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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何謂:法律追訴權?效力為何?

【刑法】何謂:法律追訴權?效力為何?

在爆料風氣如此盛行的今日,幾乎每位被點名的公眾人物都會再三強調對爆料者「保留法律追訴權」,但是結果多半不了了之,請問,到底什麼是「法律追訴權」?可以保留嗎?如果不保留,「法律追訴權」會消滅嗎?

        事實上,在法律上並沒有「法律追訴權」這個字眼,一般所稱之「法律追訴權」應係指「追訴權」而言。一般來說,刑事追訴機關應於法定期間內,行使偵查、起訴、審判等追訴權,都有一定的期限,若未於法定期限內行使這些追訴權,就會發生時效完成而消滅追訴權之效果,換句話說,超過追訴權時效者,刑事追訴機關即不得再對該犯罪行為進行追訴處罰,此一法定期間就是追訴權期間。

        至於追訴權期間有多久?追訴權期間如何起算?乃分別依犯罪行為人所犯罪名之本刑最高度計算,舉例來說,犯罪的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為三十年;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為二十年;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為十年;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拘役或罰金者,為五年。

        追訴權期間則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且追訴權時效之經過,在符合刑法第83條規定之事由時,才能暫時停止進行,並不是當事人想保留就可以保留的,因此就算當事人在電視上或在開記者會上,發表聲明對某犯罪行為人保留法律追訴權之談話,其實並不會暫停追訴權期間之進行,何況追訴權期間是對偵查機關之追訴犯罪所作限制,而非被害人。因此我們可以說,「保留法律追訴權」,只具有宣示的效果,強調本身自己尚未寬恕加害人的意思,對於刑事追訴機關偵察、審理犯罪並沒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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