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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跳樓自殺壓死人 談過失致死的賠償責任

跳樓自殺壓死人 談過失致死的賠償責任

小陳陷入三角戀情已經有一年多了,上個月,小陳希望女朋友阿鈴明確表態。小陳說:「你同時跟我和小張交往已經一年多了,應該要做個抉擇了。如果你選擇小張,我以後不會再來糾纏你;如果你選擇我,就必須和小張斷絕來往。」
 
  雖然阿鈴心裡比較喜歡小張,但是小張除了阿鈴以外還有其他的女朋友。阿鈴擔心如果和小陳分手,最後會落得兩頭空,於是欺騙小陳,說自己比較喜歡他。
 
  老實的小陳信以為真,更加努力工作存錢,準備買鑽戒向阿鈴求婚。
 
  這一天,小陳無意間在阿鈴公司附近,看見阿鈴和小張親熱的擁抱,並且有說有笑的走進一家餐廳。看見這個情況,小陳好傷心,心想,阿鈴竟然瞞著他繼續和小張約會。
 
  小陳生性木訥,朋友不多,又不知道向親友、張老師或生命線等機構尋求心理輔導,最後竟然一時想不開而跳樓自殺。
 
  身材壯碩的小陳原本以為,只要閉眼往下一跳,就可以一了百了,不料,小陳往跳下時,正好壓死路過的行人阿華,而小陳也因為左手嚴重骨折,變成殘廢。
 
  阿華有兩個未成年小孩,因為意外死亡,造成家庭破碎,丈夫、父母和公婆整日以淚洗面,兩個小孩從此沒有媽媽。

  阿鈴聽到這個消息,內疚不已。
  



青春法律祕笈

  跳樓自殺如果依當時狀況壓到人的機會很大,例如在鬧區人潮洶湧的時間,跳樓的人預見可能壓到人,心裡卻認為壓到人也無所謂,仍然決意跳樓以致壓死人,就觸犯「殺人罪」。假如跳樓地點比較偏僻,或者跳樓時間是在深夜,跳樓的人認為不會有人經過,跳樓時卻意外壓死人,那麼就構成「過失致死罪」。不管是觸犯哪一條,都會留下前科紀錄。
 
  上面說的是刑事責任,跳樓的人另外要負起民事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侵害他人生命權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一百九十二條和一百九十四條等規定應負起以下責任:
 
  一、對於支出「醫療費用」的人要賠償。行人阿華被壓傷,送醫急救到死亡為止,阿華的先生支出的所有醫療費用,即使健保已經給付,小陳還是必須賠給阿華的先生。
 
  二、對於支出「被害人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的人要賠償。假如阿華住院時,阿華的舅舅曾經為她購買輪椅,聘請特別看護,這些費用小陳必須賠給阿華的舅舅。
 
  三、對於支出「殯葬費」的人要賠償。假如阿華的哥哥為阿華購買棺木,這筆錢就應該賠給他的哥哥。
 
  四、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也應賠償。案例中,阿華要扶養兩個小孩、父母,小陳要賠償扶養費。
 
  五、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可以請求賠償相當金額的「慰撫金」 
(本文作者現職為律師)

●想一想●
◎想一想,自殺能解決問題嗎?跳樓或自焚都會導致別人死傷,損人不利己,這種傻事值得做嗎?

●證嚴法師靜思語●
◎人生最寶貴的莫過於生命,一個人若沒有了生命,再寶貴的東西也沒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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