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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院首領:住持

寺院首領:住持

佛教寺院的首領,即最高負責人叫做住持。他的住處一般都在寺院上首偏東,名叫方丈的地方。因爲根據《維摩诘經》說:身居菩薩位的維摩诘居士,他的臥室只有見方一丈,但是容量無限。以後即用這種說法來比喻住持所居的臥室爲方丈。因此,住持也叫方丈和尚,簡稱方丈。但從習慣上講,子孫廟的住持仍叫住持,只有叢林的住持才叫方丈。方丈在帶領僧衆進入大殿和法堂時,往往走在最前面,故方丈又稱爲堂頭和尚。
    叢林的方丈和尚總管全寺院的大事,地位崇高,大多由佛學精通、戒行深厚、辦事幹練、深孚衆望的僧人擔任。一般任期爲五年,連選連任,退位後改稱退院老和尚,遷往西方丈居住。
    在法券叢林,新任方丈都是退院老和尚的傳法弟子。有的傳法弟子多達四、五位,他們的名字都注明在《寺院法券》上,都有繼承方丈的權利和義務。他們在職能和權力上,形成一個領導集團,對寺院進行了有效的控制。在有的寺院,傳法弟子們都挂有監院的職務。正監院主管庫房,二監院主管客堂,三監院主管衣缽察等。有的傳法弟子還被派去主管一座腳廟(即下屬寺院)。子孫廟的住持則實行師徒代代相傳的制度。
    方丈在寺院雖然有很大的權力,但這種權力是不能濫用的。爲了保證叢林的正常秩序,寺院一般都訂有制度,用文字記載明白。有的寺院還立下石刻的《方丈銘心碑記》,確保這些制度順利執行,長期堅持不誤。《方丈銘心碑記》的主要內容有以下幾點:
    一、舉方丈最要勤行佛道,謙恭惠物,在堂老練,功行罵實,參學見事明禮者。憑衆公舉,不得故卻。如若囑托權勢、私竊名位者,逐出。
    二、住持方丈並法眷人等,不得招徒削發,如違逐出。凡能惠德相繼、中外皈敬、上下和悅者,一任住席;如或疏怠徇私、乖違法道,理所難容,衆議另舉。
    三、方丈交替,須憑衆將常住賬目算明;什物照簿點清;不清處查出,憑衆舉罰。
    四、方丈退院,例應秋收新舊交接,以免奸賣谷米之弊,不得負債累寺。如負有債,退院人自還,不與常住相幹。
    五、退院後即是了事人也。或在本堂隱住,或退隱小院,不得咐囑傳法,察出授受並擯。
    六、退院後既交付有人,當任其施展,無大故不得導每事牽掣。
     ……
    此碑記對方丈推舉的條件,在位的要求,交替的規矩,退院後的希望,都講得明明白白,至今在叢林中仍具有指導作用。

[ 本帖最後由 alsosion 於 2011-2-20 11:4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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