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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銀行]新解釋令 對券商仍不公

[資訊][銀行]新解釋令 對券商仍不公

新解釋令 對券商仍不公

 財政部昨天發佈的結構型商品課稅解釋令,並沒有解決證券商「一 致性課稅」的要求。主要因為保險業的保險給付免稅,銀行業若是用 信託連結到海外的結構型商品也免稅,只有證券商的結構型商品及銀 行的結構式存款要課稅,對這些商品競爭上並不公平。

  雖然金管會曾經代替證券商等求情,請財政部統一金融商品的稅率 ,都課證交稅,不要課所得稅,但是財政部因為本來就一直想要把海 外所得拉進來課稅,也打算對投資型保單課稅,所以不可能在這次的 結構型商品上讓步。

  向銀行買賣的交易,屬於「利息所得」的部分,可以有二十七萬元 的利息免稅所得可以扣除;至於銀行信託部門銷售的海外結構型商品 ,明確屬於海外所得,不課稅;保險業的保險給付和投資型保單連結 海外所得也免稅;證券商的部分,因為金管會不准他們連結到海外, 所以個人向證券商買賣的交易,全部要課財產交易所得,對證券商比 較不利,這是來自稅法的規定不同,長期要如何解決一致性課稅問題 ,財政部將委外研究。

  證期局表示,證券商的結構型商品大致上有二種:一、高收益型, 客戶是選擇權的賣方;二、保本型,客戶是選擇權的買方。證券商的 結構型商品券商發行金額,本年度累計到七月二十一日,總成交金額 只有一三九.六億元,不到銀行的一%,差很多。

  銀行發行的結構型商品,可以連結利率、匯率。權益證券、信用, 其他有契約,本國銀行和外國在台分行的名目本金交易,到六月底此 ,累計交易有七兆0二百多億元,主要是企業為了避險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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