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新話題

【刑事訴訟法】測謊之效力

【刑事訴訟法】測謊之效力

測謊在刑事審判上,是相當有技巧的一門學問,信奉科學論的人,相信測謊機器透過科學的方法觀察一個人說話時候的情緒波動,可以完全瞭解一個人究竟有沒有說謊,但是也有人持反對意見,認為每個人的人格特質不同,機器是死的,很難將窮盡每個有生命的個體,因此單純相信用機器就可以探測一個人有沒有說謊是相當主觀的。

在法律上,法院對於測謊必須要在以下五個條件下,才能認為測謊的鑑定報告書是有證據力:

一、測謊必須經受測謊人同意配合,並已告知得拒絕受測,以減輕受測者不必要之壓力。

二、測謊人員須經良好之專業訓練與相當之經驗。

三、測謊儀器品質良好且運作正常。

四、受測人身心及意識狀態正常。

五、測謊環境良好,無不當之外力干擾。

        一般人對於測謊有所疑慮之處,在於受測謊的人可能因人格特性或對於測謊質問之問題無法真正瞭解,致出現不應有之情緒波動反應,此時若過於相信測謊結果,反而有害於正確之事實認定,讓事情越來越複雜,因此法院的見解認為,測謊的結果,受測謊人縱使否認犯罪之供述呈現不實之情緒波動反應,不得採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還必須調查其他必要證據,來審理受測謊人是否有罪,換句話說,測謊的結果只能作為法院審理時的參考,並非只要測謊不通過,就一定會判決受測謊人是有罪的。

        法院對於測謊所做成鑑定報告書的形式也有一定要求。為了明白受測謊人在測謊期間的一切情緒波動,法院要求測謊鑑定報告書之內容應包括鑑定經過及其結果,換句話說,法院囑託鑑定機關為測謊檢查時,受囑託之鑑定機關不應僅將鑑定結果函覆,並應將鑑定經過一併載明於測謊之鑑定報告書中,如果鑑定報告書僅簡略記載檢查結果而未載明檢查經過,與法定記載要件不符,法院應命受囑託機關補正,如果有必要,可以傳喚實施鑑定之人以言詞報告或說明測謊的經過。

        聽了這麼多法院關於測謊的見解,您該知道,法院對於測謊的要求,不但要瞭解測謊的結果,還必須查明受測謊人在測謊過程的情緒波動,以防止不正確的結果出現,因此,當有人表示某某人的測謊不通過,這並不代表受測謊人在這個案件中是有罪的,更不代表他所說的所有的話都是謊話,還必須由法院做最後的審理,並參考其他犯罪證據才能夠決定。

TOP

發新話題

本站所有圖文均屬網友發表,僅代表作者的觀點與本站無關,如有侵權請通知版主會盡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