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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歉啟事及悔過書-侵犯志光教育著作權

道歉啟事及悔過書-侵犯志光教育著作權

本人陳重佑,在此向志光教育科技集團致上十二萬分的歉意,並請求原諒我一時無知又錯誤的行為。 本人先前因從台大PPT購入林○老師101年度行政法教材(光碟錄音檔與筆記),嗣後至台中學儒補習班上103年度面授課程,因此覺得沒有需要留下該錄音與筆記,所以在PPT的國考板上販賣。因當時已經辭掉工作準備該年度的考試,而當時仍須繳貸款以及支付上課往返的生活開銷,故想藉賣教材換取微薄生活費,完全沒想到這樣未經深思熟慮的不當行為已經鑄下大錯,並且侵害到 志光教育科技集團的著作權。直到接到台北市偵查佐楊警員的電話以及正式的通知書的通知後,才明白自己的無知。而先後於2014年11月19日前往台北市萬華分局作筆錄,之後於2015年1月16日前往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開偵查庭,經檢察官訊問後並與貴公司法務高級專員蕭先生於庭後詳談和解的內容與條件。對於我無知的行為造成侵害志光教育科技集團所屬之著作財產權,我感到十二萬分的抱歉與羞愧!而在後悔與誠心懺悔的情況下,撰寫此悔過書,由衷地希望能與 貴集團達成和解,並再次對 貴集團表達我最真誠與最大的歉意,對不起!請求貴集團能給我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讓我從中學到教訓並且藉由此事誠心悔過,當成其他人的借鏡,絕不重蹈覆轍再犯下相同的錯誤。 經過此事後,我深刻體悟到保護著作財產權之重要性,爾後必定全力宣導周遭朋友尊重任何一位著作人之著作權,盡力的善盡國民的基本義務。也希望其他學子們不要以身試法,犯下與我相同的錯誤,而造成後悔之事態。為了表示我是真心悔過,因此撰寫此悔過書,警惕自己不當的行為。我願意在經濟能力範圍許可內對志光集團提供補償及罰抄寫著作權法第91條、第91-1條及第92條共十遍,藉此讓此次教訓銘記於心,也表達我最真摯懺悔之意。最後,再一次對於我的行為造成 貴集團之侵害,表示歉意,也祈求能獲得貴集團之諒解。
此致 志光教育科技集團
立悔過書人:陳重佑
時間: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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