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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契約如未訂妥當須付出代價

[轉貼]契約如未訂妥當須付出代價

很驚訝看到今天蘋果日報報導,中華商業銀行要求員工簽訂一份『三年內不得主動離職的同意書』,結果法院判銀行敗訴的消息。我驚訝的是這麼一個大銀行,怎麼會讓員工簽這種寫法的契約,無疑是限制員工3年內不得離職之規定。由於該判決原文尚未上網,致我姑且以蘋果之報導來看此事件。

原則上企業為避免企業間惡性競爭、互相挖角,致影響其業務之推展,而在勞工就職期間,為勞工支出特殊招募費用、職業訓練費用、技能養成費用等,往往會要求勞工有最低服務年限作為回饋,以確保公司所支出之訓練成本可達回收,如未達最低服務年限,即應賠償公司相關費用,就其必要性而言,法院均認為企業這樣做並無不當之處,只要最低年限非顯然過長(如終身服務、或服務年限與支出費用不成比例等),否則最低年限之約定應受允許。反之,若不允許僱主為此種約定,僱主會慮及投資大量成本訓練員工後,員工可能迅速離職另謀高就,致其所支出之成本無從回收,僱主或將不願僱用經驗不足之新手,反將導致甫入社會之職場新鮮人或因故須轉業者謀職困難,以整體勞工權益與社會成本而言,實無益處,所以法院認為勞工在閱讀並瞭解有關最低服務年限之同意書內容後,與公司簽訂這樣的契約,嗣後即不得以定型化約款為由,任意主張該同意書之約定無效,亦不能逕謂顯失公平。

基於契約自由之原則,是以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往往會有最低服務年限,及未達最低服務年限應予一定金額賠償之約定。僱主與勞工間的這種約定,在法院認為,如所約定之最低服務年限及賠償之項目、金額,在社會一般觀念及商業習慣上,只要合理適當而且不危及受限制人之經濟生存能力者,應屬有效。

今假設蘋果日報報導內容無誤,依該報導之內容,中華商銀要勞工簽的不是最低服務年限,而是『三年內不得主動離職的同意書』,這種寫法不但有違勞基法,亦有捨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及自由權之精神。反之,如中華商銀今天與勞工簽的是『同意至少服務三年』,而勞工未達最低服務年限前離職,並無不可,因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並未限制勞工終止契約之權利,僅是於其提前離職時,發生對公司損害賠償或違約賠償之問題,是未妨害憲法所保障勞工之工作權或基本自由,自不生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情形。民法係以私法自治為原則,當事人間當得自主創造其相互間的私法關係,除非當事人間所創設之契約關係,有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或違反強制禁止規定之情事而被認為無效外,皆為法所承認,並應為締約當事人間要共同遵守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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