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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實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怠忽職守,有法可罰嗎?

[生活實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怠忽職守,有法可罰嗎?

因為頂樓漏水問題,導致頂樓住戶深受其苦,經向社區管理委員會多次反應,卻遲遲未能處理,心急的住戶,不知道該怎麼辦?

曾經有人遇到以下問題:因為頂樓漏水問題,導致頂樓住戶深受其苦,經向社區管理委員會多次反應,社區管理委員會雖答應要解決,卻遲遲未能處理,望著每次下雨都會漏水的天花板,心急的住戶,不知道該怎麼辦?

遇到這種偷懶的社區管理委員會,還要乖乖地繳管理費,真讓人感到很嘔,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包括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因此,若住戶想要管理委員會確實負起修繕責任,必須要在區分所有人會議時提出,並做成決議記錄,管理委員會就有義務執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款規定,若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可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更得連續處罰。

許多人都不瞭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才會一直受管理委員會的鳥氣,其實,管理委員會組成的目的在於服務公寓大廈的住戶,住戶應該要主動積極爭取自己的權益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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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有事做個個有擔當阿!!
每一個人的角色都是不同的
要將自己的角色給扮演好
做到盡善盡美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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