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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案例】「七日鑑賞期」相關問題

【生活案例】「七日鑑賞期」相關問題

「七日鑑賞期」是關於消費者保護法上「郵購」與「訪問買賣」的特別規定,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但是七日鑑賞期退貨的程序是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程序相當複雜,一般人往往很難做到。有網友會擔心,經郵購與訪問買賣的消費者,買到的商品發現有瑕疵,但是已經過了「七日鑑賞期」,想要退貨或換貨,請問消費者有這樣的權利嗎?商家會刁難嗎?  

首先要澄清的是,七日鑑賞期主要目的是因為郵購與訪問買賣的消費者,沒有足夠的資訊與時間仔細檢視商品內容,不知道是否適合消費者的需求,因此無論商品有無瑕疵,只要消費者不滿意,無須任何理由即可退貨並解除契約,當然也可以退回買賣價金。

至於消費者買到的貨品有瑕疵,無論是否經過七日鑑賞期,都可以向商家請求換貨,若商家不願換貨也可以解除契約,將貨物退回並取回價金,這是屬於民法上「物之瑕疵」相關規定,與消費者保護法「七日鑑賞期」無關,消費者無須擔心。

當然還是要提醒您,如果您請求商家換貨,消費者與商家之間的買賣契約依舊存在,所以不能把買賣價金討回喔!

看DM購物,有「無七日鑑賞期」呢?

以DM寄發消費者吸引購物的方式,是時下經常見到的行銷手法,諸如信用卡公司型錄,甚至於賣場也會寄DM給消費者,當您買到貨品之後發覺不如預期,有無「七日鑑賞期」呢?

先前提到,消費者保護法中對於郵購與訪問買賣才有所謂「七日鑑賞期」,亦即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所謂郵購買賣的消費者保護法中也有明文規定,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因此,信用卡公司所寄發的DM,讓您在無法明確檢視商品內容就必須購買,這樣的交易應有「七日鑑賞期」的適用,消費者無須擔心收到貨品後不合意的問題。

至於賣場寄發的DM,只是吸引顧客上門的手法,您還是會在賣場中挑挑撿撿,找到想要的商品,因此無法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中關於「七日鑑賞期」的規定。

「七日鑑賞期」到底是啥東東?

「七天鑑賞期」是常聽到的名詞。是不是法律對所有的商品買賣都有這樣的規定呢?「七天鑑賞期」到底是啥東東呢?

所謂「七天鑑賞期」, 係指消費者保護法上「郵購」或「訪問買賣」才有的規定,規定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立法目的在於郵購或訪問買賣(例如:馬路上的推銷員),因為消費者無法真實觸摸到貨物,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才有這樣規定。

因此如果您是開張做生意的,消費者是到店內,把貨品看得詳細才買的,自然對商品沒有疑慮,並不適用所謂「七日鑑賞期」的規定。

[ 本帖最後由 cunlin 於 2006-11-2 13:4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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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
那很多賣場還在DM上打"買此商品,可享有七日鑑賞期",根本就是騙人的嘛!
那可以拿此DM來告場商:"誇大不實的廣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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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 cunlin 的帖子

請問~那"網拍"(網路拍賣)的東西有無七日鑑賞期的適用?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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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影音產品呢?

如果買的是影音產品呢?
那有七日鑑賞期嗎?
影音產品可以copy。
如果copy完後,七天內退貨,這樣不是對產商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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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的真好!!!
給大大拍拍手~~
那請問一下大大一個問題
假如娶老婆可否適用七天鑑賞期阿~~~哈哈
不是原封邀要求退貨~~呵呵
(壓力大開心一下無傷大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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