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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稅務]用他人名義買地 補償費要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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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他人名義買地 補償費要課稅

 過去中南部有不少民眾合資,以自耕農當作人頭買下農地,希望土 地重劃後能增值,或賺取補償金。但南區國稅局指出,若該筆土地不 是用自己的名字,則土地被徵收時所領取的補償費,只能扣除成本費 用,其餘都將視為其他所得,必須課所得稅。

  國稅局日前發現,李姓納稅人與三十二人合資購買高雄縣土地,由 於該地為農業用地,必須由自耕農身份的蔡君出面購買,並登記在蔡 君名下。

  該土地經高雄縣鳥松鄉徵收後,發給蔡君四千萬元土地徵收補償費 ,李君則按照出資比例領取三百萬元。但國稅局在計算其購地成本後 ,認為只有二○萬元為成本支出,剩下的二八○萬元應視為其他所得 ,因此要求補繳稅額,以及四十五萬元罰鍰。

  李君不服,認為依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個人出售土地所得免納所 得稅,加上財政部之前規定個人領取法定徵收補償費不應課稅,乃提 出上訴。

  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依民法規定,該土地所有權為蔡君所有 ,土地徵收領取的補償費的補償對像應為蔡君而非李君,因此只有蔡 君所領取的補償費不用課稅。

  另外,由於李君無該土地的所有權,該補助款應視為蔡君終止契約 後,給李君土地債權請求權的替代利益,也就是債權的實現,依照稅 法規範,應視為「其他所得」,乃判決李君敗訴。

  南區國稅局局長朱正雄指出,若納稅人以他人名義購買農地,則該 農地徵收後的補償費在扣除成本費用後,其餘金額應視為其他所得, 於申報所得稅時一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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