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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警察職權行使法中「攔停」、「查證身份」等規定,是否逾越檢察官職權?

[轉貼]警察職權行使法中「攔停」、「查證身份」等規定,是否逾越檢察官職權?

一、 依警察法第九條規定,警察之職權固包括協助偵查犯罪與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惟對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等規定 ,警察從事偵查犯罪,係居於協助檢察官之地位,應受檢察官之指揮,依檢察官之命令為之。在偵查犯罪之程序中,警察之權限自不得超越偵查主體。
二、 警察職權行使法所規範者,係警察執行勤務過程中所得採取之各項措施,具有嚇阻犯罪防制危害之功效,屬於行政權之範圍。如因執勤而發現犯罪事實,則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進入偵查程序,此時才扮演司法警察的角色,係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在此階段始有司法警察的權限不得大於偵查主體檢察官的問題。
三、 警察職權行使法中,「攔停」、「查證身份」等規定,係針對警察對人、場所及交通工具實施臨檢時之要件及程序作明確之規範,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攔停」、「查證身份」等規定應為行政檢查的一環,應無逾越檢察官職權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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