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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法律】備案 V.S 報案

【一般法律】備案 V.S 報案

一般來說到警察局「備案」,是向警察局表示「有這件案件發生」,警察會在記錄簿上記載,性質上警察局並未受理,如果您想要警察局進行偵辦,必須再一次到警察局,將「備案」轉成「報案」。

        所謂「報案」,即向警察局表示「有刑事案件,並行使告訴權利」,警察局在接受民眾「報案」後,就必須開始刑事偵查程序。

        有時候,警察在處理案件時候,遇到私人糾紛或屬於告訴乃論罪時,會先建議當事人進行「備案」程序,希望當事人若能平和理性解決問題,就沒有必要鬧上警局,也給當事人再一次審慎思考是否要上法院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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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嗯!!!
果然是遵守警察書面上的一切程序
希望書面下的程序不要將它給吃掉~~[俗稱吃案]
吃案在警界已是常有的事往往都將受害人報案的案件給隱藏起來
而不會影響分局的績效阿!!
所以警員常常就會常做那種事啊~~
希望新一代的警員可以杜絕那種氣息跟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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