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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全教會提正面表列中小學學生輔導管教法草案

[轉貼]全教會提正面表列中小學學生輔導管教法草案

(中央社記者翁翠萍台北三日電)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今天公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輔導管教法」草案,針對中小學教師對學生可以管教的事項,提出正面表列,例如要求站立反省以不影響學生上課或當時身心健康為原則,並以行為發生當節或以不超過一節課時間為限,將提供作立法院相關教育法令立法的參考。


全教會理事長吳忠泰說,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授權學校自訂管教規範供教師參考,修訂中的教育基本法擬將「零體罰」入法,立法院已一讀通過,完成修法後,教育部與全國教師會必須在六個月內訂定「學校教師輔導管教注意事項」。


吳忠泰表示,在人權高漲與道德淪喪的風氣下,為避免教師愈來愈「不敢管」與「不再管」學生,全教會為提供教師可以管教學生的範圍,提出前述管教法草案,可透過立法委員提案單獨立法,也可併入相關教育法令如前述注意事項,全教會採開放態度,不預設立場。


這項辦法草案前八條定義法律規範、相關名詞、申訴處理,第九、十兩條規定教師管教學生不可無限上綱,而是有條件延伸,例如教師身心狀況不佳時不可親自輔導管教學生,學校對學生校外行為輔導管教除依法令規定或是課程延伸或經家長依法授權者外都不應進行。


教師可以管教學生的正面表列分三條條文規範,第十一條是一般教學與生活常規,第十二條是社會期許學校教導學生如誠實勿詐欺、勿逃學、勿故意破壞公物、勿作弊等,必要時可採取沒入法定違禁品、扣減作弊科目成績、依法進行書面處分等管教措施。


第十三條管教範圍達到學生違法時,例如學生觸犯少年兒童福利法時,教師要有機制可以阻止學生違法,例如飲酒、抽煙、賭博、嚼檳榔、集體鬥毆、勒索、性騷擾、持有法定違定違禁品與其它重大違法行為等,學校或教師應視狀況實施能盡力阻卻因行為導致危險發生及擴大可能的各類輔導管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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