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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大陸經商須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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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在大陸經商者,不知凡幾,但知保障自己法律權益者,卻寮寮無幾。以下僅就所知,略述於下:

一、 大陸的公司類型

大陸公司的類型,可能與大家想像出入會很大,雖然大陸的公司法已在一九九四年施行,但於其境內,大部份的公司仍不屬於公司法的管轄範圍。不屬於公司法管轄範圍的公司,計有「國有企業」、「城鄉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個人獨資企業」,這些企業都不是公司法所稱之公司,必須另外適用特別法,而若與這種公司合作,須特別注意「三角債」(註一)及「下崗員工」(註二)的問題,這些問題可能會使得您疲於奔命。此外,若企業中有外資加入,則屬於「三資企業」,其類別有「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目前台商所設的公司,僅限於以上三種(借人頭的不算)。

二、 簽約應注意事項

簽約有三事項最為重要,依次為

(一) 查明對方公司的背景

大家在國內簽約時,大概都不會忘了去查一下簽約對象的資料,畢竟互相要做生意的人,如果連基本背景都不知道,又如何能確信對方能履行契約?而且事情發生在大陸,台商事後要謀求補救可是不比國內的。大陸並無如我國可上網查詢公司登記資料,必須到當地工商管理局申請查閱,如要查更詳細資料,則須透過當地律師事務所。尤其須注意簽約對方是否具有「對外經營權」,須擁有此權才有資格與外國人簽立契約。而若有貿易需求,亦須查明對方是否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若無此權,則無法從事貿易行為。許多台商失敗的案例,皆是因為未弄清楚合作對象,甚至其合作對像早已被資產管理公司接管,卻仍與其合作,這種合作案不失敗幾乎不可能。

(二) 訂立仲裁條款

大陸真正施行法制未久,據說各地法院法官平均素質低落,且大陸愛國意識強烈,台商若進入訴訟,實難以期待公平審判,故在簽訂契約時,即應訂入仲裁條款,由仲裁委員會仲裁。蓋大陸上的仲裁委員會委員,一般素質較高,比較值得信賴,尤其幾個重點城市,如北京、上海的仲裁委員會,裁判品質較為可靠,而這些城市已陸續有台灣人擔任仲裁委員,台商即可指定這些台灣的仲裁員仲裁,當然對方會另選其可信賴的仲裁員,然後雙方再決議定第三個仲裁員。無論如何,走仲裁路線比走訴訟路線要保險多了,故切記在契約末後加入仲裁條款,而選那一個仲裁委員會,須事先約定清楚,例如約定北京仲裁委員會,就要把北京仲裁委員會全名寫下,切勿含糊其詞。

(三) 注重解約機制

在大陸做生意,必須先求能生存,再想獲利,因為其市場詭僪,人心難料,利之所在,亦是風險所在。所以我們必須隨時要有「不玩」的準備,也就是說,必須在契約裡約定,如有不利情況發生時,雙方得結束合作關係,而當初所投入的資金或機器設備、技術、智慧財產等,須要在結束合作時能拿回來,以使得損失降至最低。

三、 事後催收債權

其實,等到問題發生,再來催收債權,已經大事不妙了,不過,該要進行的法律程序也還要進行,不能任令不管。大體而言,大陸的強制執行程序與我國的程序大體循相同軌道進行,亦即須先取得執行名義後始能聲請強制執行,而執行費也與我國算法差異有限。

結語

台商在大陸,做任何交易或設立合資公司前,須先對對方公司徵信,切勿以其為國營事業,即掉以輕心,蓋大陸國營企業經營不善者,比比皆是。此外,為避免訴訟程序之繁覆及不公正,應於契約內訂入仲裁條款。而為使損失降至最小,應特別注意及終止條款,使自己能在損害擴大前,迅速撤離。至於事後債權催討,則已所得有限了。


註一:所謂三角債是指,大陸國營公司下可能有許多小的次國營公司,而此諸公司因皆屬國營,故會以此債抵彼債,也許甲公司對乙公司完全沒業務往來,但卻有債務關係,這債務關係可能自別的公司而來。國營公司間三角債的關係很常見,而且往往盤錯交結,無法清算清楚,故是令人聞之色變的債務關係。

註二:所謂「下崗」員工與我們認知的離職員工並不相同,大陸為供產制度,所以有許多制度比資本主義更照顧勞工。一個公司也許已沒工作給員工做了,故要求員工下崗,這些員工雖然不在公司或工廠上班,但公司仍須給付部份薪資。如果台商在與大陸公司合作時,未注意及下崗員工的問題,也許大部份資金就會被下崗員工吃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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