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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前妻丟棄我的私人物品,可否請求損害賠償?

[轉貼]前妻丟棄我的私人物品,可否請求損害賠償?

我的離婚理由是我前妻在我住院開刀期間,她與其朋友冒用我的身份證明文件向6家銀行申請信用卡,且有3家銀行核發並已消費,事後我以此理由向法院申請判決離婚,經法院協調後雙方同意協議離婚,已於日前完成簽字並已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書上詳細載明我可在租賃處取回我的私人物品﹝家電、傢俱﹞,但當我欲取回時,我前妻宣稱早已丟棄,我是否可以請求賠償?關於冒名申辦信用卡一事,我可否引用社會秩序維護法66條第2款、刑法210與217條、民法195條對她提出告訴與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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