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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法律】傳送性交易訊息,便觸刑章

【一般法律】傳送性交易訊息,便觸刑章

文 / 葉雪鵬檢察官


前些日子,傳播媒體報導:警方專責偵辦電腦犯罪的專案小組,在執行警方所訂「淨網專案」的時候,發現經營色情的應召站在網路上的國內外的留言板網站上大事張貼「援交」與性交易的訊息,而且還以「夜校女學生、上班族、專櫃小姐」作為號召,想招徠尋芳客上門交易。經過這小組的幹員們深入追查網路IP的位址,發現張貼這些留言者是不定時在台北縣板橋地區多家網咖內上網,便對這些網咖的網站加強監控,經過兩個多月的努力,終於在一天的上午六時許,發覺嫌犯正在原先鎖定的板橋市一家網咖中上網張貼這些色情資訊,馬上趕往這家網咖,將正在上網的嫌犯當場逮捕,帶回訊問後才知道這位賴姓女嫌犯,還是一位在商專就讀的學生,為了賺取學費,利用假期和課餘時間替應召站打工,上網張貼這些誘人的情色廣告,原先以為這是一份工作輕鬆離家又近的好工作,所以很高興接受下來,等到警方告知她的行為觸犯了刑章,才知道自己已經在不知不覺中犯了罪,真是後悔莫及。因此希望警方原諒她給予法外施恩,不要移送法辦。由於她的罪證明確,警方並沒有答應她的要求,還是將她移送檢察官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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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導這位年輕在學中的學生,自以為找到符合時下年輕人夢寐以求的「錢多、事少、離家近」的好工作,卻想不到這心目中的好工作竟是一個坑人的陷阱。讓這位尚未步出校門的學生,未來的光明前景便先被抹上陰影。

在高學費時代,就讀高等學府的學子,為了減輕家庭的負擔,四處打工賺取學費與生活費,已經成為時尚。打工的目的雖然都是為了微薄的工資,但也有幸與不幸之別,有些幸運的打工者,賺了工資又得到工作經驗,為未來的就業,奠下良好基礎;有些命運背的人除了工資無著落,替人做了白工之外,還引來一身麻煩。這些打工的陷阱,在我們的社會裡到處可見,賴姓女學生的不幸遭遇,便是一個絕好的寫照。

打開電腦,把一些準備好的資料往網路的留言板上一貼,僱主交付的任務便告完成。這對經常利用電腦上網的大專學生來說,真是稀鬆平常的事。為什麼這樣的上網動作會為自己惹來刑事責任?問題是出在這上網的資料上,因為刑法的特別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規定有一種稱為傳播媒體散佈性交易訊息的犯罪,規定犯罪的是這條例的第二十九條,內容是這樣的:「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佈、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性交易之訊號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賴姓女學生是因為打工被經營色情應召站者所僱用,利用網咖店內的電腦上網張貼,用來招徠顧客上門的色情廣告,所使用的媒體工具,便是法條所稱的「電腦網路」,符合了這法條規定的使用媒體工具的要件;色情廣告經過上網貼上留言板以後,任何人只要可以上網,地不分東、西、南、北,國內或者國外。也不問使用的是電腦、手機或者其他工具,只要能夠打開網站,都可以進入其中一窺登在留言板上的廣告。又符合這法條中的「刊登」的要件;這法條另外規定一個要件,那就是刊登在媒體上的訊息,必須含有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的內容,登出的訊息中有沒有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的內涵,要由執法者本其專業的眼光,就具體的事實來認定。依據新聞報導的內容,警方是先發現網路的留言板上出現:「夜校女學生、上班族、專櫃小姐兼差」的資訊,短短的十四個字,明眼人一看就知道其中暗示著什麼。警方也是看懂這資訊的含義,才會深人調查發現正在將資料上網的賴女。偵破了這案件。可見上網的資訊含有促使人為性交易的意思。賴女的上網登出的行為也與這犯罪中的這項要件符合。所以警方將她移送法辦,一點都沒有冤枉她!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的罪,法定本刑係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還可以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刑度不能算輕,而賴姓女學生目的只是打工,想賺一些微薄的工資,所為的行為也只是動動手把他人交付的資料,利用電腦上網而已,竟背負起這麼重的刑責,難免有人替她叫曲。這種充滿人情味的看法雖然不無道理,由於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制定,目的是在防制、消弭以兒童與少年為性交易對象的犯罪,所以這條例規定的犯罪刑度都比較重,原先這第二十九條的最重的法定本刑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後來經過檢討才修法改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打工還是要睜大眼睛,以免刑責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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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unlin 金幣 +10 感謝您對論壇貢獻寶貴的文章!! 2006-10-31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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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的世界~~真是非常的奧妙
常常被有心人拿來作為犯罪的工具管道
讓一個時代進步的產物淪落為犯罪的溫床
現在的女生常為工作的問題而煩惱不知該如何
當今的政府該給那些一直找不到工作的人
給他們一個良好的工作場所相反的也是給經濟上增加一股動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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