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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財產申報不實, 最高將罰400萬

[資訊]財產申報不實, 最高將罰400萬

第一家庭財產申報爭議聲中,法務部決定修法提高隱匿財產或故意申報不實的罰鍰,從現行最高罰卅萬元提高至四百萬元,而且可連續罰;並明定財產來源不明又拒不說明者,最重可處三百萬元罰鍰。


法務部表示,新法尚未完成立法,第一家庭備受爭議的珠寶申報問題尚不適用新規定;至於監察院函詢第一家庭拒不說明出借珠寶的友人身份、能否逕自認定是第一家庭所有,法務部表示尚未收到監察院的公文,無法預作評論。


目前公職人員故意財產申報不實,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可處六萬元以上、卅萬元以下罰鍰;過去包括第一夫人吳淑珍、前金管會主委龔照勝等人都曾未依規定申報受罰;但罰款金額與漏報金額相較,相對偏低,長期以來備受批評。


法務部此次修法決定提高罰款金額,草案規定:有申報義務之人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者,處廿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須申報的公務員財產年度增加總額,如逾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年薪資所得一倍以上,受理申報機關認有必要,須提出說明;如不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十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公務員因財產申報問題遭裁罰,經通知限期申報、辦理信託或補正,仍未辦理者,可處以連續罰,每次罰鍰最高可處四百萬元。


修法草案也明訂:總統、副總統、五院正副院長、立委、直轄縣市長,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應在到職後三個月內,將名下不動產、上市、櫃股票等財產交付信託;逾期申報或信託者,可處十萬元以上、兩百萬元以下罰款。

[ 本帖最後由 a1112266 於 2006-10-1 16:5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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