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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新聞]高捷案謝交萬言答辯狀

[新聞]高捷案謝交萬言答辯狀

為協助司法單位釐清高捷案,前高雄市長謝長廷近日親自撰寫萬言刑事答辯狀,遞交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直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決定不適用採購法,但檢調單位卻「見樹不見林」,指他「明知」應適用而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明顯與事實不符。

曾獲律師高考第一名及格的謝長廷,去年就對高捷案演變的過程深感委屈,卻因身兼閣揆而難以辯駁,今年初卸下公職後謝長廷請教法界學者、工程界學者後,撰寫長達萬言的刑事答辯狀,謝長廷說,希望促使檢調能全盤瞭解高捷案的演變與決策過程。

謝長廷在答辯狀開宗明義指出,本案源於媒體名嘴自九十四年以來不斷質疑高雄捷運工程,繼而發動所謂「集體告發」,對檢調單位施壓,檢調單位不得不針對個別細節深入調查,「但也見樹不見林,忽視整個高捷工程決策的社經背景及諸多關鍵事實」。

謝長廷答辯狀指出,高雄捷運在他就任高雄市長前已延宕九年,他選舉時更以「二年內動工」為政見,推動高捷案是理所當然。謝長廷指出,高捷案採用BOT方式,是以「獎參條例」為基礎,並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不僅公共工程委員會明文解釋,工程會官員出庭作證時,更指出「不只甄選廠商程序不適用,其他程序也不適用」的意見,證明依專業意見,適用獎參條例的工程,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面對檢方與他在政府採購法適用的見解不同,謝長廷在答辯狀中強調,承辦檢察官認定他「明知」應適用而不適用採購法,這個預先設定前提,「既非採用中央主管機關釋示,也未徵詢學者專家之意見,更未參酌國際招商之慣例」,不僅有違法治精神,恐也將為相關專業領域留下笑柄。

高雄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鍾忠孝表示,高捷「公開辦理六標」案,檢方仍在偵辦中,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不便對相關案情做回應。


工程會︰不該怪罪未用採購法

公共工程委員會表示,高雄捷運案是於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公告招商,當時政府採購法尚未施行,外界不宜將高捷案所衍生出來的問題,怪罪於未適用採購法。

工程會指出,當初「高捷非自償部分併交由民間機構辦理」的部分,依據同年五月五日行政院經建會的審議,結論是請由高雄市政府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的規定來辦理。

工程會進一步指出,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九條明文規定:「機關辦理政府規劃或核准之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者,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工程會說,既然高雄捷運是依照獎參條例辦理,之後甄選投資廠商的程序也就自然不適用於採購法,也就是法條中「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自然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的精神,且根據法律「明示其一,排除其他」的法理,採購法自然不適用於高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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