。 提 督 張 兆 連 率 四 營 、 通 判 孫 道 義 領 二 營 輔 之。 日 軍 以 度 嶺 之 艱 , 持 糧 步 行 。 初 九 夜 至 基 隆 , 兩 軍 互戰 , 各 死 傷 。 國 華 不 能 支 , 拔 隊 退 。 兆 連 冒 雨 至 , 黎 明吹 角 , 列 陣 再 戰 。 而 日 艦 松 島 、 千 代 田 、 浪 速 、 高 千 穗開 砲 擊 岸 上 , 兆 連 被 困 , 親 兵 死 傷 略 盡 。 陳 得 勝 、 曾 喜照 陷 陣 救 之 。 得 勝 戰 死 , 喜 照 亦 殊 傷 , 砲 臺 遂 陷 。

    十 三 日 , 日 軍 以 一 大 隊 迫 獅 球 嶺 。 臺 人 請 景 崧 駐八 堵 , 為 死 守 計 , 不 從 。 營 官 李 文 魁 馳 入 撫 署 , 大 呼 曰: 『 獅 球 嶺 亡 在 旦 夕 , 非 大 帥 督 戰 , 諸 將 不 用 命 』 。 景崧 見 其 來 , 悚 然 立 , 舉 案 上 令 架 擲 地 曰 :『
軍 令 俱 在 , 好 自 為 之 』 。 文 魁 側 其 首 以 拾 , 則 景 崧 已不 見 矣 。 景 崧 既 入 , 攜 巡 撫 印 奔 滬 尾 , 乘 德 商 輪 船 逃 。將 出 口 , 砲 臺 開 砲 擊 之 ; 適 德 兵 艦 泊 附 近 , 以 其 擊 己 船也 , 亦 開 砲 擊 。 當 是 時 潰 兵 四 出 , 劫 藩 庫 , 焚 撫 署 , 土匪 亦 乘 發 , 鬥 死 者 五 百 餘 人 , 哭 聲 滿 巷 。 如 是 兩 晝 夜 。林 維 源 、 林 朝 棟 、 邱 逢 甲 相 率 去 。 艋 舺 紳 士 李 秉 鈞 、 吳聯 元 、 陳 舜 臣 等 議 彈 壓 , 而 無 力 可 制 。 往 商 大 稻 埕 李 春生 , 請 赴 日 軍 求 鎮 撫 , 無 敢 往 者 。 鹿 港 辜 顯 榮 在 臺 北 ,見 事 急 , 自 赴 基 隆 , 謁 總 督 , 請 定 亂 。 許 之 , 日 兵 遂 進。 十 四 日 夜 半 至 城 外 , 城 兵 猶 守 戰 。 黎 明 乃 陷 。 十 五 日, 川 村 景 明 入 臺 北 , 以 騎 兵 略 淡 水 。 十 八 日 , 能 久 親 王至 。 二 十 一 日 , 總 督 樺 山 資 紀 亦 至 , 遂 開 府 於 此 , 以 理軍 民 之 政 。

    臺 南 既 聞 臺 北 之 報 , 議 奉 永 福 為 大 總 統 。 不 從 。請 移 駐 郡 治 , 強 之 乃 許 。 設 議 院 於 府 學 , 以 舉 人 許 獻 琛為 議 長 , 廩 生 謝 鵬 翀 、 陳 鳳 昌 等 為 議 員 。 郎 中 陳 鳴 鏘 為籌 防 局 長 。 士 民 上 書 論 戰 者 項 背 相 望 , 乃 議 防 守 之 策 。以 知 州 劉 成 良 統 福 軍 駐 旗 後 砲 臺 , 提 督 陳 羅 統 翊 安 軍 備四 草 湖 , 中 軍 游 擊 李 英 統 鎮 海 軍 備 白 沙 墩 , 周 明 標 、 張占 魁 兩 營 駐 喜 樹 莊 , 都 司 柯 壬 癸 統 格 林 砲 隊 , 合 鄭 超 英、 周 得 啟 、 孔 憲 盈 各 軍 防 安 平 ; 是 為 海 口 之 防 。 以 副 將袁 錫 中 統 鎮 海 後 軍 駐 卑 南 , 參 將 吳 世 添 統 練 軍 駐 郡 城 ;是 為 內 地 之 防 。 其 勇 營 則 總 兵 譚 少 宗 之 福 字 前 軍 、 總 兵李 維 義 之 新 楚 軍 、 副 將 楊 泗 洪 之 鎮 海 中 軍 、 副 將 吳 光 忠之 忠 字 防 軍 、 都 司 蕭 三 發 之 福 軍 前 敵 、 都 司 邱 啟 標 之 臺南 防 軍 、 守 備 王 德 標 之 七 星 旗 隊 、 知 縣 忠 滿 之 忠 靖 營 、知 縣 劉 光 明 之 左 右 軍 , 其 義 民 則 進 士 許 南 英 之 臺 南 團 練、 吳 湯 興 之 新 竹 義 軍 、 林 得 謙 之 十 八 堡 義 軍 。 於 時 土 匪頗 發 , 輒 招 撫 之 。 各 鄉 均 辦 保 甲 , 沿 海 亦 練 漁 團 , 助 守望 。

    日 軍 既 得 臺 北 ,  屬 邑 。 以 一 軍 取 宜 蘭 , 一 軍 攻新 竹 。 二 十 日 , 陷 南 雅 , 余 得 勝 率 隘 勇 降 。 夜 半 , 義 軍猝 至 , 伏 險 以 擊 , 坊 城 隊 退 據 娘 仔 坑 , 而 圍 之 愈 急 , 彈盡 糧 罄 , 死 者 過 半 , 得 援 始 免 。 其 取 宜 蘭 者 , 以 二 十 一日 至 頭 圍 , 二 十 九 日 入 縣 治 。

    閏 月 朔 , 日 軍 至 鳳 山 溪 , 義 軍 要 擊 之 。 戰 至 暮 ,新 竹 遂 陷 。 大 小 凡 二 十 餘 戰 , 北 埔 富 民 姜 紹 祖 死 焉 。

    初 三 日 薄 暮 , 日 艦 二 艘 窺 安 平 , 傍 英 、 德 兵 船 停泊 。 砲 臺 擊 之 , 乃 北 去 。

    十 二 日 , 樺 山 資 紀 介 英 人 移 書 永 福 解 兵 。 書 曰 :『 自 從 客 歲 搆 兵 以 來 , 我 軍 疊 戰 疊 勝 。 貴 國 簡 使 議 和 ,訂 約 數 款 , 臺 灣 及 澎 湖 列 島 皆 為 貴 國 所 割 讓 。 授 受 之 後, 本 總 督 開 府 臺 北 , 撫 綏 民 庶 , 整 理 庶 務 , 凡 百 就 緒 。邇 聞 閣 下 尚 踞 臺 南 , 慢 弄 兵 戈 。 適 會 全 局 莫 定 之 運 , 獨以 無 援 之 孤 軍 , 防 守 邊 陬 之 危 城 , 大 勢 之 不 可 為 , 不 待智 者 而 知 矣 。 閣 下 雄 才 大 略 , 精 通 公 法 , 然 而 背 戾 大 清國 皇 帝 之 聖 旨 , 徒 學 愚 頑 之 所 為 , 竊 為 閣 下 不 取 也 。 閣下 若 解 廷 諭 , 速 戢 兵 戈 , 俾 民 樂 業 , 當 以 將 禮 送 歸 , 麾下 士 卒 亦 應 宥 遇 。 現 在 臺 北 等 處 , 收 容 降 敗 殘 兵 , 付 船送 還 原 籍 者 , 計 有 八 千 人 。 本 總 督 素 聞 聲 名 , 不 嫌 直 告。 順 逆 之 理 , 維 閣 下 審 計 之 』 。 永 福 得 書 不 從 , 復 曰 :『 中 日 兩 國 同 隸 亞 洲 之 土 , 講 信 修 睦 , 載 在 盟 府 。 不 意貴 國 棄 好 尋 仇 , 侵 我 疆 域 。 中 國 宿 將 雄 師 , 亦 昭 忠 義 ,而 兵 機 有 失 者 , 李 鴻 章 之 誤 爾 。 自 古 興 國 之 人 , 必 先 施仁 布 澤 , 而 後 可 以 得 民 心 , 而 後 可 以 感 天 意 。 刻 下 臺 北時 疫 大 作 , 貴 國 兵 隊 病 故 者 多 。 民 情 不 附 , 天 災 流 行 ,已 可 概 見 。 而 閣 下 猶 不 及 時 省 悟 , 余 甚 惑 之 。 余 奉 命 駐守 臺 灣 , 義 當 與 臺 存 亡 。 來 書 謂 余 背 戾 聖 旨 , 又 何 見 理不 明 也 。 夫 將 在 外 君 命 有 所 不 受 , 況 臺 南 百 姓 遮 道 攀 轅, 涕 泣 請 命 。 余 既 不 敢 忘 「 效 死 勿 去 」 之 語 , 又 何 忍 視黎 庶 沈 淪 之 慘 ? 爰 整 甲 兵 , 以 保 疆 土 。 臺 南 雖 屬 邊 陬 ,然 部 下 數 十 營 , 皆 經 戰 敢 死 之 士 ; 兼 之 義 民 數 萬 , 糧 餉既 足 , 軍 械 亦 精 。 竊 以 天 之 不 亡 臺 灣 , 雖 婦 孺 亦 知 之 。閣 下 總 督 全 師 , 為 國 大 將 , 雄 才 卓 識 , 超 邁 尋 常 , 何 不上 體 天 心 , 下 揆 民 意 , 撤 回 軍 旅 , 歸 我 臺 北 。 不 唯 臺 灣百 姓 感 戴 不 忘 , 而 閣 下 大 義 昭 然 千 古 矣 』 ! 資 紀 知 不 可說 , 遂 進 兵 。

    初 , 吳 湯 興 起 兵 苗 栗 。 因 餉 事 , 與 知 縣 李 烇 齟 齬, 飛 電 告 急 , 彼 此 各 執 一 辭 。 永 福 惶 惑 , 令 幕 僚 吳 彭 年率 七 星 旗 兵 七 百 往 , 李 維 義 副 之 。 至 彰 化 , 臺 灣 府 知 府黎 景 嵩 請 以 維 義 援 頭 份 , 彭 年 亦 趣 赴 苗 栗 。 六 月 二 十 日, 日 軍 攻 頭 份 , 新 楚 軍 副 將 楊 紫 雲 戰 歿 , 維 義 敗 回 。 日軍 攻 苗 栗 , 前 敵 諸 軍 請 濟 師 , 永 福 苦 無 以 應 。 初 , 臺 南獨 立 之 時 , 道 庫 僅 存 銀 七 萬 餘 兩 , 府 庫 亦 六 萬 餘 兩 , 乃設 官 票 局 , 權 發 鈔 票 , 以 莊 明 德 理 之 。 一 時 市 上 流 衍 ,南 北 洋 大 臣 各 派 員 視 師 , 謀 接 濟 , 且 有 俄 人 願 任 保 護 之語 。 四 川 舉 人 張 羅 澄 寓 書 永 福 , 請 力 守 , 將 借 韓 藩 外 兵以 援 。 然 迫 於 盟 約 不 成 , 而 餉 匱 械 絀 , 唯 閩 、 粵 總 督 各貽 舊 槍 一 二 千 桿 、 彈 藥 數 萬 粒 而 已 。 稅 務 司 麥 嘉 林 請 設郵 政 局 , 未 旬 日 而 徵 銀 五 千 餘 兩 。 二 十 日 , 責 議 院 籌 餉, 咸 束 手 無 策 。 而 前 敵 乞 援 急 , 乃 搜 括 八 千 兩 與 之 。 再令 幕 僚 羅 綺 章 渡 廈 , 籲 援 各 省 , 辭 甚 哀 痛 。

    二 十 八 日 , 日 艦 三 艦 窺 臺 南 。 嚮 午 , 一 艦 近 安 平, 開 兩 砲 而 去 。 七 月 朔 , 復 窺 枋 寮 , 已 而 至 布 袋 嘴 , 以斥 候 上 陸 , 詰 永 福 所 在 。 總 兵 譚 少 宗 戍 此 , 未 敢 戰 。 旬日 以 來 , 游 弋 臺 南 , 沿 海 戒 備 。 蓋 欲 以 牽 制 永 福 而 力 撲大 甲 溪 也 。 先 是 彭 年 援 苗 , 急 就 地 召 募 , 未 成 。 二 十 日, 日 軍 破 苗 栗 , 李 烇 奔 梧 棲 港 , 走 福 州 。 維 義 敗 回 , 猝率 所 部 拒 戰 , 吳 湯 興 、 徐 驤 助 之 , 稍 勝 。 初 四 日 , 日 軍以 山 根 支 隊 進 攻 , 大 隊 繼 之 。 管 帶 袁 錦 清 、 林 鴻 貴 皆 戰死 , 吳 、 徐 退 守 府 治 。 彭 年 駐 兵 牛 罵 頭 , 將 扼 大 甲 溪 ,而 募 勇 夜 譁 , 撤 回 彰 化 , 電 告 永 福 濟 師 。 彰 化 為 中 路 重邑 , 舉 人 施 菼 、 貢 生 吳 德 功 設 籌 防 局 , 謀 戰 事 。 永 福 檄安 平 知 縣 忠 滿 援 之 , 滿 不 可 。 遣 人 說 永 福 出 戰 , 而 己 居守 。 永 福 怒 , 以 鄭 文 海 知 縣 事 。 乃 率 四 營 往 , 逗 留 不 進。 吳 湯 興 所 部 索 餉 , 環 府 門 而 譁 。 知 府 黎 景 嵩 不 能 制 ,請 彭 年 兼 統 之 , 再 電 濟 師 。 永 福 疑 其 規 避 , 不 聽 。 而 日軍 已 迫 大 肚 溪 矣 。 城 僚 議 棄 城 , 彭 年 止 之 , 再 電 聞 。 令曰 : 『 兵 來 禦 之 , 死 守 無 恐 』 。 乃 移 駐 城 外 。 次 日 , 遇日 軍 結 筏 渡 溪 , 徐 驤 拒 之 , 伏 叢 莽 中 狙 擊 。 日 軍 將 濟 ,而 李 邦 華 亦 率 鄉 勇 數 千 至 。 然 日 軍 野 砲 甚 厲 , 死 者 千 餘人 。 吳 湯 興 、 沈 仲 安 來 援 , 截 日 軍 為 二 , 擊 退 之 。 次 日, 再 戰 於 李 厝 莊 , 小 勝 。 將 奪 大 甲 , 而 諜 報 葫 蘆 墩 危 ,提 督 陳 尚 志 戰 死 。 彭 年 調 彰 化 知 縣 羅 樹 勛 援 之 , 會 於 頭家 厝 莊 。 莊 豪 林 大 春 、 賴 寬 預 設 國 姓 會 , 連 絡 數 十 社 ,率 子 弟 千 人 助 戰 , 相 持 一 日 夜 , 終 不 敵 。 初 五 日 , 府 城陷 , 樹 勛 收 兵 回 。 而 日 軍 亦 繞 過 北 投 , 分 兩 隊 , 以 川 村為 左 翼 , 山 根 為 右 翼 , 進 攻 彰 化 。 彰 城 小 如 斗 , 八 卦 山在 其 東 , 俯 瞰 城 中 , 山 破 即 城 亦 破 , 故 建 壘 其 上 。 晚 ,旱 雷 兵 二 百 自 南 至 , 欲 布 雷 於 溪 畔 , 而 旱 雷 自 海 運 鹿 港, 緩 且 不 及 。 翌 日 , 彭 年 誓 師 , 以 王 得 標 率 七 星 旗 兵 三百 守 中 寮 , 劉 得 勝 率 先 鋒 營 守 中 莊 , 孔 憲 盈 守 茄 苳 腳 ,李 士 炳 、 沈 福 山 各 率 所 部 守 八 卦 山 。 初 九 日 黎 明 , 日 軍以 一 中 隊 涉 溪 , 迫 黑 旗 營 ; 又 以 一 中 隊 擊 其 背 。 彭 年 開壁 出 , 而 別 隊 已 直 搗 八 卦 山 。 吳 湯 興 、 徐 驤 拒 戰 , 力 竭彈 罄 , 湯 興 死 焉 。 彭 年 回 軍 救 , 率 眾 奪 山 , 中 彈 死 , 李士 炳 、 沈 福 山 、 湯 人 貴 皆 歿 , 死 者 幾 五 百 人 。 景 嵩 、 樹勛 各 微 服 逃 , 日 軍 入 城 。

    初 十 日 , 日 軍 陷 雲 林 , 進 據 大 莆 林 。 別 以 一 軍 略埔 里 社 , 鋒 銳 甚 。 永 福 赴 曾 文 溪 籌 防 。 黃 榮 邦 、 林 義 成、 簡 成 功 及 子 精 華 均 受 撫 , 願 效 死 。 十 一 日 , 副 將 楊 泗洪 率 鎮 海 中 軍 及 格 林 砲 隊 取 大 莆 林 , 義 成 、 精 華 各 以 所部 數 千 助 戰 。 日 軍 北 , 泗 洪 追 之 , 中 砲 死 。 管 帶 朱 乃 昌力 戰 , 奪 屍 歸 , 反 身 再 鬥 。 而 日 軍 山 砲 隊 至 , 聲 震 山 谷。 臺 軍 伏 蔗 林 中 以 戰 , 左 右 奮 擊 。 日 軍 退 。 乃 昌 麾 兵 逕取 大 莆 林 。 遙 見 火 光 燭 天 , 聲 喧 甚 , 詢 之 , 則 榮 邦 、 義成 來 援 也 。 乘 勢 入 大 莆 林 , 殺 傷 過 當 ; 乃 昌 亦 血 戰 死 。永 福 令 都 司 蕭 三 發 率 福 軍 前 敵 代 泗 洪 , 以 銀 三 千 兩 犒 軍。 十 三 日 , 檄 成 功 統 義 軍 。 守 備 王 得 標 、 嘉 義 知 縣 孫 育萬 會 師 , 與 精 華 之 兵 合 克 雲 林 。 日 軍 入 山 , 遇 覆 殲 焉 。又 敗 之 於 蘆 竹 塘 。 十 六 日 , 三 發 趣 諸 軍 取 彰 化 , 自 辰 戰至 日 中 , 阻 於 日 砲 不 能 進 , 據 險 以 守 。 當 是 時 軍 聲 頗 起, 中 、 北 各 路 約 期 俱 舉 , 而 臺 南 餉 械 已 絕 。 永 福 又 命 吳桐 林 渡 廈 乞 助 , 遍 走 沿 海 , 無 一 應 者 。 二 十 五 日 , 精 華、 榮 邦 連 戰 俱 捷 , 獻 馘 請 餉 。 八 月 初 二 日 , 再 電 請 , 語悲 痛 , 僅 括 千 五 百 兩 以 濟 之 。 附 近 莊 民 多 椎 牛 食 軍 , 故不 餒 。 方 彰 化 之 陷 , 徐 驤 率 二 十 人 走 後 山 , 間 道 至 南 。永 福 慰 之 , 令 入 卑 南 募 悍 卒 , 得 七 百 人 , 皆 矯 健 有 力 者, 馳 赴 前 敵 。 彰 化 諸 軍 攻 圍 久 , 彈 藥 將 罄 。 初 六 日 , 榮邦 誓 師 決 戰 , 中 戰 死 。 初 七 日 , 義 成 再 攻 城 , 亦 殊 傷 。十 三 日 , 日 軍 大 舉 猛 撲 三 發 之 營 , 徐 驤 、 精 華 援 之 , 相戰 數 日 , 驤 死 , 諸 皆 受 傷 莫 能 起 , 雲 林 復 陷 。 永 福 歎 曰: 『 內 地 諸 公 誤 我 , 我 誤 臺 人 』 !

    十 九 日 , 日 軍 攻 嘉 義 。 王 德 標 初 營 郊 外 , 至 是 走入 城 。 日 軍 駐 營 , 夜 半 地 雷 發 , 轟 死 者 七 百 餘 人 。 翌 日, 以 砲 攻 城 , 陷 東 門 。 總 兵 柏 正 材 、 營 官 陳 開 檍 、 同 知馮 練 芳 、 武 舉 劉 步 陞 、 生 員 楊 文 豹 等 皆 死 , 德 標 隨 精 華奔 後 山 。 二 十 一 日 , 略 鹽 水 港 , 別 以 一 軍 由 海 道 至 布 袋嘴 。 譚 少 宗 之 兵 與 戰 , 敗 。 至 鐵 線 橋 , 沿 途 莊 民 持 械 拒戰 , 相 持 數 日 , 生 員 林 崑 岡 死 焉 。 殺 傷 大 當 , 以 故 不 能越 曾 文 溪 而 南 。 二 十 三 日 黎 明 , 日 軍 登 枋 寮 , 入 恆 春 ,遂 略 東 港 , 以 取 鳳 山 。

    當 嘉 義 之 陷 , 永 福 知 事 不 可 為 。 二 十 一 日 , 介 英領 事 歐 思 納 致 書 樺 山 資 紀 求 成 。 於 時 日 艦 大 集 澎 湖 , 歐思 納 乘 英 艦 披 古 至 , 副 總 督 高 島 ○ 之 助 見 之 。 書 曰 : 『查 本 年 四 月 間 , 兩 軍 戰 事 已 畢 , 海 宇 共 慶 昇 平 。 惟 和 約中 有 臺 灣 全 島 割 讓 貴 國 一 節 , 臺 民 以 久 隸 大 清 國 版 圖 ,世 受 皇 恩 , 不 願 反 顏 東 向 。 是 時 我 國 遣 官 到 臺 , 密 行 慰諭 , 而 民 心 匪 石 可 轉 , 公 舉 本 總 兵 為 兼 辦 臺 事 大 臣 。 本總 兵 以 未 奉 明 諭 , 無 奈 徇 其 所 請 , 即 以 力 保 臺 民 為 己 任, 然 非 有 自 私 自 利 於 其 間 也 。 及 見 臺 民 自 遘 戰 禍 以 來 ,其 苦 反 難 言 諭 。 為 此 咨 請 貴 督 , 願 以 全 島 相 交 。 惟 尚 有二 事 相 求 者 : 貴 部 兵 既 至 臺 南 , 不 論 何 等 民 人 宜 悉 優 待, 而 不 加 以 懲 罰 , 一 也 ; 本 總 兵 部 下 弁 兵 急 須 內 渡 , 乞速 撥 船 安 送 回 陸 , 不 論 閩 、 浙 、 粵 東 , 或 南 洋 大 臣 處 ,皆 隨 尊 意 , 二 也 。 此 二 者 度 貴 督 亦 必 視 為 要 圖 , 故 敢 以為 請 。 如 別 無 指 駁 , 即 當 迅 備 交 臺 事 宜 , 立 候 咨 復 』 。 ○ 之 助 復 書 拒 絕 。 二 十 四 日 , 永 福 又 委 弁 至 披 古 , 求 見英 、 荷 兩 領 事 , 邀 往 吉 野 。 兩 領 事 卻 之 , 以 永 福 不 至 ,雖 往 無 益 也 。 是 日 吉 野 至 安 平 , 以 書 與 永 福 , 約 明 日 辰刻 , 至 艦 議 款 , 否 則 開 戰 。 兩 領 事 亦 力 勸 , 終 不 敢 行 。而 日 軍 已 海 陸 併 進 矣 。 二 十 六 日 , 日 艦 七 、 運 船 二 攻 旗後 砲 臺 , 守 將 劉 成 良 , 永 福 義 子 也 , 互 擊 兩 時 許 , 臺 陷, 逃 歸 臺 南 。 永 福 怒 , 欲 斬 之 。 翌 日 入 鳳 山 , 二 十 八 日略 舊 城 , 以 騎 兵 迫 臺 南 。 鄭 青 拒 之 於 二 層 行 溪 , 郡 中 大震 , 爭 舟 走 廈 門 。

    九 月 朔 , 永 福 議 退 於 關 帝 廟 莊 , 據 山 以 守 , 而 警報 疊 至 , 倉 猝 未 能 行 。 初 二 日 過 午 , 有 武 弁 自 安 平 馳 馬入 , 大 呼 援 兵 至 , 郡 人 欣 然 有 喜 色 。 入 夜 , 永 福 率 親 兵數 人 視 安 平 砲 臺 , 遂 乘 英 船 爹 利 士 以 去 。 翌 日 , 陳 修 五、 吳 道 源 介 英 牧 師 宋 忠 堅 至 第 二 師 團 前 哨 , 請 鎮 撫 。 初四 日 辰 刻 , 日 軍 入 城 , 海 軍 亦 至 安 平 , 遺 兵 二 十 餘 人 被殺 , 而 臺 灣 民 主 國 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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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通 史 卷 五

臺 南 連 橫 雅 堂 撰

      疆 域 志
    光 緒 十 一 年 秋 七 月 初 八 日 , 欽 差 大 臣 左 宗 棠 奏 請 臺灣 建 省 。 旨 下 軍 機 大 臣 、 總 理 各 國 事 務 王 大 臣 、 六 部 、九 卿 會 同 各 省 督 撫 議 奏 。 九 月 初 五 日 , 軍 機 大 臣 醇 親 王奕  等 奏 改 福 建 巡 撫 為 臺 灣 巡 撫 。 詔 曰 可 。 十 二 年 春 三月 , 又 詔 曰 : 『 閩 、 臺 防 務 關 係 緊 要 , 該 督 撫 等 商 辦 一切 , 務 當 和 衷 共 濟 , 不 分 畛 域 , 力 顧 大 局 。 上 年 諭 令 該督 撫 等 會 議 改 設 各 事 宜 , 並 著 一 併 妥 議 , 毋 稍 遲 延 』 。十 三 年 夏 四 月 , 新 任 巡 撫 劉 銘 傳 會 同 閩 浙 總 督 楊 昌 濬 合奏 , 籌 議 臺 灣 郡 縣 分 別 添 改 裁 撤 , 以 資 治 理 。 疏 曰 : 『臺 灣 疆 域 , 南 北 相 距 七 百 餘 里 , 東 西 近 者 二 百 餘 里 , 遠或 三 四 百 里 。 崇 山 大 溪 , 鉤 連 高 下 。 從 前 所 治 , 不 過 山前 迤 南 一 帶 , 故 僅 設 三 縣 而 有 餘 。 自 後 榛 莽 日 開 , 故 屢增 廳 治 而 猶 不 足 。 光 緒 元 年 , 沈 葆 楨 請 設 臺 北 府 、 縣 以固 北 路 , 又 將 同 知 移 治 卑 南 以 顧 後 山 , 全 臺 官 制 , 粗 有規 模 。 然 彼 時 局 勢 未 開 , 擇 要 修 舉 , 非 一 勞 永 逸 之 計 也。 臣 等 公 同 商 酌 , 竊 謂 建 置 之 法 , 恃 險 與 勢 , 分 治 之 道, 貴 持 其 平 。 臺 省 治 理 視 內 地 為 難 , 而 各 縣 幅 員 反 較 多於 內 地 。 如 彰 化 、 嘉 義 、 鳳 山 、 新 竹 、 淡 水 等 縣 , 縱 橫二 百 餘 里 、 三 百 里 不 等 , 倉 卒 有 事 , 鞭 長 莫 及 。 且 防 務為 治 臺 要 領 , 轄 疆 太 廣 , 則 耳 目 難 周 ; 控 制 太 寬 , 則 聲氣 多 阻 。 至 山 後 中 、 北 兩 路 , 延 袤 三 、 四 百 里 , 僅 區 段所 設 碉 堡 , 並 無 專 駐 治 理 之 員 。 前 寄 清 虛 , 亦 難 遙 制 。現 當 改 設 伊 始 , 百 廢 俱 興 , 若 不 量 予 變 通 , 何 以 定 責 成而 垂 久 遠 ? 臣 銘 傳 於 上 年 九 月 , 親 赴 中 路 督 勦 叛 番 , 沿途 察 看 地 勢 ; 並 據 各 地 方 官 將 境 內 扼 塞 道 里 田 園 山 溪 ,繪 圖 貼 說 , 呈 送 前 來 , 又 據 撫 番 清 賦 各 員 弁 將 撫 墾 地 所陸 續 稟 報 。 謹 就 山 前 後 通 局 籌 畫 , 有 應 添 設 者 、 應 改 設者 、 應 裁 撤 者 。 查 彰 化 橋 仔 頭 地 方 , 山 環 水 複 , 中 開 平原 , 氣 象 宏 敞 , 又 當 全 臺 適 中 之 地 , 擬 照 前 撫 臣 岑 毓 英議 , 就 該 處 建 立 省 城 。 分 彰 化 東 北 之 境 , 設 首 府 曰 臺 灣府 , 附 郭 首 縣 曰 臺 灣 縣 。 將 原 有 之 臺 灣 府 、 縣 改 為 臺 南府 、 安 平 縣 。 嘉 義 之 東 , 彰 化 之 南 , 自 濁 水 溪 始 , 石 圭溪 止 , 截 長 補 短 , 方 長 約 百 餘 里 , 擬 添 設 一 縣 曰 雲 林 縣。 新 竹 、 苗 栗 街 一 帶 , 扼 內 山 之 衝 , 東 連 大 湖 , 沿 山 新墾 荒 地 甚 多 , 擬 分 新 竹 西 南 各 境 , 添 設 一 縣 曰 苗 栗 縣 。合 原 有 之 彰 化 及 埔 里 社 通 判 一 廳 、 四 縣 , 均 隸 臺 灣 府 屬。 其 鹿 港 同 知 一 缺 , 應 即 裁 撤 。 淡 水 之 地 , 東 控 三 貂 嶺, 番 社 岐 出 , 距 縣 太 遠 。 基 隆 為 臺 北 第 一 門 戶 , 通 商 建埠 , 交 涉 紛 繁 。 現 值 開 採 煤 礦 , 修 造 鐵 路 , 商 民  集 ,尤 賴 撫 綏 。 擬 分 淡 水 東 北 四 堡 之 地 , 撤 歸 基 隆 廳 管 轄 。將 原 設 通 判 改 為 撫 民 理 番 同 知 , 以 重 事 權 。 此 前 路 添 改之 大 略 也 。 後 山 形 勢 , 北 以 蘇 澳 為 總 隘 , 南 以 卑 南 為 要區 , 控 扼 中 權 , 厥 惟 水 尾 。 其 地 與 擬 設 之 雲 林 縣 , 東 西相 直 。 現 開 路 一 百 九 十 餘 里 , 由 丹 社 嶺 、 集 集 街 徑 達 彰化 。 將 來 省 城 建 立 , 中 路 前 後 脈 絡 , 呼 吸 相 通 , 實 為 臺東 鎖 鑰 , 擬 添 設 直 隸 州 知 州 一 員 , 曰 臺 東 直 隸 州 。 左 界宜 蘭 , 右 界 恆 春 , 計 長 五 百 餘 里 , 寬 三 四 十 里 、 十 餘 里不 等 , 統 歸 該 州 管 轄 , 仍 隸 臺 灣 兵 備 道 。 其 卑 南 廳 舊 治, 擬 請 改 設 直 隸 州 同 一 員 。 水 尾 迤 南 , 改 為 花 蓮 港 廳 ,墾 熟 田 約 數 千 畝 , 其 外 海 口 水 深 數 丈 , 稽 查 商 舶 , 彈 壓民 番 , 擬 請 添 設 直 隸 州 判 一 員 , 常 川 駐 紮 。 均 隸 臺 東 直隸 州 屬 。 此 後 路 添 改 之 大 略 也 。 謹 按 臺 灣 疆 土 賦 役 , 日增 月 廣 , 與 舊 時 羈 縻 僑 置 , 情 形 迥 不 相 同 ; 因 地 制 宜 ,似 難 再 緩 。 況 年 來 生 番 歸 化 , 狉 榛 之 性 , 初 就 範 圍 , 尤須 分 道 拊 循 , 藉 收 實 效 。 臣 等 身 在 局 中 , 既 不 敢 遇 事 紛更 , 以 紊 典 章 之 舊 , 亦 不 敢 因 陋 就 簡 , 以 失 富 庶 之 基 。損 益 酌 中 , 期 歸 妥 協 』 。 詔 曰 可 。 於 是 分 設 三 府 、 一 州、 三 廳 、 十 一 縣 , 以 臺 灣 府 為 省 會 , 駐 巡 撫 。 而 設 備 未周 , 暫 駐 臺 北 。 十 五 年 秋 八 月 , 命 臺 灣 知 縣 黃 承 乙 、 中路 統 領 林 朝 棟 築 城 , 固 將 以 為 中 樞 之 地 矣 。
    初 建 省 之 時 , 彰 化 紳 士 蔡 德 芳 、 吳 朝 陽 等 上 書 巡撫 , 請 設 鹿 港 。 略 曰 : 『 臺 灣 孤 懸 一 島 , 南 北 綿 亙 千 餘里 , 東 盡 番 山 , 西 臨 瀚 海 。 重 以 土 浮 民 靡 , 動 輒 變 生 。無 事 之 時 , 耕 漁 亦 足 相 安 , 有 事 則 請 兵 籌 餉 , 在 在 仰 需內 地 。 伏 思 開 臺 之 初 , 建 設 郡 縣 , 多 從 海 口 , 獨 嘉 義 縣城 離 海 稍 遠 。 至 如 彰 化 縣 城 , 西 距 鹿 港 不 過 十 數 里 , 其東 延 內 山 , 平 原 遼 闊 , 伏 莽 滋 多 ; 兼 以 溪 多 林 茂 , 防 禦難 施 。 即 如 同 治 元 年 戴 潮 春 之 變 , 自 內 一 發 , 城 池 立 陷。 城 之 西 面 , 若 斷 一 橋 踞 一 竹 圍 , 雖 內 地 大 兵 數 千 屯 駐鹿 港 , 經 年 亦 不 能 進 。 洎 大 兵 夾 擊 , 收 復 之 後 , 猶 可 相爭 。 故 乾 隆 間 貴 西 道 趙 翼 有 移 鹿 港 之 議 , 懇 恩 入 告 。 事雖 未 行 , 要 其 大 意 , 總 在 設 城 海 口 。 今 當 盛 朝 威 靈 震 疊, 仰 荷 欽 憲 撫 臨 此 邦 , 營 建 省 會 , 從 此 添 兵 足 餉 , 重 權鎮 懾 , 全 臺 託 庇 , 萬 無 可 慮 之 事 。 第 聖 人 有 言 , 處 常 固當 思 變 , 謹 始 乃 以 慎 終 。 臺 灣 果 蒙 建 省 , 省 會 必 歸 彰 界。 然 前 既 有 移 縣 城 近 海 之 議 , 而 今 省 城 或 轉 設 近 山 。 萬一 地 方 有 警 , 一 扼 溪 險 , 竊 恐 萬 兵 難 進 , 咫 尺 先 不 能 通, 何 論 南 北 。 此 尤 大 勢 之 當 籌 者 。 至 於 來 龍 之 歸 宿 , 海道 之 引 導 , 或 擇 其 新 地 , 深 謀 遠 慮 , 或 仍 其 舊 城 , 事 半功 倍 , 欽 憲 明 見 萬 里 , 斟 酌 自 有 權 衡 , 固 毋 庸 某 等 之 多贅 。 且 事 關 奏 聞 , 尤 非 下 士 之 所 能 置 辯 。 唯 生 長 於 斯 ,聞 見 頗 熟 , 抱 此 區 區 , 又 不 能 坐 受 知 而 不 言 之 咎 。 爰 敢披 瀝 歷 來 大 局 情 形 , 附 繪 彰 化 舊 城 來 龍 宿 脈 圖 說 一 紙 ,懇 乞 轉 詳 』 。 不 可 。

    十 七 年 夏 五 月 , 銘 傳 辭 職 , 以 邵 友 濂 任 之 。 友 濂文 吏 也 , 無 遠 略 。 奏 請 移 設 臺 灣 省 會 , 以 定 規 模 。 略 曰: 『 前 卜 定 省 城 之 地 , 雖 當 中 樞 , 控 制 南 北 ; 而 山 岳 四面 圍 匝 , 距 臺 南 、 臺 北 兩 府 各 四 、 五 日 程 , 其 間 溪 水 暴漲 , 交 通 頗 煩 。 兼 以 沿 海 水 淺 , 輪 船 難 以 駛 入 , 南 北 有事 , 接 濟 遲 延 。 又 省 城 必 須 建 築 壇 廟 衙 署 等 , 經 費 浩 繁, 無 由 籌 辦 。 伏 思 臺 北 居 臺 灣 之 上 游 , 衙 署 局 庫 略 已 成工 , 商 民 輻 輳 , 鐵 路 亦 通 , 舟 車 之 利 兩 備 , 故 擬 以 該 府城 為 臺 灣 省 會 』 。 十 八 年 , 先 止 城 工 , 而 省 會 遂 移 於 臺北 矣 。

    臺 南 府 領 縣 四 : 曰 安 平 , 曰 嘉 義 , 曰 鳳 山 , 曰 恆春 ; 廳 一 : 曰 澎 湖 。

        安 平 縣
    安 平 為 全 臺 首 善 之 地 , 開 闢 最 早 。 荷 蘭 之 時 , 築 壘於 赤 崁 社 , 臺 人 謂 之 赤 崁 樓 , 則 今 之 縣 治 也 。 而 臺 灣 府志 以 為 臺 灣 建 屋 多 用 赤 瓦 , 水 濱 高 處 , 閩 人 曰 墈 , 訛 為崁 , 故 與 安 平 城 俱 稱 赤 崁 。 乾 隆 十 年 , 巡 臺 御 史 范 咸 作赤 瓦 歌 , 其 自 序 云 : 『 臺 人 屋 瓦 皆 赤 , 下 至 牆 垣 , 此 赤崁 城 之 所 由 名 也 』 。 如 志 所 言 , 拘 泥 文 字 , 此 與 解 釋 臺灣 之 說 相 似 。 夫 臺 灣 原 作 「 埋 冤 」 , 漳 、 泉 之 音 也 , 故或 曰 「 臺 員 」 , 或 曰 「 大 灣 」 。 而 府 志 乃 謂 「 荷 人 建 城, 制 若 崇 臺 , 海 濱 水 曲 曰 灣 , 又 泊 舟 處 亦 謂 之 灣 , 此 臺灣 所 由 名 也 」 ; 言 之 誤 謬 , 余 已 論 之 。 夫 赤 崁 為 番 社 之名 , 固 無 庸 諱 。 稗 海 紀 游 謂 明 會 典 太 監 王 三 保 赴 西 洋 水程 , 有 「 赤 崁 取 水 」 一 語 , 是 赤 崁 固 土 番 之 部 落 , 其 井尚 存 , 為 最 古 之 跡 矣 。 延 平 郡 王 克 臺 之 後 , 建 承 天 府 ,置 天 興 、 萬 年 二 縣 , 改 一 鯤 身 為 安 平 鎮 。 安 平 為 泉 州 安海 之 名 , 延 平 起 師 之 地 也 ; 入 臺 之 後 , 移 置 於 此 。 又 建桔 秩 門 , 以 存 故 土 之 念 。 而 安 平 城 或 稱 王 城 , 赤 崁 樓 乃為 承 天 府 矣 。 清 人 得 臺 , 建 臺 灣 府 , 領 縣 三 , 以 臺 灣 縣為 附 郭 。 二 百 餘 年 , 文 化 日 啟 , 制 度 典 章 , 蔚 為 上 國 ,信 乎 東 南 之 大 邑 也 。 光 緒 十 四 年 建 省 之 後 , 移 臺 灣 縣 於臺 中 , 以 作 會 城 首 邑 , 而 舊 縣 改 名 安 平 。 又 以 巡 撫 暫 駐臺 北 , 大 府 初 建 , 冠 蓋 雲 從 , 仕 宦 之 徒 , 爭 趨 利 祿 , 而臺 南 乃 日 退 矣 。 縣 之 疆 域 本 窄 , 東 負 群 山 , 氣 象 雄 偉 ,羅 漢 外 門 實 當 其 衝 , 故 前 設 縣 丞 以 治 之 , 今 已 裁 。 山 之土 番 悉 已 歸 化 , 其 近 郭 者 且 同 漢 人 。 故 他 縣 尚 須 防 撫 ,而 安 邑 早 敉 矣 。 治 西 六 里 有 安 平 鎮 , 前 阻 大 海 , 非 舟 莫濟 , 今 已 淤 為 大 道 , 車 馬 可 以 往 來 。 舊 志 謂 臺 江 汪 洋 ,可 泊 千 艘 。 臺 江 為 安 平 鎮 之 內 海 , 則 今 之 魚 塭 。 道 光 二年 , 夏 秋 淫 雨 , 兼 旬 不 霽 , 曾 文 、 灣 裏 各 溪 之 水 , 淜 漲而 出 , 塗 泥 歸 虛 , 積 為 平 陸 , 而 滄 海 變 為 桑 田 矣 。 安 平鎮 之 左 為 鯤 身 , 右 為 菅 仔 埔 , 其 西 則 鹿 耳 門 , 風 濤 噴 薄, 夙 稱 天 險 。 荷 蘭 鄭 氏 之 時 , 均 築 砲 臺 , 守 海 道 。 今 亦半 沉 , 僅 存 沙 汕 , 巨 舟 不 能 入 , 其 大 者 須 泊 四 草 湖 。 夫安 平 鎮 為 互 市 之 口 , 駐 領 事 , 設 海 關 , 以 振 興 貿 易 , 故臺 南 商 務 冠 全 臺 , 猶 不 失 為 富 庶 也 。 唯 南 至 二 層 行 溪 與鳳 山 界 , 北 至 曾 文 溪 與 嘉 義 鄰 , 相 距 不 逮 五 十 里 , 而 土尚 膏 腴 , 人 懷 禮 義 , 士 遊 於 庠 , 農 歌 於 野 , 商 勉 於 廛 ,工 集 於 肆 , 喬 木 之 思 , 尚 足 起 後 人 之 感 , 況 於 古 都 舊 邑乎 。 生 斯 土 者 , 能 不 葆 而 愛 之 歟 !
        嘉 義 縣
    嘉 義 , 古 諸 羅 也 。 諸 羅 , 番 社 名 , 又 山 名 , 而 舊 志以 為 諸 山 羅 列 , 非 矣 。 康 熙 二 十 三 年 , 始 設 治 於 佳 里 興, 劃 曾 文 溪 以 北 隸 之 。 佳 里 興 , 亦 番 社 也 , 濱 海 而 居 ,疆 域 廣 漠 , 遠 至 三 貂 , 其 時 北 鄙 猶 未 啟 也 。 嗣 以 水 土 不宜 , 移 於 今 治 。 及 朱 一 貴 平 後 , 劃 虎 尾 溪 以 北 為 彰 化 ,而 疆 域 稍 小 。 然 墾 務 日 盛 , 人 民 殷 庶 , 巍 然 為 府 治 之 左臂 。 乾 隆 五 十 一 年 , 林 爽 文 之 役 , 彰 、 淡 俱 陷 , 被 圍 逾歲 ; 嬰 城 死 守 , 效 命 弗 去 。 詔 嘉 其 義 , 改 今 名 , 永 垂 千古 矣 。 建 省 之 後 , 又 劃 牛 稠 溪 以 北 為 雲 林 , 而 疆 域 愈 小。 然 絕 長 補 短 , 猶 為 百 里 之 邑 。 縣 負 山 面 海 , 田 疇 交 錯, 形 勢 與 彰 化 埒 。 而 玉 山 屹 立 東 北 , 高 至 一 萬 三 千 數 百尺 , 為 東 洋 群 山 之 王 。 坤 輿 磅 礡 , 特 鐘 於 是 , 亦 足 豪 矣。 阿 里 山 為 玉 山 之 子 , 森 林 之 富 冠 東 洋 , 天 賦 之 寶 藏 也。 火 山 在 治 之 東 南 , 烈 焰 騰 空 , 下 有 溫 泉 , 居 民 引 火 以炊 , 挹 泉 以 浴 , 奇 境 也 。 前 時 斗 六 門 設 縣 丞 一 員 , 分 資治 理 , 今 為 雲 林 縣 治 。 而 安 、 嘉 交 界 之 處 曰 大 武 隴 , 設巡 檢 。 沿 海 之 地 , 港 灣 多 , 唯 布 袋 嘴 較 深 , 巨 舟 可 入 。若 鹽 水 港 則 久 淤 矣 。 夫 嘉 義 為 山 海 奧 區 , 物 產 殷 富 , 士慕 忠 貞 , 女 懷 節 烈 , 風 俗 之 美 , 與 南 郡 同 。 此 則 教 化 之功 , 而 一 道 同 風 , 日 臻 於 善 也 。
        鳳 山 縣
    鳳 山 以 山 名 。 舊 治 在 興 隆 里 , 為 鄭 氏 之 萬 年 縣 。 自二 層 行 溪 以 南 歸 之 , 遠 及 瑯  , 為 府 治 之 右 臂 。 乾 隆 五十 二 年 , 林 爽 文 之 役 , 莊 大 田 起 兵 應 , 蹂 躪 縣 城 。 事 平, 遷 今 治 , 則 埤 頭 也 。 鳳 山 在 治 南 三 十 里 , 狀 若 鳳 , 實則 一 培 塿 爾 。 疆 域 之 大 次 諸 羅 , 而 轄 境 且 至 卑 南 , 但 事羈 縻 而 已 。 光 緒 元 年 , 劃 率 芒 溪 以 南 為 恆 春 , 而 形 勢 稍小 , 猶 為 山 海 之 區 也 。 其 地 東 北 至 瀰 濃 , 丘 陵 起 伏 , 路險 阻 。 西 行 五 里 為 旗 尾 , 安 、 鳳 交 界 之 旁 徑 也 。 西 南 臨海 , 沙 汕 紆 迴 , 魚 鹽 之 饒 甲 全 臺 。 打 鼓 山 在 治 之 西 十 八里 , 建 壘 駐 兵 , 以 防 海 道 。 其 旁 為 旗 後 , 各 國 互 市 之 口也 。 港 內 水 深 , 可 泊 巨 艦 。 又 旁 二 十 里 為 東 港 , 亦 商 船互 市 之 口 也 。 小 琉 球 嶼 在 治 之 南 六 十 里 , 與 東 港 對 峙 ,屹 立 海 中 , 一 葦 可 杭 , 周 圍 約 二 十 里 , 耕 漁 並 耦 , 境 絕清 邃 。 下 淡 水 溪 為 臺 灣 大 川 , 源 自 內 山 , 瀠 洄 數 十 里 ,會 赤 山 之 冷 水 溝 而 入 於 海 。 引 水 溉 田 者 萬 甲 , 歲 豐 人 庶, 鳳 山 之 巨 利 也 。 渡 溪 至 阿 猴 林 , 素 為 奸 宄 出 沒 之 處 ,故 設 下 淡 水 縣 丞 以 駐 之 。 率 芒 溪 為 鳳 、 恆 之 界 , 沿 北 行, 有 枋 寮 焉 , 僻 處 海 濱 , 漸 近 內 山 。 前 時 設 汛 , 同 治 六年 置 巡 檢 , 以 詰 盜 賊 、 衛 行 旅 , 為 南 顧 之 策 。 夫 鳳 山 舊邑 也 , 深 山 大 海 , 物 力 充 ○ , 然 以 閩 、 粵 分 居 , 踞 地 相長 , 一 言 不 合 , 趣 起 干 戈 , 而 今 乃 稍 息 矣 。 兄 弟 鬩 牆 ,外 禦 其 侮 , 急 公 義 而 棄 私 仇 , 尤 有 望 於 鳳 人 士 焉 。
        恆 春 縣
    恆 春 處 極 南 之 地 。 設 縣 之 議 , 起 於 討 番 之 役 , 而 成於 開 山 之 時 。 先 是 福 建 船 政 大 臣 沈 葆 楨 以 牡 丹 之 事 , 視師 臺 灣 , 亟 求 邊 備 。 光 緒 元 年 , 奏 劃 率 芒 溪 以 南 , 新 設縣 治 於 琅  之 猴 洞 山 。 山 形 環 抱 , 中 拓 平 原 , 其 地 常 燠, 故 名 恆 春 , 實 為 全 臺 之 南 。 唯 縣 之 北 境 , 與 鳳 山 接 壤, 東 、 西 、 南 三 面 皆 濱 海 。 自 率 芒 溪 歷 嘉 鹿 塘 , 經 枋 山、 過 楓 港 而 至 柴 城 , 凡 六 十 里 , 為 福 康 安 駐 師 , 以 木 為城 , 今 改 土 堡 。 其 旁 有 統 領 埔 , 相 傳 鄭 氏 屯 田 之 地 , 土厚 而 腴 。 自 治 東 越 射 麻 里 、 萬 里 得 、 高 士 佛 而 至 八 瑤 灣, 計 程 五 十 三 里 , 為 恆 、 卑 之 界 。 又 二 十 五 里 為 牡 丹 灣, 則 凶 番 棲 伏 之 處 , 今 已 平 矣 。 縣 之 三 面 雖 濱 海 , 而 港灣 淺 狹 , 不 足 以 容 巨 舟 。 若 大 板 埒 、 射 寮 、 楓 港 等 , 則時 可 出 入 。 苟 以 人 工 而 鑿 之 , 則 善 矣 。 鵝 鸞 鼻 斗 出 海 中, 下 有 暗 礁 , 夙 稱 天 險 ; 上 建 燈 臺 , 示 以 航 路 。 顧 其 地南 連 南 嶠 , 盈 盈 帶 水 , 為 東 西 洋 往 來 孔 道 , 未 可 以 僻 遠而 置 之 。 恆 春 之 番 向 分 上 下 , 各 十 八 社 , 今 可 紀 者 五 十有 八 ; 性 較 馴 。 苟 勤 撫 字 以 化 之 , 徠 人 民 以 墾 之 , 闢 水利 以 溉 之 , 刊 道 路 以 通 之 , 開 物 成 務 、 教 養 併 行 , 不 數十 年 而 炎 風 瘴 雨 之 地 , 皆 稱 樂 土 矣 。
        澎 湖 廳
    澎 湖 固 海 疆 重 地 , 群 島 錯 立 , 風 濤 噴 薄 , 天 險 也 。荒 古 以 來 , 不 見 史 策 。 隋 開 皇 中 , 虎 賁 中 郎 將 陳 稜 始 略其 地 。 其 居 於 此 土 者 , 固 猶 是 軒 轅 之 胤 也 。 或 曰 : 楚 滅越 , 越 之 子 孫 遷 海 上 , 或 居 於 澎 湖 。 唐 、 宋 以 來 , 居 民漸 長 。 及 元 之 末 , 始 設 巡 檢 司 , 隸 同 安 ; 未 久 而 廢 。 明初 , 宇 內 未 平 , 無 業 之 民 聚 嘯 其 間 ; 洪 武 五 年 , 乃 墟 其地 , 遷 其 民 於 漳 、 泉 。 已 而 復 至 。 嘉 靖 間 , 以 海 防 故 ,復 設 巡 檢 司 ; 旋 罷 , 而 澎 湖 棄 為 甌 脫 矣 。 夫 澎 湖 為 濱 海之 藩 籬 , 而 東 西 往 來 之 衝 也 ; 墟 地 之 舉 , 誠 為 失 策 。 是以 島 夷 攘 之 , 海 寇 據 之 , 俶 擾 昏 墊 , 靡 有 窮 期 。 迨 我 延平 郡 王 東 略 臺 灣 , 先 收 其 地 , 設 安 撫 司 以 治 之 , 而 澎 湖乃 為 我 有 。 康 熙 二 十 二 年 , 清 軍 入 東 寧 。 翌 年 , 設 巡 檢, 隸 臺 灣 縣 , 以 水 師 副 將 駐 之 。 雍 正 五 年 , 改 設 通 判 ,別 為 廳 , 兼 海 防 事 務 , 屹 然 海 上 重 鎮 矣 。 朱 一 貴 既 平 之後 , 廷 議 以 澎 湖 失 而 鄭 氏 降 , 澎 湖 存 而 臺 灣 復 , 擬 移 總兵 於 此 。 總 兵 藍 廷 珍 以 為 不 可 , 上 書 論 之 , 議 始 罷 。 夫澎 湖 固 海 上 重 鎮 , 而 地 瘠 民 貧 , 不 產 五 穀 , 恃 臺 為 援 。一 旦 遏 絕 , 勢 可 立 斃 。 守 之 之 策 , 在 籌 持 久 , 建 砲 臺 以禦 之 , 設 艦 隊 以 巡 之 , 練 民 兵 以 用 之 , 討 軍 實 以 充 之 ,而 後 可 以 言 守 , 可 守 而 後 可 以 言 戰 。 戰 之 得 失 , 閫 外 寄之 , 其 機 在 於 一 時 。 守 之 輕 重 , 有 司 任 之 , 其 謀 在 於 平日 。 故 曰 兵 可 百 年 而 不 用 , 不 可 一 日 而 不 備 。 何 也 ? 東南 之 地 勢 紐 於 臺 灣 , 而 澎 湖 者 臺 灣 之 門 戶 也 。 海 疆 有 事, 澎 湖 必 先 被 兵 , 故 籌 臺 灣 者 , 必 先 籌 澎 湖 。 法 人 之 役, 是 其 殷 鑒 。 澎 湖 距 府 治 一 百 七 十 有 五 里 , 南 趨 南 嶠 ,北 走 登 萊 , 西 渡 金 廈 , 近 者 一 日 , 遠 或 數 日 。 海 天 萬 里, 不 過 衣 帶 之 水 爾 。 故 以 巨 大 海 軍 扼 險 於 此 , 則 南 北 之交 通 可 絕 , 而 臺 灣 恃 以 無 恐 。 諸 島 之 中 , 大 山 嶼 最 大 ;媽 宮 在 其 西 , 文 武 居 之 。 外 以 西 嶼 為 屏 蔽 , 而 內 以 新 城、 龜 山 相 犄 角 , 駐 兵 置 壘 , 防 患 未 然 。 其 地 東 至 陽 嶼 ,西 至 花 嶼 , 南 至 大 嶼 , 北 至 目 嶼 , 周 圍 二 百 四 十 二 里 。舊 言 三 十 六 島 , 實 則 有 名 可 紀 者 五 十 有 五 也 。 漁 村 蜃 舍, 以 海 為 田 。 顧 其 人 習 水 , 冒 險 耐 勞 , 頗 有 堅 毅 之 氣 。生 聚 教 訓 , 剋 日 並 行 , 則 此 帕 頭 短 蔥 之 民 , 皆 海 國 干 城之 選 也 。 君 子 於 此 , 知 所 務 矣 。
    臺 北 府 領 縣 三 : 曰 淡 水 , 曰 新 竹 , 曰 宜 蘭 ; 廳 二: 曰 基 隆 , 曰 南 雅 。

        淡 水 縣
    淡 水 據 北 臺 之 樞 , 荷 蘭 以 前 未 之 聞 。 歸 清 以 後 , 始隸 諸 羅 , 嗣 屬 彰 化 。 雍 正 九 年 , 設 淡 水 同 知 , 治 竹 塹 ;凡 大 甲 以 北 皆 歸 之 。 經 營 締 造 , 二 百 餘 年 , 聲 名 文 物 ,蒸 蒸 日 上 , 信 乎 可 為 大 郡 也 。 先 是 同 治 十 年 , 同 知 陳 培桂 徇 廳 民 之 請 , 議 陞 直 隸 州 , 增 學 額 。 未 及 行 , 而 開 山撫 番 事 起 ; 欽 差 大 臣 沈 葆 楨 奏 裁 同 知 、 建 臺 北 府 , 以 淡水 為 附 郭 , 治 艋 舺 。 艋 舺 , 舊 時 貿 易 之 地 也 。 建 省 以 後, 乃 趨 於 大 稻 埕 , 而 艋 舺 稍 退 , 然 人 民 猶 庶 。 縣 之 疆 域, 南 至 土 牛 溝 , 與 新 竹 界 ; 北 以 三 貂 溪 為 限 , 與 宜 蘭 鄰; 東 負 深 山 , 野 番 伏 處 , 設 隘 防 之 。 滬 尾 距 治 西 三 十 里, 各 國 互 市 之 口 也 , 設 關 征 稅 , 駐 領 事 以 管 僑 民 , 故 建砲 臺 , 衛 重 兵 以 守 之 。 其 水 自 雞 籠 山 而 來 , 歷 八 堵 、 五堵 , 經 圓 山 、 出 關 渡 而 入 於 海 。 旁 流 支 脈 , 交 衍 於 艋 舺、 大 稻 埕 之 間 。 航 運 之 利 , 實 興 商 業 , 而 灌 田 尤 廣 , 故產 穀 多 。 夫 淡 水 , 番 地 也 , 左 擁 龜 崙 之 山 , 右 握 獅 球 之嶺 , 溪 流 交 錯 , 金 、 煤 、 硫 磺 之 利 蘊 於 上 , 腦 、 茶 、 材木 之 富 生 於 山 。 然 鄭 氏 之 時 , 以 流 罪 人 ; 康 、 雍 之 際 ,尚 苦 瘴 癘 。 至 於 今 繁 華 靡 麗 , 冠 於 全 臺 , 此 則 人 治 之 效也 。 然 以 冠 蓋 遨 游 , 五 方 雜 處 , 士 慕 虛 文 , 女 習 歌 舞 ,驕 奢 淫 佚 , 亦 冠 全 臺 , 則 又 末 俗 之 弊 也 。 移 風 易 化 , 綱紀 是 張 , 是 所 望 於 淡 人 士 焉 。
        新 竹 縣
    新 竹 固 土 番 部 落 , 原 名 竹 塹 , 鄭 氏 曾 用 兵 其 地 。 舊志 以 為 環 城 植 竹 , 故 稱 竹 塹 , 此 大 謬 也 。 夫 鄭 氏 之 時 ,尚 未 設 官 , 已 有 竹 塹 之 名 ; 則 藍 鼎 元 籌 理 臺 疆 , 亦 有 開墾 竹 塹 埔 之 議 。 唯 其 所 名 者 , 舉 縣 轄 而 總 言 爾 。 歸 清 之後 , 始 隸 諸 羅 。 農 功 未 啟 , 行 旅 鮮 通 , 故 猶 以 荒 遠 視 之。 雍 正 元 年 , 劃 入 彰 化 , 並 設 淡 水 同 知 , 稽 查 北 路 , 兼督 彰 化 捕 務 。 九 年 , 又 以 大 甲 溪 以 北 刑 名 錢 穀 專 歸 淡 水同 知 管 理 , 而 猶 駐 彰 化 也 。 乾 隆 二 十 年 , 始 移 治 竹 塹 。及 光 緒 四 年 , 臺 北 設 府 , 裁 同 知 而 知 府 仍 暫 駐 其 地 。 五年 三 月 , 淡 、 新 分 治 , 劃 土 牛 溝 以 南 為 新 竹 , 以 北 為 淡水 ; 其 所 轄 者 有 六 堡 。 十 五 年 , 又 折 為 新 、 苗 兩 縣 。 於是 南 至 中 港 , 與 苗 栗 鄰 ; 北 及 土 牛 溝 , 與 淡 水 界 ; 西 濱大 海 , 而 東 入 番 山 。 南 北 相 距 八 十 五 里 , 東 西 六 十 五 里, 泱 泱 乎 大 邑 也 哉 ! 土 壤 膏 腴 , 人 民 殷 庶 , 文 學 之 盛 ,冠 冕 北 臺 。 而 又 士 重 然 諾 , 農 勤 稼 穡 , 非 如 淡 水 之 靡 麗也 。 然 以 山 野 之 間 , 閩 、 粵 分 處 , 械 鬥 之 風 , 長 年 不 息; 且 地 與 番 接 , 馘 首 相 雄 ; 沿 山 之 人 , 亦 多 習 武 。 此 則自 然 之 勢 也 。 夫 新 竹 為 北 臺 之 奧 區 , 群 山 崒 嵂 , 拱 若 列屏 。 巍 然 而 獨 立 者 , 則 雪 山 也 , 高 至 一 萬 一 千 數 百 尺 。中 港 香 山 之 溪 , 皆 源 自 內 山 , 流 遠 而 緩 。 唯 入 海 之 處 ,水 淺 不 足 泊 巨 舟 ; 故 航 運 之 利 , 猶 藉 淡 水 。 山 川 鍾 秀 ,人 物 效 靈 , 發 揚 光 大 , 尚 有 待 於 此 邦 之 君 子 焉 。
        宜 蘭 縣
    宜 蘭 即 蛤 仔 難 , 番 語 也 , 或 曰 甲 子 蘭 。 三 面 負 山 ,東 臨 大 海 。 平 原 沃 壤 , 久 置 荒 蕪 。 及 吳 沙 墾 土 以 來 , 三籍 之 人 相 率 而 至 , 築 堡 以 居 。 自 頭 圍 至 於 五 圍 , 拓 地 愈廣 , 浸 成 都 聚 。 沙 死 , 姪 化 能 撫 其 眾 , 請 入 版 籍 。 嘉 慶十 五 年 , 乃 設 噶 瑪 蘭 廳 , 置 通 判 理 民 事 , 治 於 五 圍 。 百務 草 創 , 棋 布 里 堡 , 多 就 番 語 譯 之 。 同 治 十 三 年 , 開 山議 起 , 設 臺 北 府 , 改 廳 為 縣 , 曰 宜 蘭 , 以 為 北 臺 屏 翰 ,而 前 後 山 之 襟 帶 也 。 北 界 三 貂 溪 , 南 逮 蘇 澳 。 自 三 貂 溪以 至 草 嶺 , 深 林 密 菁 , 最 稱 險 要 。 過 嶺 為 大 里 簡 , 東 望東 海 , 波 濤 洶 湧 , 豁 然 萬 里 , 則 太 平 洋 之 濱 也 。 北 隅 三十 里 , 有 小 嶼 曰 龜 山 , 置 兵 守 之 。 草 嶺 迤 東 , 群 山 羅 列。 其 大 者 曰 玉 山 , 積 雪 不 化 , 高 至 萬 尺 , 巍 巍 乎 大 觀 也哉 。 海 濱 巨 石 嶙 峋 , 中 設 一 關 , 曰 北 關 ; 而 設 於 蘇 澳 者, 曰 南 關 , 屹 立 稱 門 戶 焉 。 蘇 澳 之 口 , 水 深 四 、 五 丈 ,可 泊 輪 船 , 唯 防 礁 石 。 南 風 、 北 風 兩 澳 , 又 為 蘇 澳 門 戶。 泖 鼻 山 在 三 貂 溪 之 口 , 形 如 象 鼻 , 直 插 入 海 。 旁 有 小澳 , 曰 琉 球 澳 , 礁 險 不 容 舟 。 頭 圍 距 治 東 北 三 十 里 , 設縣 丞 。 自 頭 圍 歷 大 坪 林 , 達 景 尾 街 , 可 至 府 治 , 為 旁 徑, 約 程 百 十 數 里 。 自 蘇 澳 以 南 , 濱 海 行 , 可 達 臺 東 。 然地 多 險 阻 , 溪 流 汎 濫 , 不 易 涉 , 故 舟 行 較 易 也 。 夫 宜 蘭為 土 番 之 區 , 荒 古 以 來 , 久 居 化 外 , 而 吳 沙 乃 入 拓 之 ,闢 草 萊 、 任 耕 稼 、 建 廬 里 、 徠 游 民 , 以 張 大 國 家 之 版 圖, 其 功 業 豈 不 偉 歟 ! 唯 地 濱 東 海 , 富 森 林 , 故 長 年 多 雨。 然 以 水 利 之 豐 , 物 土 之 宜 , 讀 書 力 田 , 饒 有 堅 強 之 氣。 蘭 雖 一 隅 , 富 庶 之 興 , 尤 將 有 所 發 洩 也 。
        基 隆 廳
    基 隆 為 北 門 鎖 鑰 , 而 通 商 之 大 埠 也 。 煤 礦 之 利 , 取之 無 窮 , 故 至 者 日 多 。 然 當 二 百 數 十 年 前 , 猶 是 荒 昧 之域 也 。 其 地 固 土 番 部 落 , 舊 稱 雞 籠 。 地 絕 北 , 林 深 瘴 盛, 天 寒 , 長 年 多 雨 , 故 有 雞 籠 積 雪 之 景 。 而 與 今 日 之 氣象 , 早 已 不 同 矣 。 當 明 之 季 , 荷 蘭 既 據 臺 南 , 而 西 班 牙亦 入 雞 籠 , 築 壘 駐 兵 , 以 相 角 逐 。 則 今 之 社 寮 島 也 。 臥榻 之 側 , 不 容 鼾 睡 , 荷 人 逐 之 , 奄 有 全 臺 。 乃 未 幾 復 為我 延 平 郡 王 所 逐 矣 。 歸 清 之 後 , 尚 事 羈 縻 。 乾 嘉 以 還 ,居 者 漸 聚 , 耕 漁 並 耦 , 雞 狗 相 聞 。 由 淡 水 而 雞 籠 , 由 雞籠 而 噶 瑪 蘭 , 蓋 已 大 啟 土 宇 矣 。 海 通 既 闢 , 列 國 窺 伺 ,其 所 以 目 逐 逐 而 心 怦 怦 者 , 則 以 此 天 富 之 煤 礦 , 足 為 東洋 之 外 府 爾 。 故 當 臺 北 建 府 之 時 , 沈 葆 楨 以 海 防 已 重 ,訟 事 尤 繁 , 自 非 煤 務 微 員 所 能 治 理 , 乃 設 通 判 於 此 , 改名 基 隆 。 光 緒 十 三 年 , 復 易 同 知 , 以 重 事 權 。 雖 轄 地 四堡 , 不 足 以 建 一 縣 , 然 固 臺 北 之 藩 衛 也 。 夫 基 隆 之 富 庶, 由 於 人 力 , 而 亦 由 於 地 利 。 梯 山 航 海 , 百 事 俱 興 , 締造 經 營 , 與 時 駢 進 。 則 此 一 市 一 廛 , 不 特 為 臺 灣 之 大 埠, 且 為 東 洋 之 巨 會 矣 。
        南 雅 廳
    南 雅 為 撫 墾 之 地 , 而 大 嵙 崁 實 當 其 衝 。 先 是 道 光 八年 , 陳 集 成 始 拓 其 土 , 鋤 耰 並 進 , 弓 矢 斯 張 , 而 番 害 未戢 也 。 光 緒 十 二 年 , 巡 撫 劉 銘 傳 奏 設 撫 墾 大 臣 , 置 撫 墾局 , 闢 良 田 , 開 溝 洫 , 伐 木 熬 腦 , 以 施 番 政 。 其 不 服 者, 則 移 師 討 之 , 而 大 嵙 崁 之 景 象 一 新 。 然 地 處 內 山 , 距治 較 遠 , 而 居 者 日 多 。 二 十 年 , 乃 於 近 旁 之 湳 仔 , 新 設通 判 , 改 名 南 雅 , 以 治 民 也 。 政 令 初 頒 , 輿 圖 忽 改 , 經綸 措 施 , 匪 旦 夕 事 。 顧 其 地 山 迴 水 抱 , 境 絕 偉 麗 , 內 蘊無 窮 之 利 , 外 徠 務 本 之 民 。 長 刀 大 斧 , 亭 毒 發 揚 , 尚 有待 於 後 人 之 孟 晉 也 。
    臺 灣 府 領 縣 四 : 曰 臺 灣 , 曰 彰 化 , 曰 雲 林 , 曰 苗栗 ; 廳 一 : 曰 埔 里 社 。

        臺 灣 縣
    臺 灣 , 舊 名 也 , 而 縣 為 新 設 。 光 緒 十 三 年 建 省 之 時, 以 彰 化 之 橋 仔 頭 莊 , 地 處 南 北 之 中 , 背 山 面 海 , 平 原交 錯 , 南 有 烏 日 之 饒 , 北 有 大 甲 之 險 , 鑿 山 刊 道 , 戍 兵撫 番 , 遠 達 臺 東 , 如 臂 使 指 。 一 旦 鐵 路 告 成 , 居 中 馭 外, 可 以 控 制 全 臺 ; 於 是 巡 撫 劉 銘 傳 奏 建 省 會 。 劃 彰 化 之北 , 新 設 一 治 , 謂 之 臺 灣 , 而 以 舊 時 之 臺 灣 縣 改 名 安 平, 固 以 此 為 中 樞 也 , 故 亦 曰 臺 中 。 十 四 年 , 命 棟 軍 築 城, 建 衙 署 、 起 學 宮 、 駐 軍 旅 、 計 丁 庸 , 將 以 經 營 新 邑 ;然 縣 治 固 畎 畝 之 地 , 土 厚 泉 甘 , 商 賈 未 集 , 唯 城 外 大 墩街 略 有 市 肆 , 其 懋 遷 有 無 者 仍 赴 彰 化 也 。 自 縣 治 北 行 二十 里 為 葫 蘆 墩 , 勢 控 大 甲 , 山 間 之 人 多 至 此 貿 易 , 亦 行軍 之 所 必 爭 者 。 當 隋 之 時 , 用 兵 於 此 , 虎 賁 威 稜 , 今 其泯 乎 。 葫 蘆 墩 東 北 二 十 里 為 東 勢 角 , 又 東 八 里 為 抽 籐 坑, 又 東 南 六 十 里 為 埔 里 社 。 光 緒 元 年 , 始 入 版 圖 , 設 官行 政 , 以 撫 綏 群 番 , 為 臺 中 之 後 衛 。 梧 棲 在 縣 西 , 商 舶互 市 之 口 , 亦 海 隅 之 一 都 會 也 。 夫 臺 中 固 土 番 之 地 , 所謂 貓 霧  者 也 。 康 熙 五 十 五 年 , 岸 裏 社 番 始 請 墾 , 諸 羅知 縣 周 鍾 瑄 許 之 。 及 朱 一 貴 平 後 , 總 兵 藍 廷 珍 以 其 土 沃, 募 佃 闢 田 , 故 名 藍 興 堡 。 雍 正 元 年 , 劃 虎 尾 溪 以 北 至大 甲 溪 , 增 設 彰 化 , 而 臺 中 隸 焉 。 十 年 , 設 貓 霧  巡 檢, 駐 犁 頭 店 , 臺 中 之 設 官 始 於 此 。 乾 隆 二 十 四 年 , 設 南投 縣 丞 。 南 投 距 治 南 四 十 里 , 中 隔 烏 溪 , 為 內 山 出 入 孔道 。 民 番 雜 處 , 商 旅 往 還 , 亦 山 間 之 一 都 會 也 。 夫 自 臺中 而 論 , 山 多 海 少 , 故 其 人 重 農 而 輕 商 。 然 以 土 田 之 腴, 水 利 之 大 , 餘 糧 棲 畝 , 戶 多 蓋 藏 。 巖 居 谷 飲 之 民 , 日與 生 番 相 角 逐 , 冒 危 難 、 赴 險 阻 , 勇 往 不 屈 , 故 其 人 尚武 。 而 林 爽 文 、 戴 潮 春 乃 後 先 而 出 , 謂 非 種 性 之 強 乎 ?臺 中 士 君 子 而 能 閑 之 以 誼 , 使 之 以 和 , 獎 之 以 文 , 臨 之以 禮 , 巖 巖 新 邑 , 氣 象 萬 千 , 連 鑠 發 揚 , 且 邁 南 北 , 而果 為 中 樞 之 地 焉 , 是 在 人 為 而 已 。
        彰 化 縣
    彰 化 固 半 線 之 地 , 鄭 氏 之 時 , 左 武 衛 劉 國 軒 駐 軍 於此 , 以 討 沙 轆 諸 番 。 歸 清 以 後 , 始 隸 諸 羅 , 尚 以 曠 土 視之 。 雍 正 元 年 , 劃 虎 尾 溪 以 北 , 建 設 新 邑 。 欲 以 表 彰 王化 , 故 曰 彰 化 。 其 時 北 鄙 猶 未 大 啟 也 。 疆 域 廣 漠 , 民 番雜 處 , 土 腴 而 俗 悍 , 鼠 牙 雀 角 , 輒 起 械 鬥 , 夙 稱 難 治 。然 墾 務 日 興 , 成 都 成 聚 。 物 力 之 饒 , 溝 洫 之 利 , 人 多 殷庶 。 縣 治 在 八 卦 山 麓 。 斗 大 之 城 , 險 不 足 據 , 而 反 足 資敵 , 故 有 移 城 鹿 港 之 議 。 鹿 港 在 治 西 二 十 里 , 商 舶 互 市之 埠 也 , 市 廛 之 盛 , 次 於 南 郡 , 前 駐 海 防 同 知 。 與 泉 州之 蚶 江 相 對 , 海 程 之 近 , 無 逾 此 者 。 而 港 口 日 塞 , 航 運不 通 , 苟 非 投 資 開 鑿 , 未 得 以 興 彰 化 之 利 也 。 光 緒 八 年, 兵 備 道 劉 璈 以 彰 化 居 臺 之 中 樞 , 形 勢 未 善 , 議 移 知 縣於 鹿 港 , 而 於 大 肚 之 間 或 藍 興 堡 之 橋 仔 頭 莊 , 別 建 新 邑, 駐 巡 道 , 守 重 兵 , 以 控 制 南 北 。 巡 撫 岑 毓 英 頗 韙 之 。及 建 省 後 , 分 烏 日 以 北 為 臺 灣 , 濁 水 以 南 為 雲 林 , 而 鹿港 同 知 早 移 於 埔 裏 社 , 疆 域 遂 小 。 然 臺 中 雖 為 省 會 , 而知 府 尚 駐 彰 化 , 猶 得 以 保 其 朔 。 若 夫 土 田 之 沃 , 人 文 之盛 , 彰 化 之 興 , 今 未 艾 也 。
        雲 林 縣
    雲 林 設 縣 , 始 於 建 省 之 時 , 則 為 撫 墾 之 計 爾 。 先 是光 緒 十 三 年 , 劃 嘉 義 以 北 之 地 , 經 營 新 邑 , 擇 治 於 林 圯埔 之 雲 林 坪 , 為 鄭 氏 部 將 林 圯 所 闢 者 , 故 曰 雲 林 , 以 旌其 功 。 而 治 當 濁 水 、 清 水 兩 溪 之 域 , 每 逢 汎 濫 , 不 得 往來 。 十 九 年 , 乃 從 知 縣 李 烇 之 議 , 移 於 斗 六 門 。 斗 六 門者 , 嘉 義 北 隅 之 險 也 。 乾 隆 二 十 六 年 , 設 巡 檢 , 以 分 治近 山 。 洎 光 緒 元 年 , 又 自 集 集 闢 道 , 以 達 臺 東 之 璞 石 閣, 為 東 西 交 通 之 衢 , 而 雲 林 實 握 其 紐 , 故 曰 前 山 第 一 城。 集 集 距 治 之 北 東 , 土 番 互 市 之 區 也 , 伐 木 熬 腦 , 移 民漸 聚 。 而 陳 有 蘭 溪 之 畔 , 草 萊 未 闢 , 原 田 膴 膴 , 尚 有 待於 後 人 焉 。 縣 之 疆 域 , 北 以 濁 水 為 界 , 彰 化 共 之 , 南 以牛 稠 溪 為 境 。 其 東 則 高 山 峻 嶺 , 人 跡 罕 通 , 鯨 面 文 身 之輩 , 巖 棲 谷 飲 之 倫 , 射 鹿 殺 人 , 以 相 雄 長 , 恩 威 並 行 ,而 後 可 服 。 若 西 雖 臨 海 , 而 岸 直 灣 淺 , 不 足 以 通 舟 楫 。北 港 為 古 來 互 市 之 口 , 宋 、 明 之 時 已 有 其 名 , 今 亦 塞 矣。 蓋 以 濁 水 分 流 , 挾 沙 澎 湃 , 出 口 之 處 , 日 積 日 淤 , 沿海 一 帶 遂 不 得 耕 , 地 瘠 而 民 貧 , 飯 水 且 難 , 況 食 稻 乎 !夫 臺 灣 為 殷 富 之 地 , 力 田 有 秋 , 而 澎 湖 之 民 每 苦 鹹 雨 ,二 林 深 耕 又 患 飛 沙 , 地 之 肥 磽 , 或 相 倍 蓰 , 固 不 得 同 日而 論 也 。 然 則 雲 林 之 利 , 不 在 於 海 而 在 於 陸 , 不 在 於 平原 而 在 於 山 谷 。 材 木 之 饒 , 竹 箭 之 美 , 羽 毛 齒 革 之 豐 ,足 以 供 給 而 有 餘 , 亦 臺 灣 之 一 奧 區 也 。
        苗 栗 縣
    苗 栗 , 番 語 也 , 謂 之 貓 裏 , 土 番 居 之 。 僻 處 新 竹 之南 , 舊 與 彰 化 相 接 。 光 緒 十 四 年 建 省 後 , 劃 中 港 以 南 為苗 栗 , 以 北 為 新 竹 , 各 有 三 堡 。 而 苗 栗 隸 臺 灣 府 , 其 縣治 則 貓 裏 社 之 墟 也 。 草 昧 初 啟 , 制 度 未 備 , 其 所 以 建 設新 邑 者 , 亦 為 撫 墾 之 計 爾 。 當 是 時 , 經 理 番 政 , 剋 日 併行 , 南 湖 罩 蘭 之 野 , 天 富 待 興 , 墾 田 熬 腦 , 踵 相 接 也 ,故 以 此 治 之 。 其 地 群 山 起 伏 , 粵 族 相 處 ; 沿 海 一 帶 , 始多 漳 、 泉 之 人 。 地 瘠 而 民 勤 , 丁 男 子 婦 盡 力 農 畝 , 故 善治 之 , 則 其 民 可 使 。 然 臺 灣 之 兩 大 溪 , 曰 大 安 、 曰 大 甲, 皆 當 其 南 ; 而 大 甲 尤 為 北 臺 之 關 隘 , 一 旦 有 失 , 則 淡、 新 數 百 里 之 地 , 可 長 驅 而 攘 也 。 嘉 慶 十 四 年 , 設 巡 檢; 道 光 十 年 , 駐 守 備 , 並 建 土 城 以 為 固 。 故 當 戴 潮 春 之役 , 林 日 成 三 攻 大 甲 , 不 能 破 , 而 北 路 始 得 無 害 。 此 則地 勢 之 險 阻 , 而 足 以 絕 其 道 爾 。 夫 苗 栗 設 縣 , 於 今 未 久, 撫 治 之 方 , 在 謀 富 庶 。 苟 得 十 年 成 聚 , 十 年 教 訓 , 二十 年 之 後 , 可 以 追 蹤 新 竹 , 而 翹 然 為 一 巖 邑 矣 。
        埔 裏 社 廳
    埔 裏 社 在 萬 山 之 中 , 距 臺 灣 府 治 東 南 可 九 十 里 , 中拓 平 原 , 周 三 十 餘 里 。 土 厚 泉 甘 , 宜 稻 蔗 , 物 產 尤 饒 ,取 之 無 盡 。 南 北 兩 溪 皆 源 自 深 山 , 奔 流 而 西 , 以 達 於 海, 引 水 溉 田 者 十 數 萬 甲 , 固 天 然 之 奧 區 也 。 歸 化 番 社 二十 有 四 , 而 以 六 社 名 : 曰 埔 裏 , 田 眉 裏 , 曰 田 頭 , 曰 水社 , 曰 沈 鹿 , 曰 貓 蘭 ; 而 埔 裏 尤 著 , 康 、 雍 以 來 , 久 見紀 載 。 封 疆 大 吏 , 猶 以 甌 脫 視 之 , 能 不 惜 哉 ! 地 大 物 溥, 來 者 日 眾 , 封 禁 之 議 , 遂 不 可 行 。 於 是 鄧 傳 安 倡 之 ,史 密 和 之 , 而 劉 韻 珂 乃 大 言 之 , 其 陳 開 設 之 利 詳 矣 。 而痺 痿 臣 工 , 不 知 大 計 , 仍 以 險 遠 為 難 , 可 謂 昧 矣 。 光 緒紀 元 , 開 山 議 起 , 臺 灣 鎮 總 兵 吳 光 亮 略 兵 中 路 , 爰 有 招撫 六 社 之 請 。 詢 謀 僉 同 , 建 設 一 廳 , 以 鹿 港 同 知 移 駐 於此 , 改 為 中 路 撫 民 理 番 同 知 , 治 大 埔 城 。 啟 之 , 剔 之 ,教 之 , 養 之 , 而 六 社 之 土 田 戶 籍 , 乃 得 隸 於 宇 下 。 其 地僻 處 內 山 , 居 臺 之 中 , 勢 險 而 阻 。 危 崖 深 谷 , 偪 仄 難 行。 自 府 治 出 南 門 , 行 二 十 里 至 烏 溪 , 水 急 不 可 涉 , 駕 筏渡 之 。 六 里 為 草 鞋 墩 。 迤 東 八 里 為 土 城 , 海 蘭 察 駐 軍 之地 也 。 十 三 里 為 龜 仔 頭 。 八 里 為 內 國 姓 , 鄭 氏 之 時 , 劉國 軒 率 師 至 此 , 以 討 北 港 溪 番 , 人 多 粵 籍 ; 而 家 祀 延 平郡 王 。 十 二 里 為 北 港 溪 , 兩 山 夾 立 , 茂 林 蔽 天 。 往 時 野番 嘗 伏 險 殺 人 , 設 隘 之 後 , 患 始 戢 。 十 里 為 松 柏 崙 , 高數 百 仞 , 盤 旋 而 上 , 俯 瞰 大 埔 城 , 如 在 眼 底 ; 越 山 東 行二 十 里 即 至 。 其 自 葫 蘆 墩 踰 抽 籐 坑 而 來 者 , 亦 會 於 北 港溪 。 是 為 入 治 之 北 路 。 自 草 鞋 墩 東 行 十 二 里 至 南 投 , 前駐 縣 丞 , 今 已 撤 。 又 十 二 里 為 濁 水 。 十 二 里 為 集 集 。 八里 為 柴 圍 。 又 北 越 雞 胸 嶺 , 十 五 里 而 至 頭 社 , 地 腴 而 坦。 又 八 里 為 水 社 , 有 日 月 潭 , 勝 境 也 , 水 極 清 冽 , 環 可二 十 餘 里 , 中 有 小 山 曰 珠 嶼 , 番 繞 嶼 居 , 極 稠 密 , 獨 虛其 中 , 往 來 必 架 艋 舺 , 刳 獨 木 為 之 , 雙 槳 以 濟 , 大 者 可容 十 數 人 。 潭 中 多 菱 藕 , 饒 魚 鱉 , 番 取 以 食 。 藍 鼎 元 記之 , 以 為 古 稱 蓬 瀛 , 不 是 過 也 。 繞 嶼 北 行 , 五 里 為 貓 蘭。 又 五 里 沈 鹿 。 又 十 里 為 白 葉 嶺 。 過 此 而 北 , 又 行 十 里, 是 為 入 治 之 南 路 。 自 治 東 行 , 延 眉 溪 上 流 而 至 霧 關 ,平 原 盡 處 , 豁 然 高 山 , 為 野 番 出 沒 之 所 。 樟 楠 之 屬 , 蓊鬱 成 林 , 荒 古 以 來 , 斧 斤 未 入 , 故 得 長 葆 其 壽 。 霧 關 山絕 高 , 與 臺 東 接 , 苟 闢 而 徑 之 , 可 達 花 蓮 港 。 而 守 城 大山 獨 當 一 面 , 神 足 氣 王 , 巍 然 為 治 之 屏 翰 。 夫 埔 裏 社 自開 拓 至 今 , 漢 人 爭 處 , 前 茅 後 勁 , 再 接 再 厲 。 墾 成 之 田已 萬 甲 , 眾 至 二 、 三 萬 人 。 而 土 番 乃 日 就 凌 夷 , 不 能 存其 十 一 。 其 得 以 暫 保 其 生 者 , 唯 外 來 之 屯 番 爾 。 然 語 言習 俗 , 漸 從 漢 風 , 則 亦 同 化 於 我 而 已 。 烏 乎 ! 優 勝 劣 敗之 機 , 可 不 惕 哉 ?
    臺 東 直 隸 州

        臺 東 州
    臺 東 為 新 闢 之 地 , 高 山 大 川 , 氣 象 雄 偉 。 疆 域 之 廣, 可 為 一 府 三 縣 。 而 自 歸 隸 以 來 , 久 任 荒 蕪 , 外 族 窺 伺, 莫 肯 關 心 。 其 有 負 耒 荷 戈 而 至 者 , 唯 我 堅 強 辛 苦 之 先民 爾 。 然 蓽 路 藍 縷 , 涉 履 艱 危 , 與 天 氣 戰 , 與 野 番 戰 ,與 猛 獸 戰 , 瀕 於 死 者 數 矣 。 光 緒 紀 元 , 開 山 議 起 , 欽 差大 臣 沈 葆 楨 奏 設 卑 南 廳 , 以 事 經 營 。 卑 南 處 臺 東 之 中 ,地 尤 肥 美 ; 闢 草 萊 , 任 耕 稼 , 可 成 都 聚 , 而 利 尚 未 啟 也。 拔 木 通 道 , 戍 軍 撫 番 , 前 山 之 人 , 相 率 而 至 。 洎 光 緒十 三 年 , 乃 陞 為 州 , 而 運 會 亦 漸 移 矣 。 其 地 自 蘇 澳 以 南, 至 得 其 黎 百 四 十 里 , 峭 壁 峻 嶒 , 難 通 輿 馬 , 且 少 可 耕之 壤 。 而 中 亙 東 澳 、 大 南 澳 、 大 濁 水 、 大 小 清 水 五 溪 ,水 險 而 大 , 莫 施 舟 楫 。 得 其 黎 至 新 城 六 十 里 , 地 稍 平 ,灌 莽 荒 榛 , 頗 多 磽 确 。 自 是 歷 花 蓮 港 、 吳 全 城 、 大 巴 壟而 至 水 尾 社 , 計 程 百 五 十 里 , 地 盡 膏 腴 。 又 有 秀 孤 巒 之溪 , 可 資 灌 溉 。 溪 水 入 海 之 處 曰 大 港 , 舟 不 易 行 。 自 水尾 而 西 至 璞 石 閣 , 大 軍 駐 焉 。 歷 平 埔 、 石 牌 以 達 卑 南 ,亦 百 五 十 里 , 地 多 膏 腴 , 鋤 耰 日 進 , 皆 成 良 田 , 惜 墾 之者 尚 少 爾 。 卑 南 以 西 二 百 數 十 里 為 恆 春 , 壤 稍 遜 , 然 若巴 塱 衛 、 若 八 瑤 灣 , 皆 可 墾 也 。 夫 以 臺 東 疆 域 之 廣 , 地利 之 饒 , 設 官 行 政 已 二 十 年 , 而 莽 莽 蒼 蒼 , 尚 委 於 鹿 豕之 鄉 , 則 以 航 運 難 通 也 。 濱 海 六 百 餘 里 , 唯 花 蓮 港 、 成廣 澳 可 泊 輪 船 , 而 風 信 靡 常 , 礁 石 紛 錯 , 往 還 不 易 。 帆船 更 不 能 以 時 至 也 。 其 遵 陸 而 行 者 , 則 自 璞 石 閣 入 山 ,過 八 通 關 , 以 抵 雲 林 之 林 圯 埔 , 計 程 二 百 六 十 餘 里 , 沿途 皆 番 , 行 者 懼 焉 。 故 商 旅 不 敢 往 來 , 而 懋 遷 尚 少 。 番之 大 者 , 曰 斗 史 五 社 , 在 大 南 澳 ; 曰 大 魯 閣 八 社 , 在 大濁 水 以 北 , 依 山 而 居 , 性 最 悍 ; 曰 加 禮 宛 六 社 , 為 平 埔之 番 , 居 於 鯉 浪 以 北 ; 其 南 者 曰 南 勢 七 社 , 亦 平 埔 也 。秀 孤 巒 之 間 , 凡 二 十 四 社 。 璞 石 閣 之 平 埔 亦 八 社 。 其 處於 成 廣 澳 之 北 者 , 曰 沿 海 八 社 ; 其 南 曰 阿 眉 八 社 。 而 卑南 之 可 紀 者 四 十 有 六 。 此 則 多 經 招 撫 , 而 微 化 其 性 , 然尚 不 事 畎 畝 , 射 獵 為 生 。 若 夫 丹 番 、 巒 番 、 木 瓜 等 番 ,散 伏 深 山 , 素 不 與 人 來 往 , 經 綸 措 施 , 匪 旦 夕 事 。 苟 得良 有 司 治 之 , 與 以 便 宜 之 權 , 立 以 經 久 之 計 , 悉 心 任 事, 不 憚 勤 勞 , 而 移 住 之 人 , 又 能 忍 辱 負 重 , 群 策 群 力 ,以 除 害 而 興 利 焉 , 臺 東 之 富 庶 , 始 得 與 前 山 媲 美 也 。
        坊 里
    坊 里 之 名 , 肇 於 鄭 氏 。 其 後 新 闢 之 地 , 多 謂 之 「 堡」 。 堡 者 , 聚 也 。 移 住 之 民 , 合 建 土 堡 , 以 捍 災 害 , 猶城 隍 也 。 而 澎 湖 別 名 為 「 澳 」 。 禹 貢 : 『 九 州 攸 同 , 四隩 既 宅 』 。 釋 文 以 為 「 隩 」 與 「 澳 」 同 , 水 濱 也 。 是 澎人 固 依 水 而 居 者 也 。 「 里 」 之 大 者 數 十 村 , 或 分 上 下 ,或 劃 東 西 。 商 賈 錯 居 者 謂 之 「 街 」 ; 漢 人 曰 「 莊 」 , 番人 曰 「 社 」 , 而 澎 湖 亦 曰 「 社 」 。 莊 社 之 間 , 各 植 竹 圍, 險 不 可 越 , 聚 族 而 居 , 守 望 相 助 。 閩 人 先 至 , 多 居 近海 ; 粵 人 後 至 , 乃 宅 山 陬 。 而 閩 人 之 中 , 漳 、 泉 為 巨 ,以 是 因 緣 , 每 起 械 鬥 。 交 通 既 闢 , 情 感 自 孚 , 比 歲 以 來, 其 風 稍 戢 。 然 撫 墾 雖 興 , 而 番 害 猶 烈 。 長 治 之 計 , 在於 協 和 。 化 行 風 美 , 斯 為 善 矣 。 夫 天 下 大 器 也 , 集 眾 人而 成 家 , 集 眾 家 而 成 國 。 國 之 利 害 , 猶 家 之 利 害 也 。 故知 愛 家 者 必 知 愛 國 。 夫 無 家 則 不 可 以 住 , 無 國 且 不 可 以立 , 其 賤 乃 降 於 輿 隸 , 君 子 傷 之 ! 故 坊 里 之 名 僅 為 疆 域之 分 , 而 非 可 以 此 自 囿 也 。 識 時 之 士 , 常 務 其 大 者 遠 者, 而 後 可 以 進 於 郅 治 焉 。
    安 平 縣 治 四 坊 : 東 安 坊 ( 後 分 上 下 ) 、 西 定 坊 (後 分 上 下 ) 、 寧 南 坊 ( 後 分 上 下 ) 、 鎮 北 坊 ( 後 分 上 下) 。

    安 平 縣 轄 四 十 三 里 : 效 忠 里 、 新 昌 里 、 永 寧 里 、仁 和 里 、 文 賢 里 、 依 仁 里 、 崇 德 東 里 、 崇 德 西 里 、 仁 德南 里 、 仁 德 北 里 、 長 興 上 里 、 長 興 下 里 、 永 康 上 里 、 永康 中 里 、 永 康 下 里 、 內 武 定 里 、 外 武 定 里 、 廣 儲 東 里 、廣 儲 西 里 、 新 化 里 東 堡 、 新 化 里 西 堡 、 安 定 里 東 堡 、 安定 里 西 堡 、 善 化 里 東 堡 ( 北 隸 嘉 義 ) 、 善 化 里 西 堡 ( 北隸 嘉 義 ) 、 新 化 東 里 、 新 化 西 里 、 新 化 北 里 、 內 新 化 南里 、 外 新 化 南 里 、 內 新 豐 里 、 外 新 豐 里 、 永 豐 里 、 保 大西 里 、 保 大 東 里 、 歸 仁 南 里 、 歸 仁 北 里 、 嘉 祥 內 里 、 嘉祥 外 里 、 羅 漢 內 門 里 、 羅 漢 外 門 里 、 楠 梓 仙 溪 東 里 、 楠梓 仙 溪 西 里 。

    嘉 義 縣 轄 三 十 七 堡 : 嘉 義 東 堡 、 嘉 義 西 堡 、 大 目根 堡 、 打 貓 東 頂 堡 ( 北 隸 雲 林 ) 、 打 貓 東 下 堡 、 打 貓 南堡 、 打 貓 北 堡 ( 北 隸 雲 林 ) 、 打 貓 西 堡 、 大  榔 東 下 堡、 大  榔 西 堡 、 蔦 松 堡 ( 北 隸 雲 林 ) 、 大 坵 園 西 堡 、 牛椆 溪 堡 、 鹿 仔 草 堡 、 柴 頭 港 堡 、 鹽 水 港 堡 、 太 子 宮 堡 、鐵 線 橋 堡 、 果 毅 後 堡 、 哆 囉 嘓 東 頂 堡 、 哆 囉 嘓 東 下 堡 、哆 囉 嘓 西 堡 、 下 茄 苳 南 堡 、 下 茄 苳 北 堡 、 白 鬚 公 潭 堡 、龍 公 潭 堡 、 學 甲 堡 、 赤 山 堡 、 茅 港 尾 東 堡 、 茅 港 尾 西 堡、 善 化 里 東 堡 ( 南 隸 安 平 ) 、 善 化 里 西 堡(
南 隸 安 平 ) 、 佳 里 興 堡 、 西 港 仔 堡 、 麻 豆 堡 、 蕭 壟 堡、 漚 汪 堡 。

    鳳 山 縣 轄 二 十 六 里 : 大 竹 里 、 鳳 山 上 里 、 鳳 山 下里 、 小 竹 上 里 、 小 竹 下 里 、 觀 音 上 里 、 觀 音 中 里 、 觀 音下 里 、 觀 音 內 里 、 長 治 一 圖 里 、 長 治 二 圖 里 、 文 賢 里 、維 新 里 、 仁 壽 上 里 、 仁 壽 下 里 、 半 屏 里 、 興 隆 內 里 、 興隆 外 里 、 赤 山 里 、 港 西 上 里 、 港 西 中 里 、 港 西 下 里 、 港東 上 里 、 港 東 中 里 、 港 東 下 里 、 新 園 里 。

    恆 春 縣 轄 十 三 里 : 宜 化 里 、 德 化 里 、 至 厚 里 、 安定 里 、 長 樂 里 、 治 平 里 、 泰 慶 里 、 咸 昌 里 、 永 靖 里 、 仁壽 里 、 興 文 里 、 善 餘 里 、 嘉 禾 里 。

    臺 灣 縣 轄 七 堡 : 藍 興 堡 、 貓 羅 堡 、  東 上 堡 ( 北隸 苗 栗 ) 、  東 下 堡 、 大 肚 上 堡 、 大 肚 中 堡 、 大 肚 下 堡。

    彰 化 縣 十 三 堡 : 線 東 堡 、 線 西 堡 、 貓 羅 堡 、 馬 芝堡 、 二 林 上 堡 、 二 林 下 堡 、 燕 霧 上 堡 、 燕 霧 下 堡 、 武 東堡 、 武 西 堡 、 東 螺 東 堡 、 東 螺 西 堡 、 深 耕 堡 。

    苗 栗 縣 轄 四 堡 : 苗 栗 堡 ( 在 縣 之 東 北 , 舊 稱 竹 南二 堡 ) 、 吞 霄 堡 ( 在 縣 之 西 , 舊 稱 竹 南 三 堡 ) 、 大 甲 堡( 在 縣 之 南 , 舊 稱 竹 南 四 堡 ) 、  東 上 堡 ( 在 縣 之 東 南, 其 屬 大 甲 溪 南 者 隸 臺 灣 ) 。

    雲 林 縣 轄 十 七 堡 : 斗 六 堡 、 溪 洲 堡 、 他 里 霧 堡 、沙 連 上 堡 、 西 螺 堡 、 沙 連 下 堡 、 打 貓 東 頂 堡 ( 南 隸 嘉 義) 、 打 貓 北 堡 ( 南 隸 嘉 義 ) 、 大  榔 東 頂 堡 、 尖 山 堡 、海 豐 堡 、 布 嶼 堡 、 大 坵 園 東 堡 、 白 沙 墩 堡 、 蔦 松 堡 ( 南隸 嘉 義 ) 、 北 投 堡 、 南 投 堡 。

    淡 水 縣 轄 九 堡 : 大 佳 臘 堡 、 芝 蘭 一 堡 、 芝 蘭 二 堡、 芝 蘭 三 堡 、 八 里 坌 堡 、 擺 接 堡 、 興 直 保 、 文 山 堡 、 桃澗 堡 。

    新 竹 縣 轄 三 堡 : 竹 塹 堡 ( 在 縣 之 中 , 舊 稱 竹 北 一堡 ) 、 竹 南 堡(
在 縣 之 南 , 舊 稱 竹 南 一 堡 ) 、 竹 北 堡 ( 在 縣 之 北 , 舊稱 竹 北 二 堡 ) 。

    宜 蘭 縣 轄 十 二 堡 : 本 城 堡 、 員 山 堡 、 民 壯 圍 堡 、溪 洲 堡 、 頭 圍 堡 、 四 圍 堡 、 羅 東 堡 二 結 堡 、 清 水 溝 堡 、紅 水 溝 堡 、 利 澤 簡 堡 、 茅 仔 寮 堡 。

    基 隆 廳 轄 四 堡 : 基 隆 堡 、 金 包 裏 堡 、 三 貂 堡 、 石碇 堡 。

    南 雅 廳 轄 一 堡 : 海 山 堡 。

    埔 裏 社 廳 轄 三 堡 : 埔 裏 社 堡 、 北 港 溪 堡 、 五 城 堡。

    臺 東 州 轄 五 鄉 : 南 鄉 ( 即 卑 南 覓 ) 、 廣 鄉 ( 即 成廣 澳 ) 、 奉 鄉 、 新 鄉 ( 即 新 城 ) 、 蓮 鄉 ( 即 花 蓮 港 ) 。

    臺 東 州 轄 番 社 十 一 社 : 斗 史 五 社 、 太 魯 閣 八 社 、加 禮 宛 六 社 、 南 勢 七 社 、 秀 孤 巒 二 十 四 社 、 璞 石 閣 平 埔八 社 、 成 廣 澳 沿 海 八 社 、 成 廣 澳 南 阿 眉 八 社 、 卑 南 覓 南十 五 社 、 卑 南 覓 西 二 十 二 社 、 卑 南 覓 北 九 社 。

    澎 湖 廳 轄 十 三 澳 : 東 西 澳 ( 為 廳 治 , 附 近 有 社 十) 、  裏 澳 ( 距 治 十 九 里 , 有 社 十 二 ) 、 林 投 澳 ( 距 治十 二 里 , 有 社 十 ) 、 奎 壁 澳(
距 治 七 里 , 有 社 九 ) 、 鼎 灣 澳 ( 距 治 十 里 , 有 社 九 )、 瓦 硐 澳 ( 距 治 二 十 六 里 , 有 社 五 ) 、 鎮 海 澳 ( 距 治 二十 二 里 , 有 社 四 ) 、 赤 崁 澳(
距 治 二 十 九 里 , 有 社 二 ) 、 通 梁 澳 ( 距 治 三 十 里 , 有社 二 ) 、 吉 貝 澳 ( 距 治 八 十 里 , 有 社 一 ) 、 西 嶼 澳 ( 距治 二 十 里 , 有 社 十 二 ) 、 網 垵 澳 ( 距 治 里 五 十 , 有 社 六) 、 水 垵 澳 ( 距 治 五 十 里 , 有 社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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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通 史 卷 六

臺 南 連 橫 雅 堂 撰

      職 官 志
    連 橫 曰 : 臺 灣 為 荒 服 之 地 , 中 古 未 入 版 圖 。 草 衣 木食 之 民 , 自 生 自 養 , 老 死 不 相 往 來 , 固 不 知 所 謂 政 治 也。 及 隋 、 唐 之 際 , 避 遯 之 民 , 群 聚 澎 湖 , 推 年 大 者 為 長, 畋 漁 為 業 , 牧 羊 山 谷 間 , 各 贍 其 食 , 毋 相 憑 陵 , 故 無訟 獄 之 事 , 又 不 需 所 謂 政 治 也 。 蒙 古 倔 起 , 威 震 南 邦 ,澎 湖 亦 為 所 略 。 至 元 中 , 設 巡 檢 司 , 隸 同 安 。 澎 湖 之 置吏 始 於 此 。 然 是 時 居 人 不 及 二 千 , 且 僻 遠 不 易 治 , 尋 廢其 官 , 而 元 亦 遁 歸 蒙 古 。 明 初 , 天 下 未 平 , 無 業 之 民 ,相 為 嘯 聚 , 侵 掠 閩 、 粵 。 洪 武 五 年 , 信 國 公 湯 和 經 略 海上 , 而 墟 其 地 。 自 是 澎 湖 遂 為 海 寇 巢 窟 。 嘉 靖 四 十 二 年, 都 督 俞 大 猷 討 林 道 乾 , 留 師 駐 防 , 仍 設 巡 檢 司 ; 已 復裁 之 , 而 澎 湖 遂 為 荷 蘭 所 略 。 荷 人 既 據 澎 湖 , 復 入 臺 灣, 築 城 戍 兵 , 布 教 撫 番 , 設 知 事 以 治 之 , 隸 爪 哇 總 督 之下 。 西 班 牙 亦 據 淡 水 , 墾 土 殖 民 , 以 相 抗 衡 。 而 臺 灣 遂為 二 國 所 分 矣 。 當 是 時 , 延 平 郡 王 奮 起 金 、 廈 , 經 略 中原 , 以 光 復 舊 業 。 金 陵 敗 後 , 窮 蹙 兩 島 , 乃 議 取 臺 灣 。一 鼓 而 下 , 荷 人 降 伏 , 送 之 歸 國 , 而 臺 灣 復 始 為 我 族 有也 。 夫 臺 灣 固 我 族 開 闢 之 土 , 延 平 既 至 , 析 疆 行 政 , 撫育 元 元 , 而 我 顛 沛 流 離 之 民 , 乃 得 憑 藉 威 靈 , 安 生 樂 業, 此 天 之 默 相 黃 冑 , 而 故 留 此 海 外 乾 坤 , 以 存 明 朔 也 。
    初 , 延 平 開 府 思 明 , 軍 國 大 事 , 一 日 萬 幾 。 分 所部 為 七 十 二 鎮 , 令 六 官 理 國 務 , 一 時 人 才 薈 萃 , 庶 績 咸熙 。 凡 所 便 宜 封 拜 , 輒 朝 服 北 向 , 望 永 曆 帝 座 疏 而 焚 之。 克 臺 之 歲 , 改 臺 灣 為 東 都 , 置 承 天 府 , 以 楊 朝 棟 為 府尹 , 祝 敬 為 天 興 知 縣 , 莊 之 列 為 萬 年 知 縣 , 設 安 撫 司 於澎 湖 。 是 為 地 方 之 制 。 又 以 周 全 斌 總 督 承 天 府 南 北 諸 路, 任 官 撫 番 , 分 管 社 事 。 綱 紀 振 飭 , 制 度 修 明 , 泱 泱 乎大 國 之 風 也 。 延 平 立 法 嚴 , 而 愛 民 如 子 , 勸 之 以 忠 , 勵之 以 勇 , 使 之 以 義 , 綏 之 以 和 。 閩 、 粵 之 民 , 聞 風 而 至, 拓 地 遠 及 兩 鄙 。 臺 灣 之 人 , 以 是 大 集 。 永 曆 十 六 年 ,子 經 立 。 十 八 年 , 以 諮 議 參 軍 陳 永 華 為 勇 衛 , 軍 國 大 事悉 任 之 。 永 華 為 政 儒 雅 , 與 民 休 息 。 改 東 都 為 東 寧 , 天興 、 萬 年 為 二 州 。 二 十 年 , 聖 廟 成 。 三 月 , 以 永 華 為 學院 , 葉 亨 為 國 子 助 教 , 教 之 、 養 之 。 臺 人 自 是 始 興 學 。三 十 四 年 , 永 華 卒 。 翌 年 , 經 薨 , 克 塽 幼 , 不 能 治 國 ,以 至 於 亡 。

    康 熙 二 十 二 年 , 清 人 得 臺 灣 , 議 棄 其 地 。 靖 海 將軍 施 琅 疏 陳 不 可 , 乃 設 府 一 、 縣 三 , 隸 福 建 。 六 十 年 ,以 朱 一 貴 之 變 , 特 命 巡 視 臺 灣 滿 漢 御 史 各 一 員 , 監 察 行政 。 時 漳 浦 藍 鼎 元 從 軍 在 臺 , 以 北 路 地 方 遼 闊 , 治 理 失宜 , 議 於 半 線 增 建 一 縣 , 其 言 甚 切 。 雍 正 元 年 , 乃 劃 虎尾 溪 以 北 , 設 彰 化 縣 及 淡 防 同 知 , 領 地 至 蛤 仔 難 , 而 墾者 亦 日 至 焉 。 當 是 時 , 土 地 初 闢 , 橫 絕 大 海 , 往 來 多 險, 仕 宦 憚 之 。 康 熙 三 十 年 , 詔 曰 : 『 臺 灣 各 官 , 自 道 員以 下 , 教 職 以 上 , 俱 照 廣 西 南 寧 等 府 之 例 , 將 品 級 相 當現 任 官 員 內 , 揀 選 調 補 , 三 年 俸 滿 即 陞 。 如 無 品 級 相 當堪 調 之 員 , 仍 歸 部 選 。 著 為 令 』 。 雍 正 七 年 , 議 准 臺 灣道 、 府 、 同 知 、 通 判 、 知 縣 到 任 二 年 , 令 該 督 撫 於 閩 省內 地 揀 選 賢 能 之 員 , 乘 北 風 之 時 , 令 其 到 臺 , 與 舊 員 協辦 。 半 年 之 後 , 令 舊 員 乘 夏 月 南 風 之 便 , 回 至 內 地 補 用。 政 績 優 著 者 准 加 級 , 稱 職 者 准 加 一 級 , 以 示 鼓 勵 。 十二 年 , 總 督 郝 玉 麟 奏 准 , 調 臺 官 員 , 年 逾 四 十 無 子 , 准其 挈 眷 赴 任 。

    夫 臺 灣 既 為 海 疆 重 地 , 而 官 吏 俸 祿 甚 輕 。 舊 制 :分 巡 道 年 六 十 二 兩 四 分 四 釐 , 知 府 同 祿 , 臺 防 同 知 四 十二 兩 五 錢 五 分 六 釐 , 知 縣 二 十 七 兩 四 錢 九 分 , 縣 丞 二 十四 兩 三 錢 二 釐 , 巡 檢 十 九 兩 五 錢 二 分 , 實 不 足 以 資 衣 食。 乾 隆 八 年 , 奉 旨 增 加 養 廉 。 於 是 分 巡 道 一 千 六 百 兩 ,知 府 同 祿 , 臺 防 同 知 五 百 兩 , 臺 灣 知 縣 一 千 兩 , 他 縣 八百 兩 , 縣 丞 、 巡 檢 各 四 十 兩 。 然 貪 婪 之 吏 , 以 宦 為 賈 ,舞 弄 文 墨 , 剝 民 肌 膏 。 三 年 報 罷 , 滿 載 而 歸 。 而 臺 灣 府、 縣 之 缺 , 遂 為 巧 佞 所 爭 矣 。

    嘉 慶 十 五 年 , 設 噶 瑪 蘭 廳 , 自 是 頗 多 增 置 , 而 人民 亦 有 二 百 數 十 萬 , 蓋 已 拓 地 至 臺 東 矣 。 牡 丹 之 役 既 平, 同 治 十 三 年 十 一 月 , 欽 差 大 臣 沈 葆 楨 奏 請 移 福 建 巡 撫於 臺 灣 , 略 曰 : 『 臺 灣 洋 務 稍 鬆 , 即 善 後 不 容 稍 緩 。 唯此 次 之 善 後 , 與 往 時 不 同 。 臺 灣 之 所 謂 善 後 者 , 即 臺 灣之 所 謂 創 始 也 。 顧 善 後 難 , 以 創 始 為 善 後 則 尤 難 。 臣 等曩 為 海 防 孔 亟 , 一 面 撫 番 , 一 面 開 路 , 以 絕 彼 族 覬 覦 之心 , 以 消 目 前 肘 腋 之 患 , 固 未 遑 為 經 久 之 謀 。 數 月 以 來, 南 北 諸 路 , 縋 幽 鑿 險 , 斬 棘 披 荊 , 雖 各 著 成 效 , 卑 南、 奇 萊 各 處 , 雖 分 列 軍 屯 , 祗 有 端 倪 , 尚 無 綱 紀 。 若 不悉 心 籌 畫 , 詳 定 規 模 , 路 非 不 已 開 也 , 謂 一 開 之 不 復 塞則 不 敢 知 , 番 非 不 已 撫 也 , 謂 一 撫 之 不 復 疑 則 不 敢 必 。何 也 ? 臺 地 延 袤 千 百 餘 里 , 官 吏 所 治 祗 海 濱 平 原 三 分 之一 , 餘 皆 番 社 爾 。 國 家 養 育 番 黎 , 但 令 薄 輸 土 貢 , 永 禁侵 凌 , 意 至 厚 也 。 而 奸 民 積 匪 , 久 已 越 界 潛 蹤 , 驅 番 佔地 , 而 成 巢 窟 ; 則 有 官 未 開 而 民 先 開 者 。 入 山 既 深 , 人跡 罕 到 , 野 番 穴 處 , 涵 育 孳 生 ; 則 有 番 已 開 而 民 未 開 者。 疊 巘 外 包 , 平 埔 中 擴 , 鹿 豕 游 竄 , 草 木 蒙 茸 , 地 廣 番稀 , 棄 而 弗 處 ; 則 有 民 未 開 而 番 亦 未 開 者 。 是 但 言 開 山, 而 山 之 不 同 已 若 此 。 生 番 種 類 數 十 , 大 概 有 三 : 牡 丹等 社 恃 其 悍 暴 , 劫 殺 為 生 , 愍 不 畏 死 , 若 是 曰 凶 番 ; 卑南 埔 裏 一 帶 , 居 近 漢 民 , 略 通 人 性 , 若 是 者 曰 良 番 ; 臺北 斗 史 等 社 , 雕 題 鯨 面 , 向 不 外 通 , 屯 聚 無 常 , 種 落 難悉 , 獵 人 如 獸 , 雖 社 番 亦 懼 之 , 若 是 者 曰 王 字 番 。 是 但言 撫 番 , 而 番 之 不 同 又 若 此 。 夫 欲 開 山 而 不 先 撫 番 , 則開 山 無 從 下 手 。 欲 撫 番 而 不 先 開 山 , 則 撫 番 仍 屬 空 談 。今 欲 開 山 , 則 曰 屯 兵 衛 , 曰 刊 林 木 , 曰 焚 草 萊 , 曰 通 水道 , 曰 定 壤 則 , 曰 招 墾 戶 , 曰 給 牛 種 , 曰 立 村 堡 , 曰 設隘 碉 , 曰 致 工 商 , 曰 設 官 吏 , 曰 建 城 郭 , 曰 置 郵 驛 , 曰建 廨 署 。 此 數 者 孰 非 開 山 之 後 必 須 遞 設 者 ? 今 欲 撫 番 ,則 曰 設 土 目 , 曰 查 番 戶 , 曰 定 番 業 , 曰 通 語 言 , 曰 禁 仇殺 , 曰 教 耕 稼 , 曰 修 道 塗 , 曰 給 茶 鹽 , 曰 易 冠 服 , 曰 設番 學 , 曰 變 風 俗 。 此 數 者 又 孰 非 撫 番 之 時 必 須 並 行 者 ?雖 然 , 此 第 言 後 山 , 其 繁 重 已 若 此 。 前 山 之 入 版 圖 也 ,百 有 餘 年 , 一 切 規 制 , 何 嘗 具 備 ? 就 目 前 之 積 弊 而 論 ,班 兵 之 惰 窳 也 , 蠹 吏 之 盤 踞 也 , 土 匪 之 橫 恣 也 , 民 俗 之蹈 淫 也 , 海 防 陸 守 之 俱 虛 也 , 械 鬥 紮 厝 之 迭 見 也 ; 學 術之 不 明 , 庠 序 以 容 豪 猾 ; 禁 令 之 不 守 , 煙 賭 以 為 饔 飧 。官 斯 土 也 , 非 無 振 作 有 為 正 已 率 屬 之 員 , 始 苦 於 事 權 之牽 制 , 繼 苦 於 毀 譽 之 混 淆 , 救 過 不 遑 , 計 功 何 自 ? 使 不力 加 整 頓 , 一 洗 浮 澆 , 但 以 目 下 山 前 之 規 模 , 推 而 為 山後 之 風 氣 , 雖 多 一 新 闢 之 區 , 適 多 一 藏 奸 之 藪 。 臣 等 竊以 為 未 可 也 。 嘗 綜 前 後 山 之 幅 員 計 之 , 可 建 郡 者 三 , 可建 縣 者 十 , 固 非 一 府 所 能 轄 。 欲 別 建 一 省 , 又 苦 器 局 之未 成 。 而 閩 省 向 需 臺 米 接 濟 , 臺 餉 向 由 省 城 轉 輸 , 彼 此相 依 , 不 能 離 而 為 二 。 環 海 口 岸 , 處 處 宜 防 , 洋 族 教 堂, 漸 漸 分 布 。 居 民 向 有 漳 籍 、 泉 籍 、 粵 籍 之 分 , 番 族 又有 生 番 、 熟 番 、 屯 番 之 異 。 氣 類 既 殊 , 撫 馭 匪 易 。 況 以創 始 之 事 , 為 善 後 之 謀 , 徒 靜 鎮 之 非 宜 , 欲 循 例 而 無 自。 使 臣 持 節 , 可 暫 而 不 可 常 。 欲 責 效 於 崇 朝 , 兵 民 有 五日 京 兆 之 見 。 倘 逾 時 而 久 駐 , 文 武 有 兩 姑 為 婦 之 難 。 臣等 再 四 思 維 , 宜 仿 江 蘇 巡 撫 分 駐 蘇 州 之 例 , 移 福 建 巡 撫駐 臺 , 而 後 一 舉 而 數 善 備 。 何 以 言 之 ? 重 洋 遠 隔 , 文 報稽 遲 , 率 意 逕 行 , 又 嫌 專 擅 。 駐 巡 撫 則 有 事 可 以 立 斷 ,其 便 一 。 鎮 治 兵 , 道 治 民 , 本 兩 相 輔 , 轉 兩 相 妨 。 職 分不 相 統 攝 , 意 見 不 免 參 差 。 上 各 有 所 疑 , 下 各 有 所 恃 ,不 賢 者 以 為 推 卸 地 步 , 其 賢 者 亦 時 時 存 形 跡 於 其 間 。 駐巡 撫 則 統 屬 文 武 , 權 歸 一 尊 , 鎮 道 不 敢 不 各 修 其 職 , 其便 二 。 鎮 道 有 節 制 文 武 之 責 , 而 無 遴 選 武 文 之 權 。 文 官之 貪 廉 , 武 弁 之 勇 怯 , 督 撫 所 聞 , 與 鎮 道 所 見 , 時 或 互異 。 駐 臺 則 不 待 採 訪 , 而 耳 目 能 周 , 黜 陟 可 以 立 定 , 其便 三 。 城 社 之 巨 姦 , 民 間 之 冤 抑 , 睹 聞 親 切 , 法 令 易 行, 公 道 速 伸 , 人 心 帖 服 , 其 便 四 。 臺 民 煙 癮 本 多 , 臺 兵為 甚 ; 海 疆 官 制 久 壞 , 臺 兵 為 尤 。 良 以 弁 兵 由 督 、 撫 、提 標 抽 取 而 來 , 各 有 恃 其 本 帥 之 心 。 鎮 將 設 法 羈 縻 , 祗求 其 不 生 意 外 之 事 。 是 以 比 戶 窩 賭 , 如 賈 之 於 市 , 農 之於 田 。 有 巡 撫 則 考 察 無 所 瞻 循 , 訓 練 乃 有 實 際 , 其 便 五。 福 建 地 瘠 民 貧 , 州 縣 率 多 虧 累 , 恆 視 臺 地 為 調 濟 之 區。 不 肖 者 骫 法 取 盈 , 往 往 不 免 。 有 巡 撫 以 臨 之 , 貪 黷 之風 , 得 以 漸 戢 , 其 便 六 。 向 來 臺 員 不 得 志 於 鎮 道 , 及 其內 渡 , 每 造 蜚 語 中 傷 之 , 鎮 道 或 時 為 所 挾 。 有 巡 撫 則 此技 悉 窮 , 其 便 七 。 臺 民 游 惰 可 惡 , 而 戇 直 實 可 憐 。 所 以常 聞 蠢 動 者 , 始 由 官 以 吏 役 為 爪 牙 , 吏 役 以 人 民 為 魚 肉, 繼 則 人 民 以 官 吏 為 仇 讎 , 詞 訟 不 清 , 而 械 鬥 紮 厝 之 端起 。 奸 宄 得 志 , 而 豎 旗 聚 眾 之 勢 成 。 有 巡 撫 則 能 豫 拔 亂本 而 塞 禍 源 , 其 便 八 。 況 開 山 伊 始 , 地 勢 殊 異 , 成 法 難拘 , 可 以 因 心 裁 酌 , 其 便 九 。 新 建 郡 邑 , 驟 立 營 堡 , 無地 不 需 人 才 , 丞 倅 將 領 , 可 以 隨 時 札 調 , 其 便 十 。 設 官分 邑 , 有 宜 遠 久 者 , 有 屬 權 宜 者 , 隨 時 增 革 , 不 至 廩 食之 虛 縻 , 其 便 十 有 一 。 開 煤 煉 鐵 , 有 第 資 民 力 者 , 有 宜參 用 洋 機 者 , 就 近 察 勘 , 可 以 擇 地 而 興 利 , 其 便 十 有 二。 夫 以 臺 地 向 稱 饒 沃 , 久 為 他 族 所 垂 涎 。 今 雖 外 患 暫 平, 旁 人 仍 耽 耽 相 視 , 未 雨 綢 繆 之 計 , 正 在 斯 時 。 而 山 前山 後 , 其 當 變 革 者 , 其 當 創 建 者 , 非 數 十 年 不 能 成 功 。而 化 番 為 民 , 尤 當 漸 積 優 柔 , 不 能 渾 然 無 間 。 與 其 苟 且倉 皇 , 徒 滋 流 弊 , 不 如 先 得 一 主 持 大 局 者 , 事 事 得 以 綱舉 目 張 , 為 我 國 家 億 萬 年 之 計 。 況 年 來 洋 務 日 密 , 偏 重東 南 ; 而 臺 灣 孤 懸 海 外 , 七 省 以 為 門 戶 , 關 係 非 輕 。 欲固 地 險 , 在 得 民 心 ; 欲 得 民 心 , 先 修 吏 治 營 制 。 而 整 理吏 治 營 制 之 權 , 操 於 督 撫 。 總 督 兼 轄 浙 江 , 移 駐 不 如 巡撫 之 便 。 臣 等 明 知 地 屬 封 疆 , 事 關 更 制 , 非 部 民 屬 吏 所應 越 陳 ; 而 夙 夜 深 思 , 為 臺 民 計 , 為 閩 省 計 , 為 沿 海 籌防 計 , 有 不 得 不 出 於 此 者 。 敢 不 據 實 上 聞 , 以 為  蕘 之獻 』 。 旨 下 福 建 督 撫 議 奏 。 總 督 李 鶴 年 、 巡 撫 王 凱 泰 奏言 : 『 福 、 臺 關 聯 甚 巨 , 彼 此 相 依 , 未 可 遽 分 為 二 。 請以 福 建 巡 撫 冬 春 駐 臺 , 夏 秋 駐 省 』 。 詔 可 。 於 是 葆 楨 奏建 臺 北 府 , 改 淡 防 廳 為 新 竹 , 噶 瑪 蘭 廳 為 宜 蘭 , 新 設 恆春 、 淡 水 兩 縣 , 置 臺 東 、 基 隆 兩 廳 , 而 移 北 路 撫 民 理 番同 知 於 埔 里 社 , 改 為 中 路 。 大 事 更 張 , 以 革 新 吏 治 。 營制 亦 稍 整 飭 , 而 臺 灣 之 規 模 漸 大 矣 。

    光 緒 二 年 六 月 , 江 南 道 御 史 林 拱 樞 奏 言 : 『 琅 之 役 , 沈 葆 楨 暫 任 其 事 , 議 移 巡 撫 駐 紮 臺 灣 , 俾 善 其 後。 以 現 在 情 形 而 論 , 區 處 臺 灣 , 非 善 後 之 謀 , 實 創 始 之事 』 。 十 二 月 , 刑 部 左 侍 郎 袁 葆 恆 亦 奏 言 : 『 臺 灣 之 地, 雖 僻 海 濱 , 而 物 產 豐 富 , 各 國 垂 涎 。 倘 為 外 人 盤 踞 ,則 南 北 洋 各 處 , 出 沒 窺 伺 , 防 不 勝 防 。 加 以 民 番 雜 處 ,區 畫 尤 難 , 非 專 駐 大 臣 , 鎮 以 重 兵 , 舉 其 地 之 民 風 、 吏治 、 營 制 、 鄉 團 , 事 事 實 力 整 頓 , 洽 以 德 意 , 孚 以 威 信, 未 易 為 功 。 查 直 隸 、 四 川 、 甘 肅 各 省 , 皆 以 總 督 兼 辦巡 撫 。 可 否 改 福 建 巡 撫 為 臺 灣 巡 撫 , 常 川 駐 守 , 經 理 全臺 。 其 福 建 全 省 事 宜 , 專 歸 總 督 辦 理 。 事 任 各 有 攸 司 ,責 成 即 有 所 屬 , 似 於 臺 灣 目 前 情 形 , 不 無 裨 益 』 。 而 巡撫 丁 日 昌 亦 以 分 駐 兩 地 , 往 來 不 便 , 奏 請 簡 駐 重 臣 , 督辦 數 年 , 而 後 建 省 。 部 議 不 可 。

    七 年 春 , 巡 撫 岑 毓 英 巡 視 臺 灣 。 以 臺 灣 孤 懸 海 外, 幅 員 遼 闊 , 籌 備 防 務 , 必 須 南 北 聲 氣 相 通 , 方 易 措 手。 查 彰 化 縣 治 居 南 北 之 中 , 應 將 臺 灣 道 、 府 二 缺 , 權 其輕 重 難 易 , 移 一 於 此 , 俾 可 居 中 控 制 。 兵 備 道 劉 璈 以 彰化 之 下 橋 仔 頭 莊 可 為 都 會 之 地 , 議 移 道 缺 ; 而 以 埔 裏 社之 中 路 同 知 為 臺 灣 直 隸 州 , 與 巡 道 北 路 副 將 均 移 於 此 。劃 大 肚 、 八 卦 兩 山 之 地 , 歸 州 管 轄 。 移 彰 化 縣 於 鹿 港 ,改 為 州 屬 , 而 貓 霧  巡 檢 為 州 吏 目 , 南 投 縣 丞 為 州 判 ,駐 埔 裏 社 。 分 鳳 山 縣 學 官 一 員 為 州 學 正 。 改 臺 灣 府 為 臺南 府 , 專 轄 臺 、 鳳 、 嘉 、 恆 四 縣 , 以 與 臺 北 對 立 。 毓 英以 為 可 。 將 入 奏 , 會 越 南 事 起 , 視 師 廣 東 , 臺 灣 亦 戒 嚴, 詔 以 直 隸 陸 路 提 督 劉 銘 傳 駐 臺 治 軍 。 及 平 , 以 銘 傳 為福 建 巡 撫 。 十 一 年 五 月 , 奏 請 專 駐 臺 灣 , 辦 理 要 政 , 又陳 設 防 、 練 兵 、 清 賦 、 撫 番 四 事 。 七 月 , 欽 差 大 臣 左 宗棠 奏 言 : 『 今 日 之 事 勢 , 以 海 防 為 要 圖 ; 而 閩 省 之 籌 防, 以 臺 灣 為 重 地 。 臺 雖 設 有 鎮 、 道 , 一 切 政 事 , 必 稟 承督 , 重 洋 懸 隔 , 文 報 往 來 , 平 時 且 不 免 稽 遲 , 有 事 則 更虞 梗 塞 。 如 前 次 法 人 之 變 , 海 道 不 通 , 諸 多 阻 礙 , 其 已事 也 。 臣 查 同 、 光 之 交 , 前 辦 理 臺 防 大 臣 沈 葆 楨 躬 歷 全臺 , 深 維 利 害 , 曾 有 移 駐 巡 撫 十 二 便 之 疏 , 比 經 吏 部 議准 在 案 。 嗣 與 督 臣 李 鶴 年 、 巡 撫 王 凱 泰 仍 以 巡 撫 兼 顧 兩地 覆 奏 。 光 緒 二 年 , 侍 郎 袁 葆 恆 請 將 福 建 巡 撫 改 為 臺 灣巡 撫 , 其 福 建 全 省 事 宜 , 專 歸 總 督 辦 理 。 部 議 以 沈 葆 楨原 奏 , 臺 灣 別 建 一 省 , 苦 於 器 局 未 成 , 彼 此 相 依 , 不 能離 而 為 二 , 未 克 奉 旨 允 行 。 厥 後 撫 臣 丁 日 昌 以 冬 春 駐 臺、 夏 秋 駐 省 , 往 來 不 便 , 因 有 專 簡 重 臣 督 辦 數 年 之 請 。臣 合 觀 前 後 奏 摺 , 督 撫 大 臣 謀 慮 雖 周 , 未 免 各 存 意 見 。蓋 王 凱 泰 因 該 地 瘴 癘 時 行 , 心 懷 畏 卻 , 故 沈 葆 楨 循 其 意而 改 為 分 駐 之 議 。 丁 日 昌 所 請 重 臣 督 辦 , 亦 非 久 遠 之 圖。 皆 不 如 袁 葆 恆 事 外 旁 觀 , 識 議 較 為 切 當 。 夫 臺 灣 雖 係島 嶼 , 綿 亙 亦 一 千 餘 里 。 舊 制 設 官 之 地 , 祗 海 濱 三 分 之一 。 每 年 物 產 關 稅 , 較 之 廣 西 、 貴 州 等 省 , 有 盈 無 絀 。倘 撫 番 之 政 , 果 能 切 實 推 行 , 自 然 之 利 , 不 為 因 循 廢 棄, 居 然 海 外 一 大 都 會 也 。 且 以 形 勢 言 , 孤 峙 大 洋 , 為 七省 門 戶 , 關 係 全 局 , 甚 非 淺 鮮 。 其 中 如 講 求 軍 備 、 整 頓吏 治 、 培 養 風 氣 、 疏 濬 利 源 , 在 在 均 關 緊 要 , 非 有 重 臣以 專 駐 之 , 則 辦 理 必 有 棘 手 。 以 臣 愚 見 , 惟 有 如 袁 葆 恆所 請 , 將 福 建 巡 撫 改 為 臺 灣 巡 撫 , 所 有 臺 、 澎 一 切 應 辦事 宜 概 歸 該 撫 經 理 , 庶 事 有 專 責 , 於 臺 防 善 後 大 有 裨 益。 至 該 地 產 米 甚 富 , 內 地 本 屬 相 需 。 若 協 濟 餉 項 , 各 省尚 通 有 無 , 亦 萬 無 不 為 籌 解 之 理 。 委 用 官 員 , 請 照 江 蘇成 例 。 各 官 到 閩 之 後 , 量 缺 多 少 , 簽 分 發 往 。 學 政 事 宜, 並 歸 巡 撫 兼 管 。 勘 轉 命 案 , 即 歸 臺 灣 道 就 近 辦 理 。 其餘 一 切 建 置 分 隸 各 部 之 政 , 從 前 已 有 成 議 , 毋 庸 更 張 。專 候 諭 旨 定 案 , 即 飭 次 第 舉 行 』 。 當 是 時 , 內 外 臣 工 條陳 臺 灣 善 後 者 凡 十 數 起 。 而 貴 州 按 察 使 司 李 元 度 亦 請 以福 建 巡 撫 專 駐 臺 灣 , 兼 理 學 政 。 且 言 『 軍 中 所 需 軍 火 砲械 , 均 須 在 臺 設 局 , 製 造 存 儲 , 不 得 如 前 仰 給 福 建 , 致有 隔 絕 之 患 。 夫 日 本 距 臺 甚 邇 , 日 本 疆 圉 略 如 臺 灣 , 而歷 朝 以 來 , 倔 強 自 立 , 近 且 併 琉 球 、 亂 朝 鮮 , 改 從 西 洋制 度 , 儼 然 自 居 於 列 強 之 間 。 夫 日 本 之 財 力 , 皆 取 之 國中 , 非 別 有 轉 輸 也 , 而 遊 刃 有 餘 , 可 以 富 庶 。 臺 灣 地 大物 博 , 百 利 未 興 , 若 能 經 理 得 人 , 需 以 歲 月 , 何 遽 不 如日 本 哉 ? 夫 強 弱 無 異 民 , 不 善 用 之 則 弱 , 能 善 用 之 則 強。 應 請 簡 任 巡 撫 、 鎮 道 , 久 任 而 責 成 之 , 闢 土 地 , 課 農桑 , 徵 賦 稅 , 修 武 備 , 則 七 省 之 藩 籬 永 固 , 而 臺 灣 可 無害 矣 』 。 旨 下 軍 機 大 臣 、 總 理 各 國 事 務 王 大 臣 、 六 部 、九 卿 會 同 各 省 督 撫 議 奏 。 九 月 初 五 日 , 軍 機 大 臣 臣 醇 親王 奕  、 總 理 各 國 事 務 大 臣 臣 慶 親 王 奕 劻 、 大 學 士 臣 世鐸 、 臣 額 抑 和 布 、 臣 閻 敬 銘 、 臣 張 之 萬 、 北 洋 通 商 大 臣臣 李 鴻 章 等 奏 言 : 『 臣 等 查 臺 灣 為 南 洋 樞 要 , 延 袤 千 餘里 , 民 物 繁 富 。 通 商 以 後 , 今 昔 情 形 迥 然 不 同 , 宜 有 大員 駐 紮 控 制 。 若 以 福 建 巡 撫 改 為 臺 灣 巡 撫 , 以 專 責 成 ,似 屬 相 宜 。 恭 候 欽 定 。 如 蒙 俞 允 , 所 有 一 切 事 宜 , 應 由該 督 撫 詳 細 酌 議 , 奏 明 辦 理 』 。 詔 曰 可 。 於 是 設 臺 灣 巡撫 , 建 省 會 於 下 橋 仔 頭 莊 , 以 控 制 南 北 。 設 臺 灣 府 , 領縣 四 , 附 郭 曰 臺 灣 , 新 設 雲 林 、 苗 栗 二 縣 , 改 臺 灣 府 為臺 南 府 , 臺 灣 縣 為 安 平 縣 , 陞 臺 東 廳 為 直 隸 州 。 凡 三 府、 一 州 、 三 廳 、 十 一 縣 。 以 銘 傳 為 巡 撫 。 廷 議 以 臺 灣 南北 袤 延 甚 遠 , 擬 設 臺 北 道 以 分 管 理 , 銘 傳 奏 復 添 設 臺 北道 , 不 如 添 設 藩 司 。 詔 曰 可 。 於 是 以 沈 應 奎 為 臺 灣 布 政使 。 而 兵 備 道 仍 兼 按 察 使 。 又 以 澎 湖 為 閩 、 臺 門 戶 , 非設 重 鎮 , 不 足 以 資 控 制 , 詔 以 澎 湖 副 將 與 海 壇 鎮 對 調 ,臺 灣 鎮 總 兵 銷 去 「 掛 印 」 二 字 , 均 歸 巡 撫 節 制 。 十 二 年, 設 督 辦 臺 灣 撫 墾 大 臣 , 以 在 籍 太 僕 寺 正 卿 林 維 源 為 幫辦 , 兼 團 練 大 臣 。 銘 傳 具 幹 才 , 大 興 新 政 , 築 鐵 路 , 通航 運 , 辦 清 賦 , 闢 山 林 , 建 學 堂 , 討 軍 實 , 開 礦 產 , 振工 商 , 計 日 度 月 , 次 第 舉 行 , 將 置 臺 灣 於 富 強 之 域 。 而士 夫 不 諗 其 意 , 政 府 亦 多 掣 肘 , 遂 稱 病 以 去 。 繼 之 者 邵友 濂 , 文 吏 也 , 諸 皆 廢 止 。 二 十 一 年 , 日 本 據 遼 東 , 詔割 臺 灣 以 和 , 下 旨 撤 回 官 吏 。 五 月 , 臺 人 自 立 為 民 主 國, 舉 前 巡 撫 唐 景 崧 為 大 總 統 , 以 李 秉 瑞 為 軍 務 大 臣 , 俞明 震 為 內 務 大 臣 , 陳 季 同 為 外 務 大 臣 , 姚 文 棟 為 游 說 使, 餘 如 舊 。 而 府 縣 多 緘 印 去 。 已 而 大 總 統 亦 逃 , 遂 至 於亡 。

       鄭 氏 中 央 職 官 表
    吏 官 ( 永 曆 八 年 設 六 官 , 分 理 國 事) 。
    戶 官
    禮 官
    兵 官
    刑 官
    工 官
    學 院 ( 永 曆 二 十 年 設 , 以 勇 衛陳 永 華 任 之 ) 。
    國 子 助 教 ( 永 曆 二 十 年 設 , 以葉 亨 任 之 ) 。
    行 人 ( 永 曆 八 年 設 ) 。
    給 事 中 ( 此 下 二 官 , 均 明 舊 制) 。
    各 科 主 事
    各 科 內 都 事
       鄭 氏 臺 灣 職 官 表
    承 天 府 尹 ( 永 曆 十 六 年 設 , 掌 一 府政 事 ) 。
    天 興 知 縣 ( 永 曆 十 六 年 設 , 駐府 治 , 十 八 年 改 州 ) 。
    萬 年 知 縣 ( 永 曆 十 六 年 設 , 駐興 隆 里 , 十 八 年 改 州 ) 。
    澎 湖 安 撫 司 ( 永 曆 十 六 年 設 )。
    北 路 安 撫 司 ( 永 曆 三 十 六 年 設) 。
  
       清 代 職 官 表
    福 建 臺 灣 巡 撫 一 員 。 光 緒 十 一 年 奏改 福 建 巡 撫 為 臺 灣 巡 撫 , 暫 駐 臺 北 。 十 三 年 , 照 甘 肅 、新 疆 例 , 改 為 福 建 臺 灣 巡 撫 。
    臺 灣 布 政 使 司 一 員 。 光 緒 十 三 年設 , 綜 核 全 臺 錢 糧 餉 項 , 考 核 大 計 。 並 設 布 庫 大 使 一 員, 兼 理 經 歷 事 。

    臺 灣 按 察 使 司 一 員 。 乾 隆 五 十 三年 奉 旨 : 『 嗣 後 補 放 臺 灣 道 員 者 , 俱 加 按 察 使 銜 , 俾 得奏 事 』 。 光 緒 十 三 年 , 部 議 『 臺 灣 道 向 兼 按 察 使 銜 , 毋庸 特 設 』 。 一 切 刑 名 , 由 道 管 理 , 即 設 司 獄 一 員 。

    提 督 學 政 一 員 。 舊 例 以 按 察 使 副使 或 按 察 司 僉 事 為 提 學 道 , 每 省 一 員 。 雍 正 四 年 , 改 為提 督 學 政 。 臺 灣 向 以 兵 備 道 兼 理 。 雍 正 五 年 , 改 歸 漢 御史 。 乾 隆 十 七 年 , 復 歸 道 。 光 緒 元 年 , 奏 由 巡 撫 主 政 。四 年 , 歸 道 。 十 三 年 , 仍 歸 巡 撫 。

    巡 視 臺 灣 監 察 御 史 滿 、 漢 各 一 員。 康 熙 六 十 年 設 , 駐 府 治 。 乾 隆 十 七 年 , 定 例 自 後 三 年巡 視 一 次 , 不 必 留 駐 。 三 十 年 , 奉 旨 : 『 嗣 後 隨 時 派 往』 。 五 十 二 年 , 罷 , 命 閩 浙 總 督 、 福 建 巡 撫 、 水 陸 提 督每 年 輪 值 一 人 前 往 巡 視 。

    督 辦 臺 灣 撫 墾 大 臣 一 員 。 光 緒 十二 年 設 , 巡 撫 兼 理 。

    幫 辦 臺 灣 撫 墾 大 臣 一 員 。 光 緒 十二 年 設 , 駐 臺 北 大 嵙 崁 。

    分 巡 臺 灣 兵 備 道 一 員 。 康 熙 二 十三 年 設 , 為 臺 廈 兵 備 道 , 駐 府 治 。 六 十 年 , 去 兵 備 。 雍正 六 年 , 改 為 分 巡 臺 灣 道 。 乾 隆 五 十 一 年 , 加 兵 備 銜 。五 十 二 年 , 加 按 察 使 銜 。

    臺 南 知 府 一 員 。 康 熙 二 十 三 年 設, 為 臺 灣 府 , 總 匯 各 縣 刑 名 、 錢 穀 , 支 放 兵 餉 。 光 緒 十三 年 , 改 今 名 , 移 臺 灣 府 於 臺 中 。

    臺 北 知 府 一 員 。 光 緒 元 年 設 。

    臺 灣 知 府 一 員 。 光 緒 十 三 年 設 。

    臺 東 直 隸 州 知 州 一 員 。 光 緒 十 三年 設 , 駐 卑 南 。

    臺 灣 海 防 同 知 一 員 。 康 熙 二 十 三年 設 , 駐 府 治 。 乾 隆 三 十 一 年 , 改 為 南 路 理 番 同 知 , 兼海 防 。 光 緒 元 年 , 移 駐 卑 南 , 本 缺 裁 。

    南 路 理 番 同 知 一 員 。 光 緒 元 年 設, 駐 卑 南 。 十 三 年 , 陞 為 州 , 本 缺 裁 。

    北 路 撫 民 理 番 同 知 一 員 。 乾 隆 三十 二 年 設 , 駐 彰 化 縣 治 , 辦 理 淡 防 、 彰 化 、 諸 羅 民 番 交涉 事 務 。 四 十 九 年 , 鹿 港 開 港 , 兼 理 海 防 。 五 十 年 , 兼理 捕 務 。 五 十 三 年 , 移 駐 鹿 港 。 光 緒 元 年 , 改 為 中 路 撫民 理 番 同 知 , 本 缺 裁 。

    中 路 撫 民 理 番 同 知 一 員 。 光 緒 元年 設 , 駐 埔 里 社 。 十 年 , 奏 仍 駐 鹿 港 。 十 三 年 , 裁 。

    淡 水 捕 務 同 知 一 員 。 雍 正 元 年 設, 駐 彰 化 。 七 年 , 改 為 撫 民 同 知 , 移 竹 塹 。 光 緒 元 年 設縣 , 本 缺 裁 。

    澎 湖 海 防 同 知 一 員 。 雍 正 五 年 ,設 海 防 通 判 , 駐 媽 宮 城 。 光 緒 十 一 年 , 陞 為 同 知 。

    基 隆 撫 民 理 番 同 知 一 員 。 光 緒 元年 , 設 海 防 通 判 。 十 三 年 , 陞 為 同 知 。

    南 雅 撫 民 理 番 通 判 一 員 。 光 緒 二十 年 設 , 駐 大 嵙 崁 。

    噶 瑪 蘭 撫 民 理 番 通 判 一 員 。 嘉 慶十 五 年 設 , 駐 五 圍 。 光 緒 元 年 , 改 縣 , 本 缺 裁 。

    卑 南 州 同 一 員 。 光 緒 十 三 年 設 ,隸 臺 東 州 。

    花 蓮 港 州 判 一 員 。 光 緒 十 三 年 設, 隸 臺 東 州 。

    安 平 知 縣 一 員 。 康 熙 二 十 三 年 設, 原 為 臺 灣 縣 , 附 郭 。 光 緒 十 三 年 , 改 今 名 , 移 臺 灣 縣於 臺 中 。

    鳳 山 知 縣 一 員 。 康 熙 二 十 三 年 設, 駐 舊 城 , 後 移 今 治 。

    嘉 義 知 縣 一 員 。 康 熙 二 十 三 年 設, 駐 佳 里 興 , 為 諸 羅 縣 , 嗣 移 今 治 。 乾 隆 五 十 三 年 , 奉旨 改 今 名 。

    恆 春 知 縣 一 員 。 光 緒 元 年 設 , 駐琅  。

    淡 水 知 縣 一 員 。 光 緒 元 年 設 , 附郭 。

    新 竹 知 縣 一 員 。 光 緒 元 年 設 。

    宜 蘭 知 縣 一 員 。 光 緒 元 年 設 。

    臺 灣 知 縣 一 員 。 光 緒 十 三 年 設 ,附 郭 。

    彰 化 知 縣 一 員 。 雍 正 元 年 設 , 駐半 線 。

    雲 林 知 縣 一 員 。 光 緒 十 三 年 設 。

    苗 栗 知 縣 一 員 。 光 緒 十 三 年 設 。

    臺 灣 縣 丞 一 員 。 康 熙 二 十 三 年 設, 駐 城 。 雍 正 九 年 , 移 駐 羅 漢 門 。 乾 隆 五 十 四 年 , 改 巡檢 , 本 缺 裁 。

    鳳 山 縣 丞 一 員 。 雍 正 九 年 設 , 駐萬 丹 。 乾 隆 二 十 六 年 , 移 駐 阿 里 港 。

    諸 羅 縣 丞 一 員 。 雍 正 九 年 設 , 駐笨 港 。

    彰 化 縣 丞 一 員 。 乾 隆 二 十 三 年 設, 駐 南 投 。 光 緒 元 年 , 奏 移 鹿 港 。 十 年 , 仍 駐 南 投 。 十八 年 , 復 移 鹿 港 , 本 缺 裁 。

    下 淡 水 縣 丞 一 員 。 光 緒 元 年 設 ,駐 阿 猴 林 。

    頭 園 縣 丞 一 員 。 嘉 義 十 七 年 設 ,隸 噶 瑪 蘭 廳 。

    新 莊 縣 丞 一 員 。 乾 隆 三 十 二 年 ,設 巡 檢 , 隸 淡 防 廳 。 五 十 三 年 , 改 縣 丞 。 嘉 慶 十 四 年 ,移 駐 艋 舺 。

    艋 舺 縣 丞 一 員 。 嘉 慶 十 四 年 設 ,光 緒 元 年 裁 。

    新 港 巡 檢 一 員 。 康 熙 二 十 三 年 設, 隸 臺 灣 。 乾 隆 二 十 六 年 , 移 駐 斗 六 門 , 本 缺 裁 。

    佳 里 興 巡 檢 一 員 。 乾 隆 二 十 六 年設 , 隸 諸 羅 。 五 十 二 年 , 移 駐 大 武 壟 , 本 缺 裁 。

    大 武 壟 巡 檢 一 員 。 乾 隆 五 十 二 年設 。

    斗 六 門 巡 檢 一 員 。 乾 隆 二 十 六 年設 , 隸 諸 羅 。 光 緒 十 四 年 , 裁 。

    鹿 仔 港 巡 檢 一 員 。 雍 正 十 年 設 ,隸 彰 化 。 嘉 慶 十 四 年 , 裁 。

    大 甲 巡 檢 一 員 。 嘉 慶 十 四 年 設 ,隸 淡 防 , 後 隸 苗 栗 。

    貓 霧  巡 檢 一 員 。 雍 正 十 年 設 ,駐 犁 頭 店 , 隸 彰 化 。 光 緒 十 三 年 , 裁 。

    下 淡 水 巡 檢 一 員 。 康 熙 二 十 三 年設 , 隸 鳳 山 。 五 十 一 年 , 移 駐 赤 山 。 雍 正 九 年 , 移 大 崑麓 。 乾 隆 五 十 三 年 , 移 興 隆 里 。

    竹 塹 巡 檢 一 員 。 雍 正 十 年 設 , 隸淡 防 廳 , 兼 司 獄 事 。

    八 里 坌 巡 檢 一 員 。 雍 正 十 年 設 ,隸 淡 防 廳 。 乾 隆 三 十 二 年 , 移 駐 新 莊 。

    羅 漢 門 巡 檢 一 員 。 乾 隆 五 十 四 年設 , 隸 臺 灣 。 嘉 慶 十 六 年 , 移 駐 蕃 薯 寮 。 光 緒 元 年 , 奏移 澎 湖 八 罩 嶼 , 本 缺 裁 。

    枋 寮 巡 檢 一 員 。 光 緒 元 年 設 , 隸恆 春 。

    八 罩 巡 檢 一 員 。 光 緒 十 年 設 。

    葫 蘆 墩 巡 檢 一 員 。 光 緒 十 三 年 設, 隸 臺 灣 。

    臺 南 府 經 歷 一 員 。 康 熙 二 十 三 年設 , 兼 司 捕 務 。

    臺 北 府 經 歷 一 員 。 光 緒 元 年 設 。

    臺 灣 府 經 歷 一 員 。 光 緒 十 三 年 設。

    各 縣 典 史 一 員 。 隨 縣 設 , 司 捕 獄事 務 。

    臺 南 府 學 教 授 一 員 。 康 熙 二 十 三年 設 。 雍 正 十 一 年 , 添 設 訓 導 一 員 。

    臺 北 府 學 教 授 一 員 。 光 緒 元 年 設。

    臺 灣 府 學 教 授 一 員 。 光 緒 十 三 年設 。

    各 縣 學 教 諭 一 員 。 隨 縣 設 。

       民 主 國 職 官 表
    大 總 統
    軍 務 大 臣
    內 務 大 臣
    外 務 大 臣
    游 說 使
    府 、 州 、 廳 、 縣 如 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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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通 史 卷 七
臺 南 連 橫 雅 堂 撰
      戶 役 志    戶 役 之 制 , 三 代 詳 矣 。 漢 法 : 郡 國 上 計 , 歲 登 其 民於 宰 相 , 副 在 太 史 , 所 以 施 政 教 而 行 徵 令 也 。 連 橫 曰 :國 者 , 民 之 國 也 , 與 民 治 之 。 是 故 管 仲 相 齊 , 作 內 政 而寄 軍 令 ; 商 君 用 秦 , 立 保 甲 以 厲 耕 戰 : 故 能 有 勝 於 天 下。 然 必 先 明 其 民 數 之 多 寡 , 力 役 生 產 乃 可 得 而 平 也 。 臺灣 為 荒 服 之 地 , 當 明 中 葉 , 漳 、 泉 人 之 至 者 已 數 千 人 ;及 荷 蘭 來 , 賦 課 丁 稅 , 每 丁 四 盾 。 領 臺 之 初 , 歲 收 三 千一 百 盾 , 其 後 增 至 三 萬 三 千 七 百 盾 。 蓋 移 殖 者 眾 , 而 入款 亦 巨 也 。 鄭 氏 因 之 , 每 丁 改 為 六 錢 , 熟 番 如 之 。 其 時航 海 而 至 者 十 數 萬 人 , 是 皆 赴 忠 蹈 義 之 徒 , 而 不 忍 為 滿洲 臣 妾 也 。 故 其 奔 走 疏 附 者 為 主 戶 , 而 商 旅 為 客 戶 。 肇啟 土 宇 , 式 廓 版 圖 , 以 保 持 殘 局 。 漢 族 之 不 奴 者 僅 此 爾。 永 曆 三 十 四 年 , 嗣 王 經 棄 金 、 廈 , 來 者 尤 眾 。 華 人 之在 呂 宋 者 , 久 遭 西 人 之 暴 , 前 後 戾 止 , 皆 撫 拊 之 , 給 其田 疇 , 樂 其 生 業 , 故 有 久 居 之 志 。 使 得 十 年 生 聚 , 十 年教 訓 , 二 十 年 之 後 , 可 以 光 復 故 國 , 抑 且 奄 有 海 邦 。 而南 風 不 競 , 以 至 於 亡 。 痛 哉 !
    清 人 得 臺 之 時 , 志 稱 舊 額 戶 一 萬 二 千 七 百 二 十 七, 口 一 萬 六 千 八 百 二 十 人 , 歲 徵 銀 八 千 零 六 兩 零 三 錢 二分 。 是 必 有 所 謬 誤 ; 不 然 , 何 其  耶 ! 考 施 琅 疏 陳 海 上情 形 , 謂 : 『 查 自 故 明 時 , 原 住 澎 湖 百 姓 有 五 、 六 千 人, 原 住 臺 灣 者 有 二 、 三 萬 人 , 俱 係 耕 漁 為 生 。 至 順 治 十八 年 , 鄭 成 功 挈 去 水 陸 官 兵 眷 口 三 萬 有 奇 。 康 熙 三 年 ,鄭 經 復 挈 去 六 、 七 千 人 』 。 以 此 計 之 , 則 臺 灣 之 人 殆 十萬 。 何 以 僅 為 一 萬 六 千 餘 人 ? 且 琅 之 疏 亦 有 未 確 者 。 鄭氏 陸 師 七 十 有 二 鎮 , 使 鎮 為 千 人 , 則 有 七 萬 二 千 。 加 之以 四 民 , 應 倍 其 數 。 是 臺 灣 之 民 , 此 時 已 近 二 十 萬 。 不然 , 以 一 萬 六 千 餘 人 , 僅 不 過 一 鄉 , 而 奏 設 三 縣 , 何 其夸 耶 ? 蓋 志 之 所 載 , 僅 舉 丁 稅 而 言 爾 。 清 例 : 凡 有 家 眷者 為 一 戶 , 男 子 年 至 十 六 者 為 成 丁 , 每 丁 徵 銀 四 錢 七 分六 釐 ; 而 婦 孺 為 口 。 是 時 移 殖 之 人 多 無 家 眷 , 丁 男 或 流落 四 方 , 躬 耕 巖 穴 , 編 查 不 及 ; 故 若 是 其 少 。 丁 稅 之 制, 即 古 之 庸 , 所 以 任 國 之 役 也 。 是 故 稅 以 足 食 , 賦 以 足兵 , 而 役 以 用 力 , 國 之 經 也 , 民 之 義 也 ; 故 社 番 男 女 亦課 之 。 舊 例 : 壯 番 每 丁 徵 米 一 石 七 斗 , 少 番 一 石 三 斗 ,番 婦 一 石 。 而 教 冊 公 廨 番 丁 與 番 婦 同 。 歸 化 八 社 , 有 人三 千 五 百 九 十 二 , 歲 共 徵 米 四 千 六 百 四 十 五 石 三 斗 。 克臺 之 歲 , 旨 下 福 建 督 撫 , 凡 渡 臺 者 禁 帶 家 眷 , 而 琅 亦 請申 海 禁 , 不 許 惠 、 潮 之 人 入 臺 , 故 多 漳 、 泉 人 。 然 利 之所 在 , 人 所 必 趨 。 況 以 新 啟 之 地 , 原 田 膴 膴 , 何 從 而 禁之 哉 ? 康 熙 五 十 二 年 , 詔 以 五 十 年 丁 冊 為 常 額 , 滋 生 人口 , 永 不 加 賦 。 雍 正 四 年 , 定 豁 番 婦 丁 稅 。 少 壯 番 丁 改為 一 律 , 每 粟 一 石 折 銀 三 錢 六 分 , 共 徵 銀 二 千 十 六 兩 九錢 三 分 六 釐 。 乾 隆 元 年 , 詔 曰 : 『 朕 愛 養 元 元 , 凡 內 地百 姓 與 海 外 番 民 , 皆 一 視 同 仁 , 輕 徭 薄 賦 , 使 之 各 得 其所 。 聞 福 建 臺 灣 丁 銀 一 項 , 每 丁 徵 銀 四 錢 七 分 , 再 加 火耗 , 則 至 五 錢 有 零 矣 。 查 內 地 每 丁 徵 銀 一 錢 至 二 錢 、 三錢 不 等 , 而 臺 灣 加 倍 有 餘 , 民 間 未 免 竭 蹶 。 著 將 臺 灣 四縣 丁 銀 , 悉 照 內 地 之 例 , 酌 中 減 則 , 每 丁 徵 銀 二 錢 , 以舒 民 力 』 。 於 是 歲 徵 三 千 七 百 六 十 五 兩 餘 , 約 減 舊 額 之半 。 二 年 , 又 詔 曰 : 『 臺 灣 番 黎 大 小 共 九 十 六 社 , 每 年輸 納 之 項 , 名 曰 「 番 餉 」 。 按 丁 徵 收 , 有 多 至 二 兩 有 餘及 五 、 六 錢 不 等 。 朕 思 民 番 皆 吾 赤 子 , 原 無 岐 視 , 所 輸番 餉 即 百 姓 之 丁 銀 也 。 著 照 民 丁 之 例 , 每 丁 徵 銀 二 錢 ,其 餘 悉 行 裁 撤 。 該 督 撫 可 轉 飭 地 方 官 , 出 示 曉 諭 , 實 力奉 行 , 務 令 番 民 均 沾 實 惠 。 又 聞 澎 防 、 淡 防 兩 廳 均 有 額編 人 丁 , 每 丁 徵 銀 四 錢 有 零 , 從 前 未 曾 裁 減 , 亦 著 照 臺灣 四 縣 之 例 以 行 』 。 於 是 歲 徵 番 餉 三 百 四 十 九 兩 , 較 舊更 減 六 倍 有 奇 。 先 是 淡 水 設 廳 , 僅 由 彰 化 撥 歸 丁 口 十 一, 歲 徵 銀 五 兩 二 錢 三 分 六 釐 。 而 數 年 間 , 開 墾 竹 塹 各 地, 至 者 驟 增 , 多 至 數 萬 人 , 編 審 未 備 , 故 若 是 之 少 也 。十 二 年 , 詔 各 府 縣 丁 銀 勻 配 田 園 , 按 畝 徵 輸 。 於 是 上 田勻 配 四 釐 一 毫 八 絲 六 忽 , 中 田 四 釐 三 毫 八 絲 一 忽 , 下 田四 釐 六 毫 三 絲 九 忽 , 上 園 四 釐 九 毫 二 絲 九 忽 , 中 園 五 釐五 毫 五 絲 七 忽 , 下 園 五 釐 六 毫 三 絲 三 忽 , 而 丁 銀 廢 矣 。各 縣 所 徵 , 其 詳 如 表 。 蓋 以 臺 灣 地 多 人 少 , 與 他 府 異 ,故 不 論 地 丁 , 而 論 田 土 ; 則 貧 民 免 追 逋 之 憂 , 而 有 司 無賠 累 之 苦 。 自 是 以 來 , 移 民 日 多 , 墾 務 日 進 , 全 臺 約 及百 萬 , 而 來 者 仍 不 許 挈 眷 , 番 地 亦 禁 開 拓 , 此 則 退 守 之政 也 。
    二 十 五 年 , 福 建 巡 撫 吳 士 功 奏 言 : 『 臺 灣 歸 隸 版圖 , 將 及 百 年 , 久 成 樂 土 。 居 其 地 者 , 俱 係 閩 、 粵 濱 海州 縣 之 民 , 俱 於 春 時 往 耕 , 西 成 回 籍 。 迨 後 海 禁 漸 嚴 ,一 歸 不 能 復 往 。 其 生 業 在 臺 灣 者 , 既 不 能 棄 其 田 園 , 又不 能 搬 移 眷 屬 , 別 娶 番 女 , 恐 滋 擾 害 。 經 陞 任 廣 東 撫 臣鄂 彌 達 具 奏 , 凡 有 妻 子 在 內 地 者 , 許 呈 明 給 照 , 搬 眷 入臺 , 編 甲 為 良 。 旋 經 議 行 在 案 , 嗣 於 乾 隆 四 年 , 前 督 臣郝 玉 麟 以 流 寓 民 眷 , 均 已 搬 取 , 即 有 事 故 遲 延 , 亦 屬 無幾 , 請 停 止 給 照 。 續 於 乾 隆 九 年 , 巡 視 臺 灣 御 史 具 奏 ,以 內 地 民 人 , 或 聞 臺 地 親 年 衰 老 , 欲 來 侍 奉 , 或 因 內 地孤 獨 無 依 , 欲 來 就 養 。 無 如 例 有 明 禁 , 因 甘 蹈 偷 渡 之 愆。 不 肖 客 頭 奸 艄 , 將 船 駛 至 外 洋 , 如 遇 荒 島 , 詭 稱 到 臺, 促 客 登 岸 , 人 煙 斷 絕 , 坐 而 饑 斃 。 俄 而 洲 上 潮 至 , 群命 盡 歸 魚 腹 。 因 礙 請 照 之 難 , 致 有 亡 身 之 事 。 請 仍 准 攜眷 。 經 部 議 准 。 十 二 年 , 督 臣 喀 爾 吉 善 復 以 前 奏 未 定 年限 , 恐 滋 弊 混 , 請 定 限 一 年 之 後 , 不 准 給 照 。 自 此 停 止以 來 , 迄 今 十 有 餘 年 。 現 在 漢 民 已 逾 數 十 萬 , 其 父 母 妻子 之 身 居 內 地 者 , 正 復 不 少 。 向 之 孑 身 過 臺 者 , 今 以 開墾 田 原 , 足 供 俯 仰 矣 ; 向 之 童 稚 無 知 者 , 今 已 少 壯 成 立, 置 有 田 產 矣 。 若 棄 之 而 歸 , 則 失 謀 生 之 路 ; 若 置 父 母妻 子 於 不 顧 , 更 非 人 情 所 安 。 伏 查 乾 隆 十 七 年 , 原 任 臺灣 縣 知 縣 魯 鼎 梅 纂 修 縣 志 云 : 內 地 窮 民 在 臺 營 生 者 數 十萬 。 其 父 母 妻 子 俯 仰 乏 資 , 急 欲 赴 臺 就 養 , 格 於 例 禁 ,群 賄 船 戶 , 頂 冒 水 手 姓 名 , 用 小 漁 船 夜 載 出
口 , 私 上 大 船 。 抵 臺 復 有 漁 船 乘 夜 接 載 , 名 曰 灌 水 。經 汛 口 覺 察 奸 艄 , 照 律 問 遣 , 固 刑 當 其 罪 ; 而 杖 逐 回 籍之 民 , 室 廬 拋 棄 , 器 物 一 空 矣 。 更 有 客 船 串 通 習 水 積 匪, 用 濕 漏 之 船 收 載 數 百 人 , 擠 入 艙 中 , 將 艙 蓋 封 釘 , 不使 上 下 , 乘 黑 夜 出 洋 。 偶 值 風 濤 , 盡 入 魚 腹 。 比 到 岸 恐人 知 覺 , 遇 有 沙 汕 , 輒 紿 令 出 船 , 名 曰 「 放 生 」 。 沙 汕斷 頭 , 距 岸 尚 遠 , 行 至 深 處 , 全 身 陷 入 泥 淖 中 , 名 曰 「種 芋 」 。 或 潮 流 適 漲 , 隨 流 漂 溺 , 名 曰 「 餌 魚 」 。 言 之痛 心 。 臣 一 載 以 來 , 留 心 察 訪 , 實 屬 確 有 之 事 , 然 卒 未有 因 陷 溺 而 告 發 者 ; 緣 事 在 汪 洋 巨 浸 , 人 跡 罕 到 之 地 ,被 害 者 既 已 沒 於 波 臣 , 僥 免 者 亦 干 禁 令 , 莫 敢 控 訴 。 伏念 內 外 民 人 均 屬 朝 廷 赤 子 。 向 之 在 臺 為 匪 者 , 悉 出 隻 身之 無 賴 。 若 安 分 良 民 , 既 已 報 墾 立 業 , 有 父 母 妻 子 之 繫戀 , 有 仰 事 俯 育 之 辛 勤 , 自 必 顧 惜 身 家 , 各 思 保 聚 。 此從 前 督 撫 諸 臣 所 以 疊 有 給 照 搬 眷 之 請 也 。 及 奉 准 行 過 臺之 後 , 亦 未 有 眷 口 滋 釁 生 事 者 。 蓋 民 鮮 土 著 , 則 有 離 去之 思 ; 人 有 室 家 , 各 謀 久 安 之 計 。 乃 因 良 民 之 搬 眷 , 禁以 奸 民 之 偷 渡 , 致 令 在 臺 者 因 羈 逆 旅 , 常 懷 內 顧 之 憂 ,在 籍 者 悵 望 天 涯 , 不 免 向 隅 之 泣 。 以 故 內 地 老 幼 男 婦 煢獨 無 依 之 人 , 迫 欲 就 養 , 竟 至 鋌 而 走 險 , 畢 命 波 濤 。 非所 以 仰 體 皇 上 如 天 之 覆 , 一 視 之 仁 也 』 。 疏 入 , 從 之 。於 是 至 者 愈 多 , 拓 地 愈 廣 。 及 嘉 慶 十 六 年 , 有 司 彙 報 全臺 民 戶 , 計 有 二 十 四 萬 一 千 二 百 十 七 戶 , 男 女 大 小 凡 有二 百 萬 三 千 八 百 六 十 一 口 , 而 土 番 不 計 也 。 比 之 清 初 ,幾 增 百 倍 。 至 今 又 百 數 十 年 , 而 人 口 且 過 三 百 萬 , 此 則競 進 之 力 也 。
    夫 有 土 必 須 有 人 , 有 人 而 後 有 財 。 生 財 之 道 , 地著 為 本 。 劃 田 疇 以 養 之 , 設 庠 序 以 教 之 , 治 舟 車 以 通 之, 勸 工 商 以 興 之 , 故 國 無 敖 民 而 地 無 曠 土 。 臺 灣 之 人 ,漳 、 泉 為 多 , 約 占 十 之 六 七 ; 粵 籍 次 之 , 多 為 惠 、 嘉 之民 , 其 來 較 後 , 故 曰 「 客 人 」 ; 亦 有 福 建 汀 州 。 而 閩 、粵 之 分 , 每 起 械 鬥 ; 漳 、 泉 亦 然 。 今 則 息 矣 。 光 緒 十 三年 , 巡 撫 劉 銘 傳 奏 請 清 賦 , 先 飭 各 廳 縣 編 查 戶 口 , 頒 行保 甲 。 其 時 造 報 者 計 有 男 女 三 百 二 十 餘 萬 人 。 雖 編 查 未詳 , 亦 足 以 知 其 概 矣 。 十 四 年 改 定 租 率 , 以 一 條 鞭 辦 法, 而 丁 稅 併 於 正 供 , 至 今 行 之 。
      清 代 臺 灣 戶 口 表 一 ( 據 臺 灣 府 志 )
廳 縣
戶 數
口 數
備 考
臺 灣
八 、 六 二 四
一 0 、 八 六 五
乾 隆 二 年
鳳 山
一 、 六 六 七
三 、 三 0 0
雍 正 九 年
諸 羅
二 、 四 三 六
三 、 九 五 五
乾 隆 二 年
彰 化

一 二 五
乾 隆 二 年
淡 水

三 0 、 三 四 二
乾 隆 二 十 九 年
澎 湖
二 、 七 五 二
二 四 、 0 五 二
乾 隆 二 十 七 年

一 五 、 七 四 九
七 二 、 六 三 九
   
       
按 府 志 所 載 , 如 彰 化 縣 係 就完 納 丁 銀 之 人 而 言 , 故 若 是 之 少 , 而 實 在 戶 口 遂 不 能 知。 即 各 廳 縣 之 數 , 似 就 土 著 而 載 , 流 寓 之 人 尚 不 編 列 ,故 亦 若 是 之 少 也 。

      清 代 臺 灣 戶 口 表 二 ( 嘉 慶 十 六 年 編 查 )
廳 縣
戶 數
口 數
備 考
臺 灣
二 八 、 一 四 五
三 四 一 、 六 二 四

鳳 山
一 九 、 一 二 0
一 八 四 、 五 五 一

嘉 義
一 二 六 、 六 二 八
八 一 八 、 六 五 九

彰 化
四 0 、 四 0 七
三 四 二 、 一 六 六

淡 水
一 七 、 九 四 三
二 一 四 、 八 三 三

噶 瑪 蘭
 
四 二 、 九 0 0

澎 湖
八 、 九 七 四
五 九 、 一 二 八


二 四 一 、 二 一 七
二 、 0 0 三 、 八 六 一
   
      清 代 徵 收 丁 稅 表 一 ( 康 熙 二 十 三 年 )
縣 分
丁 額
稅 額 ( 釐 )
備 考
臺 灣
八 、 五 七 九
四 、 0 八 三 、 六 0 四

鳳 山
三 、 四 九 六
一 、 六 六 四 、 0 九 六

諸 羅
四 、 一 九 九
一 、 九 九 八 、 七 二 四

澎 湖
五 四 六
二 五 九 、 八 九 六


一 六 、 八 二 0
八 、 0 0 六 、 三 二 0
   
      清 代 徵 收 丁 稅 表 二 ( 乾 隆 二 年 )
縣 分
丁 額
稅 額 ( 釐 )
備 考
臺 灣
一 0 、 八 六 五
二 、 一 七 三 、 0 0 0

鳳 山
三 、 三 0 0
六 六 0 、 0 0 0

諸 羅
三 、 九 五 五
七 九 一 、 0 0 0

彰 化
二 四
四 、 八 0 0

淡 水
一 一
二 、 二 0 0

澎 湖
六 七 二
一 三 四 、 四 0 0


二 四 、 八 七 五
三 、 七 六 五 、 四 0 0 0
   
      清 代 徵 收 丁 稅 表 三 ( 乾 隆 十 二 年 )
縣 分
田 園 畝 數 ( 毫 )
勻 配 丁 稅 ( 釐 )
備 考
臺 灣
一 三 三 、 九 0 八 、 三 九 八
六 九 三 、 二 七 二
鳳 山
一 三 三 、 四 八 八 、 0 五 0
七 一 七 、 三 二 八
諸 羅
一 、 0 三 五 、 一 三 六
彰 化
一 四 四 、 0 0 六 、 八 五 九
一 、 一 六 0 、 一 一 0
淡 水
一 九 、 七 三 七 、 五 三 0
一 六 0 、 五 二 一
澎 湖
  
      清 代 徵 收 番 餉 表 一 ( 雍 正 年 間 編 定 )
社 名 
丁 數
徵 額 ( 釐 )
備 考
大 傑 顛
一 0 0
一 九 0 、 五 一 二
卓 猴
七 0
六 三 、 0 0 0
新 港
一 七 五
三 九 五 、 四 五 六
下 淡 水
二 九 二
力 力
一 六 0
茄 籐
二 八 0
放 
一 八 六
二 、 0 一 六 、 九 三 六
上 淡 水
二 三 七
阿 猴
一 六 一
搭 樓
二 三 四
武 洛
九 八
目 加 溜 灣
一 一 七
一 一 三 、 二 四 八
新 莊 仔 社 附 納
蕭 壟
一 二 三
四 五 二 、 二 八 九
麻 荳
一 一 六
一 七 二 、 八 七 二
大 武 壟
一 九 三
九 一 四 、 八 一 0
 吧 哖 、 木 岡 、 芋 匏 、 內 攸 等 社 附 納
哆 囉 嘓
七 0
三 一 三 、 九 九 二
諸 羅 山
六 二
六 五 、 二 二 八
打 貓
六 二
四 九 、 三 九 二
他 里 霧
五 九
五 0 、 八 0 三
斗 六 門
一 0 八
三 五 二 、 八 0 0
柴 裏 社 附 納
西 螺
一 0 一
二 0 四 、 六 二 四
東 螺
一 0 二
三 七 0 、 四 四 0
眉 裏 社 附 納
大 突
九 一
一 0 五 、 八 四 0
馬 芝 遴
一 0 四
二 一 五 、 九 一 三
南 北 投
一 七 三
五 0 一 、 三 一 八
貓 羅 社 附 納
二 林
八 四
四 三 五 、 二 二 四
貓 兒 干
九 四
一 0 六 、 五 0 0
阿 束
一 0 七
七 0 、 九 一 二
大 武 郡
九 七
一 六 五 、 四 六 三
片 相 觸 、 二 重 坡 二 社 附 納
沙 轆
四 六
牛 罵 頭
五 五
半 線
一 一 四
三 三 一 、 四 四 二
大 肚 、 柴 坑 、 水 裏 等 社 附 納
貓 霧 
四 五
二 九 、 六 三 五
岸 裏
一 二 、 0 0 0
凡 五 社
蓬 山
三 五 0
一 三 四 、 四 一 六
凡 八 社
後 壟
三 0 七
九 八 、 七 八 四
凡 五 社
竹 塹
八 四 0
三 七 八 、 0 0 0
南 崁
九 八 、 七 八 四
凡 四 社
雞 籠
二 二 、 五 七 九
金 包 裏 附 納
麻 薯
三 、 六 八 0
新 舊 二 社
奇 冷 岸
一 二 、 九 0 0
大 圭 佛
一 七 、 九 八 二
猴 悶
四 九 、 三 九 二
南 社
八 0 六 、 五 0 0
加 六 堂
四 九 、 三 九 二
瑯 
五 一 、 一 五 六
琉 球
九 、 八 七 八
卑 南 覓
六 八 、 七 九 六
山 豬 毛
一 二 、 0 0 0
凡 十 社
傀 儡 山
二 一 、 六 0 0
凡 十 八 社
貓 仔
二 二 、 八 0 0
凡 十 九 社
本 祿
四 、 八 0 0
凡 四 社
阿 里 山
凡 八 社
崇 爻
凡 八 社
水 沙 連
六 八 八
三 、 五 二 五 、 六 八 七
凡 二 十 四 社
巴 荖 遠
七 、 二 0 0
凡 四 社
沙 里 興
二 、 四 0 0
蛤 仔 難
三 0 、 0 0 0
哆 囉 滿 社 附 納  
      清 代 徵 收 番 餉 表 二 ( 乾 隆 二 年 改 定 )
社 名
丁 數
徵 額 ( 釐 )
備 考
大 傑 顛
一 0 0
二 四 、 0 0 0
卓 猴
七 0
一 四 、 0 0 0
新 港
一 七 五
三 五 、 0 0 0
下 淡 水
二 九 二
五 八 、 四 0 0
力 力
一 六 0
三 二 、 0 0 0
茄 籐
二 八 0
五 六 、 0 0 0
放 
一 八 六
五 七 、 二 0 0
上 淡 水
二 三 七
四 七 、 四 0 0
阿 猴
一 六 一
三 二 、 二 0 0
搭 樓
二 三 四
四 六 、 八 0 0
武 洛
九 八
一 九 、 六 0 0
目 加 溜 灣
一 一 七
二 三 、 四 0 0
蕭 壟
一 二 三
二 四 、 六 0 0
麻 荳
一 一 六
二 三 、 二 0 0
大 武 壟
一 九 三
三 八 、 六 0 0
 吧 哖 、 木 岡 、 芋 匏 、 內 優 等 社 附 納
哆 囉 嘓
七 0
一 四 、 0 0 0
諸 羅 山
六 二
一 二 、 四 0 0
打 貓
六 二
一 二 、 四 0 0
他 里 霧
五 九
一 一 、 八 0 0
斗 六 門
一 0 八
二 一 、 六 0 0
西 螺
一 0 一
二 0 、 二 0 0
東 螺
一 0 二
二 0 、 四 0 0
眉 裏
九 七
一 九 、 四 0 0
大 突
九 一
一 八 、 二 0 0
馬 芝 遴
一 0 四
二 0 、 八 0 0
南 北 投
一 七 三
三 四 、 六 0 0
貓 羅 社 附 納
二 林
八 四
一 六 、 八 0 0
貓 兒 干
九 四
一 八 、 八 0 0
阿 束
一 0 七
二 一 、 四 0 0
大 武 郡
九 七
一 九 、 四 0 0
沙 轆
四 六
九 、 二 0 0
牛 罵 頭
五 五
一 一 、 0 0 0
半 線
一 一 四
二 二 、 八 0 0
柴 坑 社 附 納
貓 霧 
四 五
九 、 0 0 0
大 肚
一 一 八
一 三 七 、 六 0 0
水 裏 社 附 納
岸 裏
二 、 四 0 0
凡 五 社
蓬 山
三 五 0
七 0 、 0 0 0
凡 八 社
後 壟
三 七 0
六 一 、 四 0 0
凡 五 社
竹 塹
八 九
一 七 、 八 0 0
凡 五 社
淡 水
五 七 九
一 一 五 、 八 0 0
淡 水 、 南 崁 、 雞 籠 凡 十 二 社
麻 薯
九 六 0
奇 冷 岸
 
 
大 圭 佛
 
 
猴 悶
 
 
南 社
 
 
加 六 堂
 
 
瑯 嶠
 
 
凡 十 社
琉 球
 
 
卑 南 覓
 
 
山 豬 毛
四 、 八 0 0
凡 十 社
傀 儡 山
六 、 四 0 0
凡 十 八 社
貓 仔 
九 、 一 二 0
凡 十 九 社
本 祿 
一 、 九 二 0
凡 四 社
阿 里 山
凡 八 社
崇 爻 
凡 八 社
水 沙 連
六 八 八
一 三 七 、 六 0 0
凡 二 十 四 社
巴 荖 遠
一 、 四 四 0
凡 四 社
沙 里 興
四 八 0
蛤 仔 難
哆 囉 滿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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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通 史 卷 八

臺 南 連 橫 雅 堂 撰

      田 賦 志
    連 橫 曰 : 井 田 之 法 廢 矣 , 鄉 曲 猾 豪 , 奪 民 之 田 , 以殖 私 利 。 用 其 富 厚 , 敖 游 官 府 , 驕 奢 淫 佚 , 勢 過 王 侯 。而 為 之 佃 者 , 胼 手 胝 足 , 水 耨 火 耕 , 歲 稔 乃 不 獲 一 飽 ,先 疇 自 作 , 貸 種 於 人 , 頭 會 箕 歛 , 從 而 剝 之 。 貧 富 之 等日 差 , 貴 賤 之 階 愈 絕 , 而 民 怨 鬱 矣 。 古 者 量 人 授 田 , 一夫 百 畝 , 其 中 為 公 田 , 八 家 皆 私 百 畝 , 同 養 公 田 , 所 謂十 一 而 稅 也 。 稅 以 足 食 , 賦 以 足 兵 , 是 故 出 入 相 友 , 守望 相 助 , 設 為 庠 序 學 校 以 教 之 。 庠 者 , 養 也 ; 校 者 , 教也 ; 序 者 , 射 也 。 故 民 皆 有 勇 而 知 方 ; 居 則 執 鋤 以 耕 ,出 則 荷 戈 而 戰 。 忠 義 奉 公 , 以 衛 其 國 。 此 則 先 王 經 邦 蒞民 之 善 制 也 。 天 井 田 養 民 , 其 田 皆 國 之 田 也 。 及 秦 以 後, 民 所 自 有 之 田 也 。 民 所 自 有 之 田 , 又 從 而 賦 之 , 亦 曰以 保 之 也 。 故 民 之 輸 將 不 怠 。 若 已 不 能 保 , 而 又 橫 征 之, 使 之 蕉 萃 於 虐 政 之 中 , 是 直 以 民 為 隸 而 已 。
    臺 灣 為 海 上 荒 土 , 其 田 皆 民 之 所 自 墾 也 。 手 耒 耜, 腰 刀 槍 , 以 與 生 番 猛 獸 相 爭 逐 。 篳 路 藍 縷 , 以 啟 山 林, 用 能 宏 大 其 族 , 至 於 今 是 賴 。 艱 難 締 造 之 功 , 亦 良 苦矣 。 當 明 之 世 , 漳 、 泉 地 狹 , 民 去 其 鄉 , 以 拓 殖 南 洋 ;而 至 臺 灣 者 亦 夥 。 山 林 未 伐 , 瘴 毒 披 猖 , 居 者 輒 病 死 ,不 得 歸 , 故 有 「 埋 冤 」 之 名 。 及 顏 思 齊 至 , 鄭 芝 龍 附 之, 墾 土 築 屋 , 漸 成 部 落 。 思 齊 既 死 , 芝 龍 復 降 , 漳 、 泉人 之 居 者 凡 三 千 餘 人 。 自 生 自 養 , 以 贍 其 家 , 固 無 政 令以 率 之 也 。 天 啟 四 年 , 荷 人 入 臺 灣 , 借 地 土 番 。 越 二 年, 西 班 牙 人 亦 入 雞 籠 , 各 據 其 地 , 以 殖 土 宜 , 制 王 田 ,募 民 耕 之 , 而 徵 其 賦 。 計 田 以 甲 : 方 一 丈 二 尺 五 寸 為 一戈 , 三 十 一 戈 二 尺 五 寸 為 一 甲 。 上 則 年 徵 穀 十 八 石 , 中十 五 石 六 斗 , 下 十 石 二 斗 。 其 時 土 田 初 闢 , 一 歲 三 熟 ,糖 米 之 利 , 挹 注 外 洋 , 故 至 者 日 盛 。 崇 禎 間 , 熊 文 燦 撫閩 , 值 大 旱 , 謀 於 芝 龍 , 募 饑 民 數 萬 , 人 給 銀 三 兩 , 三人 合 給 一 牛 , 載 至 臺 灣 , 墾 田 芟 舍 , 以 其 衣 食 之 餘 , 納租 鄭 氏 , 故 富 甲 七 閩 。 延 平 建 宅 , 從 者 尤 多 。 休 兵 息 民, 以 事 農 畝 。 向 之 王 田 , 皆 為 官 田 , 耕 者 皆 為 官 佃 , 賦仍 舊 。 宗 室 文 武 召 民 自 闢 , 謂 之 私 田 , 則 所 謂 文 武 官 田者 也 。 定 則 之 法 , 亦 分 三 等 。 納 稅 之 外 , 又 課 其 賦 。 所謂 官 斗 , 較 中 土 倉 斛 僅 有 八 升 。 原 田 膴 膴 , 取 之 無 盡 。耕 後 數 年 , 輒 棄 其 舊 。 故 三 年 一 丈 , 課 其 增 減 , 定 其 肥磽 , 而 所 以 恤 民 之 困 也 。 諸 鎮 之 兵 , 各 分 其 地 , 按 地 開墾 , 自 耕 自 給 , 謂 之 營 盤 。 三 年 之 後 , 乃 丈 其 則 , 以 立賦 稅 。 農 隙 之 時 , 訓 以 武 事 。 此 則 寓 兵 於 農 之 意 也 。 永曆 十 八 年 , 嗣 王 經 委 政 陳 永 華 。 永 華 善 治 國 , 分 諸 鎮 土地 , 復 行 屯 田 之 制 。 於 是 闢 地 日 廣 , 遠 及 半 線 。 二 十 四年 , 右 武 衛 劉 國 軒 伐 大 肚 番 , 追 之 至 北 港 溪 , 駐 軍 以 戍; 則 今 之 國 姓 莊 也 。 寧 靖 王 術 桂 入 臺 後 , 以 竹 、 滬 一 帶, 土 厚 泉 甘 , 墾 田 百 數 十 甲 , 歲 入 頗 豐 , 有 餘 則 散 之 故舊 , 不 需 湯 沐 之 奉 。 而 諸 鎮 屯 田 至 今 尚 留 其 跡 。 此 則 鄭氏 富 強 之 基 也 。

    清 人 得 臺 , 廷 議 欲 墟 其 地 。 靖 海 將 軍 施 琅 力 陳 不可 , 乃 設 一 府 、 三 縣 。 又 奏 請 減 賦 , 略 曰 : 『 今 部 臣 蘇拜 等 所 議 錢 糧 數 目 , 較 鄭 克 塽 所 報 之 額 , 相 去 不 遠 。 然在 鄭 氏 當 日 , 自 為 一 國 之 用 。 因 其 人 地 , 取 其 餉 賦 , 未免 重 科 。 茲 部 臣 等 奉 有 再 議 之 旨 , 不 得 不 以 此 數 目 議 覆。 如 以 會 議 既 定 , 當 按 數 而 徵 , 在 道 府 責 成 所 係 , 必 奉行 催 科 。 兼 以 鄭 氏 向 時 所 徵 者 乃 時 銀 , 我 之 所 定 者 乃 紋銀 , 紋 之 與 時 更 有 加 等 。 且 臣 前 之 議 守 此 土 者 , 非 以 其地 可 以 加 賦 也 。 蓋 熟 察 其 地 , 屬 在 東 南 險 遠 , 關 係 數 省安 危 。 今 既 設 官 分 治 , 撥 兵 汛 防 , 則 善 後 之 計 , 宜 加 周詳 。 而 今 所 調 守 兵 一 萬 , 乃 就 閩 省 經 制 水 陸 兵 丁 六 萬 五千 七 百 五 十 名 數 內 抽 調 , 兵 無 廣 額 , 餉 無 加 增 。 就 此 議定 錢 糧 數 目 , 蠲 減 於 寇 虐 之 後 , 使 有 司 得 以 仰 體 德 意 ,留 心 安 集 撫 綏 。 數 年 之 後 , 人 戶 繁 盛 , 田 疇 悉 易 , 賦 稅自 充 , 有 增 無 減 。 豈 待 按 數 而 征 哉 』 ? 下 旨 再 議 。 於 是奏 定 上 則 田 每 甲 征 穀 八 石 八 斗 , 園 四 石 , 其 詳 如 表 。 六十 一 年 , 巡 臺 御 史 黃 叔 璥 以 臺 灣 田 賦 較 重 內 地 。 臺 之 一甲 , 得 內 地 十 一 畝 三 分 一 釐 有 奇 。 內 地 上 田 , 各 縣 徵 法不 一 , 約 折 色 自 五 、 六 分 以 至 一 錢 一 、 二 分 而 止 , 是 一甲 不 過 徵 至 一 兩 三 錢 為 最 多 矣 。 今 臺 徵 穀 八 石 八 斗 , 使穀 最 賤 , 石 為 三 錢 , 已 至 二 兩 六 錢 四 分 餘 , 況 又 有 貴 於此 者 。 而 民 不 以 為 病 , 地 力 有 餘 。 上 者 無 憂 不 足 , 中 者絕 長 補 短 , 猶 可 藉 以 支 應 ; 若 履 畝 勘 丈 , 便 難 仍 舊 矣 。雍 正 五 年 , 巡 臺 御 史 尹 秦 奏 言 : 『 臺 灣 全 郡 盡 屬 沙 壤 ,地 氣 長 升 不 降 。 所 有 平 原 , 總 名 草 地 。 有 力 之 家 , 視 其勢 高 而 近 溪 澗 淡 水 者 , 赴 縣 呈 明 四 至 , 請 給 墾 單 , 召 佃開 墾 。 所 開 田 園 , 總 以 甲 數 。 每 甲 約 抵 內 地 十 一 畝 有 奇。 鄭 氏 當 日 分 上 、 中 、 下 三 則 取 租 。 開 臺 之 後 , 地 方 有司 照 租 徵 糧 , 而 業 戶 以 租 交 糧 , 致 無 餘 粒 。 勢 不 得 不 將成 熟 之 田 園 , 以 多 報 少 。 欺 隱 之 田 , 倍 於 報 墾 之 數 。 臣等 細 訪 向 來 任 其 欺 隱 不 行 清 查 之 故 , 則 其 說 有 五 。 現 徵科 則 , 計 畝 分 算 , 數 倍 於 內 地 之 糧 額 , 若 非 以 多 報 少 ,不 能 完 納 正 供 ; 一 也 。 臺 灣 沙 地 , 每 歲 夏 秋 大 雨 , 山 水奔 瀉 , 衝 為 澗 壑 , 流 沙 壅 積 , 熟 田 亦 為 荒 壤 , 若 非 以 多報 少 , 將 何 以 補 苴 虧 缺 ; 二 也 。 臺 地 依 山 臨 海 , 田 園 並無 隄 岸 保 障 , 海 風 稍 大 , 鹹 水 湧 入 , 田 園 滷 浸 , 必 俟 數年 鹹 味 盡 去 之 後 , 方 可 耕 種 , 若 非 以 多 報 少 , 何 以 抵 納官 糧 ; 三 也 。 臺 地 土 脈 炎 熱 , 不 宜 施 肥 , 二 三 年 後 , 力薄 寡 收 , 便 須 荒 棄 兩 歲 , 然 後 耕 耘 , 若 非 以 多 報 少 , 焉能 輸 將 公 課 ; 四 也 。 臺 灣 佃 丁 皆 係 漳 、 泉 、 惠 、 潮 之 客民 , 因 貪 地 寬 , 可 以 私 墾 , 故 冒 險 渡 來 , 設 使 按 畝 清 查, 以 租 作 糧 , 則 力 不 能 支 , 勢 必 各 回 原 籍 , 以 致 田 園 荒廢 , 額 賦 虛 懸 ; 五 也 。 夫 田 糧 之 欺 隱 若 此 , 其 所 以 致 此欺 隱 而 難 以 清 查 者 又 若 此 。 自 宜 作 何 變 通 , 以 除 欺 隱 之弊 。 海 疆 重 大 , 與 內 地 不 同 。 臣 等 愚 昧 , 不 敢 輕 議 , 謹具 實 奏 請 聖 裁 。 至 於 北 路 彰 化 一 帶 , 縣 係 新 設 , 地 稍 偏遠 , 臣 等 見 其 多 屬 未 闢 之 土 , 亦 宜 召 民 開 墾 。 案 查 淡 水同 知 王 汧 曾 經 具 詳 , 稱 北 路 虎
尾 溪 以 上 , 間 原 寬 曠 。 召 民 開 墾 之 法 , 毋 許 以 一 人 而包 占 數 里 , 祗 許 農 民 自 行 領 墾 , 一 夫 不 過 五 甲 , 十 夫 連環 互 保 。 定 限 三 年 , 比 照 內 地 糧 額 起 科 。 再 如 熟 番 場 地, 向 有 奸 棍 認 餉 包 墾 , 久 假 不 歸 。 若 任 其 日 被 侵 削 , 番眾 無 依 , 必 退 處 內 山 , 漸 變 生 番 。 宜 令 大 社 留 給 水 旱 地五 百 甲 , 中 社 四 百 甲 , 小 社 三 百 甲 , 號 為 社 田 , 以 為 耕種 牧 獵 之 所 。 各 立 界 碑 , 四 至 田 畝 , 刊 載 全 書 , 以 俾 日後 勢 豪 不 得 侵 佔 。 其 餘 草 地 悉 行 召 墾 , 並 限 三 年 起 科 。臣 等 細 加 尋 繹 , 事 屬 當 行 。 唯 召 墾 農 民 , 以 宜 照 臣 等 前摺 所 陳 , 亦 令 歸 莊 併 田 , 務 使 匪 類 無 處 託 足 , 以 靖 盜 源』 。 九 年 , 詔 以 臺 灣 土 田 自 七 年 開 墾 及 自 報 陞 科 者 , 改照 同 安 則 例 , 化 一 甲 為 十 一 畝 三 分 有 奇 , 計 畝 徵 銀 , 仍代 以 粟 , 每 銀 三 錢 六 分 折 粟 一 石 , 粟 一 石 折 米 五 斗 ; 其詳 亦 如 表 。 而 新 則 較 輕 舊 則 不 啻 數 倍 。 計 歲 徵 粟 十 六 萬九 千 二 百 六 十 六 石 九 斗 九 升 有 奇 。 例 以 十 月 開 徵 , 至 臘而 畢 。 每 粟 一 石 徵 耗 一 斗 , 折 銀 五 分 , 以 防 入 倉 之 損 。全 臺 正 供 之 粟 , 支 給 班 兵 十 五 營 , 需 米 四 萬 四 千 八 百 五十 一 石 八 斗 。 又 配 運 福 、 興 、 漳 、 泉 平 糶 以 及 兵 米 眷 米十 六 萬 六 千 五 百 石 , 又 運 督 標 兵 米 折 粟 一 萬 五 千 五 百 七十 石 ; 詳 在 糧 運 志 。 顧 全 臺 徵 收 粟 數 , 不 敷 起 運 , 每 年以 運 糶 四 府 粟 價 發 臺 , 分 給 四 縣 , 糴 補 足 額 。 其 耗 粟 之銀 , 則 為 官 署 公 費 , 而 有 司 且 加 之 數 倍 , 以 入 私 囊 。 故例 : 有 司 催 科 , 凡 得 八 成 者 錄 其 功 , 而 八 成 以 上 則 吞 沒之 。 一 行 作 吏 , 便 為 富 翁 , 故 俸 祿 甚 薄 , 而 供 奉 酬 酢 多取 之 民 也 。 乾 隆 九 年 , 詔 曰 : 『 臺 灣 田 園 已 照 同 安 則 例, 後 經 部 議 以 同 安 科 則 過 輕 , 應 將 臺 地 新 墾 之 田 園 , 按照 臺 灣 舊 額 輸 納 。 朕 念 臺 民 遠 隔 海 洋 , 應 加 薄 賦 , 以 昭優 恤 。 除 從 前 開 墾 田 園 , 照 依 舊 額 、 毋 庸 減 則 外 , 其 雍正 七 年 以 後 報 墾 之 地 , 仍 遵 雍 正 九 年 奉 旨 之 案 辦 理 。 其已 照 同 安 下 則 徵 收 者 , 亦 不 必 再 議 加 減 。 至 嗣 後 墾 闢 田園 , 令 地 方 官 確 勘 肥 瘠 , 酌 量 實 在 科 則 , 照 同 安 則 例 ,分 別 上 、 中 、 下 , 定 額 徵 收 。 俾 臺 民 輸 納 寬 舒 , 以 昭 加惠 邊 方 之 至 意 』 。

    夫 臺 灣 為 海 疆 重 地 , 每 有 水 旱 之 災 , 輒 奏 請 蠲 賦, 故 人 民 易 於 樂 歲 , 而 開 墾 日 進 , 遠 入 番 地 。 其 始 佃 農力 小 , 不 足 經 營 , 富 豪 出 資 本 、 給 牛 種 , 建 廬 鑿 圳 , 以任 其 費 。 田 成 , 則 納 其 穀 十 之 一 、 二 , 謂 之 大 租 , 或 徵圳 租 , 謂 之 水 粟 。 每 甲 應 納 穀 石 , 永 久 不 替 。 道 光 四 年, 署 兵 備 道 方 傳 穟 上 書 總 督 孫 爾 準 , 力 言 業 戶 之 弊 。 書曰 : 『 千 萬 人 墾 之 , 十 數 人 承 之 , 而 一 人 所 給 墾 照 , 或千 數 百 甲 , 淡 水 是 也 。 萬 人 墾 之 , 千 人 承 之 , 而 地 數 千甲 , 給 墾 照 者 數 千 人 , 每 人 僅 數 十 甲 , 最 多 亦 十 數 甲 ,並 無 業 戶 , 以 民 為 官 佃 者 , 噶 瑪 蘭 是 也 。 夫 業 戶 之 設 ,其 弊 無 窮 。 其 始 豪 強 有 力 者 十 數 人 , 出 領 墾 照 , 名 為 自出 工 本 , 募 佃 墾 荒 , 實 則 其 人 工 本 不 多 , 鳩 集 朋 黨 , 私立 約 據 。 及 其 墾 成 報 官 陞 科 , 而 業 戶 一 人 , 界 廣 甲 多 ,且 易 隱 蔽 。 及 賦 已 定 後 , 或 十 餘 年 , 或 數 十 年 , 遇 有 水旱 偏 災 , 沖 崩 塌 壞 , 亦 任 意 影 射 。 且 徵 收 供 課 , 戶 祗 一人 , 實 缺 千 萬 。 一 經 破 敗 , 更 換 為 難 。 請 以 淡 水 言 之 。其 地 南 自 大 甲 , 北 至 雞 籠 , 綿 長 三 百 餘 里 ; 自 山 至 海 ,腹 內 所 寬 亦 四 、 五 十 里 。 較 諸 臺 邑 , 固 自 倍 之 ; 而 考 其正 供 , 僅 有 臺 邑 四 分 之 一 。 業 戶 編 入 徵 冊 者 , 僅 數 十 人。 此 所 以 地 廣 賦 少 也 。 然 則 業 戶 自 宜 殷 富 , 每 年 自 清 國課 ; 而 每 年 實 徵 , 民 欠 猶 十 之 二 、 三 。 業 戶 大 半 貧 窶 ,何 也 ? 業 戶 坐 收 其 租 , 除 完 課 外 , 別 無 所 利 。 田 園 實 非其 有 。 歷 年 既 久 , 沖 崩 塌 壞 , 漸 就 磽 确 , 而 佃 戶 逃 亡 也』 。 初 , 噶 瑪 蘭 開 墾 之 時 , 吳 沙 父 子 邀 趙 隆 武 、 何 繪 等赴 省 呈 請 開 墾 , 先 與 佃 戶 私 議 , 將 來 告 成 , 應 由 業 戶 陞科 完 糧 , 佃 戶 每 甲 田 定 納 大 租 穀 六 石 、 園 四 石 。 及 楊 廷理 籌 辦 建 治 , 深 慮 不 敷 經 費 , 議 裁 業 戶 , 而 由 散 佃 報 陞。 謂 此 租 額 仿 與 淡 水 拳 和 官 莊 相 符 , 詳 請 轉 奏 , 援 以 為例 。 部 議 不 許 。 以 拳 和 官 莊 久 已 無 案 可 稽 , 若 照 屯 案 辦理 , 屯 案 田 園 各 分 六 等 , 此 項 園 徵 四 石 , 已 準 屯 案 第 四等 , 則 田 不 應 列 第 六 等 , 漫 無 區 別 。 是 拳 和 官 莊 與 屯 租二 案 , 均 難 援 引 矣 。 然 其 後 仍 定 田 六 、 園 四 之 率 , 丈 陞報 部 。 有 田 二 千 一 百 四 十 三 甲 餘 , 園 三 百 甲 餘 , 歲 徵 租穀 一 萬 四 千 六 十 三 石 有 奇 。 供 耗 之 外 , 又 徵 餘 糧 , 此 為各 屬 所 無 。 查 臺 灣 陞 科 章 程 , 凡 田 園 祗 徵 正 供 、 耗 羨 。若 徵 別 款 租 賦 , 從 無 併 徵 正 供 。 而 蘭 屬 獨 增 餘 租 , 猶 之他 屬 雜 徵 , 固 不 與 供 耗 核 計 考 成 也 。 顧 餘 租 實 為 籌 備 經費 之 計 , 即 仿 淡 水 屯 租 之 例 , 每 石 折 色 一 圓 , 奉 文 照 議在 案 。 嗣 以 同 安 下 沙 則 而 計 , 則 田 一 甲 徵 穀 六 石 , 又 徵供 穀 一 石 七 斗 五 升 八 合 四 勺 七 秒 二 撮 , 耗 穀 一 斗 七 升 五合 八 勺 四 秒 七 撮 , 餘 租 四 石 零 六 升 五 合 六 勺 八 秒 一 撮 ;園 一 甲 徵 穀 四 石 , 又 徵 供 穀 一 石 七 斗 一 升 六 合 六 勺 一 秒一 撮 , 耗 穀 一 斗 七 升 一 合 六 勺 六 秒 六 撮 , 餘 租 二 石 一 斗一 升 一 合 七 勺 二 秒 八 撮 。 較 之 創 始 原 議 , 凡 田 減 耗 六 升八 合 三 勺 八 秒 三 撮 , 園 減 供 二 勺 、 耗 六 升 六 合 七 勺 五 秒九 撮 , 悉 入 餘 租 , 以 副 其 用 。 嘉 慶 二 十 三 年 , 臺 灣 府 知府 以 蘭 地 初 啟 , 民 力 未 充 , 詳 請 豁 免 餘 租 。 而 司 中 以 核與 原 案 田 六 、 園 四 之 數 , 實 為 減 少 , 未 許 。 道 光 七 年 ,奏 請 改 則 , 而 餘 租 更 寬 裕 矣 。

    先 是 , 臺 灣 田 賦 自 荷 蘭 以 來 , 皆 徵 供 穀 。 歸 清 後, 亦 以 此 為 兵 糈 。 而 穀 價 既 賤 , 當 事 者 無 所 獲 利 。 二 十三 年 , 改 徵 折 色 , 每 石 六 八 秤 銀 二 圓 。 當 是 時 , 市 價 每石 僅 值 一 圓 五 角 , 而 當 事 者 又 格 外 誅 求 , 兼 有 火 耗 之 損。 臺 灣 縣 保 西 里 人 不 從 , 幾 至 激 變 。 莊 豪 郭 崇 高 走 籲 北京 , 詔 逮 知 縣 閻 炘 治 罪 , 事 始 息 。 澎 湖 為 海 中 群 島 , 地瘠 而 磽 , 素 不 播 稻 , 所 產 唯 番 藷 黍 稷 , 一 逢 鹹 雨 , 枯 槁不 收 , 故 其 地 不 賦 , 由 臺 供 之 。 光 緒 三 年 春 , 福 建 巡 撫丁 日 昌 奏 蠲 臺 灣 雜 稅 , 略 謂 臺 、 鳳 、 嘉 三 邑 合 長 二 百 九十 里 , 額 徵 供 穀 十 三 萬 餘 石 , 而 彰 、 淡 、 蘭 一 廳 兩 縣 合長 五 百 八 十 里 , 僅 徵 穀 五 萬 六 千 餘 石 。 蓋 臺 、 鳳 、 嘉 開闢 之 地 較 早 , 稅 則 皆 沿 鄭 氏 之 舊 , 而 漳 、 淡 、 蘭 新 墾 之地 , 新 定 科 則 , 故 賦 較 輕 也 。 十 一 年 建 省 , 以 劉 銘 傳 為巡 撫 , 沈 應 奎 為 布 政 使 。 銘 傳 負 吏 才 , 以 臺 灣 經 費 向 由福 建 協 助 , 欲 謀 自 給 之 計 , 振 興 物 產 , 以 盡 土 宜 。 十 二年 五 月 , 奏 請 清 賦 。 疏 曰 : 『 竊 查 臺 灣 糧 課 , 自 入 版 圖以 來 , 仍 循 鄭 氏 之 舊 , 每 丁 歲 徵 銀 四 錢 八 分 六 釐 , 乾 隆元 年 , 欽 奉 恩 諭 , 臺 灣 丁 糧 著 照 內 地 分 中 減 則 , 每 丁 徵銀 二 錢 , 以 舒 民 力 , 歲 徵 銀 三 千 七 百 六 十 餘 兩 。 及 十 二年 , 乃 議 勻 入 田 園 徵 收 。 其 番 眾 所 耕 田 地 , 概 免 完 賦 ,照 舊 就 丁 納 糧 。 至 道 光 間 , 通 計 全 臺 墾 熟 田 園 凡 有 三 萬八 千 一 百 餘 甲 , 又 三 千 二 十 一 頃 五 十 餘 畝 , 穀 種 折 地 一千 四 百 三 十 畝 , 年 徵 栗 二 十 萬 五 千 六 百 餘 石 , 租 番 銀 一萬 八 千 七 百 餘 圓 。 至 今 已 數 十 年 , 墾 熟 田 園 較 前 多 至 數倍 。 統 計 全 臺 之 額 , 僅 徵 額 銀 一 萬 五 千 七 百 四 十 六 兩 ,洋 銀 一 萬 八 千 六 百 六 十 九 圓 , 又 穀 十 九 萬 八 千 五 十 七 石, 久 無 報 丈 陞 科 。 伏 維 我 朝 輕 徭 薄 賦 , 亙 古 所 無 , 而 於臺 灣 一 島 尤 為 寬 厚 。 雍 正 、 乾 隆 間 , 屢 奉 恩 諭 , 臺 灣 賦稅 , 不 准 議 加 。 其 時 海 宇 澄 清 , 昇 平 無 事 , 朝 廷 以 臺 灣一 隅 無 足 重 輕 。 今 則 海 上 多 警 , 而 臺 灣 為 海 疆 之 要 隘 ,奉 旨 改 建 行 省 , 經 費 浩 大 , 今 昔 不 同 。 臣 忝 膺 斯 土 , 目擊 時 艱 , 當 此 財 用 匱 乏 之 時 , 值 百 廢 待 舉 之 際 , 不 能 不就 地 籌 畫 。 三 、 五 年 後 , 能 照 部 議 , 以 臺 地 自 有 之 財 ,供 臺 地 經 營 之 用 , 自 成 一 省 , 永 保 巖 疆 。 況 疊 次 欽 奉 諭旨 , 開 源 節 流 。 顧 以 額 定 之 賦 , 應 有 之 稅 , 乃 部 庫 入 款之 常 經 , 國 家 經 久 之 至 計 。 舍 此 不 為 , 徒 求 鄰 省 , 雖 至舌 破 脣 焦 , 緩 急 仍 不 足 恃 。 臣 渡 臺 以 來 , 詳 查 民 間 賦 稅, 較 之 內 地 毫 不 輕 減 。 而 詢 其 底 蘊 , 全 係 紳 士 包 攬 。 若某 處 有 田 可 墾 , 先 由 墾 首 遞 稟 , 承 攬 包 墾 , 然 後 分 給 墾戶 。 墾 首 不 費 一 錢 , 僅 遞 一 稟 。 墾 熟 之 後 , 每 年 抽 租 一成 , 名 曰 大 租 ; 又 有 屯 租 、 隘 租 各 項 名 目 。 而 糧 課 正 供毫 無 續 報 陞 科 。 如 臺 北 、 淡 水 田 園 三 百 餘 里 , 僅 徵 糧 一萬 三 千 餘 石 。 私 陞 隱 匿 , 不 可 勝 計 。 臣 現 由 內 地 選 調 廳縣 佐 雜 三 十 餘 人 , 分 派 南 北 各 縣 。 又 由 各 縣 選 派 公 正 紳士 數 人 , 會 同 先 查 保 甲 , 就 戶 問 糧 。 一 俟 田 畝 查 明 , 再行 遂 戶 清 丈 。 委 派 臺 灣 府 知 府 程 起 鶚 、 臺 北 府 知 府 雷 其達 , 各 設 清 賦 總 局 , 督 率 辦 理 。 至 於 賦 稅 之 輕 重 , 應 俟丈 量 之 後 , 再 請 旨 飭 部 覆 議 。 維 念 臺 灣 民 風 強 悍 , 一 言不 合 , 拔 刀 相 向 , 聚 眾 挾 官 , 視 為 常 事 。 林 爽 文 之 變 ,則 言 陞 科 之 逼 迫 。 以 是 委 員 下 鄉 清 查 , 視 為 畏 途 。 且 千山 叢 雜 , 道 路 崎 嶇 ; 若 非 勤 實 耐 勞 之 員 , 協 同 公 正 紳 士, 切 實 清 查 , 無 裨 實 際 ; 且 恐 竣 事 無 期 。 惟 有 嚴 定 賞 罰, 以 冀 成 效 。 若 各 地 方 委 員 紳 士 等 妥 速 辦 理 , 認 真 清 查, 臣 請 照 異 常 勞 績 , 從 優 奏 獎 , 以 示 鼓 勵 。 倘 有 賄 託 隱匿 等 情 事 , 抑 或 畏 難 延 誤 , 即 行 參 革 。 庶 得 實 力 奉 行 ,為 朝 廷 經 久 之 謀 , 除 地 方 吞 匿 之 弊 , 裕 國 便 民 , 以 期 有裨 臺 灣 之 大 局 』 。 六 月 , 詔 可 。 設 清 賦 局 於 臺 北 、 臺 南兩 府 , 以 布 政 使 轄 之 , 命 知 府 統 理 。 各 廳 、 縣 設 分 局 ,任 總 辦 , 以 同 知 、 知 縣 主 之 。

    初 , 銘 傳 議 辦 清 賦 之 時 , 先 詢 各 廳 縣 。 或 以 為 當編 查 保 甲 , 就 戶 問 糧 ; 或 以 為 即 施 辦 清 丈 , 就 田 問 賦 。而 眾 多 主 前 說 , 且 為 根 本 之 計 。 於 是 先 辦 保 甲 , 限 二 月告 竣 。 乃 以 清 賦 之 意 告 示 於 民 曰 : 『 臺 灣 地 方 自 乾 隆 五十 三 年 續 丈 之 後 , 至 今 開 闢 田 園 數 倍 於 前 , 久 未 報 丈 陞科 。 從 前 海 宇 昇 平 , 朝 廷 視 臺 灣 一 島 , 不 足 重 輕 , 期 無內 患 , 不 慮 外 侮 , 賦 稅 一 項 , 屢 奉 恩 詔 , 格 外 從 寬 , 以示 綏 遠 安 邊 之 意 。 現 在 海 疆 多 事 , 臺 灣 重 地 , 久 為 外 人窺 伺 。 朝 廷 特 設 巡 撫 , 以 資 控 制 。 本 爵 部 堂 忝 膺 斯 土 ,應 為 地 方 遠 大 之 謀 。 故 招 撫 生 番 , 以 靖 內 患 ; 籌 辦 海 防, 以 禦 外 侮 ; 清 查 田 畝 , 以 裕 餉 需 。 不 憚 勞 怨 , 慘 澹 經營 , 一 時 併 舉 , 以 為 長 治 久 安 之 計 。 爾 百 姓 等 渡 海 遷 來, 當 知 創 業 不 易 , 須 為 子 孫 立 百 年 之 業 , 官 民 一 德 一 心, 共 保 巖 疆 , 同 享 樂 土 。 查 臺 灣 素 稱 沃 壤 , 近 年 開 闢 日多 , 舊 糧 轉 形 虧 短 , 皆 由 業 戶 變 遷 無 定 , 糧 額 向 不 催 收; 故 遇 逃 亡 , 莫 從 究 詰 。 或 由 田 園 籍 冊 失 毀 , 戶 無 確 名, 疆 界 混 淆 , 土 豪 得 以 隱 匿 霸 佔 , 奸 民 從 中 包 攬 控 爭 。或 籍 防 番 抽 收 隘 租 , 或 稱 完 糧 自 收 大 租 。 強 者 有 田 無 賦, 弱 者 有 賦 無 田 。 更 有 近 溪 田 園 , 水 衝 沙 壓 , 小 民 無 力報 豁 , 田 去 糧 存 。 種 種 弊 端 , 國 計 民 生 , 皆 有 阻 礙 。 若不 及 早 清 查 , 貽 害 胡 底 。 現 經 奏 明 清 丈 全 臺 田 畝 , 委 派南 、 北 兩 府 , 設 立 總 局 , 剋 日 舉 辦 。 爾 等 田 園 一 經 清 丈, 編 立 字 號 , 某 字 某 號 之 田 , 則 為 某 處 某 人 之 業 。 糧 戶何 名 , 冊 籍 昭 然 。 遇 有 買 賣 , 立 即 過 戶 催 收 , 可 免 侵 佔冒 爭 , 永 杜 搆 訟 之 弊 。 其 有 水 衝 沙 壓 之 地 , 亦 可 隨 時 稟報 , 頓 釋 累 積 之 負 。 是 於 國 計 民 生 , 兩 有 裨 益 。 自 示 之後 , 一 律 辦 理 』 。 嗣 以 清 丈 章 程 , 頒 發 於 民 。 其 時 各 屬業 戶 , 多 慮 加 租 。 劣 紳 土 豪 , 造 作 蜚 語 。 銘 傳 不 為 所 撓, 督 勵 有 司 , 晝 夜 不 息 。 八 月 , 復 以 丈 法 昭 示 於 民 曰 :『 臺 灣 田 園 , 舉 辦 丈 量 , 前 經 按 照 淡 水 縣 志 載 定 弓 尺 制度 , 每 戈 一 丈 二 尺 五 寸 為 準 , 分 頒 各 屬 應 用 在 案 。 現 據宜 蘭 、 新 竹 兩 縣 先 後 稟 稱 : 該 二 邑 丈 量 田 畝 , 向 以 一 丈三 尺 五 寸 為 一 戈 , 與 現 頒 之 戈 互 相 比 較 , 每 戈 多 加 一 尺。 紳 民 嘵 嘵 , 置 辨 不 休 , 請 示 遵 辦 等 語 前 來 。 查 臺 灣 自國 初 始 入 版 圖 , 核 算 田 畝 , 有 所 謂 每 戈 、 每 甲 等 名 目 ,皆 係 鄭 氏 一 時 權 宜 。 雍 正 九 年 , 特 奉 廷 旨 , 臺 灣 田 園 化甲 為 畝 , 係 以 戈 數 核 為 弓 數 。 其 弓 定 制 六 尺 , 積 二 十 四弓 為 一 畝 , 載 在 志 乘 , 遵 行 已 久 。 現 在 舉 辦 丈 量 , 猶 用戈 、 甲 名 目 , 不 過 因 其 舊 俗 , 以 計 總 數 , 為 將 來 積 算 之端 。 至 於 量 則 陞 科 , 仍 應 遵 照 定 章 , 以 弓 計 畝 。 如 以 一丈 二 尺 五 寸 之 戈 , 就 一 甲 之 田 化 弓 計 畝 , 有 十 一 畝 三 分有 奇 。 如 以 一 丈 三 尺 五 寸 之 戈 , 就 一 甲 化 弓 計 畝 , 有 十三 畝 一 分 八 厘 有 奇 。 是 長 一 尺 之 戈 , 每 甲 即 多 一 畝 八 分八 厘 之 賦 , 並 無 便 宜 。 該 二 邑 以 弓 小 一 尺 , 藉 詞 爭 執 ,難 保 不 誤 。 尚 執 戈 大 賦 輕 、 戈 小 賦 重 之 成 見 , 亟 應 剴 切曉 諭 , 以 昭 定 制 , 而 釋 群 疑 。 臺 灣 田 園 化 甲 為 畝 , 奉 旨遵 行 定 章 , 斷 不 能 仍 復 論 戈 納 賦 。 現 在 所 用 舊 弓 尚 是 五尺 , 迨 清 丈 之 後 , 仍 應 以 戈 伸 尺 , 按 六 尺 為 一 弓 , 積 二百 四 十 弓 為 一 畝 , 計 畝 陞 科 。 爾 人 民 將 來 供 賦 , 不 定 於戈 尺 之 短 長 , 而 定 於 弓 數 之 多 寡 。 其 戈 長 者 既 不 能 有 所取 巧 , 戈 短 者 亦 決 不 至 多 完 。 爾 紳 民 務 當 曉 然 朝 廷 治 賦經 邦 , 一 秉 大 公 , 毫 無 偏 拗 。 其 各 懍 遵 』 。 十 月 , 各 屬漸 報 丈 竣 , 乃 定 租 率 。 倣 江 南 一 條 鞭 法 , 舉 前 之 丁 稅 、耗 羨 等 款 而 括 之 , 折 色 完 納 , 並 加 補 水 、 秤 餘 , 以 定 地則 。 凡 分 四 則 。 前 之 不 入 則 者 , 如 新 竹 以 北 , 則 為 一 等、 二 等 、 三 等 ; 彰 化 以 南 , 為 平 等 、 次 等 、 下 等 。 丈 單列 天 、 地 、 人 三 號 。 魚 塭 之 率 視 天 字 田 , 故 業 戶 較 益 。臺 南 之 田 , 有 早 季 養 魚 而 晚 季 播 穀 者 , 收 利 尤 豐 , 而 納租 則 輕 也 。 前 時 大 租 多 議 裁 廢 , 至 是 乃 據 減 四 、 留 六 之制 , 以 歸 小 租 納 課 , 而 業 戶 僅 得 其 六 。 十 二 月 , 頒 定 徵租 之 制 , 其 詳 如 表 。 於 是 全 臺 田 賦 計 徵 六 十 七 萬 四 千 四百 六 十 八 兩 , 實 增 四 十 九 萬 一 千 一 百 零 二 兩 。 十 四 年 春正 月 , 示 領 丈 單 , 甲 費 二 元 。 嘉 、 彰 兩 邑 民 戶 騷 動 。 而彰 化 知 縣 李 嘉 棠 素 貪 墨 , 施 九 緞 起 而 抗 之 , 糾 眾 圍 城 ,提 督 朱 煥 明 被 戕 , 銘 傳 派 兵 平 之 。 裁 收 丈 費 。 以 十 八 年五 月 , 撤 清 賦 局 , 而 全 臺 田 賦 乃 定 。

        官 莊
    初 , 施 琅 克 臺 之 後 , 以 臺 地 肥 沃 , 土 曠 人 稀 , 奏 設官 莊 , 召 民 開 墾 。 按 其 所 入 , 以 助 經 費 。 康 熙 四 十 九 年, 兵 備 道 陳 璸 以 其 有 弊 , 奏 請 廢 止 , 其 款 入 官 。 雍 正 元年 , 漳 浦 藍 鼎 元 上 書 巡 臺 御 史 吳 達 禮 , 略 曰 : 『 臺 灣 舊有 官 莊 , 為 文 武 養 廉 之 具 。 今 歸 入 公 家 , 各 官 救 口 不 贍矣 。 夫 忠 信 重 祿 , 所 以 勸 士 。 況 官 人 於 遐 荒 絕 域 , 欲 用其 身 心 , 而 凍 餒 其 妻 子 , 使 之 枵 腹 從 公 , 非 情 之 平 也 。官 莊 猶 古 公 田 , 更 不 病 民 。 舊 莊 雖 沒 , 新 地 可 再 墾 也 。查 臺 北 有 竹 塹 埔 , 沃 衍 百 餘 里 , 可 闢 良 田 千 頃 。 又 當 孔道 要 衝 。 曩 以 棄 置 荊 榛 , 故 野 番 敢 於 出 沒 。 唯 地 大 需 人, 非 民 力 所 能 開 墾 , 莫 若 令 全 臺 文 武 各 官 , 分 地 闢 之 ,各 捐 資 本 , 自 備 牛 種 、 田 器 , 結 廬 招 佃 , 永 為 本 衙 門 恆產 。 不 獨 一 時 之 利 , 萬 世 之 利 也 。 夫 臺 地 素 腴 , 隨 墾 隨收 。 一 年 所 穫 , 足 敷 其 本 。 二 、 三 年 後 , 食 用 不 竭 。 以天 地 自 然 之 利 , 為 臣 子 養 廉 之 資 , 而 又 可 以 祛 番 害 、 益國 賦 、 足 民 食 , 是 一 舉 而 數 善 備 也 』 。 達 禮 據 以 入 告 ,許 之 。 於 是 總 兵 藍 廷 珍 先 墾 貓 霧  之 野 , 名 曰 藍 興 , 即今 臺 中 郡 治 之 地 。 其 田 最 沃 , 有 泉 可 溉 , 每 甲 歲 可 得 穀百 石 。 八 年 , 總 兵 王 郡 奏 以 臺 灣 賞 恤 兵 丁 之 款 , 購 置 業產 , 而 收 其 利 , 照 例 納 租 , 由 鎮 理 之 , 派 員 徵 收 。 其 後官 莊 一 百 二 十 有 五 所 , 年 徵 糖 、 穀 、 牛 磨 、 魚 塭 等 款 三萬 七 百 三 十 九 兩 九 錢 六 分 六 釐 , 逐 年 增 多 。 而 奸 猾 之 徒, 夤 緣 武 弁 , 藉 名 官 莊 , 侵 佔 番 地 , 以 牟 私 利 。 番 黎 怨恨 , 莫 可 誰 何 。 乾 隆 九 年 , 詔 曰 : 『 外 省 鎮 將 等 員 , 不許 任 所 置 立 產 業 , 例 有 明 禁 ; 內 地 且 然 , 況 海 外 番 黎 之地 ! 武 員 置 立 莊 田 , 墾 種 取 利 , 縱 無 佔 奪 民 產 之 事 , 而家 丁 、 佃 戶 倚 勢 凌 人 , 生 事 滋 擾 , 斷 所 不 免 。 朕 聞 臺 灣地 方 , 從 前 地 廣 人 稀 , 土 泉 豐 足 , 彼 處 鎮 將 大 員 無 不 創立 莊 產 , 召 佃 開 墾 , 以 為 己 業 。 且 有 客 民 侵 佔 番 地 , 彼此 爭 競 , 投 讞 武 員 , 因 而 據 為 己 有 。 亦 有 授 受 前 官 已 成之 產 , 相 習 以 為 固 然 。 其 中 來 歷 不 明 , 是 以 民 、 番 互 控之 案 , 絡 繹 不 休 。 若 非 澈 底 清 查 , 嚴 行 禁 絕 , 終 非 寧 緝番 民 之 道 。 著 該 督 撫 派 高 山 前 往 , 會 同 巡 臺 御 史 等 一 一清 釐 。 凡 歷 任 武 職 大 員 創 立 莊 產 , 查 明 並 無 侵 佔 番 地 及與 民 番 並 無 爭 控 之 案 者 , 毋 論 本 人 子 孫 , 或 轉 售 他 人 ,均 令 照 舊 管 業 外 , 若 有 侵 佔 民 番 地 界 之 處 , 秉 公 清 查 ,民 產 歸 民 , 番 地 歸 番 , 不 許 仍 前 曚 混 , 以 啟 事 端 。 此 後創 立 產 業 , 開 墾 草 地 , 永 行 禁 止 。 倘 有 託 名 者 , 即 將 本官 交 部 嚴 加 議 處 , 地 畝 入 官 。 如 該 管 官 吏 通 同 容 隱 , 並行 議 處 』 。 十 七 年 更 立 石 番 界 , 以 禁 侵 墾 。 而 墾 者 仍 多, 遠 至 內 山 。 五 十 五 年 , 頒 行 清 丈 , 凡 侵 墾 番 地 者 皆 入官 。 而 運 會 所 至 , 防 不 勝 防 , 其 令 遂 廢 。
        隆 恩
    乾 隆 五 十 一 年 林 爽 文 之 役 , 欽 差 大 臣 福 康 安 治 軍 臺灣 。 既 平 , 尚 餘 兵 餉 五 十 餘 萬 兩 , 奏 設 隆 恩 官 莊 , 募 佃耕 之 , 或 購 大 租 歲 收 其 益 , 以 充 賑 恤 班 兵 之 款 。 臺 灣 之兵 均 調 自 福 建 , 離 家 遠 戍 , 遇 之 較 優 。 然 多 為 武 弁 侵 沒, 不 副 設 置 之 意 。 其 田 多 在 彰 、 淡 兩 屬 , 租 制 與 官 莊 同, 歲 徵 穀 三 千 七 百 餘 石 。 光 緒 十 八 年 , 布 政 使 唐 景 崧 通飭 各 屬 , 謂『
臺 、 澎 各 營 原 置 隆 恩 官 莊 田 園 糖  , 所 收 租 息 , 除 完納 正 供 外 , 餘 款 由 營 造 冊 送 司 , 按 年 在 請 領 臺 餉 內 扣 存司 庫 , 入 撥 充 餉 。 乃 因 遞 年 租 息 參 差 不 等 , 奉 部 行 令 ,按 照 乾 隆 五 十 四 、 五 兩 年 租 息 統 算 折 半 , 勻 計 作 為 定 額, 盈 則 儘 數 造 報 , 絀 則 令 承 辦 營 員 賠 補 , 例 定 甲 年 徵 收, 乙 年 造 報 , 閩 省 歷 辦 在 案 。 嗣 因 各 營 原 置 田 園 案 券 ,間 多 被 匪 遺 失 。 歷 年 既 久 , 官 弁 遞 更 , 逐 年 祗 向 原 佃 收租 , 不 復 問 及 田 園 處 所 。 間 有 被 水 沖 塌 者 , 亦 久 不 報 豁, 佃 戶 難 免 賠 累 。 弊 竇 叢 生 。 以 致 東 移 西 扯 , 竟 將 所 墾民 業 , 希 圖 免 糧 , 混 為 官 莊 者 有 之 ; 逐 年 滯 欠 短 額 , 積壓 數 年 始 行 造 報 者 有 之 。 是 此 項 官 莊 , 從 前 業 已 混 含 不清 。 迨 至 全 臺 一 律 清 丈 之 時 , 南 北 情 形 又 各 不 同 。 臺 南則 就 田 查 問 , 是 以 此 次 田 園 歷 歷 可 考 ; 臺 北 則 不 問 何 項田 園 , 統 行 清 丈 。 在 當 時 則 藉 刪 除 各 項 名 目 為 辭 , 殊 不知 此 項 田 園 , 係 發 帑 買 置 , 定 由 官 收 , 與 民 田 之 繳 納 番租 、 隘 租 、 屯 租 , 情 形 迥 異 。 嗣 因 清 丈 完 竣 , 民 業 錢 糧議 由 小 租 戶 完 納 , 大 租 減 收 四 分 , 貼 給 小 租 完 糧 。 而 臺北 官 莊 田 園 亦 由 佃 戶 承 糧 , 由 臺 北 府 雷 守 議 照 大 租 章 程, 營 中 減 收 四 成 , 司 中 祗 照 六 成 扣 收 租 息 , 奉 前 撫 憲 批准 , 行 司 照 辦 。 當 時 辦 理 , 原 為 一 時 權 宜 之 舉 , 不 能 遽以 咨 部 。 何 也 ? 蓋 以 各 處 扣 餉 之 莊 租 , 係 除 完 納 正 供 之款 , 淨 收 租 息 。 清 丈 以 後 , 供 賦 多 至 數 倍 , 供 多 則 租 亦多 , 何 以 轉 少 四 成 , 是 以 難 於 咨 部 。 臺 南 各 縣 田 園 歷 歷可 考 , 係 清 丈 時 查 詢 , 佃 戶 自 稱 。 各 縣 照 所 指 之 田 園 ,年 應 徵 收 錢 糧 秤 水 赴 營 催 完 。 營 中 則 較 之 前 年 所 納 供 賦盈 溢 數 倍 , 租 息 因 之 而 短 。 各 營 所 以 紛 紛 藉 口 。 然 臺 南官 莊 田 園 盈 溢 , 可 想 而 知 。 倘 營 中 原 置 田 園 案 券 尚 存 ,何 難 一 一 清 理 , 租 息 尚 可 加 增 。 祗 以 各 營 案 券 燬 失 , 兼以 當 時 原 置 田 園 甲 數 , 並 無 造 冊 分 送 督 撫 司 存 案 , 以 致上 年 赴 閩 查 考 , 無 從 檢 出 。 現 各 營 以 新 定 錢 糧 , 較 之 舊時 供 賦 溢 出 數 倍 , 臺 北 議 以 減 四 收 六 章 程 , 而 臺 南 則 不能 完 納 。 迨 至 奏 銷 迫 屆 , 由 縣 詳 司 , 就 餉 核 扣 , 而 各 營錢 糧 既 多 , 租 額 因 而 減 少 , 紛 紛 又 以 案 照 臺 北 減 四 收 六核 扣 租 息 為 請 。 查 此 項 隆 恩 田 園 , 係 屬 發 帑 購 置 , 遞 年徵 收 租 息 , 完 納 錢 糧 之 外 , 扣 存 司 庫 充 餉 , 各 數 目 均 咨部 有 案 。 臺 北 議 以 減 四 收 六 , 實 因 田 園 混 入 民 業 , 丈 量未 經 指 出 , 暫 時 權 宜 辦 理 , 然 亦 不 能 遽 以 咨 部 。 現 民 業均 已 陞 科 , 而 官 莊 歷 年 瓜 葛 不 清 。 若 統 照 減 四 收 六 辦 理, 遞 年 司 庫 短 扣 五 千 餘 兩 , 從 何 彌 補 ? 亟 須 通 籌 全 局 ,澈 底 清 釐 , 俾 得 一 勞 永 逸 。 擬 將 臺 南 、 安 、 鳳 、 嘉 、 彰四 縣 官 莊 田 園 , 清 丈 既 已 指 出 , 應 飭 各 縣 委 員 會 營 按 明圖 冊 所 載 前 赴 ,
就 田 問 佃 , 向 佃 議 租 , 重 新 整 頓 。 臺 北 淡 、 新 、 宜 各縣 , 雖 無 田 園 之 可 考 , 總 有 佃 戶 之 可 憑 。 向 佃 追 田 , 罷四 六 之 議 , 逐 一 清 理 。 或 田 甲 不 敷 , 租 額 短 缺 , 究 竟 是何 原 委 , 抑 係 昔 年 被 水 沖 塌 , 據 實 造 冊 送 司 , 分 別 核 辦』 。 於 是 各 縣 會 營 清 釐 , 終 不 能 澈 底 追 究 , 而 每 年 所 徵祗 有 十 之 七 、 八 而 已 。
        抄 封
    抄 封 亦 官 租 也 , 其 租 有 二 , 曰 叛 產 : 林 爽 文 之 役 ,凡 與 黨 人 者 , 皆 籍 其 田 , 或 被 株 連 , 所 抄 至 數 萬 石 , 多在 嘉 、 彰 兩 縣 。 自 是 每 有 亂 事 , 援 例 以 行 , 為 官 署 歲 入之 款 。 叛 產 之 業 ,  之 於 民 , 而 收 其 稅 。 歲 徵 銀 約 五 萬四 千 兩 。 曰 生 息 : 從 前 府 道 庫 款 每 存 至 數 百 萬 兩 , 或 數十 萬 兩 , 貸 之 富 民 , 而 收 其 息 , 息 甚 輕 。 一 遇 有 事 , 則收 回 之 , 而 倉 卒 難 繳 , 或 凌 夷 無 力 , 亦 籍 其 田 以 取 償 焉, 售 之 於 民 以 抵 款 焉 。 按 年 出  , 而 收 其 稅 , 亦 為 官 署入 款 之 一 。 其 詳 皆 在 度 支 志 。 然 抄 封 之 中 , 有 撥 支 兵 餉者 , 有 充 地 方 公 費 者 , 又 有 鬻 供 軍 需 者 。 其 業 散 在 各 縣, 統 歸 臺 灣 府 遴 派 佃 首 , 代 為 徵 收 , 多 屬 富 紳 攬 辦 。 其田 園 各 分 三 等 : 上 田 每 甲 納 穀 三 十 二 石 , 中 二 十 六 石 ,下 二 十 石 ; 上 園 視 中 田 , 中 園 視 下 田 , 下 園 十 八 石 。 道光 間 , 年 徵 五 萬 六 千 餘 兩 , 亦 如 官 莊 祗 徵 十 之 七 、 八 。每 年 可 得 秤 餘 四 千 餘 圓 , 以 補 額 撥 加 餉 內 應 徵 未 完 租 額。 同 治 六 年 , 署 知 府 葉 宗 元 請 將 秤 餘 儘 數 歸 公 , 許 之 。及 清 賦 時 , 亦 照 官 莊 辦 理 。
        番 租
    臺 灣 固 土 番 之 地 , 其 田 皆 番 之 田 也 。 我 民 族 拓 而 墾之 , 以 長 育 子 姓 , 至 於 今 是 利 。 然 其 成 也 , 固 非 一 朝 一夕 之 故 ; 胼 手 胝 足 , 出 生 入 死 , 而 後 得 此 尺 寸 地 , 如 之何 而 不 惜 也 。 先 是 我 族 以 入 墾 番 地 , 遠 及 內 山 。 清 廷 下令 設 界 , 禁 出 入 , 違 者 治 罪 , 且 籍 其 田 。 而 利 之 所 在 ,人 所 必 趨 ; 禁 者 自 禁 , 而 墾 者 自 墾 , 終 至 法 令 不 行 , 訟獄 日 出 , 固 非 計 之 得 也 。 雍 正 三 年 , 戶 部 覆 准 臺 灣 各 番鹿 場 , 間 曠 地 方 , 可 以 墾 種 者 , 命 地 方 官 曉 諭 , 聽 各 番租 與 民 人 耕 種 。 五 年 , 巡 臺 御 史 尹 秦 據 淡 水 同 知 王 汧 詳請 , 大 社 留 給 五 百 甲 , 中 社 四 百 甲 , 小 社 三 百 甲 , 號 為社 田 , 以 為 耕 種 牧 獵 之 地 。 其 餘 悉 行 召 墾 , 並 限 三 年 起科 。 奏 請 頒 行 。 於 是 墾 者 先 與 番 約 , 歲 納 其 租 , 謂 之 番大 租 。 其 約 曰 招 墾 , 或 曰 永 耕 , 記 其 界 址 租 額 , 存 以 為據 , 或 報 之 官 。 背 約 者 官 為 催 科 , 所 以 保 護 番 黎 也 。 番大 租 有 二 : 公 有 者 謂 之 公 口 糧 租 , 土 目 收 之 , 照 其 社 例, 以 充 公 費 ; 私 有 者 謂 之 私 口 糧 租 , 番 自 取 之 。 然 其 租率 不 定 。 召 墾 之 時 , 互 先 立 約 , 如 活 租 則 照 所 穫 之 穀 而賦 之 , 或 十 之 一 , 或 十 之 二 , 或 十 之 一 五 。 而 死 租 則 視地 肥 瘠 以 定 , 大 略 為 十 之 一 。 其 詳 如 表 。 顧 活 租 雖 較 多, 一 遇 凶 歲 , 必 須 減 賦 。 若 死 租 則 不 論 豐 歉 , 莫 得 改 易。 臺 灣 民 田 之 稅 佃 亦 如 此 。 自 是 以 來 , 開 墾 日 進 , 負 租者 亦 多 , 番 不 能 索 。 道 光 初 , 淡 水 番 人 乃 由 漢 人 攬 辦 ,代 為 催 收 , 而 取 其 費 。 光 緒 十 三 年 清 賦 之 後 , 照 大 租 例, 去 四 留 六 , 並 廢 代 收 之 弊 , 而 番 田 變 為 民 田 矣 。 水 沙連 六 社 化 番 , 擁 地 甚 廣 , 番 不 能 耕 , 募 漢 人 墾 之 。 田 成, 納 其 所 穫 百 分 之 五 , 謂 之 亢 五 租 , 或 曰 空 五 租 。 道 光十 五 年 , 埔 、 眉 二 社 正 通 事 巫 春 榮 與 社 番 約 墾 草 地 八 十五 甲 , 按 甲 納 租 , 田 穀 二 石 , 園 一 石 , 以 早 晚 兩 季 攤 繳。 其 後 墾 者 均 照 此 例 。 鋤 耰 並 進 , 遂 成 樂 土 , 至 設 埔 里社 廳 以 理 之 。 然 佃 戶 多 負 租 。 光 緒 六 年 , 始 設 總 理 攬 收, 分 與 化 番 。 十 一 年 , 更 命 義 塾 教 習 偕 番 收 之 , 歲 與 千石 , 餘 歸 官 , 以 充 撫 育 之 費 。 十 三 年 , 改 歸 官 租 。 十 月, 全 臺 頒 定 租 制 。 通 判 吳 本 杰 據 埔 里 社 紳 士 稟 稱 布 政 使, 以 埔 屬 田 園 既 納 亢 五 租 , 若 一 律 照 完 正 供 , 未 免 過 重。 許 之 。 乃 不 入 上 則 , 中 則 田 徵 銀 一 兩 三 錢 六 分 , 下 則一 兩 九 錢 , 園 降 一 等 , 約 輕 三 分 之 一 。 而 亢 五 租 改 為 一石 八 斗 , 歲 收 二 千 四 百 石 , 以 千 石 給 番 , 千 石 歸 官 , 四百 石 為 催 科 之 費 。 而 亢 五 租 亦 變 為 官 租 矣 。
    初 , 噶 瑪 蘭 設 治 時 , 西 勢 之 地 民 墾 已 定 , 而 東 勢未 闢 。 自 濁 水 大 溪 以 南 至 蘇 澳 , 凡 十 六 社 , 平 原 膴 膴 ,付 之 荒 蕪 。 楊 廷 理 遣 三 籍 頭 人 理 之 , 分 授 漳 、 泉 、 粵 人開 墾 , 計 有 二 千 五 百 八 十 三 甲 。 番 素 愚 惰 , 既 歸 化 , 益不 敢 較 , 膏 腴 盡 為 民 有 。 通 判 翟 淦 與 廷 理 議 , 稟 請 總 督汪 志 伊 , 以 各 社 近 處 存 給 之 ; 大 社 二 里 , 小 社 一 里 , 謂之 加 留 餘 埔 。 然 番 不 能 墾 , 官 為 召 佃 , 以 三 籍 頭 人 為 佃首 , 經 理 徵 收 , 按 社 計 丁 而 分 給 之 , 謂 之 加 留 餘 埔 租 ,每 甲 定 穀 四 石 。 凡 丈 地 一 千 二 百 五 十 五 甲 二 分 。 漳 佃 首二 人 , 分 地 七 百 六 十 二 甲 餘 , 納 租 三 千 零 五 十 石 九 斗 三升 九 合 , 配 社 十 二 。 泉 佃 首 一 , 分 地 三 百 八 十 三 甲 餘 ,納 租 一 千 五 百 三 十 三 石 九 斗 五 升 七 合 , 配 社 三 。 粵 佃 首一 , 分 地 一 百 三 十 五 甲 餘 , 納 租 五 百 五 十 八 石 八 斗 三 升一 合 , 配 社 一 。 自 嘉 慶 十 五 年 起 , 至 二 十 三 年 次 第 告 竣, 奏 免 陞 科 , 民 番 皆 受 其 利 。 光 緒 十 三 年 清 賦 之 後 , 亦照 去 四 留 六 之 例 , 而 變 為 民 田 矣 。

    番 大 租 之 外 , 有 山 租 , 亦 民 與 番 約 者 也 。 阿 里 山為 嘉 義 熟 番 , 歸 化 最 久 , 而 地 甚 廣 , 山 產 多 。 漢 人 入 墾者 , 上 田 甲 納 穀 三 石 , 中 二 石 , 下 一 石 , 園 降 一 等 , 隨時 折 色 。 其 土 產 則 照 所 穫 百 分 之 五 納 之 , 謂 之 山 面 雜 租。 乾 隆 三 十 五 年 , 北 路 理 番 同 知 為 之 管 理 , 由 官 給 照 。洎 清 丈 時 , 亦 照 大 租 之 例 , 以 六 分 與 番 , 官 得 其 四 , 充雲 林 撫 墾 局 之 費 。

    臺 灣 溪 流 源 自 內 山 , 引 圳 溉 田 , 先 與 番 約 , 而 納水 租 。 其 租 不 一 , 或 銀 或 穀 , 或 以 牛 酒 , 藉 事 和 親 , 而闢 其 利 。 故 此 租 者 亦 番 租 之 一 也 。

        屯 租
    乾 隆 五 十 三 年 , 欽 差 大 臣 福 康 安 奏 設 屯 番 , 以 理 防務 , 語 在 軍 備 志 。 其 時 始 有 屯 租 。 以 番 境 未 墾 之 地 及 抄封 之 業 , 凡 八 千 八 百 餘 甲 , 分 給 屯 丁 , 自 耕 自 給 。 嗣 以抄 封 三 千 三 百 餘 甲 , 撥 充 班 兵 之 餉 , 餘 地 未 敷 。 五 十 五年 , 頒 行 清 丈 , 查 出 侵 墾 田 園 三 千 七 百 三 十 四 甲 餘 , 悉沒 之 官 。 分 則 定 租 , 歲 可 徵 穀 四 萬 一 千 數 百 石 , 充 為 屯田 , 募 佃 耕 之 , 官 收 其 穀 。 以 二 、 八 兩 月 分 給 屯 丁 , 謂之 屯 租 。 五 十 六 年 , 閩 浙 總 督 札 委 泉 州 知 府 來 臺 , 查 勘屯 田 , 量 甲 定 率 , 其 詳 如 表 。 每 穀 一 石 折 色 一 圓 , 歲 收四 萬 一 千 二 百 六 十 一 圓 四 角 六 分 六 釐 四 毫 二 絲 。 屯 餉 之餘 , 以 充 隘 餉 。 又 其 有 餘 , 為 開 闢 水 利 之 費 、 賞 恤 屯 丁之 款 。 請 墾 佃 戶 稟 由 理 番 同 知 給 照 , 或 曰 易 知 , 如 契 券。 自 是 以 來 , 屯 務 漸 廢 , 每 為 勢 豪 佔 據 , 或 被 佃 首 隱 匿, 租 額 愈 減 , 不 足 於 用 。 嘉 慶 十 五 年 , 總 督 方 維 甸 巡 臺, 以 官 給 各 屯 未 墾 之 地 , 多 為 奸 民 通 事 串 通 欺 詐 , 引 誘典 賣 , 越 界 侵 佔 , 飭 北 路 理 番 同 知 、 鳳 山 知 縣 分 勘 南 北各 屯 。 如 原 給 埔 地 及 應 交 屯 餉 田 園 , 許 民 自 首 , 不 究 其罪 。 又 以 奏 明 清 理 者 , 係 屬 原 給 埔 地 五 千 六 十 九 甲 , 撥充 屯 務 公 費 六 百 二 十 一 甲 , 應 徵 屯 餉 田 園 三 千 七 百 三 十五 甲 , 查 明 原 數 , 並 不 加 租 , 民 番 各 地 , 悉 仍 其 舊 。 以此 曉 諭 , 頗 為 整 頓 , 未 久 又 廢 。 光 緒 十 三 年 , 閩 浙 總 督楊 昌 濬 奏 言 : 『 臺 灣 當 初 設 屯 授 地 , 徵 租 支 餉 , 訂 立 章程 , 法 良 意 美 。 顧 今 已 百 餘 年 , 積 弊 愈 重 , 徵 收 屯 租 ,不 充 其 額 , 支 發 屯 餉 , 僅 給 其 半 。 蓋 以 原 給 屯 田 之 數 ,疊 遭 兵 燹 , 檔 案 不 存 ; 加 以 分 隸 各 縣 , 悉 任 佃 首 , 田 園界 址 及 其 租 額 , 不 得 而 知 。 故 今 亦 不 能 詳 查 。 而 佃 戶 遂圖 矇 混 , 以 磽 确 之 地 , 易 肥 饒 之 田 ; 又 或 稟 報 水 衝 沙 壓, 冀 請 豁 赦 。 故 欲 祛 其 積 弊 , 似 應 別 行 丈 量 , 造 明 圖 冊, 以 知 屯 田 之 地 , 庶 於 防 務 或 有 裨 益 』 。 是 時 巡 撫 劉 銘傳 頒 行 清 丈 , 以 屯 田 既 納 屯 租 又 課 正 供 , 慮 有 過 重 , 乃減 屯 租 十 分 之 四 , 改 為 官 租 , 照 則 定 課 , 分 給 丈 單 , 與民 田 同 。 而 佃 戶 仍 多 隱 報 , 且 抗 而 不 繳 。 十 六 年 , 全 臺所 收 租 額 , 僅 有 三 分 之 一 。 十 七 年 以 後 , 且 無 一 繳 者 。時 各 縣 業 戶 以 清 丈 故 , 民 多 謗 黷 , 故 銘 傳 不 欲 過 激 , 以叢 眾 怨 。 爰 籌 別 款 , 半 發 屯 餉 , 而 屯 租 幾 廢 矣 。
        隘 租
    隘 丁 之 設 , 用 以 防 番 。 官 設 之 隘 , 由 官 分 地 受 耕 ,或 支 給 口 糧 , 以 贍 其 身 。 而 民 隘 則 民 給 之 。 徵 收 隘 內 田園 , 謂 之 隘 租 。 隘 租 之 率 , 各 屬 不 同 。 或 甲 徵 一 石 , 或多 至 八 石 , 視 其 遠 近 險 夷 為 差 。 皆 於 設 隘 之 時 , 後 先 議定 。 其 徵 率 則 業 三 佃 七 。 隘 首 收 之 , 而 分 於 眾 , 官 不 過問 。 其 後 隘 制 日 弛 , 名 存 實 亡 。 鄉 猾 土 豪 冒 充 隘 首 , 藉飽 私 慾 。 同 治 十 三 年 , 欽 差 大 臣 沈 葆 楨 奏 請 開 山 撫 番 ,乃 以 兵 代 。 洎 光 緒 十 二 年 , 臺 灣 巡 撫 劉 銘 傳 改 設 隘 勇 ,徵 收 防 費 。 翌 年 清 賦 , 先 飭 各 屬 查 明 隘 田 之 數 , 至 是 廢之 , 給 發 丈 單 , 與 民 田 同 。
      荷 蘭 王 田 租 率 表
地 則 一 甲 租 率 地 則 一 甲 租 率
上 田 十 八 石 上 園 十 石 二 斗
中 田 十 五 石 六 斗 下 園 八 石 一 斗
下 田 十 石 二 斗 中 園 五 石 四 斗

  
        鄭 氏 官 田 租 率 表
地 則 一 甲 租 率 地 則 一 甲 租 率
上 田 十 八 石 上 園 十 石 二 斗
中 田 十 五 石 六 斗 中 園 八 石 一 斗
下 田 十 石 二 斗 下 園 五 石 四 斗

  
        鄭 氏 文 武 官 田 租 率 表
地 則 一 甲 租 率 地 則 一 甲 租 率
上 田 三 石 六 斗 上 園 二 石 二 斗 四 升
下 田 三 石 一 斗 二 升 中 園 二 石 六 斗 二 升
中 田 二 石 四 斗 下 園 一 石 八 升

  
      鄭 氏 文 武 官 田 稅 率 表
地 則 一 甲 稅 率 地 則 一 甲 稅 率
上 田 十 四 石 上 園 七 石 九 斗 六 升
中 田 十 二 石 四 斗 八 升 中 園 六 石 四 斗 八 升
下 田 八 石 一 斗 六 升 下 園 四 石 三 斗

  
      鄭 氏 田 園 徵 賦 表 ( 永 曆 三 十 七 年 )
州 分 田 額 園 額 合 計 ( 釐 )  賦 額 ( 合 )  
天 興 四 、 八 五 六 、 0 七 八 、 五 四 九 、 五 五 一 三 、 四 0 五 、 六 0 六 三 、 一 0 九 、 八 六 四
萬 年 二 、 六 七 八 、 四 九 二 、 三 六 九 、 七 一 五 、 0 四 八 、 六 0 二 九 、 0 一 八 、 一 二 二
計 七 、 五 三 四 、 五 七 一 0 、 九 一 九 、 二 八 一 八 、 四 五 三 、 八 六 九 二 、 一 二 七 、 九 八 七

  
        清 代 民 田 租 率 表 一 ( 自 康 熙 二 十 三 年 頒 定 , 至雍 正 六 年 )
地 則 一 甲 租 率 地 則 一 甲 租 率
上 田 八 石 八 斗 上 園 五 石
中 田 七 石 四 斗 中 園 四 石
下 田 五 石 五 斗 下 園 二 石 四 斗

  
        清 代 民 田 租 率 表 二 ( 雍 正 七 年 , 照 同 安 則 例 )
    上 田   每 畝 照 民 米 例 徵 銀 八 分 五 釐 三 毫 四 絲 , 另 徵秋 米 六 合 九 秒 五 撮 , 以 一 米 二 穀 折 算 。
    中 田   照 鹽 米 例 徵 銀 六 分 五 釐 八 毫 八 絲 四 忽 , 另徵 秋 米 八 合 八 秒 七 撮 。

    下 田   照 官 米 例 徵 銀 五 分 七 釐 五 毫 五 絲 , 不 徵 秋米 。

    上 園   照 中 田 例 。

    中 園   照 下 田 例 。

    下 園   照 鹽 米 不 徵 鹽 折 例 , 徵 銀 五 分 六 釐 一 毫 八絲 , 不 徵 秋 米 。
  

        清 代 民 田 租 率 表 三 ( 自 雍 正 七 年 頒 定 , 至 光 緒十 二 年 )
地 則 一 甲 租 率 地 則 一 甲 租 率
上 田 二 石 七 斗 四 升 上 園 二 石 八 升
中 田 二 石 八 升 中 園 一 石 七 斗 五 升
下 田 一 石 七 斗 五 升 下 園 一 石 七 斗 一 升 六 合

  
        清 代 民 田 租 率 表 四 ( 自 光 緒 十 三 年 頒 定 )
地 則 一 畝 正 耗 加 一 補 水 一 五 秤 餘 計 徵 銀 數 ( 微 )  
上 田 二 、 二 四 四 、 0 八 0 二 二 四 、 四 0 八 三 三 六 、 六 一 二 二 、 八 0 五 、 一 0 0
中 田 一 、 八 三 五 、 二 八 0 一 八 三 、 五 二 八 二 七 五 、 二 九 二 二 、 二 九 四 、 一 0 0
下 田 一 、 五 一 三 、 一 二 0 一 五 一 、 三 一 二 二 二 六 、 九 六 八 一 八 九 一 、 四 0 0
下 下 田 一 、 二 一 0 、 四 九 六 一 二 一 、 0 四 九 一 八 一 、 五 七 四 一 、 五 一 三 、 一 二 0
上 園 一 、 八 三 五 、 二 八 0 一 八 三 、 五 二 八 二 七 五 、 二 九 二 二 、 二 九 四 、 一 0 0
中 園 一 、 五 一 三 、 一 二 0 一 五 一 、 三 一 二 二 二 六 、 九 六 八 一 、 八 九 一 、 四 0 0
下 園 一 、 二 一 0 、 四 九 六 一 二 一 、 0 四 九 一 八 一 、 五 七 四 一 、 五 一 三 、 一 二 0
下 下 園 九 六 八 、 三 九 六 九 六 、 八 三 九 一 四 五 、 二 0 五 一 、 二 一 0 、 四 九 0

  
        清 代 民 田 租 率 表 五 ( 自 光 緒 十 三 年 頒 定 )
地 則 一 甲 折 色 租 率 地 則 一 甲 折 色 租 率
上 田 二 兩 六 錢 六 毫 七 絲 五 忽 上 園 二 兩 八 分 五 毫 四 絲
中 田 二 兩 八 分 五 毫 四 絲 中 園 一 兩 六 錢 六 分 四 釐 四 毫 三 絲 二 忽
下 田 一 兩 六 錢 六 分 四 釐 四 毫 三 絲 二 忽 下 園 一 兩 三 錢 三 分 一 釐 五 毫 四 絲 六 忽
下 下 田 一 兩 三 錢 三 分 一 釐 五 毫 四 絲 六 忽 下 下 園 一 兩 六 分 五 釐 二 毫 三 絲 六 忽  
人 字 田 三 錢 三 分 人 字 園 二 錢 二 分
地 字 田 四 錢 四 分 地 字 園 三 錢 三 分
天 字 田 六 錢 六 分 天 字 園 四 錢 四 分
    魚 塭 六 錢 六 分

  
        備 考 : 天 、 地 、 人 為 不 入 則者 。 新 竹 以 曰 一 等 、 二 等 、 三 等 。 彰 化 以 南 曰 平 等 、 次等 下 等 。 而 魚 塭 準 天 字 之 田 , 率 較 輕 。
  

        清 代 屯 田 租 率 表 ( 乾 隆 五 十 六 年 頒 定 )
地 則 一 甲 租 率 地 則 一 甲 租 率
一 則 田 二 十 二 石 一 則 園 十 石
二 則 田 十 八 石 二 則 園 六 石
三 則 田 十 四 石 三 則 園 五 石
四 則 田 十 二 石 四 則 園 四 石
五 則 田 十 石 五 則 園 三 石
六 則 田 六 石 六 則 園 二 石

  
        清 代 番 大 租 率 表
地 則 一 甲 租 率 地 則 一 甲 租 率
上 田 八 石 上 園 六 石
中 田 六 石 中 園 四 石
下 田 四 石 下 園 二 石

  
          阿 里 山 番 租 率 表
地 則 一 甲 租 率 地 則 一 甲 租 率
上 田 三 石 上 園 二 石
中 田 二 石 中 園 一 石
下 田 一 石 下 園 五 斗

  
          清 代 田 園 甲 數 表 ( 康 熙 二 十 三 年 )
地 則 縣 分 臺 灣 鳳 山 諸 羅 合 計 ( 釐 )  
上 田 八 五 七 、 二 一 一 、 八 0 四 、 三 八 一 七 、 二 0 二 、 六 七 八 、 七 八
中 田 七 八 七 、 五 九 一 八 七 、 二 二 九 二 七 、 一 七 一 、 九 0 一 、 九 八
下 田 二 、 二 四 0 、 八 三 六 八 六 、 八 八 二 六 、 0 五 二 、 九 五 三 、 七 六
下 園 二 0 五 、 三 五 七 三 八 、 五 一 一 、 六 二 一 、 五 二 二 、 五 六 五 、 三 八
中 園 一 、 三 六 七 、 八 二 二 二 九 、 二 一 一 、 七 五 0 、 二 四 三 、 三 四 七 、 二 七
上 園 三 、 一 0 二 、 九 九 一 、 四 0 一 、 九 八 五 0 一 、 六 二 五 、 0 0 六 、 五 八

  
          清 代 田 園 徵 賦 表 ( 康 熙 二 十 三 年 )
縣 分 田 額 園 額 合 計 ( 釐 )  賦 額 ( 合 )  
臺 灣 三 、 八 八 五 、 六 四 四 、 六 七 六 、 一 七 八 、 五 六 一 、 八 二 三 九 、 六 四 一 、 五 五 七
鳳 山 二 、 六 七 八 、 四 九 二 、 三 六 九 、 七 一 五 、 0 四 八 、 六 0 二 九 、 0 一 八 、 一 二 二
諸 羅 九 七 0 、 四 三 三 、 八 七 三 、 三 八 四 、 八 四 三 、 八 二 二 三 、 四 六 八 、 三 0 七
計 七 、 五 三 四 、 五 七 一 0 、 九 一 九 、 二 八 一 八 、 四 五 三 、 八 六 九 二 、 一 二 七 、 九 八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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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通 史 卷 九

臺 南 連 橫 雅 堂 撰

      度 支 志
    連 橫 曰 : 臺 灣 , 天 富 之 國 也 ; 官 山 府 海 , 利 盡 東 南。 荷 人 得 之 , 欲 以 掌 握 通 商 之 霸 權 。 顧 其 時 地 利 未 啟 ,移 民 未 多 , 歸 入 不 過 十 數 萬 盾 , 故 猶 仰 東 印 度 公 司 之 津貼 也 。 延 平 建 宅 , 萬 眾 偕 來 , 蓄 銳 待 時 , 百 事 俱 舉 。 養兵 之 數 , 多 至 七 十 有 二 鎮 。 使 鎮 為 千 人 , 則 器 械 糧 秣 之數 將 何 所 給 ? 而 延 平 乃 布 屯 田 之 制 , 自 耕 自 贍 , 不 取 於民 。 諮 議 參 軍 陳 永 華 又 整 飭 之 , 內 興 土 宜 而 外 張 貿 易 ,販 洋 之 利 歲 率 數 十 萬 圓 , 故 無 竭 蹶 之 患 。 及 經 西 伐 , 軍費 浩 繁 , 轉 粟 餽 餉 , 取 之 無 窮 ; 而 歷 年 積 蓄 , 因 而 漸 罄。 然 猶 不 斂 之 民 , 而 以 王 家 所 儲 者 用 之 。 蓋 以 鄭 氏 志 圖恢 復 , 傾 家 紓 難 , 固 非 有 自 私 自 利 之 心 也 。 文 武 勳 舊 皆有 官 田 ; 諸 王 湯 沐 之 奉 , 亦 別 有 所 給 。 而 土 田 初 闢 , 徵賦 甚 輕 , 故 民 皆 樂 業 , 先 公 而 後 私 。 跡 其 所 以 治 國 治 民者 , 猶 有 西 周 遺 法 。 天 不 祚 明 , 三 世 而 隕 , 此 則 無 可 如何 者 也 。
    清 人 得 臺 之 後 , 僅 設 一 府 、 三 縣 。 正 供 雜 稅 多 沿舊 制 ; 歲 入 不 過 八 萬 八 千 一 百 四 十 八 兩 , 而 歲 出 亦 祗 五千 六 百 七 十 四 兩 。 臺 灣 之 兵 均 調 自 福 建 , 自 總 兵 以 至 把總 , 合 以 戰 守 之 兵 七 千 四 百 六 十 人 , 俸 祿 餉 糈 歲 給 四 千八 百 五 十 一 兩 。 兼 以 福 建 各 營 兵 米 八 萬 九 千 七 百 八 十 五石 , 折 價 二 萬 六 千 九 百 三 十 六 兩 , 計 為 三 萬 七 千 四 百 六十 一 兩 。 入 款 尚 有 餘 裕 。 蓋 其 時 米 價 甚 賤 , 銀 則 貴 , 殆多 今 日 十 倍 , 故 以 一 府 、 三 縣 之 大 , 而 經 費 竟 若 是 之 少也 。 正 款 之 外 , 尚 有 私 款 , 可 以 調 劑 。 其 貪 者 則 取 之 於民 , 以 肥 私 橐 , 而 省 中 巧 宦 且 以 臺 灣 為 金 穴 矣 。 雍 正 以後 , 拓 地 漸 廣 , 增 設 廳 縣 , 而 物 價 亦 起 , 官 吏 俸 祿 不 足以 贍 , 故 有 復 設 官 莊 之 議 。 並 布 鹽 制 , 歸 府 辦 之 。 迨 乾隆 八 年 , 增 加 文 武 養 廉 , 歲 出 為 之 驟 多 。 五 十 一 年 林 爽文 之 役 , 用 兵 逾 年 , 耗 財 甚 巨 。 及 平 , 尚 存 兵 餉 五 十 餘萬 兩 。 大 將 軍 福 康 安 奏 設 隆 恩 官 莊 , 購 置 田 園 , 徵 收 租息 , 以 為 班 兵 賞 恤 之 資 。 又 有 叛 產 數 萬 石 , 似 可 以 彌 其缺 。 然 多 為 武 弁 所 吞 沒 , 故 臺 灣 財 政 猶 未 裕 也 。 蔡 牽 之亂 , 商 船 多 損 , 貿 易 遏 絕 , 官 民 咸 受 其 困 。 夫 臺 灣 土 產, 米 糖 為 巨 。 米 糖 不 能 出 口 , 則 商 務 停 滯 , 而 農 業 衰 頹, 業 戶 因 之 而 貧 , 官 斯 土 者 亦 不 能 有 所 沾 潤 , 此 其 所 以交 困 也 。 續 以 英 人 之 役 , 俶 擾 頻 年 , 防 洋 經 費 數 十 萬 兩, 道 府 兩 庫 以 是 漸 罄 。 然 臺 灣 每 有 大 繇 役 , 輒 由 紳 富 捐輸 , 急 公 樂 義 , 故 政 府 亦 不 致 拮 据 。

    道 光 三 十 年 , 兵 備 道 徐 宗 幹 以 臺 灣 財 政 困 難 , 須謀 補 救 , 乃 以 籌 議 備 貯 書 上 之 督 撫 。 其 言 曰 : 『 自 古 官有 餘 俸 , 而 後 可 以 講 吏 治 ; 即 無 餘 而 非 不 足 , 尚 可 責 備也 。 民 有 恆 產 , 而 後 可 以 講 風 俗 ; 即 無 產 而 得 以 謀 生 ,尚 可 措 理 也 。 惟 日 不 足 , 而 萬 無 不 足 之 時 , 其 臺 灣 之 官乎 ? 不 能 謀 生 , 而 萬 無 生 之 理 , 其 臺 灣 之 民 乎 ? 其 不 足也 , 皆 自 至 足 來 也 。 其 謀 生 之 難 也 , 皆 自 謀 生 之 易 致 之也 。 府 有 叛 租 、 有 鹽 課 , 廳 有 口 費 , 縣 有 正 供 、 有 雜 稅, 皆 有 羨 餘 也 , 皆 有 津 貼 也 。 倉 有 餘 粟 , 庫 有 餘 帑 , 民有 餘 錢 , 商 有 餘 貨 , 昔 之 官 於 此 者 , 皆 公 私 綽 綽 然 。 加以 存 項 充 牣 , 無 慮 支 絀 , 故 至 今 無 不 以 為 臺 地 之 勝 於 內地 , 信 而 有 徵 。 履 其 地 而 後 知 十 年 前 之 不 如 二 十 年 前 也, 五 年 前 之 不 如 十 年 前 也 , 一 、 二 年 內 之 不 如 五 、 六 年前 也 。 其 故 安 在 ? 兩 言 以 蔽 之 : 曰 銀 日 少 , 穀 日 多 。 銀何 以 日 少 ? 洋 煙 愈 甚 也 。 穀 何 以 日 多 ? 洋 米 愈 賤 也 。 他郡 縣 猶 或 可 以 補 救 。 臺 地 居 海 中 , 既 無 去 路 , 又 無 來 路。 他 郡 縣 不 過 曰 穀 賤 傷 農 , 與 其 穀 貴 而 有 損 於 貧 民 , 不如 穀 賤 而 有 損 於 富 民 。 臺 民 則 無 業 者 十 之 七 , 皆 仰 食 於富 民 。 富 民 貧 , 貧 民 益 貧 , 而 官 亦 因 之 而 貧 。 府 中 叛 產每 年 額 徵 洋 八 萬 餘 圓 , 皆 糴 穀 完 納 。 今 易 穀 十 石 纔 五 、六 圓 , 而 額 完 且 多 在 十 圓 以 上 , 民 間 正 供 少 亦 在 二 十 圓以 內 , 設 法 墊 納 。 以 昔 之 有 餘 , 補 今 日 之 不 足 , 亦 未 為苦 也 。 乃 逾 一 年 而 賤 , 逾 二 、 三 年 而 更 賤 , 向 來 承 辦 之殷 戶 , 今 皆 紛 紛 稟 退 , 懇 求 查 抄 , 以 延 餘 喘 。 此 難 之 在民 者 , 於 昔 日 至 足 , 而 今 日 至 不 足 也 。 府 庫 積 欠 歷 年 ,統 計 叛 租 墊 二 十 餘 萬 , 鹽 課 欠 十 餘 萬 , 營 中 官 租 欠 六 萬零 。 司 中 按 年 照 額 劃 扣 , 庫 中 按 年 挪 款 墊 支 。 此 外 生 息之 款 , 及 應 由 廳 縣 歸 補 而 未 解 者 , 尚 有 二 十 餘 萬 。 正 供與 叛 租 情 形 相 同 , 辦 公 日 形 竭 蹶 。 是 以 司 庫 已 扣 而 府 庫未 收 者 , 愈 積 愈 多 。 無 怪 同 任 初 接 交 代 存 庫 數 十 萬 , 至今 日 而 一 空 。 此 難 之 在 官 者 , 昔 日 至 足 , 而 今 日 至 不 足也 。 叛 租 既 不 足 , 尚 有 鹽 項 , 此 向 來 府 中 之 出 息 也 。 乃鹽 戶 又 不 能 支 持 。 問 其 故 , 則 以 私 鹽 之 日 多 也 。 私 鹽 之所 以 日 多 , 則 以 穀 價 日 賤 , 富 民 不 能 養 貧 民 , 貧 民 無 所傭 趁 , 無 所 挑 負 , 而 私 販 餬 口 也 。 禁 之 過 嚴 , 緝 之 過 猛, 將 趨 而 為 盜 矣 。 往 年 商 船 流 通 , 地 方 繁 富 , 鮮 有 饑 寒者 , 故 窮 民 無 不 以 臺 為 退 步 。 今 則 不 然 ; 懦 者 為 道 饉 餓死 , 強 者 犯 法 以 苟 免 。 昔 無 恆 業 , 而 寄 居 求 食 , 便 於 自贍 ; 今 無 生 路 , 而 惰 游 已 慣 , 不 耐 勞 苦 。 此 謀 生 之 難 ,皆 自 謀 生 之 易 致 之 也 。 夫 生 財 之 道 , 不 外 開 其 源 、 節 其流 。 臺 地 無 源 可 開 , 但 通 其 流 而 源 自 裕 。 米 穀 不 通 , 日積 日 多 。 望 豐 年 乎 , 賤 更 甚 矣 ; 抑 待 歉 年 乎 , 賤 如 故 也。 蓋 由 內 地 食 洋 米 而 不 食 臺 米 也 。 不 食 臺 米 , 則 臺 米 無去 處 , 而 無 內 渡 之 米 船 。 無 內 渡 之 米 船 , 即 無 外 來 之 貨船 。 往 年 春 夏 外 來 洋 圓 數 十 萬 , 今 則 來 者 寥 寥 , 已 數 月無 廈 口 商 船 矣 。 各 廳 縣 雖 有 海 口 , 幾 成 虛 設 。 然 無 來 亦無 去 , 猶 可 也 ; 而 煙 土 之 禁 , 不 弛 而 弛 。 即 以 每 人 每 日約 計 之 , 須 銀 二 錢 。 就 臺 地 貴 賤 貧 富 良 莠 男 女 約 略 喫 煙者 , 不 下 數 十 萬 人 。 以 五 十 萬 計 之 , 每 日 即 耗 銀 十 萬 兩矣 。 此 有 去 之 日 , 無 來 之 日 , 業 數 十 餘 年 矣 , 安 得 而 不窮 且 盜 乎 ? 穀 多 而 銀 不 缺 , 銀 少 而 穀 易 銷 , 尚 可 苟 延 。二 者 夾 攻 , 其 何 以 堪 ? 且 穀 已 賤 或 有 可 貴 之 日 , 銀 已 貴萬 無 再 賤 之 時 。 則 以 洋 夷 之 殖 本 愈 厚 , 而 牟 利 愈 巧 也 。臺 商 之 貨 , 糖 為 主 ; 今 聞 夷 亦 販 糖 矣 。 臺 商 困 , 則 臺 民敝 ; 臺 民 敝 , 則 臺 吏 窮 。 夫 事 有 便 於 官 而 不 便 於 民 , 或便 於 民 而 不 便 於 官 , 而 今 則 官 民 皆 淪 胥 以 敗 。 奚 暇 講 吏治 哉 ? 奚 暇 講 風 俗 哉 ? 現 存 備 貯 道 庫 十 萬 兩 , 府 庫 截 至夏 季 止 , 僅 存 三 萬 餘 兩 。 秋 餉 尚 敷 , 冬 季 已 須 別 為 籌 墊。 然 非 有 叛 租 、 鹽 課 等 項 之 羨 餘 , 無 可 墊 也 。 各 處 內 地劃 餉 , 而 由 府 轉 劃 者 , 兵 丁 不 能 嗷 嗷 以 待 , 又 須 別 為 設措 。 然 亦 非 叛 租 、 鹽 課 等 項 之 羨 餘 所 可 措 也 。 此 兩 項 同任 未 征 完 及 外 欠 者 , 將 五 十 餘 萬 ; 近 年 征 而 未 完 、 欠 而未 繳 者 , 又 將 十 餘 萬 。 承 辦 者 求 退 、 求 查 抄 之 不 暇 , 比追 豈 能 如 數 ? 則 欲 墊 而 無 可 墊 , 欲 措 而 無 可 措 。 所 恃 者道 庫 之 十 餘 萬 兩 , 例 不 准 無 事 擅 動 。 然 府 中 既 無 所 籌 應, 海 外 兵 餉 攸 關 , 不 得 不 移 借 應 之 。 及 來 年 大 餉 到 臺 ,提 還 後 , 所 存 又 無 幾 。 今 年 冬 餉 不 敷 , 來 年 秋 餉 不 敷 ,後 年 春 、 夏 餉 亦 不 敷 矣 。 地 方 殷 富 之 時 , 干 戈 尚 且 屢 起。 窮 蹙 至 此 , 尤 可 寒 心 。 萬 一 偶 有 蠢 動 , 道 庫 所 存 無 多也 , 府 庫 懸 罄 也 , 紳 商 大 半 皆 破 落 戶 也 , 智 如 諸 葛 , 勇如 武 穆 , 亦 束 手 而 無 可 如 何 。 是 非 早 為 綢 繆 , 大 為 更 張, 將 有 坐 視 其 一 潰 而 不 可 復 振 者 。 議 者 或 請 減 兵 額 以 節餉 , 曰 : 止 見 兵 來 擾 民 , 未 見 兵 去 殺 賊 。 減 之 似 非 防 患之 道 , 而 實 所 以 去 患 。 兵 不 擾 民 , 民 必 不 亂 。 宋 范 鎮 所謂 憂 不 在 四 夷 , 而 在 冗 兵 與 窮 民 也 。 此 一 說 也 。 或 請 籌公 費 以 養 吏 , 曰 : 於 正 供 劃 出 , 如 昔 年 耗 羨 歸 官 , 俾 得辦 公 有 資 。 當 此 國 用 短 絀 之 秋 , 尚 為 官 吏 計 養 贍 , 亦 愚且 誣 矣 。 然 臺 地 縣 官 無 漕 餘 也 , 無 陋 規 也 , 地 方 紳 商 無通 融 借 貸 也 , 止 有 正 供 之 羨 , 而 正 供 之 難 征 如 此 。 加 以兵 穀 半 折 等 項 , 按 年 全 數 劃 扣 而 後 收 , 總 不 能 清 款 , 並有 僅 完 至 六 、 七 分 以 上 者 , 賠 貼 從 何 而 來 ? 全 臺 攤 款 已十 九 萬 有 奇 , 又 從 何 彌 補 ? 即 如 幕 丁 之 資 費 , 僚 友 之 應酬 , 眷 口 之 食 用 , 究 出 於 何 項 乎 ? 賢 者 虧 挪 耳 , 不 肖 者即 不 至 簠 簋 不 飭 , 惟 望 辦 軍 需 耳 。 是 惟 恐 不 亂 也 。 窮 生貪 , 貪 生 酷 , 酷 以 濟 貪 , 終 亦 未 有 不 亂 者 。 即 惟 正 之 供, 民 間 已 有 敲 骨 吸 髓 之 苦 。 從 前 臺 地 郭 光 侯 、 洪 協 因 抗糧 激 成 巨 獄 , 尚 在 殷 實 之 時 ; 今 則 禍 變 更 易 , 人 心 散 而盜 賊 起 , 所 耗 於 國 家 者 不 可 以 數 計 。 何 如 先 為 籌 其 餼 廩, 似 費 而 所 省 實 多 。 元 崔 彧 曰 : 「 百 官 月 俸 不 能 副 養 贍之 資 , 難 責 以 廉 勤 之 操 」 。 宜 議 者 增 俸 鈔 民 必 受 恩 惠 。其 有 以 貪 抵 罪 , 又 復 何 辭 ? 此 又 一 說 也 。 或 請 減 糧 賦 以安 民 , 曰 : 額 賦 不 能 求 減 。 每 十 石 一 車 , 減 價 收 洋 十 圓上 下 。 其 軍 餉 不 敷 者 , 由 內 地 另 為 籌 撥 , 則 民 氣 大 舒 ,而 官 無 掣 肘 , 始 可 責 其 盡 心 以 治 民 。 為 此 說 者 , 亦 知 其不 可 而 強 為 之 詞 也 。 然 其 說 似 迂 , 而 實 為 切 要 之 計 。 明吳 甘 來 曰 : 「 所 慮 兵 聞 賊 而 逃 , 民 見 賊 而 喜 , 恐 非 無 餉之 患 , 而 無 民 之 患 。 宜 急 輕 賦 稅 , 收 人 心 」 。 其 跡 似 損, 而 所 益 實 大 。 此 又 一 說 也 。 總 之 , 臺 地 之 難 , 難 於 孤懸 海 外 , 非 內 地 輔 車 相 依 可 比 。 諺 云 : 「 三 年 一 小 反 ,五 年 一 大 反 」 。 豈 真 氣 數 使 然 也 耶 ? 天 地 所 生 以 養 人 者, 止 有 此 數 。 財 用 有 去 無 來 , 流 民 有 來 無 去 , 欲 不 擾 攘而 不 能 。 如 咫 尺 之 地 , 四 面 皆 水 , 蒿 莠 叢 生 , 其 勢 不 能相 容 , 非 斬 刈 之 , 則 焚 燒 之 , 理 勢 固 然 也 。 為 今 之 計 ,先 其 急 者 。 司 庫 有 應 發 還 府 庫 之 項 , 籌 撥 若 干 , 以 為 備貯 ; 或 以 後 扣 劃 , 少 為 變 通 ; 使 常 變 皆 有 所 恃 而 無 恐 ,即 一 切 支 墊 亦 易 於 轉 運 , 而 不 至 坐 受 其 困 。 仍 取 責 欠 之有 著 者 , 設 法 追 補 , 兼 採 眾 論 之 可 行 者 , 次 第 圖 維 。 臺人 有 云 , 萬 不 能 斷 洋 煙 , 不 得 已 本 地 聽 其 種 煙 , 而 銀 兩或 不 至 外 出 也 ; 萬 不 能 絕 洋 米 , 不 得 已 內 地 所 附 近 各 省均 辦 採 買 , 而 米 穀 或 可 以 流 通 也 ; 皆 言 之 易 , 而 行 之 艱也 。 朱 子 所 謂 「 大 勢 如 人 身 重 病 , 內 自 腹 心 , 外 達 四 肢, 無 一 毛 一 髮 不 受 病 者 」 。 臺 地 先 設 法 備 貯 府 庫 , 殆 如奄 奄 待 斃 者 , 進 之 以 參 苓 , 姑 延 一 息 耳 。 近 日 么 麼 海 賊, 洋 面 劫 掠 , 不 久 即 去 , 而 僱 備 商 艘 , 籌 給 舟 師 口 糧 ,已 覺 摒 擋 之 難 。 設 有 大 憝 如 曩 日 朱 、 蔡 者 , 其 若 之 何 ?嗚 乎 ! 敗 壞 至 此 , 非 一 朝 一 夕 之 故 , 其 所 由 來 者 漸 矣 。大 約 元 氣 之 大 傷 , 由 於 歷 年 疊 次 豎 旗 分 類 , 而 又 繼 以 夷氛 之 擾 。 其 一 切 逋 欠 之 積 重 難 返 也 , 亦 以 近 年 官 斯 土 者, 衰 病 已 久 也 。 前 官 去 者 去 、 亡 者 亡 , 後 人 欲 求 近 功 速效 而 不 能 , 悠 悠 忽 忽 , 文 恬 武 熙 , 苟 安 目 前 , 得 過 且 過, 而 病 根 日 深 。 不 發 則 已 , 發 則 不 可 問 。 知 而 不 言 , 其咎 益 重 。 嘗 讀 雍 正 年 間 陝 西 潘 總 戎 疏 云 : 「 地 方 事 宜 有可 設 法 措 置 者 , 以 錢 糧 為 重 , 而 斷 不 肯 耗 費 於 無 用 之 地。 若 地 方 及 營 伍 事 宜 , 有 必 用 錢 糧 始 得 謐 安 , 當 以 地 方為 重 , 而 斷 不 敢 博 節 省 之 名 」 。 是 以 不 揣 狂 吠 , 激 切 上陳 , 無 任 干 冒 悚 惶 之 至 。 一 為 府 庫 稍 輕 籌 墊 也 : 府 中 經征 叛 產 , 多 在 嘉 、 彰 兩 縣 。 自 道 光 二 十 五 年 風 災 案 內 呈報 水 衝 沙 壓 者 不 可 勝 計 。 勘 驗 清 丈 , 分 別 是 否 堪 以 墾 復, 一 時 未 及 詳 辦 , 佃 戶 拖 欠 有 因 , 而 司 庫 則 已 全 劃 , 營餉 即 須 全 支 , 佃 首 不 能 墊 納 , 府 中 不 得 籌 款 以 應 , 以 致日 形 支 絀 。 可 否 將 加 餉 六 萬 四 千 兩 , 除 叛 租 征 收 五 萬 四千 兩 儘 數 支 除 並 鹽 課 項 下 撥 給 一 萬 而 外 , 再 行 加 撥 一 萬餘 兩 , 減 鹽 課 應 劃 之 額 , 以 補 叛 產 短 征 之 數 ? 臺 地 鹽 販欠 課 , 與 內 地 鹽 商 倒 懸 篷 額 無 二 , 現 在 難 於 瀆 求 者 , 以租 產 先 其 所 亟 , 而 亦 知 更 張 之 未 易 也 。 一 為 廳 員 稍 輕 賠累 也 : 廳 員 承 辦 配 運 , 商 船 日 見 其 少 , 每 屆 奏 銷 , 即 須由 官 僱 運 。 鹿 口 向 運 本 色 , 船  之 加 貼 , 盤 量 之 所 耗 ,友 丁 押 運 之 脩 伙 , 皆 在 其 次 ; 風 濤 之 險 , 一 船 失 事 , 則數 千 圓 去 矣 ; 盤 穀 之 費 , 一 船 上 倉 , 又 數 百 圓 去 矣 。 臺、 淡 二 口 向 俱 賚 價 赴 買 , 而 收 穀 者 以 穀 非 臺 產 不 肯 盤 收, 於 是 私 自 議 折 , 每 十 石 自 十 八 、 九 圓 至 二 十 二 圓 為 止。 縣 交 一 三 , 餘 俱 廳 貼 。 淡 口 並 有 收 本 色 而 交 折 價 者 ,其 賠 貼 尤 重 。 可 否 將 僱 運 之 事 , 議 一 定 章 , 或 交 穀 而 酌加 倉 費 , 或 折 價 而 按 照 時 值 ? 此 為 非 內 地 收 穀 廳 縣 裁 減規 費 , 實 由 船 少 短 配 , 逼 於 無 可 如 何 。 盡 歸 海 外 口 員 賠貼 , 似 未 足 以 示 平 允 也 。 一 為 各 縣 屬 庫 稍 輕 籌 墊 也 : 縣征 正 供 , 皆 以 為 每 石 折 收 銀 二 圓 二 角 , 並 不 為 少 。 而 供穀 最 多 之 臺 灣 縣 , 已 僅 收 二 圓 , 蘭 、 淡 則 本 收 一 圓 八 角。 經 胥 工 伙 食 等 項 均 出 其 中 , 即 隨 征 之 耗 羨 、 各 項 之 案費 亦 出 其 中 。 其 買 米 給 兵 , 買 穀 配 運 , 穀 價 既 賤 , 非 無羨 餘 ; 而 應 買 米 穀 , 祗 十 分 之 三 , 所 餘 無 幾 。 僱 運 則 須一 三 交 價 , 眷 穀 半 折 則 須 一 四 劃 餉 。 而 所 收 正 供 中 之 營租 、 學 租 、 叛 產 等 項 則 每 石 僅 折 納 一 圓 。 又 勳 業 、 官 租、 書 院 、 寺 廟 等 租 , 均 折 納 一 圓 二 角 不 等 。 是 名 為 有 餘, 而 實 則 不 足 。 所 劃 、 所 運 、 所 給 , 俱 應 年 清 年 款 , 方能 抵 兌 。 當 此 民 力 凋 敝 之 時 , 彰 化 至 多 收 七 分 , 淡 、 蘭、 臺 、 嘉 至 多 收 八 分 , 惟 鳳 山 可 收 至 九 分 , 而 各 項 支 應不 容 稍 短 。 是 以 地 方 一 切 公 事 , 有 不 暇 兼 顧 者 。 可 否 將眷 穀 、 半 折 兩 項 量 為 減 價 , 援 內 地 部 定 例 價 每 石 七 錢 八分 之 數 , 照 額 劃 扣 ? 蓋 兵 祗 領 穀 , 近 年 米 價 大 賤 , 按 二穀 一 米 , 每 石 已 得 銀 一 兩 五 錢 六 分 。 銀 價 大 貴 , 每 石 已得 錢 三 千 二 百 餘 文 。 在 內 地 足 敷 買 給 , 似 無 用 每 石 二 兩折 錢 四 千 二 百 餘 文 之 多 也 。 以 上 姑 為 目 前 補 救 之 計 , 府、 廳 、 縣 辦 公 稍 裕 , 始 得 盡 心 於 地 方 公 事 。 即 如 防 冬 緝匪 、 稽 查 海 口 , 一 切 須 有 餘 資 , 乃 能 應 手 。 而 催 科 聽 斷中 , 不 失 撫 字 之 道 , 庶 幾 海 外 蒼 生 , 陰 受 其 福 , 或 可 望其 日 久 相 安 , 不 至 生 事 。 若 徒 恃 兵 刑 , 是 遏 其 流 而 非 清其 源 ; 且 有 事 以 後 , 必 至 糜 帑 殃 民 。 幸 而 安 定 , 隱 患 終在 。 更 可 慮 者 , 即 使 地 方 無 事 , 萬 一 兵 丁 餉 項 支 給 不 及, 尤 難 約 束 。 昔 人 所 謂 兵 數 不 抽 , 軍 餉 不 減 ; 食 既 不 足, 眾 何 以 安 ? 不 安 之 中 , 何 事 不 有 也 ? 今 如 期 支 放 , 近日 雖 稍 形 斂 戢 , 而 間 有 串 通 匪 徒 。 攘 奪 之 時 , 餉 項 再 不能 隨 時 應 付 , 尚 可 問 耶 ? 至 道 署 精 兵 之 經 費 , 船 工 之 賠墊 , 以 各 前 任 捐 攤 , 每 年 須 五 、 六 千 兩 , 此 職 道 己 事 ,不 敢 嘵 瀆 。 惟 各 屬 情 形 , 為 全 臺 休 戚 所 關 , 既 有 所 見 ,不 敢 不 據 實 直 陳 。 為 保 全 地 方 起 見 , 非 謂 見 好 屬 員 , 輕議 紛 更 , 喜 事 多 言 , 上 煩  念 也 。 此 心 無 他 , 諒 蒙 涵 鑒』 。 於 是 督 撫 議 奏 , 歲 由 福 建 協 濟 , 財 政 稍 裕 , 而 官 民亦 相 安 無 事 矣 。

    臺 灣 之 錢 , 多 自 各 省 運 來 。 舊 志 引 海 東 札 記 , 謂臺 地 多 用 宋 錢 , 如 太 平 、 元 祐 、 天 禧 、 至 道 等 年 號 , 錢質 小 薄 , 千 文 貫 之 , 長 不 盈 尺 。 相 傳 初 闢 時 , 土 中 掘 出古 錢 千 百 甕 , 或 云 來 自 粵 東 海 舶 。 余 往 北 路 , 家 僮 於 笨港 海 泥 中 , 得 古 錢 數 百 , 肉 好 深 翠 , 古 色 奇 玩 。 乃 知 從前 互 市 , 未 必 不 取 道 此 間 , 畢 竟 邈 與 世 絕 矣 。 按 笨 港 古名 北 港 , 為 宋 時 海 舶 通 商 之 口 。 顏 、 鄭 入 臺 , 亦 由 此 道。 故 府 志 有 臺 灣 一 名 北 港 之 言 也 。 惜 其 所 稱 古 錢 , 不 載年 號 , 漢 歟 , 唐 歟 , 將 近 代 歟 , 其 詳 不 可 知 已 。 永 曆 二十 八 年 夏 , 延 平 郡 王 經 命 兵 都 事 李 德 赴 日 本 , 鑄 永 曆 錢。 而 日 本 以 與 鄭 氏 有 婚 姻 之 好 , 歲 以 寬 永 錢 相 餽 。 其 後人 多 鎔 之 , 以 作 鐘 鼎 之 器 , 至 今 始 絕 少 也 。 當 是 時 , 海舶 通 商 於 西 南 洋 者 , 絡 繹 於 道 , 故 錢 貨 多 隨 商 務 以 來 ,而 呂 宋 銀 尤 夥 。 是 為 西 班 牙 政 府 所 鑄 , 面 畫 王 象 , 則 臺人 所 稱 「 佛 銀 」 者 也 , 重 六 錢 八 分 , 市 上 貿 易 以 此 為 準。 三 十 七 年 , 臺 灣 改 隸 , 始 用 清 廷 制 錢 。 而 納 稅 者 以 紋銀 , 權 以 兩 。 然 銀 有 爐 火 之 耗 , 有 貼 水 之 費 。 凡 納 洋 銀者 , 每 兩 例 加 四 錢 。 然 後 以 元 寶 解 省 , 藏 藩 庫 。 臺 有 所需 , 乃 請 而 發 用 焉 。 鎔 鑄 之 繁 , 押 運 之 緩 , 奸 吏 上 下 其手 , 藉 飽 私 肥 , 而 市 井 之 流 滯 不 計 也 。

    初 , 清 廷 詔 禁 前 代 舊 錢 。 諸 羅 知 縣 季 麒 光 上 書 大吏 , 略 謂 : 『 臺 灣 民 番 雜 處 , 家 無 百 金 之 產 。 各 社 番 人, 不 識 銀 等 。 其 所 買 賣 , 不 過 尺 布 、 升 鹽 、 斗 粟 、 斤 肉。 若 將 舊 錢 驟 禁 , 勢 必 野 絕 肩 挑 , 市 無 收 販 。 煢 煢 小 民, 實 所 難 堪 。 竊 思 功 令 不 得 不 遵 , 而 民 情 不 容 不 恤 。 查漳 、 泉 等 處 , 尚 有 老 錢 金 錢 , 未 盡 革 除 。 況 臺 灣 兩 隔 重洋 , 實 非 內 地 可 比 。 古 者 一 道 同 風 , 必 俟 三 年 。 今 臺 灣聲 教 雖 通 , 而 耳 目 未 盡 改 觀 , 性 情 未 盡 孚 感 , 又 非 如 鄭氏 之 時 , 興 販 各 洋 , 以 滋 其 利 。 若 一 旦 禁 革 , 不 特 分 釐出 入 , 輕 重 難 平 ; 且 使 從 前 之 錢 , 竟 歸 無 用 , 民 番 益 貧而 困 。 敢 請 俯 順 輿 情 , 暫 行 通 用 。 新 鑄 之 錢 源 源 而 來 ,則 舊 錢 不 禁 而 自 絕 矣 』 。 已 而 內 閣 學 士 徐 乾 學 亦 奏 言 :『 閩 處 嶺 外 , 聽 民 兼 用 舊 錢 為 便 』 。 從 之 , 乃 罷 其 禁 。

    康 熙 二 十 七 年 , 福 建 巡 撫 奏 請 臺 灣 就 地 鑄 錢 。 部頒 錢 模 , 文 曰「
康 熙 通 寶 」 , 陰 畫 「 臺 」 字 以 為 別 。 當 是 時 , 天 下 殷富 , 各 省 多 即 山 鑄 錢 。 唯 臺 錢 略 小 , 每 貫 不 及 六 斤 , 故不 行 於 內 地 。 商 旅 得 錢 , 必 降 價 易 銀 歸 。 鑄 日 多 而 錢 日賤 , 銀 一 兩 至 值 錢 三 、 四 千 。 而 給 兵 餉 者 , 定 例 銀 七 錢三 , 兵 、 民 皆 弗 便 。 市 上 貿 易 , 每 生 事 。 總 兵 殷 化 行 屢請 停 鑄 , 當 事 者 不 從 。 及 調 鎮 襄 陽 , 入 覲 , 力 言 臺 錢 之害 。 旨 下 福 建 督 撫 議 奏 。 三 十 一 年 , 始 停 鑄 焉 。 乾 隆 四年 , 省 中 以 臺 灣 錢 貴 殊 常 。 從 前 通 用 小 錢 , 每 三 文 僅 值內 地 制 錢 二 文 , 而 番 銀 一 兩 , 前 易 小 錢 一 千 五 百 文 , 近祗 八 百 餘 文 。 兵 民 交 困 。 議 將 收 存 黃 銅 器 皿 八 萬 餘 斤 ,先 於 省 城 開 鑄 萬 貫 , 儘 數 運 往 , 以 充 搭 放 班 兵 月 餉 。 至福 建 鼓 鑄 之 處 , 另 行 籌 議 。 翌 年 , 巡 撫 王 士 任 奏 請 採 買滇 銅 二 十 萬 斤 , 照 鼓 鑄 青 錢 之 例 , 添 辦 白 鉛 、 黑 鉛 、 點錫 , 合 為 四 十 萬 斤 , 在 省 開 鑄 , 陰 畫 滿 文「
寶 福 」 二 字 。 先 後 計 鑄 四 萬 八 千 餘 貫 , 以 時 運 至 臺 灣, 流 衍 市 上 。 而 海 舶 自 天 津 、 寧 波 運 入 者 , 歲 率 數 十 萬貫 , 每 銀 一 圓 易 錢 二 千 , 物 價 亦 平 。 米 一 斗 二 百 , 肉 一斤 四 十 , 生 計 豐 裕 , 兵 革 不 生 。 閩 、 粵 之 氓 先 後 而 至 ,拓 地 遠 及 兩 鄙 。 其 後 乃 稍 凌 夷 焉 。 物 盛 而 衰 , 固 其 所 也。

    咸 豐 三 年 林 恭 之 變 , 攻 圍 郡 治 , 塘 報 時 絕 , 藩 餉不 至 , 而 府 庫 存 元 寶 數 十 萬 兩 , 滯 重 不 易 行 , 乃 為 權 宜之 策 , 召 匠 鼓 鑄 , 為 銀 三 種 : 曰 「 壽 星 」 , 曰 「 花 籃 」, 曰 「 劍 秤 」 , 各 就 其 形 以 名 , 重 六 錢 八 分 , 銀 面 有 文如 其 重 , 又 有 「 府 庫 」 二 字 , 所 以 別 洋 銀 也 。 是 為 臺 灣自 鑄 之 銀 。 又 銷 舊 砲 鑄 錢 , 文 曰 「 咸 豐 通 寶 」 , 有 值 千、 值 百 、 值 十 三 種 , 發 資 軍 餉 , 略 得 支 持 。 事 後 乃 少 用焉 。

    八 年 , 許 開 臺 灣 為 互 市 。 自 是 西 人 歲 至 , 設 關 徵稅 , 百 貨 釐 金 次 第 舉 辦 , 入 款 漸 多 。 然 關 稅 歸 福 州 將 軍監 督 , 統 併 南 、 廈 兩 口 奏 銷 。 而 釐 金 初 亦 不 過 數 萬 元 而已 。 當 是 時 , 各 國 貿 易 , 各 以 其 銀 。 唯 香 港 銀 為 盛 , 重七 錢 二 分 ; 次 為 墨 西 哥 銀 , 亦 重 七 錢 二 分 。 流 衍 遍 及 內地 , 反 奪 元 寶 之 利 。

    同 治 元 年 , 彰 化 戴 潮 春 起 事 , 北 路 俱 亂 。 兵 備 道洪 毓 琛 駐 郡 籌 防 , 協 款 未 至 。 請 兵 請 餉 , 日 不 暇 給 。 乃向 德 記 洋 行 借 款 十 五 萬 兩 , 約 以 關 稅 抵 還 。 不 足 , 又 行鈔 票 。 臺 灣 之 借 外 債 始 於 此 。 十 三 年 牡 丹 之 役 , 福 建 船政 大 臣 沈 葆 楨 視 師 臺 灣 。 及 平 , 開 山 撫 番 , 折 疆 增 吏 ,經 費 浩 繁 。 奏 請 臺 灣 關 稅 、 釐 金 等 儘 數 截 留 , 以 充 防 務。 然 猶 慮 不 足 , 並 請 以 閩 海 關 四 成 洋 稅 , 撥 付 二 十 萬 兩, 每 年 湊 足 八 十 萬 兩 , 撥 交 臺 灣 , 以 資 經 畫 。 奉 旨 允 准。 蓋 以 臺 灣 孤 立 海 上 , 為 東 南 七 省 藩 籬 , 列 強 環 視 , 爭思 染 指 , 固 不 得 如 前 之 閉 關 自 守 也 。 夫 欲 防 外 侮 , 必 張內 力 ; 欲 張 內 力 , 必 籌 財 政 。 築 砲 臺 , 練 防 軍 , 固 為 抵禦 之 具 , 而 興 農 造 士 , 移 民 殖 邊 , 以 大 啟 利 源 , 尤 為 富強 之 基 。 故 葆 楨 之 汲 汲 於 善 後 , 則 其 逐 逐 於 創 始 也 。

    初 , 臺 灣 徵 收 雜 稅 , 分 為 水 、 陸 兩 餉 , 歲 入 不 過五 千 餘 兩 。 而 名 目 瑣 碎 , 影 射 牽 連 , 輸 於 官 者 十 , 取 於民 者 百 , 猾 胥 土 豪 , 夤 緣 為 利 。 光 緒 三 年 , 巡 撫 丁 日 昌奏 請 豁 免 , 臺 人 頌 焉 。 法 人 之 役 , 兵 備 道 劉 璈 治 軍 臺 南, 分 全 臺 為 五 路 , 駐 兵 二 萬 , 月 需 餉 銀 十 二 、 三 萬 兩 ,加 以 採 辦 軍 器 、 購 用 輪 船 、 添 造 營 壘 , 歲 共 需 銀 二 百 萬兩 。 是 時 道 庫 存 款 百 萬 兩 , 府 庫 亦 五 十 餘 萬 兩 , 全 臺 正供 之 外 , 關 稅 、 釐 金 、 鹽 課 、 阿 片 歲 收 約 八 十 六 、 七 萬兩 , 欲 為 一 年 軍 費 , 已 苦 不 足 ; 而 福 建 協 濟 又 未 能 照 數解 至 。 璈 以 防 務 緊 急 , 措 置 為 難 , 稟 請 督 撫 , 飭 善 後 局預 籌 , 按 月 指 撥 , 或 奏 請 江 西 、 湖 北 兩 省 , 以 關 稅 、 鹽課 月 撥 十 萬 兩 , 以 協 臺 餉 , 亦 為 保 衛 海 疆 之 計 。 不 從 。已 而 法 軍 來 伐 , 南 北 封 口 , 詔 以 『 基 隆 要 地 , 不 容 法 兵久 據 。 臺 灣 銀 米 尚 未 缺 乏 , 且 多 富 戶 豪 民 , 尤 應 切 實 激勵 。 如 紳 民 中 有 能 糾 義 逐 法 者 , 朝 廷 破 格 施 恩 , 不 惜 爵賞 。 劉 銘 傳 向 有 謀 略 , 著 即 隨 機 應 變 , 迅 速 籌 辦 。 捐 餉者 從 優 給 獎 。 總 期 兵 民 合 一 , 以 紓  系 』 。 防 務 大 臣 劉銘 傳 即 定 捐 、 借 兩 法 , 飭 璈 辦 之 。 璈 以 臺 灣 軍 餉 先 以 十個 月 計 之 , 需 銀 二 百 萬 兩 。 全 臺 各 縣 , 彰 化 最 廣 , 殷 戶較 多 , 應 派 四 十 萬 兩 ; 淡 水 、 嘉 義 次 之 , 各 三 十 萬 ; 鳳山 、 臺 灣 、 新 竹 、 宜 蘭 又 次 之 , 各 二 十 萬 ; 澎 湖 地 瘠 ,恆 春 新 建 , 均 免 派 。 南 北 兩 郡 郊 商 各 十 萬 , 分 為 十 月 勻繳 。 凡 家 資 萬 兩 者 , 以 五 釐 計 , 應 捐 五 百 兩 , 由 地 方 官先 給 印 票 , 俟 奉 部 章 , 由 官 給 予 實 收 , 從 優 獎 敘 。 而 借者 以 一 分 計 , 應 一 千 兩 , 亦 由 官 給 予 印 單 , 定 以 一 年 歸還 。 逾 期 不 歸 , 逐 月 加 息 五 釐 。 俟 款 到 後 , 本 息 核 還 。其 家 資 不 及 一 萬 兩 者 , 暫 免 捐 借 。 捐 借 之 單 為 三 連 票 ,編 列 號 數 , 由 道 蓋 印 , 轉 發 府 、 縣 加 印 。 以 一 聯 給 與 銀戶 , 其 一 存 縣 , 一 則 送 府 , 彙 報 備 查 。 臺 屬 連 年 豐 稔 ,米 穀 甚 多 , 現 在 封 港 , 貨 銀 兩 滯 , 捐 借 之 款 , 應 准 八 成繳 銀 、 二 成 繳 米 。 繳 米 之 法 , 以 上 白 米 為 率 , 糙 米 照 加一 成 , 按 該 屬 時 價 折 銀 , 各 就 近 防 米 舖 具 票 繳 納 。 官 中發 餉 , 搭 放 二 成 , 由 營 自 向 米 舖 支 取 。 是 為 臺 灣 籌 辦 內債 之 法 。 璈 以 捐 借 之 款 , 擬 行 鈔 票 , 即 以 派 辦 殷 紳 , 開辦 銀 號 。 印 訂 三 聯 票 式 , 自 行 編 號 , 先 蓋 圖 章 , 送 縣 加印 。 左 右 票 根 , 一 存 縣 案 , 一 存 本 號 , 以 便 核 對 , 而 中票 行 用 。 銀 票 分 為 一 圓 、 五 圓 , 錢 票 以 五 百 文 為 率 。 各縣 徵 解 正 供 、 鹽 課 、 稅 釐 , 均 准 繳 納 , 民 間 亦 一 律 通 行。 如 某 戶 捐 借 者 , 至 期 乏 銀 繳 納 , 許 以 田 房 印 契 胎 押 ,悉 照 契 面 借 與 五 成 , 月 息 六 釐 , 多 至 一 分 二 釐 。 三 年 取贖 。 凡 銀 號 家 資 十 萬 以 上 者 , 准 發 鈔 票 五 萬 ; 資 愈 多 票亦 愈 多 。 如 家 資 不 及 十 萬 , 及 由 非 官 指 名 出 示 者 , 不 得開 設 。 銀 號 票 銀 如 逢 短 促 , 准 向 道 、 府 、 縣 三 庫 暫 借 接濟 。 初 借 歸 清 , 始 許 續 借 。 出 入 皆 行 息 五 釐 。 至 民 間 通行 銀 票 , 出 入 均 照 各 省 行 規 , 稟 縣 示 遵 。 是 為 臺 灣 行 用鈔 票 之 法 。

    先 是 內 閣 學 士 陳 寶 琛 奏 陳 持 久 之 策 , 有 議 借 民 債一 條 。 總 理 衙 門 議 駁 , 奉 旨 通 飭 , 故 不 得 行 。 其 時 淡 水林 維 源 先 捐 二 十 萬 兩 , 各 屬 紳 富 亦 慷 慨 報 效 , 故 防 務 之中 , 兵 餉 得 以 無 缺 。 軍 事 稍 敉 , 銘 傳 任 福 建 巡 撫 , 奏 陳設 防 、 練 兵 、 清 賦 、 撫 番 四 事 。 及 建 省 議 成 , 十 二 年 四月 , 復 與 福 建 總 督 楊 昌 濬 奏 陳 改 設 事 宜 。 略 謂 : 『 臺 灣為 南 洋 七 省 藩 籬 , 整 頓 海 防 , 百 廢 俱 舉 。 加 以 改 設 行 省, 經 費 浩 繁 。 如 澎 湖 一 島 辦 防 , 需 銀 八 十 萬 兩 。 業 經 先後 奏 請 , 飭 部 指 撥 。 此 外 辦 防 、 製 械 、 設 電 、 添 官 、 分治 、 招 墾 、 撫 番 , 在 在 均 關 緊 要 。 至 建 立 省 城 衙 署 壇 廟各 項 工 程 , 雖 不 妨 稍 緩 , 然 既 已 分 省 , 亦 不 能 不 次 第 舉辦 。 臺 地 防 營 除 裁 撤 外 , 尚 存 三 十 五 營 , 分 布 沿 海 二 千餘 里 , 勢 難 再 減 。 臣 等 悉 心 籌 畫 , 擬 由 閩 海 關 本 年 照 舊協 銀 二 十 萬 兩 , 經 臣 銘 傳 咨 請 署 福 州 將 軍 古 尼 音 布 , 嗣後 由 廈 關 徑 撥 解 臺 。 其 閩 省 各 庫 局 , 無 論 如 何 為 難 , 每年 按 限 協 銀 二 十 四 萬 兩 , 陸 續 籌 解 。 並 請 旨 飭 下 粵 海 、江 海 、 浙 海 、 九 江 、 江 漢 五 關 , 每 年 協 銀 三 十 六 萬 兩 ,共 成 八 十 萬 兩 , 以 五 年 為 度 。 統 計 閩 省 及 閩 海 關 所 協 四十 四 萬 兩 , 合 之 臺 地 歲 入 百 萬 兩 , 專 為 防 軍 月 餉 之 需 。其 五 關 每 歲 各 協 七 萬 餘 兩 , 尚 屬 輕 而 易 舉 , 而 臺 事 稍 得藉 手 , 庶 不 致 盡 託 空 言 。 仍 求 朝 廷 寬 以 時 日 , 容 臣 銘 傳分 別 緩 急 輕 重 , 次 第 舉 辦 。 現 已 奏 明 清 理 田 賦 , 並 隨 地隨 事 , 力 求 整 飭 , 變 私 為 公 。 如 三 、 五 年 後 , 能 照 部 議, 以 臺 地 自 有 之 財 , 供 臺 地 之 用 , 即 當 奏 請 停 止 協 款 。一 切 改 設 事 宜 , 清 單 內 有 未 核 裁 者 , 容 臣 等 續 行 奏 咨 辦理 』 。 當 是 時 , 全 臺 入 款 歲 祗 一 百 十 餘 萬 兩 , 而 地 丁 稅餉 供 粟 餘 租 官 莊 叛 產 耗 羨 共 有 十 八 萬 六 千 六 百 六 十 六 兩有 奇 。 臺 灣 上 田 甲 天 下 , 而 供 賦 如 此 之 少 , 則 以 清 廷 有永 不 加 賦 之 諭 , 新 墾 田 園 多 未 徵 租 , 而 各 地 官 業 又 多 中飽 , 未 能 涓 滴 歸 公 也 。 銘 傳 深 知 其 弊 , 故 整 理 財 政 , 則以 清 賦 為 始 。 隱 匿 者 揭 報 , 開 墾 者 陞 科 。 於 是 課 額 增 為五 十 一 萬 一 千 九 百 六 十 九 兩 餘 , 隨 征 補 水 秤 餘 十 二 萬 八千 二 百 四 十 六 兩 , 加 以 官 莊 租 額 三 萬 三 千 六 百 五 十 七 兩, 共 徵 六 十 七 萬 四 千 四 百 六 十 八 兩 , 較 舊 溢 有 四 十 九 萬一 千 五 百 零 二 兩 。 除 補 水 秤 餘 以 充 各 項 津 貼 , 歲 實 增 收三 十 六 萬 三 千 三 百 四 十 九 兩 , 而 後 可 以 經 營 新 政 也 。

    初 建 省 之 時 , 奏 設 布 政 使 下 置 布 庫 大 使 一 名 , 兼理 臺 灣 徵 收 地 丁 稅 餉 等 款 。 吏 部 議 准 。 以 各 屬 徵 收 及 營兵 糧 餉 , 統 歸 布 政 使 , 案 照 福 建 舊 制 核 明 詳 辦 , 內 地 布政 使 無 庸 會 奏 。 乃 設 支 應 、 善 後 兩 局 於 臺 北 , 由 布 政 使管 之 。 而 海 關 事 務 , 照 浙 江 之 例 , 亦 歸 巡 撫 就 近 監 督 。十 三 年 , 奏 准 每 三 個 月 造 報 一 次 。 臺 灣 財 政 至 是 稍 平 ,而 銘 傳 乃 得 展 布 矣 。 築 鐵 路 , 購 輪 船 , 闢 商 場 , 通 郵 傳, 設 學 堂 , 行 保 甲 , 製 軍 器 , 籌 邊 防 , 勸 農 桑 , 振 工 藝, 凡 百 新 政 , 次 第 舉 行 。 又 以 外 幣 紛 入 , 制 錢 日 亡 , 鄉曲 細 民 , 每 以 小 錢 之 故 , 攘 臂 相 爭 , 怒 起 械 鬥 , 殺 人 罷市 , 層 見 疊 聞 。 有 司 雖 歲 時 示 禁 , 數 月 而 弛 。 圜 法 之 亂, 莫 此 為 甚 。 乃 議 籌 自 鑄 , 飭 通 商 局 辦 之 。 十 六 年 , 向德 國 購 入 機 器 , 設 官 銀 局 於 臺 北 , 以 候 補 知 府 督 辦 。 先鑄 副 幣 , 面 畫 龍 文 , 重 七 分 二 釐 , 歲 鑄 數 十 萬 圓 , 南 北各 通 用 焉 。

    十 七 年 春 三 月 , 邵 友 濂 任 巡 撫 , 新 政 皆 罷 , 而 臺灣 之 生 機 一 挫 矣 。 當 是 時 , 海 關 洋 稅 歲 入 五 十 餘 萬 兩 ,洋 藥 釐 金 二 十 萬 兩 , 百 貨 釐 金 七 萬 餘 兩 , 茶 釐 十 三 萬 餘兩 , 鹽 課 十 二 萬 餘 兩 , 腦 磺 餘 利 四 萬 餘 兩 , 兼 以 正 供 官莊 三 十 六 萬 餘 兩 , 計 為 一 百 四 十 二 萬 餘 兩 。 而 福 建 協 餉四 十 四 萬 兩 , 至 是 停 止 。 於 是 出 款 不 敷 三 十 餘 萬 兩 。 使得 竭 力 整 頓 , 足 以 彌 縫 , 而 友 濂 乃 自 畏 多 事 , 甘 心 保 守, 其 足 以 阻 臺 灣 之 進 步 者 大 矣 。 是 年 , 友 濂 奏 請 於 藩 庫地 糧 項 下 , 除 額 支 外 , 歲 撥 臺 防 經 費 二 十 萬 兩 。 倘 能 再有 盈 餘 , 每 年 奏 銷 之 時 , 截 數 報 部 , 專 款 封 留 , 以 備 海防 有 事 之 用 。 詔 曰 可 。

    先 是 銘 傳 在 時 , 部 議 以 臺 灣 財 政 漸 裕 , 飭 歲 解 京餉 五 萬 兩 。 奏 准 於 百 貨 釐 金 項 下 撥 付 。 自 十 六 年 起 , 匯交 海 軍 衙 門 。 嗣 接 北 洋 大 臣 李 鴻 章 來 咨 , 以 奏 辦 關 東 鐵路 , 令 解 天 津 。 而 部 咨 不 許 開 支 補 水 , 飭 將 應 解 之 款 ,改 於 地 糧 項 下 , 按 年 提 解 。 其 已 經 解 者 , 亦 於 地 糧 提 還。 是 為 臺 灣 協 濟 中 央 之 款 。

    二 十 年 , 臺 灣 有 事 , 募 兵 購 械 , 需 費 頗 巨 。 已 而布 告 自 主 , 設 籌 防 局 , 各 省 亦 多 協 濟 。 臺 北 既 破 , 劉 永福 駐 南 治 軍 , 設 官 票 局 於 府 治 , 以 郊 商 莊 明 德 辦 之 。 權發 銀 票 , 凡 三 種 , 為 一 圓 、 五 圓 、 十 圓 。 票 長 九 寸 二 分, 闊 五 寸 二 分 , 為 三 聯 式 , 一 存 知 府 , 一 存 局 中 , 而 一為 用 , 上 列 號 數 及 年 月 日 , 鈐 蓋 臺 灣 總 兵 、 臺 南 知 府 及辦 理 全 臺 防 務 總 局 之 印 , 又 有 民 主 國 之 章 。 流 行 市 上 ,眾 咸 用 之 。 既 又 發 行 股 份 票 , 則 公 債 也 , 名 曰 安 全 公 司。 票 式 鈐 印 , 與 銀 票 同 , 分 為 一 圓 、 五 圓 、 十 圓 。 俟 克復 後 , 付 息 三 倍 , 一 時 頗 多 派 購 , 藉 助 餉 源 。 是 為 臺 灣軍 事 公 債 。 乃 未 幾 而 嘉 、 鳳 俱 沒 , 永 福 宵 遁 , 戎 馬 倥 傯, 檔 案 盡 失 , 臺 灣 財 政 遂 不 能 詳 , 而 僅 於 故 紙 中 約 略 得之 , 具 如 表 。

        臺 灣 縣 歲 入 表 ( 乾 隆 二 十 年 , 據 臺 灣 府 誌 )
    項 目     款 數
    正 供     一 萬 五 千 三 百 五 兩 四 錢 ( 供 穀 五 萬 一 千十 八 石 餘 , 每 石 折 銀 三 錢 ) 。

    丁 銀     六 百 八 十 一 兩 五 錢 五 分 四 釐
    番 餉     七 十 三 兩
    陸 餉     二 千 三 十 兩 七 錢 九 分 九 釐
    水 餉     一 千 三 百 十 四 兩 二 錢 五 釐
    官 莊     一 千 四 百 八 十 六 兩 一 錢 九 分 二 釐
    鹽 課     七 百 五 十 六 兩 一 錢 四 分 三 釐

         計 款 二 萬 一 千 六 百 四 十 七兩 二 錢 八 分 三 釐 。
  

        臺 灣 縣 歲 出 表 ( 乾 隆 二 十 年 , 據 臺 灣 府 誌 )
    分 巡 道 俸 銀           六 十 二 兩 四 分 四 釐
    分 巡 道 衙 役           六 十 八 兩 二 錢
    鋪 兵 二 名             十 二 兩 四 錢
    知 府 俸 銀             六 十 二 兩 四 分 四 釐
    知 府 衙 役             二 百 二 十 九 兩 四 錢
    同 知 俸 銀             四 十 二 兩 五 錢 五 分 六 釐
    同 知 衙 役             一 百 零 五 兩 四 錢
    府 經 歷 俸 銀           二 十 四 兩 二 錢 二 釐
    經 歷 衙 役             三 十 一 兩
    府 儒 學 教 授 訓 導       八 十 五 兩
    府 廩 生 二 十 名         五 十 七 兩 八 錢 六 分 六 釐
    膳 夫                 十 三 兩 三 錢 三 分 三 釐
    本 縣 知 縣 俸 薪         四 十 五 兩
    縣 衙 役               三 百 零 三 兩 八 錢
    鋪 司 兵               一 百 零 八 兩 三 錢 三 分 三 釐
    新 港 鋪 司 番           二 十 八 兩 二 錢 七 分 二 釐
    縣 丞 俸 薪             四 十 兩
    又 衙 役 民 壯           八 十 六 兩 八 錢
    縣 儒 學 教 諭 訓 導       八 十 兩
    廩 生 十 名             二 十 八 兩 九 錢 三 分 三 釐
    齋 膳 夫 門 斗           五 十 三 兩 五 錢 三 分 三 釐
    典 史 俸 薪             三 十 一 兩 五 錢 二 分
    又 衙 役 民 壯           六 十 二 兩
    新 港 巡 檢 俸 薪         三 十 一 兩 五 錢 二 分
    又 衙 役 弓 兵           五 十 一 兩 二 錢 六 分
    兩 察 院 吏 役           六 十 八 兩 二 錢
    府 縣 聖 廟 香 燈 費       五 兩 四 分
    祀 典 費               一 百 九 十 六 兩 二 錢
    鄉 飲 費               十 五 兩 三 分
    拜 賀 費               六 錢
    祈 禱 費               三 兩
    壇 廟 修 理 費           四 十 兩
    新 中 舉 人 旗 匾 年 額     一 兩 三 錢 三 分 三 釐
    會 試 舉 人 盤 費 年 額     三 十 兩
    進 士 旗 匾 年 額         二 兩
    府 縣 歲 貢 生 旗 匾 年 額   三 兩 七 錢 五 分
    存 恤 孤 貧 費           二 百 六 十 兩 六 錢 二 分 六 釐
    囚 犯 口 糧             三 十 兩
         計 款 二 千 三 百 七 十 四 兩 八錢 四 分 六 釐 。
  

        鳳 山 縣 歲 入 表 ( 乾 隆 二 十 年 , 據 臺 灣 府 誌 )
    項 目     款 數
  
    正 供     一 萬 三 千 一 百 五 十 三 兩 五 錢 ( 供 穀 四 萬五 千 八 百 四 十 五 石 餘 , 每 石 折 銀 三 錢 )
    丁 銀     七 。 百 九 兩 四 分 五 釐
    番 餉     五 百 五 十 一 兩 三 錢 八 分 二 釐
    陸 餉     五 百 七 十 三 兩 八 錢
    水 餉     一 千 四 十 六 兩 五 錢 三 分 二 釐
    官 莊     九 千 三 百 三 十 二 兩 九 錢 六 分 七 釐
    鹽 課     一 千 六 百 八 十 兩

         計 款 二 萬 七 千 四 十 七 兩 二錢 二 分 六 釐 。
  

        鳳 山 縣 歲 出 表 ( 乾 隆 二 十 年 , 據 臺 灣 府 誌 )
    分 巡 道 薪 湊 銀         四 十 二 兩 九 錢 五 分 六 釐
    分 巡 道 衙 役           一 百 六 十 一 兩 二 錢
    知 府 薪 湊 銀           四 十 二 兩 九 錢 五 分 六 釐
    知 府 衙 役             二 十 四 兩 八 錢
    府 經 歷 民 壯           四 十 九 兩 六 錢
    府 儒 學 齋 夫           十 二 兩 四 錢
    本 縣 知 縣 俸 薪         五 十 兩
    縣 衙 役               三 百 零 三 兩 八 錢
    鋪 司 兵               一 百 九 十 七 兩 九 錢 四 釐
    縣 丞 俸 銀             四 十 兩
    又 衙 役 民 壯           八 十 六 兩 八 錢
    典 史 俸 薪             三 十 一 兩 五 錢 二 分
    又 衙 役 民 壯           八 十 二 兩
    縣 儒 學 教 諭 訓 導       八 十 兩
    廩 生 十 名             二 十 八 兩 九 錢 三 分 三 釐
    齋 膳 夫 門 斗           五 十 兩 五 錢 三 分 三 釐
    下 淡 水 巡 檢 俸 薪       三 十 一 兩 五 錢 二 分
    又 衙 役 弓 兵           四 十 五 兩 二 錢 六 分
    兩 察 院 吏 役           六 十 八 兩 二 錢
    聖 廟 香 燈 費           二 兩 五 錢 二 分
    祀 典 費               一 百 六 十 二 兩
    拜 賀 費               六 錢
    祈 禱 費               一 兩 二 錢
    鄉 飲 費               六 兩
    擅 廟 修 理 費           十 一 兩 三 錢 五 分 七 釐
    新 中 舉 人 旗 匾 年 額     一 兩 三 錢 三 分 三 釐
    會 試 舉 人 盤 費 年 額     三 十 兩
    進 士 旗 匾 年 額         二 兩
    歲 貢 生 旗 匾 年 額       一 兩 二 錢 五 分
    存 恤 孤 貧 費           二 百 七 十 八 兩 五 錢 二 釐
    囚 犯 口 糧             二 十 兩
         計 款 一 千 九 百 二 十 兩 七 錢五 分 一 釐 。
  

        諸 羅 縣 歲 入 表 ( 乾 隆 二 十 年 , 據 臺 灣 府 誌 )
    項 目     款 數
    正 供     一 萬 四 千 四 百 二 十 八 兩 八 錢 ( 供 穀 四 萬八 千 九 十 六 石 餘 , 每 石 折 銀 三 錢 )

    丁 銀     一 千 二 十 九 兩 八 錢 三 分 九 釐
    番 餉     二 百 十 八 兩 三 錢 二 分
    陸 餉     一 千 二 百 六 十 二 兩 九 錢
    水 餉     七 百 八 十 兩 七 釐
    官 莊     一 萬 八 千 八 百 八 十 八 兩 二 錢 一 釐

         計 款 三 萬 六 千 六 百 八 兩 六錢 七 釐 。
  

        諸 羅 縣 歲 出 表 ( 乾 隆 二 十 年 , 據 臺 灣 府 誌 )
    同 知 薪 湊 銀           三 十 七 兩 四 錢 四 分 四 釐
    同 知 衙 役             七 十 四 兩 四 錢
    知 府 衙 役             一 百 九 十 三 兩 四 錢
    府 經 歷 俸 銀           十 五 兩 七 錢 九 分 八 釐
    府 經 歷 衙 役           六 兩 二 錢
    府 儒 學 門 斗           十 八 兩 六 錢
    澎 湖 通 判 民 壯         一 百 二 十 四 兩
    本 縣 知 縣 俸 薪         四 十 五 兩
    縣 衙 役               三 百 零 三 兩 八 錢
    鋪 司 兵               二 百 九 十 六 兩 八 錢 五 分 六釐
    縣 丞 俸 銀             四 十 兩
    又 衙 役 民 壯           八 十 六 兩 八 錢
    典 史 俸 薪             三 十 一 兩 五 錢 二 分
    又 衙 役 民 壯           六 十 二 兩
    佳 里 興 巡 檢 俸 薪       三 十 一 兩 五 錢 二 分
    又 衙 役 弓 兵           四 十 五 兩 二 錢 六 分
    斗 六 門 巡 檢 俸 薪       三 十 一 兩 五 錢 二 分
    又 衙 役 弓 兵           四 十 五 兩 二 錢 六 分
    縣 儒 學 教 諭 訓 導       八 十 兩
    廩 生 十 名             二 十 八 兩 九 錢 三 分 三 釐
    齋 膳 夫 門 斗           五 十 兩 五 錢 三 分 三 釐
    兩 察 院 吏 役           六 十 八 兩 二 錢
    聖 廟 香 燈 費           二 兩 五 錢 二 分
    祀 典 費               一 百 六 十 六 兩
    拜 賀 費               六 錢
    祈 禱 費               一 兩 二 錢
    鄉 飲 費               六 兩
    壇 廟 修 理 費           十 一 兩 三 錢 五 分 七 釐
    新 中 舉 人 旗 匾 年 額     一 兩 三 錢 三 分 三 釐
    會 試 舉 人 盤 費 年 額     三 十 兩
    進 士 旗 匾 年 額         二 兩
    歲 貢 生 旗 匾 年 額       一 兩 二 錢 五 分
    存 恤 孤 貧 費           二 百 三 十 八 兩 六 錢 一 分 五釐
    囚 犯 口 糧             二 十 兩
         計 款 二 千 一 百 九 十 七 兩 九錢 一 分 六 釐 。
  

        彭 化 縣 歲 入 表 ( 乾 隆 二 十 年 , 據 臺 灣 府 誌 )
    項 目     款 數
    正 供     八 千 八 百 二 十 六 兩 九 錢 ( 供 穀 二 萬 九 千四 百 二 十 三 石 餘 , 每 石 折 銀 三 錢 )

    丁 銀     一 千 一 百 三 十 四 兩 四 錢 六 分 四 釐
    番 餉     四 百 六 十 七 兩 九 錢 二 分
    陸 餉     四 百 四 十 八 兩
    水 餉     二 百 六 兩 三 錢 四 分 三 釐
    官 莊     四 百 七 十 三 兩 三 錢 六 分 六 釐

         計 款 一 萬 一 千 五 百 五 十 六兩 九 錢 九 分 三 釐 。
  

        彭 化 縣 歲 出 表 ( 乾 隆 二 十 年 , 據 臺 灣 府 誌 )
    本 縣 知 縣 俸 薪         四 十 五 兩
    縣 衙 役               三 百 零 三 兩 八 錢
    鋪 司 兵               一 百 二 十 七 兩 二 錢 二 分 四釐
    縣 儒 學 教 諭 訓 導       八 十 兩
    廩 生 十 名             二 十 八 兩 九 錢 三 分 三 釐
    齋 膳 夫 門 斗           五 十 兩 五 錢 三 分 三 釐
    典 史 俸 薪             三 十 一 兩 五 錢 二 分
    又 衙 役 民 壯           五 十 二 兩
    鹿 子 港 巡 檢 俸 薪       三 十 一 兩 五 錢 二 分
    又 衙 役 弓 兵           四 十 五 兩 二 錢 六 分
    貓 霧  巡 檢 俸 薪       三 十 一 兩 五 錢 二 分
    又 衙 役 弓 兵           四 十 五 兩 二 錢 六 分
    兩 察 院 吏 役           六 十 八 兩 二 錢
    聖 廟 香 燈 費           二 兩 五 錢 二 分
    祀 典 費               一 百 六 十 六 兩
    拜 賀 費               六 錢
    祈 禱 費               一 兩 二 錢
    鄉 飲 費               六 兩
    壇 廟 修 理 費           十 一 兩 三 錢 五 分 七 釐
    新 中 舉 人 旗 匾 年 額     一 兩 三 錢 三 分 三 釐
    會 試 舉 人 盤 費 年 額     三 十 兩
    進 士 旗 匾 年 額         二 兩
    歲 貢 生 旗 匾 年 額       一 兩 二 錢 五 分
    存 恤 孤 貧 費           一 百 九 十 兩 六 錢 九 分 七 釐
    囚 犯 口 糧             二 十 兩
    協 濟 淡 水 廳 費         二 百 零 三 兩 二 分
         計 款 一 千 五 百 七 十 七 兩 八錢 三 分 七 釐 。
  

        淡 水 廳 歲 入 表 ( 乾 隆 二 十 年 , 據 臺 灣 府 誌 )
    項 目     款 數
    正 供     一 千 八 十 二 兩 一 錢 ( 供 穀 三 千 六 百 零 七石 餘 , 每 石 折 銀 三 錢 )

    丁 銀     一 百 五 十 七 兩 六 錢 七 分 三 釐
    番 餉     二 百 六 十 六 兩 四 錢 四 分
    陸 餉     十 六 兩 八 錢
    水 餉     十 一 兩 七 錢 六 分

         計 款 一 千 五 百 三 十 四 兩 七錢 七 分 三 釐 。
  

        淡 水 廳 歲 出 表 ( 乾 隆 二 十 年 , 據 臺 灣 府 誌 )
    同 知 俸 薪             八 十 兩
    同 知 衙 役             二 百 零 四 兩 六 錢
    鋪 司 兵               二 百 十 二 兩 四 分
    竹 塹 巡 檢 俸 薪         三 十 一 兩 五 錢 二 分
    又 衙 役 民 壯           七 十 兩 六 分
    八 里 坌 巡 檢 俸 薪       三 十 一 兩 五 錢 二 分
    又 衙 役 民 壯           七 十 兩 六 分
         計 款 九 百 零 二 兩 八 錢 八 分。
  

        澎 湖 廳 歲 入 表 ( 乾 隆 二 十 年 , 據 臺 灣 府 誌 )
    項 目     款 數
    正 供     一 百 五 十 九 兩 六 錢 一 分 ( 地 種 折 銀 )
    丁 銀     一 百 三 十 四 兩 四 錢
    水 餉     四 百 四 十 兩 八 錢 六 分

         計 款 七 百 三 十 四 兩 八 錢 七分 。
  

        澎 湖 廳 歲 出 表 ( 乾 隆 二 十 年 , 據 臺 灣 府 誌 )
    通 判 俸 銀             六 十 兩
    通 判 衙 役             一 百 七 十 九 兩 八 錢
    祀 典 費               十 八 兩
         計 款 二 百 五 十 七 兩 八 錢 。
  

        噶 瑪 蘭 廳 歲 入 表 ( 道 光 十 五 年 , 據 噶 瑪 蘭 志 略)
    地 丁   五 千 五 百 四 十 三 兩 四 錢 ( 徵 穀 九 千 二 百 三 十九 石 餘 , 每 石 折 銀 六 錢 )
    耗 羨   五 百 五 十 四 兩 三 錢 四 分 ( 徵 穀 九 百 二 十 三石 九 斗 餘 , 每 石 折 銀 六 錢 )

    餘 租   一 千 一 百 八 兩 六 錢 八 分 ( 徵 穀 一 千 八 百 四十 七 石 八 斗 )

    鹽 課 盈 利   一 千 四 百 七 十 一 兩 ( 年 引 七 千 石 , 每石 售 銀 三 錢 三 分 , 計 二 千 三 百 十 一 兩 , 除 繳 引 價 八 百 四十 兩 , 實 盈 此 數 )

         計 款 八 千 六 百 七 十 七 兩 四錢 二 分 。
  

        噶 瑪 蘭 廳 歲 出 表 ( 道 光 十 五 年 , 據 噶 瑪 蘭 志 略)
    通 判 俸 銀             六 十 兩
    又 養 廉               五 百 兩
    廳 衙 役               三 百 五 十 一 兩 八 錢
    鋪 司 兵               二 百 四 十 八 兩 八 錢 八 分
    頭 圍 縣 丞 俸 銀         四 十 兩
    又 養 廉               四 十 兩
    又 衙 役               三 十 七 兩 二 錢
    又 民 壯               四 十 九 兩 六 錢
    羅 東 巡 檢 俸 銀         三 十 一 兩 五 錢 二 分
    又 養 廉               四 十 兩
    又 衙 役               五 兩 八 錢 四 分
    又 弓 兵 民 壯           六 十 四 兩 二 錢 二 分
    祀 典 費               二 十 兩
         計 款 一 千 四 百 八 十 九 兩 零六 分 。
  

        臺 灣 文 官 養 廉 表 ( 乾 隆 八 年 頒 定 )
    巡 視 兩 察 院   二 千 四 百 兩 ( 臺 、 鳳 、 諸 、 彰 各 解 四百 兩 , 府 徵 鹽 價 八 百 兩 )
    分 巡 臺 灣 道   一 千 六 百 兩 ( 臺 、 鳳 各 解 四 百 兩 ,諸 羅 八 百 兩 )

    臺 灣 府   一 千 六 百 兩 ( 臺 、 彰 各 解 二 百 兩 , 鳳 山四 百 兩 , 諸 羅 八 百 兩 )

    臺 防 廳   五 百 兩 ( 鳳 山 解 二 百 兩 , 諸 羅 三 百 兩 )

    淡 防 廳   五 百 兩 ( 本 廳 耗 羨 支 給 一 百 九 十 八 兩 一錢 八 釐 , 彰 化 解 三 百 零 一 兩 八 錢 九 分 一 釐 )

    澎 糧 廳   五 百 兩 ( 本 廳 耗 羨 支 給 八 十 七 兩 五 錢 二分 二 釐 , 臺 灣 解 四 百 十 二 兩 四 錢 七 分 七 釐 )

    臺 灣 縣   一 千 兩 ( 本 縣 耗 羨 內 支 給 )

    鳳 山 縣   八 百 兩 ( 本 縣 耗 羨 內 支 給 )

    諸 羅 縣   八 百 兩 ( 本 縣 耗 羨 內 支 給 )

    彰 化 縣   八 百 兩 ( 本 縣 耗 羨 內 支 給 )

    府 經 歷   四 十 兩 ( 臺 灣 耗 羨 支 給 二 十 兩 , 府 徵 鹽價 二 十 兩 )

    臺 灣 縣 縣 丞   四 十 兩

    臺 灣 縣 典 史   四 十 兩 ( 以 上 與 經 歷 同 )

    鳳 山 縣 縣 丞   四 十 兩 ( 本 縣 耗 羨 支 給 二 十 兩 , 府徵 鹽 價 二 十 兩 )

    鳳 山 縣 典 史   四 十 兩

    下 淡 水 巡 檢   四 十 兩 ( 以 上 與 縣 丞 同 )

    諸 羅 縣 縣 丞   四 十 兩 ( 本 縣 耗 羨 支 給 二 十 兩 , 府徵 鹽 價 二 十 兩 )

    諸 羅 縣 典 史   四 十 兩

    佳 里 興 巡 檢   四 十 兩

    斗 六 門 巡 檢   四 十 兩 ( 以 上 與 縣 丞 同 )

    彰 化 縣 縣 丞   四 十 兩 ( 本 縣 耗 羨 支 給 二 十 兩 , 府徵 鹽 價 二 十 兩 )

    彰 化 縣 典 史   四 十 兩

    鹿 子 港 巡 檢   四 十 兩

    貓 霧  巡 檢   四 十 兩 ( 以 上 與 縣 丞 同 )

    淡 水 竹 塹 巡 檢   四 十 兩 ( 諸 羅 縣 耗 羨 支 給 二 十 兩, 府 徵 鹽 價 二 十 兩 )

    淡 水 八 里 坌 巡 檢   四 十 兩 ( 同 上 )

          右 巡 視 御 史 二 、 道 一 、 府一 、 廳 三 、 縣 四 、 經 歷 一 、 縣 丞 四 、 典 史 四 、 巡 檢 七 ,計 款 一 萬 一 千 一 百 四 十 兩 。
  

        臺 灣 武 官 養 廉 表 ( 乾 隆 五 十 年 , 據 臺 灣 府 誌 )
    總 兵       一 千 五 百 兩
    副 將       八 百 兩
    參 將       五 百 兩
    游 擊       四 百 兩
    都 司       二 百 六 十 兩
    守 備       二 百 六 十 兩
    千 總       一 百 二 十 兩
    把 總       九 十 兩
    外 委       十 八 兩
          右 總 兵 一 、 副 將 三 、 參 將二 、 游 擊 六 、 都 司 三 、 守 備 十 二 、 千 總 二 十 六 、 把 總 五十 二 , 計 款 一 萬 九 千 兩 。
  

        臺 灣 武 官 俸 薪 表 ( 乾 隆 五 十 年 , 據 臺 灣 府 誌 )
    總 兵 俸 銀      六 十 七 兩
    又 薪 湊 銀      一 百 四 十 四 兩
    副 將 俸 銀      五 十 三 兩
    又 薪 湊 銀      一 百 四 十 四 兩
    參 將 俸 銀      三 十 九 兩
    又 薪 湊 銀      一 百 二 十 兩
    游 擊 俸 銀      三 十 九 兩
    又 薪 湊 銀      一 百 二 十 兩
    都 司 俸 銀      二 十 七 兩
    又 薪 湊 銀      七 十 二 兩
    守 備 俸 銀      二 十 七 兩
    又 薪 湊 銀      七 十 二 兩
    千 總 俸 銀      十 四 兩
    又 薪 湊 銀      三 十 三 兩
    把 總 俸 銀      十 二 兩
    又 薪 湊 銀      二 十 三 兩    
    外 委 俸 銀      十 八 兩
          右 總 兵 一 、 副 將 三 、 參 將二 、 游 擊 六 、 都 司 三 、 守 備 十 二 、 千 總 二 十 六 、 把 總 五十 二 , 計 款 六 萬 六 千 零 十 兩 ; 而 外 委 在 戰 兵 之 內 , 不 給薪 湊 銀 , 月 給 白 米 三 斗 。
  

        臺 灣 兵 餉 支 給 表 ( 乾 隆 五 十 年 , 據 臺 灣 府 誌 )
    鎮 標 三 營 兵 二 千 七 百 七 十 名     共 銀 五 千 五 百 四 十兩
    城 守 營 兵 一 千 名               共 銀 二 千 兩
    南 路 營 兵 一 千 五 百 名           共 銀 三 千 兩
    北 路 三 營 兵 二 千 四 百 名         共 銀 四 千 八 百 兩
    淡 水 營 兵 五 百 名               共 銀 一 千 兩
    安 平 水 師 三 營 兵 二 千 五 百 名     共 銀 五 千 兩
    澎 湖 水 師 二 營 兵 二 千 名         共 銀 四 千 兩
          計 兵 一 萬 二 千 六 百 七 十 名, 共 銀 二 萬 五 千 三 百 四 十 兩 。 此 外 每 兵 一 月 給 米 三 斗 ,由 各 縣 徵 收 正 供 碾 放 。 又 兵 丁 恤 賞 之 款 , 例 由 官 莊 租 息支 給 。
  

        噶 瑪 蘭 營 兵 餉 表 ( 道 光 十 五 年 , 據 噶 瑪 蘭 志略 ; 此 款 定 由 噶 瑪 蘭 廳 入 款 支 給 )

    都 司 一 員 俸 廉        四 百 四 十 九 兩 三 錢 九分 四 釐
    守 備 一 員 俸 廉        三 百 三 十 八 兩 七 錢 五厘 六 毫
    千 總 二 員 俸 廉        三 百 八 十 四 兩 ( 每 員一 百 九 十 二 兩 )
    把 總 二 員 俸 廉        三 百 兩 ( 每 員 一 百 五十 兩 )
    外 委 四 員 俸 廉        七 十 二 兩 ( 每 員 十 八兩 )

    戰 兵 四 百 六 十 二 名 餉 銀   八 千 三 百 十 六 兩 ( 每 名十 八 兩 )
    守 兵 二 百 四 十 名 餉 銀   二 千 八 百 八 十 兩 ( 每 名 十二 兩 )
    加 餉   三 千 三 百 五 十 兩 四 錢 ( 每 兵 年 加 四 兩 八 錢, 除 外 委 外 共 六 百 九 十 八 名 )
    月 米 折 銀   三 千 八 十 六 兩 六 錢 四 分 ( 每 兵 月 給 米三 斗 , 共 七 百 零 二 名 , 年 須 二 千 五 百 七 十 二 石 二 斗 , 每石 折 銀 一 兩 二 錢 )
    眷 穀 折 銀   一 千 十 兩 八 錢 八 分 ( 每 兵 年 給 穀 二 石四 斗 , 共 七 百 零 二 名 , 須 一 千 六 百 八 十 四 石 八 斗 , 每 石折 銀 六 錢 )
    盤 費 賞 恤 等   一 千 兩

         計 款 二 萬 一 百 九 十 五 兩 九錢 九 分 。
  

        臺 灣 勇 營 月 餉 表
營 制 勇 營 餉 額 錢 練 營 餉 額 錢 屯 兵 營 餉 額 錢
管 帶 官 五 0 、 0 五 0 、 0 五 0 、 0
幫 帶 官 五 0 、 0 五 0 、 0   
文 案 三 0 、 0 三 0 、 0 二 0 、 0
冊 籍 二 四 、 0 二 四 、 0 二 0 、 0
帳 房 二 四 、 0 二 四 、 0 一 二 、 0
營 伍 幫 帶 一 二 、 0 一 二 、 0 三 0 、 0
哨 官 九 、 0 九 、 0 一 八 、 0
哨 長 六 、 0 六 、 0   
書 識 四 、 五 四 、 五 八 、 0
親 兵 什 長 四 、 八 四 、 八 六 、 八
親 兵 四 、 五 四 、 五 六 、 五
護 勇 四 、 五 四 、 五 六 、 五
什 長 四 、 八 四 、 八 六 、 八
正 勇 四 、 二 三 、 六 六 、 0
伏 勇 三 、 三 三 、 三 四 、 0
長 夫 三 、 0 三 、 0   

  
        建 省 以 後 歲 入 總 表 ( 光 緒 十 四 年 至 二 十 年 )
        款 目        兩 數
    地 丁 實 徵   五 十 一 萬 一 千 九 百 六 十 九 兩 ( 光 緒 十四 年 清 賦 之 額 )
    補 水 秤 餘   十 二 萬 八 千 二 百 四 十 六 兩 ( 隨 糧 徵 收)
    抄 封 叛 產   五 萬 六 千 五 百 兩 ( 照 舊 )
    官 莊 租 息   三 萬 三 千 六 百 五 十 七 兩 ( 照 舊 )
    隆 恩 租 息   三 千 七 百 五 十 兩 ( 歲 收 租 穀 三 千 七 百五 十 石 , 每 石 折 銀 一 兩 )
    城 租       八 千 兩 ( 歲 收 租 穀 八 千 石 , 每 石 折 銀一 兩 )
    學 租
    陸 餉       一 萬 兩 ( 照 舊 )
    水 餉       一 千 兩 ( 照 舊 )
    鹽 課       十 三 萬 兩 ( 十 五 年 實 收 之 額 )
    腦 磺 盈 利   四 十 萬 兩
    商 務 局     四 十 萬 兩 ( 火 船 鐵 路 等 款 )
    電 報 局     六 萬 兩
    郵 政 局     三 萬 兩
    煤 務 局     四 十 萬 兩 ( 十 五 年 收 入 之 額 )
    伐 木 局     十 萬 兩 ( 十 五 年 收 入 之 額 )
    金 沙 局     二 萬 兩 ( 十 八 年 商 辦 認 繳 之 額 )
    茶 釐 局     十 四 萬 四 千 兩 ( 十 六 年 商 辦 認 繳 之 額二 十 萬 圓 , 折 兩 如 是 )
    海 關 稅 鈔   九 十 九 萬 一 百 四 十 六 兩 ( 十 五 年 收 入之 額 )
    船 鈔       五 千 九 百 二 十 三 兩 ( 十 五 年 收 入 之 額)
    阿 片 釐 金   四 十 四 萬 六 千 六 百 四 十 兩 ( 十 七 年 收入 之 額 )
    百 貨 釐 金   七 萬 五 千 兩 ( 此 款 未 實 )
    文 口 規 費   五 千 兩 ( 十 四 年 歸 縣 徵 收 )
    武 口 規 費   二 千 五 百 兩
    福 建 協 餉   四 十 四 萬 兩 ( 十 七 年 停 止 )

         計 款 四 百 四 十 萬 二 千 三 百二 十 五 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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