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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配偶花錢嫖妓,是否構成通姦?
pupup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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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11-9 12:08
[轉貼] 配偶花錢嫖妓,是否構成通姦?
通姦罪是在處罰有配偶與人通姦之行為,相姦人並不限於良家婦女,即使是娼妓,亦不阻卻構成要件的成立。所以配偶花錢嫖妓將構成通姦。亦即通姦罪之成立與是否花錢無關。惟值得注意的是,若係與未滿十八歲之男女以支付代價之方式發生性關係,則可能接觸兒童與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所定之犯罪。
看完之後回回帖說說你的感想阿~~感謝大大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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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11-15 17:23
花錢嫖妓
花錢嫖妓,嫖妓者不犯罪,只是當證人。
如果花錢嫖妓算不算通姦。
個人認為應該不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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