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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保險契約為何會「停效」?又該如何「復效」?

[轉貼]保險契約為何會「停效」?又該如何「復效」?

<案例>

甲與A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人壽保險契約,但卻因搬家後一時不查而被停效(保險契約的效力停止),因為,甲搬家後並沒有收到保險公司的催繳通知單,就這樣忘了繳費。甲可以補交保費嗎?補交的期限是多久?


<說明>

何謂保險契約之『停效』?按保險法第116 條規定「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於保險人營業所交付之。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保險費及其他費用清償後,翌日上午零時,開始恢復其效力。保險人於第一項所規定之期限屆滿後,有終止契約之權。」

又按保險業主管機關所訂定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4條第1項規範「停效期間之起算,如保險契約約定以按月及按季交付時,則無須經保險人催告,僅須保險單上所載應交付保險費日期之翌日起三十天屆滿後,契約效力即行停止。」

因此,保險契約中關於保險費欠繳之催告,按保險法第116條「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之條款,屬契約法上之任意規定,得由保險人與要保人另行約定之,例如「年繳者,約定無須催告」「或按月、按季繳交保費者,約定應催告」。要保人應對此攸關保險契約停止效力之問題,斟酌自己繳費的方式,與簽訂保險契約時,特別加以注意。

何謂保險契約之『復效』?保險契約依法停效者,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即無須負理賠給付義務;但保險法就關於停效之保險契約,定有復效之規定,保險法第116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保險費及其他費用清償後,翌日上午零時,開始恢復其效力」,此即所謂之復效。

因此,因要保人欠繳保費,自保險人催告通知送達要保人時起,尚有三十日之猶豫期間,逾猶豫期間屆滿,要保人仍不繳交保費者,保險契約始生停止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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