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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明知海砂屋未告知,賣方構成詐欺罪

[新聞]明知海砂屋未告知,賣方構成詐欺罪

  台北的陳姓男子隱匿海砂屋的事實,委託仲介業者低價出售,一名工人便以300萬元的低價購得該處,不料,才付完尾款不久,才從媒體得知買到海砂屋,一狀告上法院,台灣高等法院日前依詐欺罪判屋主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確定。 另外,兩名房屋仲介業者,也分別被處拘役50日、30日,得易科罰金確定。

按照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構成詐欺罪。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在明知的情況下,積極的去騙,或是消極的不告訴被害人,使被害人陷入錯誤,在不瞭解真實的情況下,將財物交出來而受到損害時,行為人就會構成詐欺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根據這則新聞當中的描述,該案件在一審的時候,法官依照他所取得的證據,是認為陳嫌並不知道自己所出賣的房子是海砂屋,所以在這個前提之下,就不可能會符合「積極或消極的去騙被害人,並使之交付財物受到損害」的要件,因此判定陳嫌與兩位仲介不構成詐欺罪。
但是,該案件在經過上訴以後,二審的法官在進一步調查該案件後,發現陳嫌早就知道自己的房子是海砂屋,且不聽鄰居的忠告執意出賣,在他明知,卻沒有告訴購屋者的情況下,就會構成詐欺罪,二審法官據此判決陳嫌有罪,並具體求刑4個月。

因此,賣屋者應要當心,如果就重要的事項沒有盡到告知義務使買方知悉,是有可能吃上詐欺罪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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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
那假如案例中的工人.....
在付款前得知自己要買的房屋是海砂屋
因此提告
這樣也能夠成詐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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