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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想都沒想到的因果關係-亂丟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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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丟垃圾也會害死人?你相信這個因果關係嗎?

桃園縣一名女子下班騎車回家時撞上了丟在路邊的垃圾袋,隨即失控滑行撞到停在路邊的車輛,重傷不治死亡。

經法院審理,認為如果不是那包垃圾,就不會造成這個不幸事件發生,所以,找到了丟垃圾的人,是一名男子,以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5年有期徒刑,還要付出1百萬元的賠償金。

亂丟垃圾竟然成了致命危機,被害人女子晚間下班後騎車經過中壢市中正路,卻在電線桿前撞上了一包垃圾袋。隨後機車連同兩袋垃圾往對向車道滑行,又撞上一台停在路邊的汽車。最後女子倒地頭部出血,送醫急救3天後宣告不治。

因為亂丟垃圾枉送無辜性命,亂丟垃圾的人現在還必須吃牢飯賠錢,這恐怕是當初始料未及的。

何謂因果關係?

也就是說,犯罪行為的因,對於被害法益所發生的果,具有影響力。

一 必然影響力因果關係--如無前者,則無後者。例如甲以刀傷乙,乙受傷後被送往醫院治療,途中因交通事故覆車死亡,依必然影響力的說法,如甲不傷乙,乙則不負傷,當不致通交通事故,因此甲之行為與乙之死亡結果間,有因果關係存在。此種因果理論,在往往許多犯罪之結果上,非行為人始料所及,有論者認為,因果關係理論也不可擴充得太廣,如果因果關係進行中,有應負責之第三人或自然力介入時,即可視為因果關係中斷。

二 重要影響力因果關係—如果發生結果有多數因素所致,應選出一種主要、重要的原因,以決定是否有因果關係之存在。

三 相當影響力因果關係--依社會生活之智識經驗,為客觀之觀察,認為在通常情形下,相同之原因,均可發生相同之結果者,則此原因與結果之間,則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認為某一原因,不可能產生某一結果者,該原因不過為偶然事實而已,則應無相當因果關係。 學說又分三種:(1)主觀的相當因果關係--以行為人行為當時所認識或可能認識之事實為決定因果關係之基礎。即行為人在行為時所認識之情況,通常均發生相同之結果者,行為與結果間始有因果關係存在。(2)客觀的相當因果關係說:此說不以行為人主觀認識,而以法官事後之審查判定因果關係之有無。即將行為時之一切情況,依通常人之知識與經驗,客觀的判斷,認定有此行為,均能發生相同之結果者,其行為與結果間,始有因果關係之存在。 (3)折衷的相當因果關係說:此說以客觀說為基礎,參酌主觀說之精神,亦即行為可能發生之結果,依行為當時一般人所可能認識之情況,以及行為人主觀所認識之情況為基礎,認為在通常情形下,有此情況,有此行為,均可發生此結果者,因果關係始能成立。

(目前我國通例上採「客觀的相當因果關係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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