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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易科罰金累計超過6個月,不准易科

[轉貼]易科罰金累計超過6個月,不准易科

95年7月1日起,刑法關於易科罰金有了新的規定,過去因犯輕罪而受易科罰金的累犯,恐怕不能再有「繳錢了事的心態」。

尤其是喜愛酒後駕車的駕駛人小心嘍!以酒駕判刑六個月為例,在新法施行「前」,易科罰金以高標九百元折算一日,應繳納十六萬二千元,新法施行「後」,易科罰金的標準已大幅提高,以新台幣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折算一日;若以三千元折算一天,六個月的徒刑要繳納五十四萬九千元,即使以低標一千元折算,也要十八萬三千元,比舊法高出許多。

依照舊法,被宣告得易科罰金的被告,執行時未必都能獲得易科罰金,須有健康、教育、職業或家庭因素,或不具顯有執行困難要件,始得聲請准予易科。

新法施行後,影響到的,是犯多個(得易科罰金)短期自由刑的被告,釋字三六六號公佈後,刑法四十一條之修正,應執行的自由刑如果超過六個月,例如某人犯了三罪,三罪都各判刑五月,合併訂執行刑為一年三個月,如果仍准易科罰金,實扭曲了易科罰金製度的精神,換言之,新法對分開計算可易科罰金的短期自由刑,合併訂執行刑後,如超過六個月,一律不准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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